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版型上會附上作者的姓名,這個是沒有問題的,但是這裡的問題是,如果有人摘掉這個姓名,在自己的網誌上還經過編輯等等,這個作者是不是可以提出告訴,希望對方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但是我們這裡的困難是,這個是公務同仁,而且是在本部的官網刊出,而且還敘獎,這個真的不是公務上所草擬之文書嗎?如果那樣算公務上文書的玖,應該是沒有辦法去告別人著作權侵權才對,所以這個的定性可能要先想一下,這個跟我們供於投稿,因為現在公服法已經修法了,還可以著作權分潤、認同卡,但是那個是被定義在本業、職務外的這些活動,但是因為現在是在本部官網,所以要說職務外之活動,要求著作權授權或者是分潤,有一點怪,對不對?因為我以前當政委的時候,葉寧幫我想過各種態樣,請葉寧講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