• 主席、各位首長、各位主管,現在開始今天的部務會議,首先還是報告今天的請假情形:闕次跟李次公出,另外呂署長、韌性司鄭司長、資安院何院長都另有要公,分別由胡副署長、吳副司長、楊副處長代理。

  • 我們今天會議之前有一個頒獎儀式,也就是模範公務員的頒獎儀式。

  • (頒獎儀式)

  • 大家午安,為了激勵本部所屬機關同仁的工作士氣、提升行政效能,經過非常嚴謹,包含服務單位推薦、考績委員會審議等等的遴選程序,我們按照數位發展部模範公務員的要點規定,由數位政府司楊耿瑜副司長,獲選為今年度的模範公務人員,今天藉由部務會議的場合來頒獎。

  • 在座大家都有拿過楊副司長幫忙發的錢。在普發現金專案裡,楊副司長負責系統平台的建置工作,協調超過 20 個政府機關來辦理專案。

  • 這個專案對我們數位部跟所屬機關是非常重要,也讓本部並不只是以前所說的資訊總處、提升資通訊應用效率而已。因為過程中都沒有出任何錯誤,所以讓我們有一個很好的論點向主計總處跟國發會爭取,說這個就是公共建設。

  • 因為普發現金專案的成功,我們後續在推動包含產業署、數政司、民主司及未來多元司的公共建設時,我們才可以說不分中央地方任何公務機關,就很像造橋鋪路一樣,由數位部統籌大家的需求、一次建置,當然造橋鋪路就不一定要收過橋費、過路費。

  • 可以說是這一整套,從全民數位韌性到數位基礎建設的論述,它的立基點是在普發現金專案的成功。如果當時有錯發或怎樣的情況,我們後面這些都完全不可能展開。在這個過程中,當然不只本部,也包含財政部、金融機構、中華郵政等等的這些單位都協力合作,順利地完成這個工作。

  • 楊副司長深耕政府數位發展、精進服務效率、傑出的工作表現、優良的服務精神,這個是大家有目共睹很值得肯定,所以很期許大家可以把這個成功的專案,以及後續促進數位韌性的公共建設概念,當作模範,在工作崗位上任事負責、主動、積極,發揮專業指揮跟才能,確保我們的全民數位韌性。再次恭賀楊副司長。

  • 部長、次長及各位主管好,人事處通知我今年榮獲模範公務員,其實我有一點驚訝,因為我從來沒有想過「模範」這兩個字會在我身上發生過。我把這樣的訊息跟我生命中的兩個女性講,第一個是我太太,我太太想了一想,她說:「你們數位部是以工時的長短,來衡量是不是模範公務員嗎?」我只跟她講說可能是一小小部分有,但絕大部分還是看績效。第二位女性是我的媽媽,我媽媽聽到榮獲模範公務員獎項,她說她這一輩子的願望終於達成了,她說我小時候就期待我當一個好學生、努力學習,跟朋友、老師非常好,所以希望拿模範學生的獎項,但是我從頭到尾都沒有這樣的機會讓她覺得願望完成,沒想到是數位部讓她的願望達成。

  • 回過頭來看公務生涯將近 20 年,現在是第 19 年的經驗,前幾年都是做一般 MIS 的工作,直到我處理的專案,就是把邊境食品查驗的業務移轉到食品藥物管理局的業務,所以整個邊境的資訊系統、全國查驗的作業就是我當專案經理時所處理的事情,也是跟這一次普發現金專案一樣,從公務機關的協調、業者的協調、自己業務單位內部的協調,整體工作做下來雖然很疲累很辛苦,但是從中獲得的感觸是:當資訊人員能夠融入到整個業務運作過程中,熟悉業務整個運作,才可以把資訊的力量帶到公務體系當中做更多的精進。

  • 所以,我到了研考會後,現在的何院長、以前是我的處長,第一個任務就是「iTaiwan」,從無到有、佈建到全臺灣的鄉鎮裡面,這是非常大型的專案。接下來是一整個全國性的,像 GSN、GSP 跟 T-Road,一路走過來乃至於全國普發 6,000 元的專案,我深刻感觸是還好我到了這樣的單位,能夠讓我有機會去接觸、推動全國性的業務,讓整個臺灣在數位浪潮的情況之下,真正達到將數位科技普惠到整個民眾的情境。

  • 我也期待未來如果沒有意外的話,應該還有 10 多年的公務生涯,我期待用這樣的精神可以持續往下走,能夠再把數位化的推動工作逐步再深入到每一個人、每一個環境跟群體裡,讓大家享受普及性的數位化生活。

  • 我非常開心到數位部工作,這一年讓我最大的體驗是,就是我在同溫層跟各位工作,因為我講什麼技術的語言、構想跟想法,其實大家都很容易溝通,不像在之前的單位裡面,像謝署長最常提到的「和尚唸經要唸給和尚聽才聽得懂,其他道士聽不懂」,所以到數位部這邊,每個人都是和尚,每個人敲鐘的頻率都是非常接近,所以在這邊工作都非常開心,雖然有很多挑戰,但是還是會持續往下走,以上,謝謝!

  • (頒獎)

  • 開始今天的報告事項,案由一,依往例是本部重要會議的裁(指)示事項追蹤列管情形,請數位策略司說明。

  • 謝謝,有沒有要補充或者更新?

