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本部的狀況比較特別,如果是按照第 11 條第 2 段指著作財產權歸僱用人享有的話,按照官網的原則,我們就會馬上用 CC0 拋棄掉,所以自己要拿去部落格放,那就是無所謂的,所以這邊會產生差異只有一個情況,也就是第 11 條第 2 段後段,我們要跟這個著作人約定著作財產權歸這個作者享有,這個才會發生差別,不然財產權無論如何都是拋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