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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參加的飛友、政府相關單位,也有各大學來的,我想網路上也有一些部分觀看直播的,大家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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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歡迎大家蒞臨現場參加遙控無人機檢驗、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的說明會,這次這個說明會其實過去民航局辦了很多次,但是今天比較不一樣,今天是我們第一次跟行政院唐鳳辦公室合作舉辦政府協作的說明會。我們特別謝謝唐鳳政委辦公室,及壹雯、雨蒼兩位共同主持人在之前的準備工作協助很多,今天的直播現場也是謝謝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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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一下我們在直播的時候,我想壹雯、雨蒼兩位也會說明,今天跟國際說明會有不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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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次還是回歸正軌,我們這一次的委託辦法主要是依據民航法第99條之18的訂定,未來民航法施行以後、無人機專章施行以後,我們的無人機的飛手考試(操作人員測驗)、無人機機子本身的檢驗,將會依照這個規定,委託符合本辦法的機關(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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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草案的內容本身是包含了無人機檢驗、飛手的考試,這些委託者相關業務的團體資格、責任及民航局將來會針對所有的管理辦法會在這個草案當中,以下是讓我們的管理辦法更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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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歡迎各位等一下在逐條審查的時候,如果大家想到有更好的建議或者是認為裡面的條文有覺得比較不可行的,我們歡迎提出,我們會做更周延、謹慎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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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要補充說明,因為這一次是第一次採用開放政府協作的會議方式進行,除了網路直播平台以外,我們有全程的錄影,也會有逐字紀錄,以這個方式來表達數位政府跟數位公民的協作,在這邊特別跟大家報告,也就是各位如果有提問題,包含我們回覆的問題,每一個都有紀錄,而且有逐字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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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某個程度其實政府機關也是滿有壓力的,也就是講了以後,沒有其他原因是不能反悔的意思,但是畢竟這是草案的溝通過程,當我提出來的時候,我們會盡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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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不見得會在會場能夠很確認你提的問題,我們確認文字可以怎麼改、怎麼做,但是沒有結論,我們至少會把各位的意見記錄下來,我們會在會後重新評估,因為這個會議如果很順利,可能一次就可以達成共識,這個共識就包含了很多條文、管理方式、資格,如果是簡單的,由我們單位自己修正,如果比較棘手的、可能範圍比較大的,或許我們經過評估以後,可能會預告或做下一次的公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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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這一次會議議程進行的方式,我們會由承辦單位來說明,接下來各位看到現場有很多使用工具,雨蒼跟壹雯會大家說明,介紹行政院「公共數位創新空間小組」來說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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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請朱教官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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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標準組林組長的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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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會議我想配合行政院的運作上,等一下發言的時候,能夠請各位先進代表,在你們發言前能夠先說明您所屬的單位、大名,現場有一位速錄師會馬上幫各位的發言用逐字方式直接上傳做成紀錄,因此這一點希望各位能夠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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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工具使用的部分,我想是不是請行政院「公共數位創新空間小組」同仁來為各位說明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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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行政院「公共數位創新空間小組」的林雨蒼,這個是我的同事壹雯,在大家需要一些釐清爭點時,我會適度幫大家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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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使用的工具有兩個,一個是sli.do,大家隨時隨地,如果有拿手機、電腦,都可以連上來,你只要輸入「sli.do」、00402,你就可以進來我們這個聊天室留言,你有什麼意見我們會儘量收攏到我們的會議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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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個工具是心智圖,在之前我們已經把相關的所有資料都已經先輸入進來了,大家的意見、民航局的回應都放在這裡,我們每一個條文有相關對應的便利貼,等一下大家在討論那個條文的時候,我們會儘量把大家的意見收攏在上面,包含大家的意見、民航局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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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的網址我們晚一點會貼到sli.do上,歡迎大家直接在上面參考,我們今天有直播,也歡迎大家分享到網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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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準備一個簡報,請朱科長來簡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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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主席,這個是會議的議程,請各位長官能夠參考,我們接下來說明一下委託辦法草案的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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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有說明訂定的依據、推動時程、委託辦法草案架構、委託辦法草案內容。