  • 部長、次長、主秘及各位主管大家好,首先第 3 頁的部分,有關於簡訊平台,很感謝各個司的協助,像資源司跟各大電信業互相協調,才有辦法讓平台變成真的是從源頭可以管控,只有這個平台才可以發「111」的機制,不然可能只會是一個普通的平台。

  • 像多元司的協助是,因為我們與 MyData 的介接,所以整個平台包括臨時性的通知、或者是持續性的通知,都已持續運行,所以確保是穩定的狀況。我們在辦記者會的時候,剛開始由資安院教導我們如何辦,政風處協助維安,策略司主要協助公關、國會聯絡,部、次長室聯絡電信業者跟其他部會首長,非常非常感謝,真的非常感謝大家。

  • 第二,有關「111」圖卡的部分我們後續再製作,看怎麼樣的方式會做得比較好。

  • 第三,另外因為有匿名郵件留言,收到希望我們可以做 OTP 簡訊的需求,然後透過「111」來發送,這部分資安院已經做好,後續我們想說可以用 Public code 的方式放在資安院的網站,如果機關真的有要用的話,可以拿去調整運用。

  • 有點備而不用?

  • 是的。如果同意的話,我們再跟資安院討論看怎麼樣放上來。

  • Public code,是會接我們「111」的 API 嗎?

  • 所以意思是民間即使沒有「111」的 API 權限,至少可以監督我們的原始碼。這樣沒有問題。

  • 因為 Public code 是我們很重要的政策,這個當然原則是同意的,因為畢竟已經開發了,沒有道理不讓大家知道有這樣的工具,但不是立刻就要推行到全國。比較像我剛剛所講備而不用的感覺,因為總有一天生成式 AI 會讓完全沒有認證、簽名的全部都被當成機器人,因為機器人會比人還像人,簡單來講是這樣,我們先準備這樣的技術,以待那時來使用,現在是在自己數位部及所屬機關小規模測試,如果也有人想要未雨綢繆的話,很歡迎參考,可能用這種方式來撰寫 README 等等的說明。

  • 第二個項目,有關於公建計畫的部分,現在兩個公建計畫都有提報,也有給國發會。

  • 感謝。我想剛剛有提到「111」,除了當然有不分朝野的委員其實都很喜歡、很支持這個概念,而且希望我們用淺白易懂的方式來宣傳這個部分之外,我想之前我們也有講本部包含所屬單位,特別是四大法人也有一些他們看到「111」之後啟發出來的一些能夠主動支援各個部會防詐的作為,這個之前我已經有請懷仁督導策略司來盤點,也有整理一個說帖,羅政委當天來致詞也有提到,他也有考慮一些這裡面的技術,舉例來說:他有排 Whoscall 的 Message Checker 報告,那個就是有點像在手機端,每次你會跳出任何訊息的時候,Whoscall 就像幫你掃一次,所以就不管是從 Line 來或者是哪裡來的訊息,都可以透過一些在你手機上運行的一些訊息攔阻器——有點像廣告攔阻器一樣——把看起來是詐騙,根本不要顯示到你眼前,有點像垃圾郵件,要特別去垃圾郵件資料夾的攔阻掉。

  • 但是,羅政委也關心,是不是有可能某一部分的來電顯示就是詐騙,或者是送訊息來源就是詐騙的資訊可以從電信業者這邊處理?以我的理解,這個是之前 TTC 有建議可以採用的 STIR/SHAKEN 的技術,也就是美國 FCC 到今年所有不分大小業者都要採用的技術。

  • 這一個部分我想我們不分部會,跟 NCC 緊密團結合作,我想也是大家在考慮防詐題目時,也可以告訴大家所督導的法人或者是其他相關單位不要限於本部組織法的那個範圍,因為在那個範圍能做的,我們都有在做,但是就算是其他部會,特別是有高度監理權限的部會,我們可以幫助他們一點,他們就可以提出具體需求,有了具體需求就可以告訴法人說往這個方向開發,不一定是要給數位部使用,而是大家都可以使用,這個才切合公共程式跟公共建設的概念,絕大部分的需求絕不是我們自己來,這一個部分也請大家想到什麼就隨時跟策略司講,懷仁會持續做這樣的蒐整。

  • 第二,我想「111」在當天開幕的時候,記者也都有問,大家都發現除非所有公務機關都用,不然其實效果是很有限的,目前只是讓有採用的機關不會被誤認成詐騙,但是我們還不是大部分的機關都用,所以沒有辦法下一句話就說「不用『111』或者別的短碼就是冒充」,這一句話我們還講不出來,因為並不是大家都用,所以大家問到共同供應契約部分,也就是到幾月才會變成大家都用的情況,這部分可能要請數政司幫忙想一下,如果適用的過程都沒有問題,共同供應契約也如期或者是提早就可以上的話,可能要準備接近年底或者是 1 月時,要安排一次院會的報告,也就是以那個規格來準備,希望可以讓院長裁示所有的部會從現在開始都要用,如果幾個月之內不用,就不要怪大家把簡訊當成詐騙,簡單來講就是這樣,所以就請數政司做這一方面的準備。

  • 至於之後具體是在何時,就看院裡面排的時程,但是大概 1 月底前要有這個訊息出現,也在這邊提醒一下。

  • 部長、次長、主秘及各位長官大家好,民主司這邊更新一下目前中長程計畫的進度,民主司的計畫在 10 月 5 日修正後已送交國發會,目前收到他們會審各部會的意見。因本項計畫會開放讓民間使用政府公共程式,也可以接取使用政府數據,因此希望提供私部門使用公共程式、接取政府數據的過程中,要求私部門應比照公部門,遵守不能有使用危害資通產品相關限制的規則。

