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舉一個最極端的例子,好比某一個同仁對養生特別有興趣,寫了一篇文章,跟他的職務完全沒有關係;所以大部分可以歸類在職務上的著作,或者是根本就是公文,像雙語詞彙後面某一個註釋或者是解釋,這個就像對外要說明的東西。因此,這個同仁也不能主張他有著作人格權,本部也不能著作財產權,在這個情況之下,掉到第 9 條根本不是著作權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