訂定的依據,我們遙控無人機的專章,在民航法裡面,已經在去年4月三讀通過,總統在同月25日公布,現在民航局規劃是在108年下半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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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所要討論的委託辦法,法源的依據是來自於民航法第99條之18,相關的內容請各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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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時程的部分,誠如剛剛跟各位報告的,我們在107年4月25日公布以後,民航局很積極推動各項執法的立法工作,包含了之前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有關無人機檢驗、人員測驗的委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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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的會議結束以後,我們預計於5月份能夠把草案進行公告的動作,同時也會在我們政府的公共政策平台上廣泛蒐集各方的意見,最後我們希望能夠在6月份,把完成草案的內容陳報給交通部,辦理法制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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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辦法的整個架構來看,各位看到我們在整個辦法裡面,總共分成六章:第一章講的是總則,也就是一般的規定;第二章是受委託辦理遙控無人機檢驗業務者的資格,包含受委託機關(構)、團體辦理遙控無人機檢驗代表的資格,應該送給民航局審查的文件;第三章,有關於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員測驗業務的資格,內容跟第二章的內容大致相同,包含要執行測驗業務的委託機關(構)應該具備的資格、監考人員、鑑評人員的資格,及應送民航局申請的文件;第四章,受委託者的責任,按照民航法的規定,各個受委託機關(構)、團體應該要按照相關的手冊來執行業務,檢驗的代表或者是監評人員要參加講習,有一些關於風紀方面的規定;第五章是受委託者的責任,因為這個業務是由民航局給各個機關來執行,因此民航局可以隨時派員對相關委託的機關(構)來執行檢查,並調閱裡面的文件;第六章是附則,有關於委託業務之效期、審查規費、受委託機關(構)、團體收取各項費用辦法及相關的施行日期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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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們整個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之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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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進入到下一個議程是逐條討論的部分,我們來看這是第一章總則的部分,總則裡面有兩條,第1條說明法律訂定的依據,我在這邊把條文為各位長官宣讀一次,第1條是「依民航法第99條之18規定訂定之」,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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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條各位應該是沒有意見,這一條主要是依據法源,一般規則跟大家說明一下,一般訂規則一定是法律授權,因此這是在民航法第99條之18訂定來授權,因此這個基本上是沒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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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剛剛也朗讀過了,依照法律的授權,民航局得依照業務需要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辦理。我們的說明欄裡面,不曉得各位有沒有看到說明欄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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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目前對個人的部分,我們是排除,也就是現在實行委託業務,因此第一階段是,我們接下來的委託辦法草案,只有委託機關(構)、團體,沒有個人,個人可能未來產業更蓬勃發展以後,才會考慮到,以上說明,各位有沒有意見?或者是其他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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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者皆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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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的部分,中華多旋翼遙控安全發展協會有一些意見,有沒有要幫我們說明一下?我們會前有收到一些資料,這邊有一些業務場地取得及設置的規劃,我們收攏在這個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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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場地的部分,像場地限制等等的定義,還有中央補助計畫,你們有建議放在第2條,上面的文字是ok的嗎?或者有需要說明一下?如果沒有需要說明一下,我們就請民航局幫忙回應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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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稍微唸一下這邊的東西好了,「檢驗與測驗的場地除了遵守相關法令和地方政府的權責、相關規定外,還要依照民航局規定事項辦理」,我有稍微縮減一下,我把大意放在上面,如果截取的文意不對,請告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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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有一個場地限制、規模定義,也要依民航局的規範為準,必要時得視需要來作調整,報請交通部核定後實施,這個是有關於檢驗、測驗場地的規定。另外還有加了一條,「如有中央補助計畫,得依本業務規範及受託單位規模專案辦理或執行」,你們有建議加在第2條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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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補充一下,好了,我是中華多旋翼遙控發展協會理事長,我姓成。我們希望這個辦法能夠像一般的規定一樣,上面會加註一些有關執行單位及做法,有沒有什麼樣的補助措施,因為後面可能還有很多新秀不瞭解的,他看這個法就知道到底是誰主辦,有什麼規矩、有沒有什麼補助措施?講起來的話,應該算是政府在執行這一個業務上,希望非觀光團體能夠來協助。所以我們屬於民間被動代表來協助的話,我們希望政府這邊能夠講清楚一點,把兩者間的對價關係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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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不是像BOT或是承攬公家的業務,這個是政府這邊要執行這個工作,但是可能有困難,或者需要民間這邊的參與,我們想講清楚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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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是不是請耿簡技說明,不足的部分再來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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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民航局標準組承辦單位的簡任技正,我在這邊跟大家說明,特別是中華多旋翼協會提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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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檢驗測驗的場地及相關的內容,包括地方政府權責或法令,依民航局事項處理,基本上這個委託辦法是在民航法授權下的法規命令,法規命令基本上是對外發生效力的,所以基本上是程序性的內容裡面。