  • 第二,計畫內籌建的政府數位工具入口網,入口網會陳列政府機關研發程式,以公共程式 Public code 的精神對外開放使用,外界或其他政府機關 implement 的時候,會需要相關廠商的協助,希望在計畫規劃中能夠有相關的輔導機制。

  • 第三,計畫內已規劃使用 AI 來做線上客服,希望可以有第二線人工備援機制,當第一線的 AI 無法回答所有的內容,可由二線人員接手處理。這三個問題我們剛剛才拿到,我們現在正在寫擬答的問題。

  • 其中第一題比較算是政策討論,後兩題都是 working level 的配套。

  • 當然我們程式碼公開出去之後,實務上沒有辦法限制哪些實體運用這些程式碼,因為反正著作權都拋棄出去了。但確實裡面有非個資數據介接的部分,雖然我們說有介接都是已經經過隱私強化技術、沒有個資的成分,只剩非個資數據的成分,且沒有機密性的問題,但還是有完整性的問題,當然也會有機關的意見,意思是我們傳過去,就算都不是機密,但如果人家篡改,也是很麻煩。

  • 這一個部分我想,我們原則上是可以說我們決定介接不介接的決定,還是掌握在數位部及運用公共建設的 A 級機關手上,所以如果即使是非個資數據,有一些機關認為一定要是我們自己的 A 級機關,或者是相當於 A 級機關的他國 A 級機關,那我們會尊重介接的原則。

  • 不過,我們很難通案說,所有機關的數據都不允許私部門介接,除非對方答應不用危害產品。我覺得可以回應的是,這是很好的提醒,但不管是數據的跨境傳輸或者是總開關之類,第一個當然尊重獨立機關個資會的想法,二方面要再次強調的是我們介接的跨境的數據,並不是個資,所以是不是該當這麼強的保護,就是由實際介接的機關再去審酌。如果他們有這一方面的要求,我們可以提供評估這方面要求的協助或者是技術工具。

  • 看大家有沒有其他的想法?這邊講的是跨境的非個資數據介接對象。

  • 他們的邏輯會不會跟當初 Open Data 一樣?就是放在 Open Data 上,如果用了以後,但是被篡改。

  • 對,就是這個意思。

  • 現在已經逐漸教育大家,Open Data 放在上面是大家都可以用,但是不是要求提供 Open Data 的機關要保障後面不被篡改。

  • 對,其實在當政委的時候,教育部全字庫就協調過這一案,應該還有人記得;基本上教育部當時的兩個概念是,如果要掛名是教育部的字形,使用者就要先保證絕不改作,教育部才讓下載,但是如果要改作的話,一開始就不要說是教育部的就好了。這個配套也很重要,因為我們常常會說一定要顯名,但是在會被改作的情況之下,說不定這個介接數據的機關根本不想要顯名。所以事實上,在目前還沒有辦法全世界去做資料經緯、所有修改都留下完整紀錄的情況之下,或許一定程度不顯名也是一個解決方案,這是兩種配套,一邊是數據完整的溯源紀錄,另外一個比較接近 CC0 的精神,或許回應的時候都可以提一下。

  • 剛剛數位政府司有提到公共程式的部分,民主網絡司剛在台南舉辦一場公部門的公共程式的意見交流活動,大家對於政府推動公共程式是很正面的看待。

  • 都是甲方還是有一些乙方?

  • 台南這場活動是甲方,為公務機關,我們後續還會舉辦乙方座談交流會,逐漸凝聚大眾對公共程式的推動想法,才能規劃出符合大家所期待的施政策略。會場上,公務朋友也有提到一件事,也就是期待數位部未來如果要推動公共程式,可以先訂出相關的指引或者辦法,這樣才能引導各個機關執行推動作業,也希望將公共程式的分類、分級方式納入考量,因為政府機關的系統這麼多,哪一些是優先要放 Public code,需要有一些指引,各機關比較好配合執行。

  • 我記得當時包含資策會跟數位產業署都有這一方面的討論,當時初步的想法是,只有國發會所說的那一種數位基礎建設才是我們推 Public code 的標的,如果一開始我們上面的應用都要 Public code 的話,其實後續不一定會有人重複使用,後續沒有人重複使用,又要花這麼多的力氣弄成 Public code 的話,這樣投資跟回收就不成比例。

  • 但是,國發會所說值得公共建設那樣數位基礎建設,幾乎按照定義就是 30 個部會,可能有 15 個以上在用,這樣的情況之下,當然你花多少的力氣來做 Public code 都是沒有問題的,所以在完全應用的一次性放煙火,以及發 6,000 元以後可以用很多次,當然中間有很多層次。但是我們從底層開始往上,就比我們在中間挑一些範例來講好一點,因為這邊的說服力就是為了會持續利用,這個是非常高的。數位產業署。

  • 補充一下進度,電子簽章法修法在 10 月 24 日已經有發函了,謝謝長官。另外一個請教是,有關於「111」的短碼簡訊,剛剛部長有提到上共同供應契約,其實是上軟採辦或者是數位政府司有相關的處理?

  • 其實我們想說包括軟採辦、共契都上。

  • 兩邊都上,所以你們會弄一個包套?

  • 共同供應契約招標有固定時間點,要去掌握什麼時候招標、上架。

  • 因為之前系統還沒有好,我們有跟工程會討論過,系統好之後,在那邊等於還要再開一次的標,讓它可以上架,才會到共契上。

  • 共契的意義就是幫助大家開一個標。

  • 應該年底前,就這一次,所以意思就是要上車了,不然來不及。

  • 部長、次長跟主秘,有關於第 14 案一般公文線簽的部分,因為在執行中,目前在 10 月 2 日上線以來,到 10 月 20 日本部的一般機密公文,總共有 80 件,其中採線簽的數量是 66 件,占 84.5%,其他有 14 件因為洽詢承辦單位,大多數是因為資料上有需要長官勾選或者是簽核的,都會用紙本的方式簽核。

  • 但是,我們還是要另外提醒,因為線簽的分文方式是不一樣的,一般的公文大部分有一些單位有直接依據性質來分相關的科,密件線簽的公文部分是由簡任級以上的長官直接分文,但因為有些單位的長官沒有這個習慣,所以會有一點延誤,我們提醒各單位簡任級分文的長官要記得每天要看一下,以上報告。

  • 體驗一下承辦人的感受(笑)。這個應該沒有問題,就請大家幫忙。

  • 民主司非常感謝主秘、秘書處及資訊處的協助,本司的密件公文量滿多的,透過密件線上簽核的方式,讓承辦同仁可以逐漸體驗及轉換作業方式,我在數位部創立的那一刻就是承辦人了(笑)。我想表達的是,線簽的作業模式跟傳統紙本傳遞流程,基本上是一模一樣的做法,所以也不改變同仁的作業習慣,確保資料兩邊在傳輸的安全性,是不亞於傳統的紙本遞交,因為紙本遞交的狀況之下,還是會有一些內容被傳遞者經手,線上密件傳遞可以兼顧公務機敏安全性跟使用者日常習慣,我們覺得是很棒的設計。

  • 謝謝。我剛剛沒有聽得很清楚,現在看起來密件即使有勾選也可以透過⋯⋯

  • 有一些勾選像委員名單,但是是不是各單位也可以在上面就直接註明,這部分就再陳核。

  • PDF 開了還是有一個打勾的工具,可以上傳新的會簽附件上去,這個跟密件線簽系統是有支援的,請不要因為要勾選就走紙本。

  • 還有沒有其他要更新或者是詢問的?如果沒有的話,基本上更改預定完成日期跟解除列管的建議,都按照策略司的建議來進行,未來行事曆再次提醒,裡面特別是風險的部分,就是在 KM 介面會用紅色字呈現的部分,那個我都會很認真看,這個也對我很有幫助,就很像預判的雷達,那個部分請各個單位按照重要業務推動時序來確實填報。

  • 重要會議速報單,當然如果真的沒有可列管,那就是沒有可列管,但其實重點是速報單要夠快,如果 3 個工作天以內沒有填報完成,其實我們被問到的時候也不知道那一場會議發生什麼事,所以那個時效還是最重要,如果有可列管的部分就填進去,沒有的話,不要因為今天這樣子就突然跑出可列管的東西,重點是那個時效,時效是最重要的,這一案就這樣子,我們往下。

  • 報告事項案由二,本部技術部落格即將上線,請部長室柯維然說明。

  • 在版型上會附上作者的姓名,這個是沒有問題的,但是這裡的問題是,如果有人摘掉這個姓名,在自己的網誌上還經過編輯等等,這個作者是不是可以提出告訴,希望對方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但是我們這裡的困難是,這個是公務同仁,而且是在本部的官網刊出,而且還敘獎,這個真的不是公務上所草擬之文書嗎?如果那樣算公務上文書的玖,應該是沒有辦法去告別人著作權侵權才對,所以這個的定性可能要先想一下,這個跟我們供於投稿,因為現在公服法已經修法了,還可以著作權分潤、認同卡,但是那個是被定義在本業、職務外的這些活動,但是因為現在是在本部官網,所以要說職務外之活動,要求著作權授權或者是分潤,有一點怪,對不對?因為我以前當政委的時候,葉寧幫我想過各種態樣,請葉寧講一下。

  • 如果我講得不好,可以請法制處處長補充。有兩個著作權法的條文,第 9 條是某些是可以做著作權的標的,特別是公文,公文在第 2 項有提到公務員在職務上所草擬的文告、講稿、新聞稿或者是其他文書,但是如果是第 9 條不是著作權標的,基本上不會發生著作權侵權的問題;但是相對應有一個第 11 條,也就是受僱人在職務上完成的著作,還是以受僱人的著作為主,如果不是公文性質,還是有可能產生著作物,像我們幫機關寫一份研究報告,也有著作價值,因為公文基本上是如果問公文性質的話,是以機關發布對外讓大家知道,或者在公務上有一定影響力的文書才叫公文,有時不管是寫研究報告或者是其他的文件,並不是具備公文的性質,公務同仁應該都很熟悉,在這樣的情況之下還是有著作的人格權,只是著作財產權是歸屬於所僱用的機關,就跟台積電跟他的員工情形是一樣的,所以會有兩個部分。

  • 換句話說,如果假設我們的技術部落格目的是當作宣導的文件,那就很像我們做的懶人包也好、圖卡也好,可能會被定性成公文,但是如果只是知識的傳遞,也有可能會掉到第 11 條的部分,還是有一個著作物,只是本部享有著作財產權,就我所知來跟大家報告。看法制處處長有沒有要補充的?