到了實作的時候,一定還有很多內容的部分,這個部分我們現在的目前的規劃,是有關於遙控無人機未來辦法執行時的業務指引,我們預計是用民航通告的方式來作未來發布,民航通告是由民航局以行政指導的方式來作發布,因此內容會比較具體,未來修正的話,在不違反原來的母法或子法的精神下,具體的內容都可以做一些彈性的調整,因此我們這邊會有一個公告,解決相關的場地、設備的細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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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第二個有提到補助,等一下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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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民航通告等內容是否需要報交通部核准,以分層負責的關係,既然行政指導是由我們民航局做出來行政指導的文件,可由民航局以民航通告的方式來作處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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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補充說明,第1項跟第3項,耿簡技已經說明得很清楚,要遵守的法令、權責,這一塊在其他的法規已經有律定,這裡不用再寫都必須要律定。有關場地限制、規模定義,這一個部分我們會發一個民航通告,如果以民航通告的方式來規範,這個部分再看其他的條文會提到,有關於如何規範,會由民航局來訂定,我們會發民航通告的方式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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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補助,剛剛也有講到對價的關係,先跟大家報告,因為無人機的檢驗,可能跟汽車執行檢驗是不一樣的,大家都有汽車,幾年以後要檢驗,新車或者是舊車要檢驗,看每一個檢驗廠每一天限量多少是有規範的,收了錢要繳回去給政府當規費,這個是比較複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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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機這一塊的檢驗跟考試不是走這個方式,而是任何未來機關(構)團體,只要符合這個資格,你就可以申請,如果符合資格,民航局包含人、裝備、考場設施都合格,這三個大項都合格,如果評估ok,就會給你委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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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沒有保證單位在考試或是檢驗時,能不能財務平衡,這一塊在這個法律沒有對應的保障,所以我們後來也會規劃,一樣會請外部的專家學者來作評估,像整個臺灣北、中、南、東的這一些場地或者是我們的玩家有多少,我們會適度做場地的規劃,而不能說限制,讓我們的考試每兩年,人員取得證照是每兩年要重新考證一次,機子也是每三年要檢驗一次,這塊我們會有數量的瞭解後,我不能說布局,但是會有規劃的限制,主要的委託關係是這樣子,以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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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還有沒有問題?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進到下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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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為各位長官說明有關於第二章「受委託辦理遙控無人機檢驗業務者之資格」,第3條是受委託對象之資格:「受委託機關(構)、團體辦理檢驗業務者,應經民航局審核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從事航空工業或相關工業之工程、品管或檢驗、試驗機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在案之公、民營事業機構。二、具有遙控無人機檢驗能力之各級機關(構)、行政法人、財團法人或社會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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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受委託機關(構)、團體辦理檢驗業務者,應指定具備下列條件之檢驗代表從事檢驗作業:一、大專以上畢業。二、具有遙控無人機設計、製造、改裝或操作等相關經驗三年以上。三、熟悉相關檢驗法規、標準、程序及工作指引。四、完成民航局所辦理之檢驗相關訓練或講習並取得合格證明文件者。自本辦法施行後三年內,檢驗代表具有實務專業經驗,由其機關(構)、團體之負責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經民航局認可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相關經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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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受委託機關(構)、團體辦理檢驗業務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遙控無人機檢驗業務:一、登記證明文件。二、檢驗代表名冊。三、備有經民航局認定之檢驗作業所需場地及設備之說明文件。四、檢驗業務工作手冊,內容至少應包括組織及人員職掌、檢驗能量、檢驗作業及品質保證程序。五、申請型式檢驗業務者,應有實際從事航空工業或相關工業之工程、製造、品管或檢驗、試驗等業務之說明及證明文件。前項第二款之名冊如因人員離職或異動時,受委託機關(構)、團體應於三十日內檢附新名冊報請民航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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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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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總共有3至5條,共3條,第3條是委託各項的資格,我知道有一個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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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意見是建議把第3條來作簡化,是具有遙控無人機檢能力,簡化成把第1款拿掉,然後把第2款改成財團法人或者是社會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這個部分有要說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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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者皆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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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的話,就直接說明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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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是簡化條文,文字建議是把兩款合併成一款,對於航空工業、工程品管檢驗業務的監主管機關拿掉,我用正面的說明,我們法規基本上在訂定是有一些說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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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第1款提到「從事航空工業或相關工業之工程、品