  • 基本上葉次已經講得很完整了,對於受僱人的著作人格權較沒有爭議,至於著作財產權部分,其判斷的重點在於內容是不是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如果從本案目標來看,三個目標所提的範圍蠻廣泛的,似乎也包含非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所以宜以個別的文章內容來具體判斷會比較妥適一點。

  • 剛剛聽起來這個意思是,如果寫的那個文章定性比較像懶人包、圖卡、小字典,像雙語詞彙說明的部分,顯然其實跟新聞稿很像,發生了一件事,我們說明一下這個是怎麼一回事,很難主張著作財產權,這個就是職務上的公文,各種型態的公文,裡面包含新聞稿跟這種型態;但是,如果這個都沒有的話,可能就是反過來是寫那一篇文章的人要講說為何不是,或者我們現在要判斷?

  • 其實張處長講得很對,我剛剛講兩種情形,第三種情形是貢獻所學、嘉惠民眾,也就是根本不是職務上要求的,這個就是一般的著作物,但是會放在部的網站,不會跟我們的職務沒有關係。

  • 我舉一個最極端的例子,好比某一個同仁對養生特別有興趣,寫了一篇文章,跟他的職務完全沒有關係;所以大部分可以歸類在職務上的著作,或者是根本就是公文,像雙語詞彙後面某一個註釋或者是解釋,這個就像對外要說明的東西。因此,這個同仁也不能主張他有著作人格權,本部也不能著作財產權,在這個情況之下,掉到第 9 條根本不是著作權的標的。

  • 但是本部的狀況比較特別,如果是按照第 11 條第 2 段指著作財產權歸僱用人享有的話,按照官網的原則,我們就會馬上用 CC0 拋棄掉,所以自己要拿去部落格放,那就是無所謂的,所以這邊會產生差異只有一個情況,也就是第 11 條第 2 段後段,我們要跟這個著作人約定著作財產權歸這個作者享有,這個才會發生差別,不然財產權無論如何都是拋棄的。

  • 這個在院裡面 PDIS 小組也有類似的情形,也不是不可以區隔出來。原則上整個 PDIS 的網站都是公開授權的,但是在個別的網頁,像那個時候做了開放政府協作會議的教案,特別是畫漫畫的部分,其實對同仁來講是有一定價值,就會在那頁特別註明智慧財產權在那個部分,有特別約定,但是在主網也是一樣,也就是本部的所有東西除有特別註明或者是約定是採取什麼原則,可以下到某一個文章或約定,就可以。

  • 原則上不管算是第 11 條的著作,或者是第 9 條公務員其他文書——總之就是公文的某一種——如果以本部作為著作財產權人的情況,就一致都是用拋棄著作權的方式來標註 CC0 就是沒有錯。但是人格權的部分,不管是第 9 條或者是第 11 條,當初誰寫的,他署名要變成文章的一部分、說這個是誰寫的,這個沒有問題,就是會登上去。

  • 但是如果這個人寫的時候,其實想說他想要主張別的授權,這個時候我們就必須用契約約定後面的事,可能就是要寫的人要提出來,我們可能要另案討論,包含有編輯的人要花多少時間編輯這個可以分潤,或者是主張專屬權利,就是以那個授權多嚴格,我們就要來看我們要不要配合這麼多或者是敘獎。如果最後是要賣的,只是給我們暫時登一個月;民主司可以發展 token 的技術微分潤,每用一段就分潤千分之二(笑)。

  • 在有微分潤的這種基礎建設之前,寫的人可以自己提出用別的授權,而且想要主張著作財產權,我們就用那個專案,就像葉寧所說的,在那個網頁上單獨登著作授權,或者是放到別的網域去、直接連過去而已,就看個案來討論,看會不會比較簡單。

  • 剛剛報告有特別提到雙語詞彙,我補充報告一下,前一陣子院希望加強法規的英譯,希望法規英譯要有詞庫,為了這一件事,我們也開了一次會議,我報告一下會議的結果,院要求非常簡單的是,法規英譯要有詞庫,但是會跟我們官網的雙語詞彙重疊,那一次會議簡單報告,不足的部分請張處長補充。

  • 第一,原則上官網的雙語詞彙跟法規詞彙是合一的,不要有一個詞彙,雙語詞彙的官網是一個翻譯的方法,然後到法規的時候是另外一個,其實是所謂法規的雙語詞彙是特別的顏色或者是標示,知道這個是法規的詞彙。

  • 第二,其實我們會發現各司,特別是民主司或者是各單位,其實在特定的情況花了很多時間才確定名稱,希望這個工作不要重複來做,希望可以跟大家分享,因此那時候也希望民主司跟法制處可以想一個方法,讓這樣的紀錄留下來,比如多元司的數據公益或者是非個資的數據、多元宇宙、公共程式都花了很多時間想說要如何翻譯,希望可以分享給大家,因此希望有一個地方可以讓大家看到出處,所以當時還是拜託民主司跟法制處能夠合作做這一件事。

  • 第三,當時有提到說不定要有一個機制,可以有人能夠許願,很知道本部這個東西怎麼翻,這其實從 mymoda 有類似的提案,當時也是麻煩法制處跟民主司去想一下是不是有可以許願的地方,也就是很想知道這一件事到底是怎麼回事或者是這個詞彙怎麼翻,請本部裡的高手可以提供明燈。

  • 因此,那天討論的會議主要是討論院的要求,院的要求我們會達成,我們也額外在這個部分提供幾個方向,會後麻煩法制處簽會議紀錄,我們會後續就這幾個部分,希望能夠讓雙語詞彙不是擺著好看,希望可以實際用上。

  • 針對雙語詞彙的部分來做一些進度的補充,民主司在五長召開會議之後,當下也就立刻行文給各司署,請大家幫忙確認一下自己所提供的每一個詞彙,如果屬於法制詞彙的話,也請告訴我們它的出處。如果是業務單位自己所訂出來的,也請一併提供說明以供民主司了解,後續才可以完整呈現。

  • 這邊所謂的法制詞彙是只有法律跟法規命令,還是也包含行政指導?