管或檢驗、試驗機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在案之公、民營事業機構」,大家參考說明欄,主要像中科院、工研院這種比較大型的,我們把它律定這是一個等級,因為這個比較像中科院、工研院是比較powerful,功能比較完整的,這個是第一個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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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具備檢驗能力的各級機關(構),這裡包含學校或者是公司,像中科院就是行政法人,任何財團法人的形式都可以,還有社會團體,比如像協會、公協會,只要你具備,等一下會(說明)審查的標準,只要具備都可以具備審查,主要有這樣的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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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它合併成一個「各級機關(構)行政法人資格」,是比較籠統,而且顯現不出來剛剛講這麼清楚的資格或是對象,我建議還是維持原來的條文,因為簡化以後不見得是正面的,未來搞不好大家都覺得簡化的名詞,特別名詞是各級機關(構)行政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的公民營事業機構,像這個可能在學校的部分,機關都是在學校,財團法人也是在學校;但像比較專業的就沒有出現了,因此我們建議維持原來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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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長官先進,我是「簡單應用」Gavin Chang,我想發表一下意見,因為第1條是有「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在案」,但是其實這個檢驗的部分,如果第1款跟第2款合併,本身就具備一定的能力,如果把航空工業跟相關工程這一些檢驗的標準,還要再經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但是我們想要看到,這個辦法這樣說,但事實目前其實相關的標準都沒有,訂定目的主管機關核准在案,不曉得是什麼意思,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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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我說明,你有一點誤解,第1款是指這個,講的主管機關核准「公、民營事業」,先從公營機關,今天有一個公立學校,因為公立學校有國立的,私立的比較沒有,類似一個學校想要申請民航局的資格,我們就會要求這個學校如果是國立的,舉例子,是國立的高中或是大學或是技職學校,國立的我要申請,我們要他的上級機關同意支持,因為是公立機關,不能類似是標準組,在民航局底下,說標準組要做一個事情,要去外面申請,大家知道我的老闆是局長,局長同意了沒有?是這個意思,因此「公、民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必須要你的老闆同意,這時才算是正式的授權申請,我們才會跟他進行剛剛講的以下有一些標準的審查、資格審查,才會這樣進行,因為核准以後會有責任,這個責任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同意你做這個責任,我們核准下來,你負的責任可能是白談,主要的目的是這樣子,可能跟一般第2款的行政法人、財團法人是沒有關係的。這樣說明(不知道是否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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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是第1款的話,本身第2款是有直接寫明,具有遙控無人機檢驗能力,如果第1款的話,等於講白了,直接在文字排除,只要是相關的工業品管檢驗及測試機構,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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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兩個都是要具備檢驗能力,我們剛才特別強調,第1款有講因為是航空工業,雖然還在新科技發展,但像這一種我剛剛舉的例子,比如工研院或是比較大型的團體,因為本身的檢驗跟試驗機構是比較完整的,所以接下來要發展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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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最後要給證之前,一定要具備檢驗能力,這個是無庸置疑的,在文字上或許會讓你誤解,我們在文字上會再調一下,避免這個誤解的情況。即使主管機關同意,一樣要具備無人機的檢驗能力以後,我們才會核給,這只是文字上的表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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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相關的文字,是不是可以大約現場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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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具備遙控無人機檢驗能力的字眼放在第1行,可能避免誤解,一樣是要具備檢驗能力,不可能中研院或者是中科院的人來,我們就給證,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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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另有給一個意見,「受委託單位應有其事業主管機關證明在其業務內無違法、違規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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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蔡尚宏,剛剛那一條是我提的。對於現在這個草案大家要思考一個,到底民航局委託給其他單位,是屬於第二方認證或是第三方認證?我要說明的是,如果通過這一些現有草案規定,是不是可以檢查自己人的飛機?這個很重要,如果可以的話,變成是第二方認證,就是自己檢查自己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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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民航局擁有飛行器試航認證是獨立的,應該是屬於第三方認證,因此民航局的標準組,你不能是製造飛機的航空公司,現在標準組也好、民航局也好,你要委託人家去做檢驗或者考試,你不能把責任給散掉,你還是屬於第三方認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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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現在如果變成第二方認證的時候,你怎麼去處理工研院檢驗自己屬下單位,或者是工研院、中科院互相交叉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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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剛提的是,這麼獨立、高尚的權利,下放給這麼多人的時候,這些人不是只有能力而已,如果在現有的業務曾經有做過違法的,中科院曾經有什麼弊案被揪出來就不能做檢驗單位,工研院曾經過往的歷史當中,曾經有任何違法紀錄的,就不能做檢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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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學校的老師都有被教育部找出來,論文是造假的,這個學校如何申請一個認證單位?所以我認為這邊是很嚴重、很嚴肅的議題,整個法案到底民航局要把這個委託變成第二方認證還是要獨立維持第三方認證的獨立性,這個要講清楚,如果要變成第二方認證,我認為所有申請的人,不能有任何違法、違規的事實,不然曾經補習班作弊過的,換一個名字就來,沒有任何人提出說這個人、公司過往的歷史都是很好的,民航局只要說中科院、工研院來就照單全收,我們看一下工研院、中科院過往的歷史,各位認為有獨立第三方認證的能力、資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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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可能沒有很熟相關的東西,是不是可以說明一下第二方認證、第三方認證是什麼?