  • 行政指導基本上是法規的部分。

  • 所以像在官網上會有一些,比如作業原則及相關規範表單,那當中如果沒有出現在法規命令或者是法律裡面的詞彙,就不是雙語詞彙,是這樣的意思嗎?

  • 法規英譯之要求,行政院以法律為優先,再逐步檢視法規命令。

  • 沒有問題。

  • 前提是法規英譯的標的,也就是法務部也好或者是行政要求法律及法規法令,以及我們部當中要以英譯為原則、不英譯為例外,所以我們特別需要法規雙語詞彙可能比其他部會更殷切一點。

  • 針對英譯的部分,我再簡單補充,這個案子是羅政委召開的會議,該會議邀請法規數量較大的部會來討論如何提供法規英譯內容的正確性,本部並沒有參與該次會議。

  • 最重要有兩點,第一個是現有涉外法律的檢視,以及未來新訂修法規英譯的部分,必須要有複核的程序,這個是程序上的要求。第二個部分是逐步要求在官網上,就主管法規所涉通用用詞或專用語詞,建立英譯之標準用語對照資料,後者經次長指示可以跟民主司建立的雙語詞彙來結合,共同放在官網上,此部分我們仍然在規劃推動中,以上。

  • 我舉一個例子,確定一下我有聽懂,我們有一個「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是院授數多元字函所頒布,但是看起來立法理由的對照表當中,並沒有很清楚是一個命令,所以是行政規則,因為這個也有雙語,這個放在我們的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當中,因此算是?

  • 當然也是一個很重要的文件,重要的詞彙也會列在本部官網的雙語詞彙,但是不在行政院定義的法規裡面。

  • 所以即使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當中有查到,而且是雙語,但是只要不是行政命令或以上,那就不算是行政法規會的規則裡面,可以這樣理解?

  • 行政規則沒有希望我們納入。

  • 此部分院會議紀錄沒有要求,僅要求法律及法規命令。

  • 沒有關係,我會再跟法規會確認一下他們的意思,因為行政規則就是選擇性的,也就是按照我們需要的去翻英譯,如果這樣的情況之下有一些詞彙要放入的話,就看羅政委跟法規會要求,我們會後再跟院法規會確認一下。

  • 剛剛談到部落格有提到授權的部分,簡報當中的注意事項,剛剛主席已經有裁示了,我建議是不是在注意事項第 4 點要加強說明。注意事項第 4 點的原文是「投稿文章若已刊登在他處,包含線上或線下之任何管道,或已投稿至其他單位,請務必告知」,這一段可能要結合剛剛所提到的授權方式,讓將來要投稿的人知道這邊授權的情況怎麼樣,如果他的文章又有刊登其他地方的話,可能會有一個結合性的告知。

  • 目前投稿的文章,剛剛提到會有格式化的模式,那個格式的地方是不是也可以增加一個選項,讓作者有一個表達的機會,以上。

  • 你說選擇哪一項是?

  • 是他要自己保留授權,或者是他同意就是用本部 CC0。

  • 很謝謝提醒,這個很關鍵,因為如果已投稿至其他單位,那個單位也會有自己接受的著作權授權政策,通常都跟 CC0 相容,但是未必跟 CC0 總是相容,因為我們拋棄著作權,當然別人拿去說是他們雜誌社的東西,當然沒有問題,但是反過來未必是這樣,因為已經發表,而且答應不能在其他的地方發表,這樣須經同意才發表,在官網一刊登就是侵權了,所以不是 CC0 因為往外面相容,輸入也沒有問題,不是這樣子的,因此這兩個應該要結合起來;也就是說,如果主觀希望用別的著作財產權授權,或者是因為投稿給別人,受到某個著作財產權授權的限制,這兩個情況應該要很明確在這邊聲明,聲明當然就專案討論,如果不聲明的話,我們就會假設保有著作財產權,剛剛定性成不管是公文或者是職務上的著作,反正財產權是可以讓渡的,這個情況下並不是自負文責,而是財產權就要拋棄了,這個部分列入紀錄,麻煩調整一下注意事項,變成一個類似表單可以填的狀況。請往下。

  • 報告案三,本部的業務報告,目前也提供書面資料,不知道各主管首長有沒有需要補充?

  • 國會工作這個禮拜一有 113 年預算詢答,召委說交委會的委員提案是到 11 月 8 日,也就是下個禮拜三就會截止收案,現在陸續收案中,目前會給主計處跟業務單位。目前去溝通的結果,召委會有訂 11 月 23 日要做預算案的處理,這個部分再請各位主管預留時間列席交委會,以上報告。

  • 有一個補充說明,延續蔡司長的報告,禮拜一的預算詢答,感謝各單位的配合,接下來如同剛剛蔡司長所講的,請一部兩署的國會同仁協助取得委員的提案資料,到時請各單位能夠儘速跟委員來溝通與說明。

  • 今年預算的出國經費是很大的焦點,這個部分也請民主網絡司來協助適當處理。因為今年算是第一年完整的預算編列,儘量維護是比較適當,只是在溝通的過程中會比較辛苦一點。

  • 有一些委員拿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我們新增四個公共建設跟社會發展計畫,在預算書並沒有表達分年計畫的狀況,同時有一個計畫是分別編在資訊處跟數政司的情況,主要的問題是,這些計畫都還沒有經過行政院核定,以致於未列在預算書跨年期計畫概況表、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裡面表達,因此委員在審查的過程中,他們發現找不到相關計畫的出處,我想今年如都核定了,明年在預算書就會呈現出來。

  • 各單位 114 年新增計畫能掌握時間,在明年 7 月前完成核定,這樣預算書才可以完整呈現這些計畫概況,也就是分年計畫相關的資料,以上報告。

  • 所以在還沒有核定的時候,我們可以以類似書面簡略說明的說明方式,把我們提到國發會、院裡面的構想分年等等,就不要講成已經核定,這個程度可以提供給委員參考嗎?

  • 這個在預算書,因無完整資料可以呈現,部長所提的是提供委員參考,也就是在溝通階段是可以這樣來處理。

  • 瞭解,因為像上次資安署,也就是 RSA 研討會的事,在預算書當中沒有寫到細節像門票多少、舊金山的房價多少,但其實這些都是公開資訊,也有網友一查就知道不可能比我們報的少。但委員既然垂詢了,也要有必要說明,所以剛剛說的是補充說明,並不是補充或者是更改預算書的概念來說明。

  • 我要問兩個問題:

  • 第一,數位施政工作坊,寫到第 4 頁有提到看起來有收斂,請相關單位跨司署提出協力方案,我記得剛開始就有一個想法是,不要做重複的工作,換句話說,如果真的要做,就是在中長程計畫或者是個案計畫,也就是不要計畫外生計畫,我不知道這樣的情況怎麼樣?

  • 這邊講的是,未來不管是社發、公建、科發,特別是公建。

  • 如果要落地,終究也要列入中長程計畫、科發計畫或者是個案計畫,而不是在這個工作坊裡面另外有一個計畫。

  • 因為名稱跟我們現在看到的不太一樣,我沒有說一定要修,應該要有一個圖譜會連接到科技計畫或者公建計畫也好。

  • 謝謝。有沒有其他要更新或者詢問的?

  • 如果沒有的話,因為施政工作坊確實很多收斂出來並不是全新方案,而是本來方案之間彼此可以怎麼樣配合,我覺得這個之前我也有講說在 mymoda 上很推薦大家跟所屬的同仁,甚至用筆名都沒有關係去第一些三不管、三都管的方案,所以如果有參加過工作坊,覺得某個跨司署合作的方案很適合提成 mymoda 的話,也可以在上面先試水溫,看大家有沒有什麼額外新的想法提出,也就是可以用比較發散式的想法來用 mymoda,不一定都是單一司署處主責的事項,也歡迎大家多使用。

  • 像剛剛也有提到雙語詞彙的許願池,我們好不容易有一個已經大家都認證過、討論區形式的平台,或許也可以考慮一下雙語詞彙許願池,這不是裁示一定要這樣做,只是說這個是通用平台,也就是發生新需求的時候,也可以想一下是不是可以加在這個平台上。接著往下。

  • 臨時動議。我有幾件事要跟在座的首長與主管報告,下一次的部務會議預計在沙崙舉行,地點還是一樣,也是在五樓會議室,時間暫訂還是下午 2 點,跟上次完全一樣,日期確定之後再跟各位報告,如果不方便過去的主管,我們也會有線上參與的方式,此為第一點。

  • 第二,要跟各位主管說明的是,本部公文到目前為止,分辦狀況還有一些需要大家協助的地方。提出一個想法請大家幫忙,因為本部成立有很多的外部單位,例如其他的部會想要請我們協助,或者是想要請我們做某些事。公文來的時候,可能大家都是第一次接辦這樣的事,所以初步把一個公文分到某一個司、處,司、處的同仁接到總收發分過來的文時,都會很關心打電話到對方發文機關,希望能夠瞭解他們發這個文給我們的目的。

  • 有的時候承辦同仁打電話去的時候,可能理解或者是收到的訊息不見得是非常完整,把所獲得的訊息送過來到主秘室說這個公文並不是他們單位的權責,但是後來我們再去瞭解的時候,這個訊息就感覺到並不是接收這麼正確,發生過這樣的情形。我想過一個方法,不知道大家是不是覺得可行:如果同仁要退,因為剛剛的案例當中,他接到訊息打電話給對方發文單位之後,他覺得這個公文並不是他要辦理的,他就把這個公文退到總收發,然後就送到主秘室,附帶他所提的意見,這樣的流程過程中,有些單位的主管並不是很清楚,因為承辦單位就把這個文退回到總收發,是不是可以麻煩各位主管也可以幫忙,也就是在退文的過程中,以後總收文收到退文的時候,會請問同仁說這樣的退文動作,是單位主管有沒有確認過,也就是要請各單位主管確認這個文是不是不是真的單位要辦的,然後再退到主秘室,主秘再根據獲得的訊息再重新分派,這個是第一件事。