因為我們應該也有不少的網友在網路上看,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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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品質系統裡頭ISO定義的,第二方認證就是自己人,內部有內部稽核,第一方認證是你做了飛機,你自己檢查就好,第二方認證是公司當中有獨立的品保單位來檢查你做的這個人有沒有做好。第三方認證是外部獨立的,這個人不能做任何跟你相關的事業,他也不能來輔導你,就是獨立的第三方認證公司,像UL、SGS,他做食品檢驗,自己不能從事實體檢驗,所以是第三方認證,我認為民航局這一件事,應該要維持獨立第三方認證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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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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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塊衍生的比較專業,第一個不是第三方,我先澄清,這個工作本來就是民航局該做的,不管民航局要不要自己做飛機或者是無人機,全世界都一樣,全世界民航局也沒有自己做飛機、無人機出來,如果有使用就是使用端,先跟大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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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做這個業務,我們自己的專業,所有的國家都一樣,不是只有我們自己臺灣,現在政府裡面並沒辦法有這麼多專業的人來執行這麼多像多元化的工作,所以才會產生這個委託的關係。而這個委託出去才有委託辦法,這個委託辦法不是把責任委託出去,責任永遠在政府的肩膀上,就如飛機的飛航標準組,作業飛機的載客飛機,各位都有出國搭飛機或國內離島飛機,搭飛機的安全永遠是在民航局的身上,不會委託航空公司做什麼事,這個責任就跟民航局沒有關係、跟政府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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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出去、責任一樣在民航局,當被委託單位做不好,依照規則也很清楚規範,你該做好、作弊或是刻意舞弊,這就跟我們講的安全責任是沒有關係的,這就會有督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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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剛剛不管講的第一方、第二方或者是第三方,民航局這邊的體系,第一個我們不叫認證,我們是委託執行這個業務,所以這個關係要先跟大家報告一下,因為我們沒有認證,不是我委託你,你就不管第三方獨立認證。我想在航空界第幾階層會有這樣的認證,但其他民航局該給證的,沒有第三方、第二方的問題,就是只有委託執行,我先跟各位報告一下,他的關係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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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您剛剛所說的,如果允許第二方的話,我認為不應該有剛剛的限制,必須是從事航空工業或什麼限制,因為我只要有這個能力符合檢驗150公斤,尺寸多少拿出來量、該怎麼飛,我有這個能力的話,你就不應該限制必須是航空事業相關產業。如果延伸您剛剛的原則,這前後要一致,前後一致下來,我們才有得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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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現在制定必須要有航空工業的,我們要回頭去看,這個遙控無人機150公斤等級以上的,我們要求做什麼檢驗項目?應該是依照檢驗項目所實施的能力來檢查,比如你只要量150公斤跟尺寸,我就拿一個秤重跟一個尺就好了,為什麼要從事航空工業相關的限制?如果您講是委託第二方認證都可以做的話,就不應該做這個限制啊!這個是我提出來的矛盾點在這裡,這邊所有的限制是要求人家做第三方認證的嚴格限制,要有這樣的能力、經驗,但是又不查曾經有沒有違法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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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組長所講的如果委託是屬於第二方認證,任何人只要能夠證明,他有檢驗民航局所提出來的規定,重量也好、尺寸也好、飛行能力也好、馬達的工率也好,就可以來做自我檢驗啊!請回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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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講有關違法規則的,後面條文會有,我建議到後面條文再來討論,不然這邊會卡住,我先講違規的是在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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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這裡有兩款,我們的說明欄大概都很清楚,因為在航空的思維裡面,都會先把能力分等級,但是這個等級就如各位剛才講的,我們不會因為這個等級就把後門或者是門口關住,沒有,第一個等級的重點是,各位看法規的第1款重點,像航空工業、品管機構,我們的重點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像我剛剛講的那個樣子,大家都講工研院也好、中科院也好、學校也好,今天有一個小單位、實驗室要來申請,我們強調要你的老闆同意,這個機關(構)才可以來申請,重點是在這裡,並不是工業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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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款,你說只要具備能力的都可以,剛才你講的,我要做什麼具備這個能力,只有在第2款就可以符合,因此各位不用擔心第1款好像寫得很嚴格、進不去,沒關係,你走第2款,第2款自己就是老闆,除非你不用你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條文的重點是在這裡,因此不要再focus在工業,那個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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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先進大家早,國立台中教育大學何信昭講師第一次發言,有關於學校的部分有兩個問題、建議,在財團法人的部分,我們在說明的部分有提到各私立大專院校,在公立單位的部分,剛剛主席有提到國立的、公立的各級學校,建議是不是在私立的部分,如果要求私立大專院校的話,在公立的單位是不是相同層級的大專院校?不然現在公立的單位有十二年國教的部分,甚至到小學,是不是可以申請這個?這個部分我們是不是再釐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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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如果提到是各大專院校的話,在公立的學校建議是不是公立的大專院校?