  • 還有另外一件事,這一段時間各位主管非常辛苦去了兩次立法院委員會的質詢,但是還是觀察到一個現象,委員質詢的時候,有些質詢的題目可能涉及的司、處比較多,所以有些司、處並沒有即時反應過來這個題目跟自己相關,所以沒有即時站到部長後面,大家當過公務員都非常瞭解,如果質詢到自己業務相關題目的時候,都最好要立刻站到部長的後面去提供部長詳細的資訊,這一、兩次的觀察發現可能委員一問問題就涉及到比較多人時,也希望大家可以注意到這樣的情形,然後主動到部長後面,隨時幫部長提供更詳細的資料,這個是第二件要跟大家提醒的部分。

  • 第三,上次的部務會議有提到本部的採購文件,秘書處都有範本放在雲端,但是也有少數的單位還是沒有採用那樣範本,這一點再提供給大家,如果大家不知道範本在什麼地方的話,還是要麻煩問一下秘書處,瞭解以後才可以用同樣的範本,以上。

  • 謝謝。其實各司處 8 成以上都有主動來我旁邊準備說明,特別是如果看到一下子委員問到很細,像某個特定縣市的電波涵蓋率,或者是框定到特定偏鄉跟那個地方的名字都講出來了,這個是不可能會背的,到這個程度的話,都有立刻上來或者是拿資料給我看,這個部分很感謝,而且也沒有任何問題。

  • 剛剛主秘提到的是很特定情況,也就是我回答非常順的情況,他一講,因為擬答有,我就開始回答,就不會轉看大家,雖然我講的大概都是按照大家的擬答所講,但是也不知道他下一句會不會問細節,這個時候大家在旁邊都很有幫助,不要因為我回答很順,就不站上來,當然我回答很順,但是已經換下一題了,當然也不用特別硬要跑上來,剛剛主秘的意思是,如果跟你的業務有關,而我剛開始回答很順,但是你覺得有任何一點被問細節可能性的時候,上來總沒有錯,意思是這樣子,這個應該還好,大家多練習一下就好了。

  • 另外,可能需要討論的是,公文如果退回總收文的只有,要先給主管、副主管看過,而且同意才可以退,是這個意思嗎?

  • 是,其實我們有一個改分單,但是改分單就比較制式化,我剛剛提到的並不是說一定要走改分單制式的流程,大家回去在內部會議時,跟同仁交代一下,再有這種情形要退還到總收文的時候,最好跟副主管報告一下,說這個並不是本單位該辦的,理由是什麼,然後副主管或者是司處長同意之後再去做這個動作,我再次強調,並不是要大家走回到改分單,雖然公文系統有改分單,但是又要簽章,會很麻煩,因此我並不是說要回到公文系統走改分單,而是主管要知道這個文的確是退回到總收文,並不是同仁就憑所蒐集的一些訊息做了這樣的動作。

  • 因為之前 mymoda 直播的時候,其實這個題目我們講過一次了,兩件很重要的事,一個是主管也好、副主管也好,如果覺得判過來只是因為前案是這樣判過來,但是明明現在這個案的走向已經跟前案無關了,我們並不是說前案誰接、後案就誰接,沒有這個事,但是這個判斷不適合由同仁來判斷,可能要主管或者是副主管來看,真的後案已經完全沒有前案的遺緒了。

  • 所以如果真的要退,如果只要有一點可能不確定,還是很建議各位主管或者是副主管要跟督導次長或者是主秘確認這一件事的定性,尤其是一些 top down 的案件,到底是不是前案都已經處理完了,主秘跟督導次長會比較清楚,如果他們點頭是前案已經處理完了,後案真的沒有關係,這個時候退大家都有心裡準備,也比較有道理,但是如果承辦以那一次看起來很像沒事了,但是主管或者是督導的次長或者是主秘知道其實後面還沒完,這樣的情況之下,逕退的話,就會造成主秘這邊相當大的負擔,所以這個是第一件事。

  • 第二,不要用系統也可以改分單,剛剛的討論都可以在公文系統以外發生,這樣大家感情可能會比較好。

  • 剛剛主秘所談改分的部分,如主秘所說這樣會比較快,而且也省掉很多的作業時間。但是秘書處文書的部分,我們也希望如果要這樣做的話,是不是改分的同仁除了寫理由以外,也就是經誰同意,我們就比較確認,不然我們不知道改分的理由,也就是同仁本身或者是有問過主管。

  • 就是「經過司長同意」?

  • 現行的作業裡面,其實同仁在退還給總收的時候都會說理由,因為這一件事怎麼樣或者是曾經詢問發文單位這一件事主要在本部要如何做之類的,都會寫理由,但是這個理由並不見得用改分單的形式,我不知道實際上的狀況,可能會用 mail 或者是用什麼方式來通知總收發來表達理由。

  • 剛剛處長的意思是,其實只要在這個理由上,再加上一句話,也就是「經本單位主管或者是副主管同意」就可以了,還是走現在這樣的方式,只是強調這個並不是他自己想的、自己的意見,而是長官也同意過了,我們也曾經跟總收文章同仁談過,他收到這個理由的時候,也是會打電話跟承辦人確認長官是不是真的看過。

  • 尤其是看過了,如果是判這個前案真的處理完,或者是新興事務與單位業管較不相符,就要跟主秘或者是督導次長先確認一下

  • 要強調一下,並不是要改變現在的程序,只是在程序過程中,希望主管也可以知道。也許有些已經知道,那就沒有問題。

  • 應該沒有什麼窒礙難行之處,就按照這樣辦理。

  • (臨時動議)

  • 最後有沒有什麼臨時動議?沒有的話,今天會議到這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