這個部分大概有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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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請教的是,關於剛剛提到的主管單位許可,就是在申請的時候,需經主管單位許可,以我們學校來講,國立單位的主管單位是教育部,我們如果行文請教育部來幫我們確認我們有沒有無人機相關草案違規事項的話,建議這部分由民航局來確認是不是這個學校有無人機相關的檢驗、考照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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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們如果是跟教育部申請這部分的許可來證明我們學校沒有這個缺失的話,教育部應該無從查起,所以這部分是不是在主管單位的部分,斟酌怎麼樣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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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個,如果剛剛學校的部分如果沒有限定在私立大專院校的話,以國立學校裡面,高中有一些國立大學附屬高中,國立大學附屬高中的主管單位就是國立大學,是不是他們只要國立大學許可就可以了,這部分再幫我們釐清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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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先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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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概先說明一下,有關於第一個部分,公立或國立的大專院校,因為財團法人沒有問題,對應的私立的大專院校,我們在說明欄裡面有一個「政府機關所屬機構(國立大專院校)」是不是就可以把問題澄清、處理掉,這樣就會落在下面的範疇,您的建議就可以做層次上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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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法定的,那不會是大學就可以,那是有法定的,那個是法律的名詞,有一個固定的等級,而且是很明確的,不會像老師所提到的附屬高中是上一級,並不是,而是有一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這是有法律定義,這個很明確,比較沒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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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國立學校還是要由教育部認可沒有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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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的主管機關確實就是教育部,國立大學就是教育部。類似縣立的技職學校,我不知道有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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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現在十二年國教了,國中職已經到縣市政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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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沒有。如果是國立的,大概都是教育部,如果是私立的大專院校,都是財團法人,是走第二塊,走的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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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第2款的規定是不包含公、民營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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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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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剛剛回答我其實是不對的,第2款不包含一般的公、民營公司,你還是有限制。只要是公、民營的事業單位,就要落在第1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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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第1款,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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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您剛剛的回答是不對的,我剛剛問的是私人公司,您說私人公司不會有限制是第2款,但第2款是不包含私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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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講的是「公」。「民」的部分我再補充一下,您假設是公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見得是經濟部,一樣是公司型態,我們要確認你是法人,法人不是自然人,要有一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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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是法人,針對民營公司,我問組長,到底是第二方認證或者是第三方認證,組長說是第二方認證開放型的,不會限制人家,但現在看起來第2款限制、是排外,是排除民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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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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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公司用第2款申請,民營公司如果不是從事航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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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公司是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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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要航空工業相關的。您剛剛回答我的時候,說只要具備檢驗能力的話,就用第2款申請,第2款申請就是排除民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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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具有遙控無人機檢驗能力之民營公司」,我要適用哪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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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什麼樣的公司?我們是希望要工業相關的,你要檢驗,我們這個設計是這樣,假設你要檢驗,我們要執行考場,如果是用公司型態,現在是講私人公司,我們立法的規則是希望跟工業有關,這個工業很廣泛,不是商業,而是工業有關,這個工業有關的,可能是經濟部、六都的市政府有做這樣的工業,或是什麼工業的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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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組長剛剛回答的就不對了,如果你的檢驗項目,像秤重、量尺寸,民營公司是被你排除在外,因為我並不是從事您上面所要求的,但我又不能用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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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們的民營公司是跟工業有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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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民營公司如果具備有遙控無人機檢驗能力的,我要怎麼申請?我不是在上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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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具備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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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如果不是工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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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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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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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希望有公司來申請,對吧!但是我覺得交通部的意思是,需要有檢驗無人機的能力,我們如果是公司,我們如何確定檢驗無人機的能力,你們認為是需要航空工業或相關工業,而且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在案的話,就可以證明具有遙控無人機的能力,是這樣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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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這裡所講的,「航空工業」是第一個名詞,第二個是「相關工業之工程」、第三個是「品管」,第四個是「檢驗」,第五個是「試驗機構」,這五個私人公司只要跟這個有關的,就可以來申請,意思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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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一個例子,我是賣食品公司,或是我賣機票公司,也是公司,但是很抱歉,你不能舉出,沒有這一些項目就不能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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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農藥的想要有自己的無人機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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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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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申請被委託的。我覺得立法還是要回到原來的原則,這裡隱含「部分第三方認證的排除條款」,但是組長又回答我說這是開放型的,但是到開放型的第2款,又排除民營公司,這真的是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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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必須澄清,這個地方並沒有排除民營公司,而是民營公司需要符合這一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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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排除了工業的,商業的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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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覺得組長說的也沒有道理,只是做實品或是賣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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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那第2款為什麼財團法人做食品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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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具有遙控無人機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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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那為什麼民營公司做食品的具有遙控檢驗的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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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反過來問一個問題,如果覺得做食品的公司可能具有檢驗遙控無人飛機的檢驗能力,你覺得航空工業、相關工業、品管、試驗機構,這幾個項目以外,還要再新增什麼才可以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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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以組長剛剛講的,我覺得並不是,是廣納第二方認證原則的話,就不應該有這個限制,尤其第2款已經寫了「具有遙控無人機檢驗能力」就好了啊!管你是商業,學校就可以做了,你幹麻要管人家是做什麼,既然第2款已經講了「具有遙控無人機檢驗能力」,就已經放在那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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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建議的條文是是「從事航空工業或相關工業之工程、品管或檢驗、試驗機構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在案」,或者是「有遙控無人機檢驗能力之公民營事業機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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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要怎麼弄,我不曉得,回到剛剛講的源頭,民航局做這個草案是第三方認證的原則,從頭到尾是這樣子,要限制就要限制到底,不要第1款做了限制,第2款開了門,又限制另外一個人,這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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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如果以組長剛剛的回答,第二方認證廣納的話,第2款就好了,為何人家是工業、商業、教育?如果從事教育的,不能用第1款,他可以用第2款,從事教育的公司不能用第1款,第2款也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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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直接簡化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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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補充,法規有訂跟沒有訂,各有正反面的效果,剛才也講了,財團法人也好或者是公民營私立的公司型態也好,民航局要委託,剛剛也有人問,如果泛濫式,每個人都來申請,每個人都符合這個資格,對這個產業不是正面,最後大家都申請,可能根本沒有人來檢驗、考試,結果你要維持,那個是要成本,民航局會要求成本。本來訂法規就是要做管制,所以就會有一些部分的限制,這是免不了的,跟各位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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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開放得越大,每個人都覺得有希望,每個人有希望,就會每個人來申請,那就會有另外的負面效果,當然一開始政府機關希望限制有效率的執行這些業務,這本來是民航局來做的,因為民航局沒有這個人力跟物力,因此我們要委託,我們就要找符合資格的人,目的出發點就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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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款很大沒有錯,大家都說第2款,當然對民航局的負擔,開放太多,像法規生效,可能很多人來申請,光是一台,大家知道人力這麼多,一排就是三個月、六個月,這是副作用,我先跟各位報告,正面不是做不到,都可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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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就照您的意思,具有遙控無人機檢驗能力之各級機關都可以來申請,第1款優先考慮,這樣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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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還沒有優先,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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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剛剛講的內容其實是這樣子,我就按照您的意思來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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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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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這樣的話,我真的要提出來,因為你這樣的排除是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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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們尊重你的意見,剛剛有一個要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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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這邊講一下,無人機的檢驗,所有的機種都要檢驗,之前有開過會,有特定的機型、新開發的機型或者是一定重量大小的機型才需要檢驗,這個無人機的檢驗其實不單單是檢驗而已,像翼展結構、重心、電機配置,其實各方面差一樣都不行,因此我認為該限制就要有限制,而不是我是公司,我要擁有農藥機就用農藥機,我自己檢驗,如果是進口的,基本上由海關證明,這應該不用檢驗,公司行號申請,國外大型公司直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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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檢驗的部分應該是自行研發,新機種沒有執行過任何的任務,也沒有同樣的機型再上市,這個東西要再進行檢驗,確實沒有錯,我覺得大家不用拘泥公司行號或幹麻的,當你要檢驗這一些東西的時候,你一定要從事過這一方面的東西,你至少要接觸過,我覺得不需再討論這個東西,社團法人像我們協會,協會有沒有這個能力檢驗,如果目前150公斤以下,新型大型機種的話,坦白講,不具備這樣的檢驗條件,因此檢驗沒有想像中這麼簡單,這並不是一般的考試,術科操作、我只要會飛、控制得住就好了,檢驗飛機的結構、構造是很複雜的,沒有那麼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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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這其實提醒一點,這個意見會收下來做評估,我只是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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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不要想像無人機都是2公斤、5公斤,各位看現在發展,無人機慢慢50公斤、幾百公斤,我想未來載人的無人機會出現,為何會留工業相關,特別是航空工業掛頭,我想在座很多人會看得到,未來無人機是載人飛來飛去,這跟現在的飛機驗證一樣,所以這個就不會是一般的公司來委託驗證,一定是到一個技術等級,當然大家會講說反正民航局驗證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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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剛剛那一位前輩,你們講的都同意,但第2款怎麼解釋?剛剛講了那麼多大道理,第2款如果一個財團法人跟工業完全無關的,你的法條根本沒有辦法阻止它,你也違背了你剛剛講的這一些限制,還有想要做到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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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樣說明,我先把意見收起來,第1款、第2款沒有優先跟誰先誰後的關係,而是複雜度的考量,因為無人機的重量太多了,我們預留了這個空間,就只有這樣子而已,你的意見我們會收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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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他的意思是第2條財團法人、社會團體之外,是不是可以再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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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條是不是可以再加上公司?如果ok的話,我們就往下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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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條有一個比較大的爭點,我們儘量沒有呈現,因為很多人建議專科以上就可以,但是經過大家討論,我們發現其實大專學校其實包含專科以上,所以這個地方基本上就容納各位的意見,因此這個地方就沒有太多的改變,先跟大家稍微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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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部分還有沒有什麼問題?有關於人員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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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長官、各位在場先進,我是中華無人系統應用發展協會的理事長周玉端,我有提書面資料,但是沒有key進去。我們剛剛都已經很清楚,整個無人機在發展,很多飛友都是飛25公斤以下的飛機,25公斤以下的飛機,各位都很清楚,會造成的傷害性其實不太大,整個結構不管動力系統的複雜度都沒有這麼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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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25公斤以上,執行這一些特定任務的時候,在整個檢驗人員上,其實我建議一般大專畢業以上,好像要涵括這個區域是不太恰當的,25公斤及以上的,開始整個安全上會造成比較大的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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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有建議的是,整個行業能夠長久發展,本來專業制度的檢驗該上來,尤其對於飛機重量重的,所以我建議在資格上,這個檢驗的代表本身應該具備機械跟航空的相關背景,我們國家自己在這部分也有國家考試,國家考試是相關的專技人員,幾乎都沒有在民航局的法規上出現,其實我覺得對於行業的長久發展上是會有一些問題的,所以我這邊建議25公斤以上的飛機,除了大專畢業之外,也應該具備國家專技考試資格才能檢驗這一些飛機,不然屬於比較大的重保護品的話,我們都很清楚,一般沒有相關專業的人來檢驗的話,可能只是看一些表面的東西,這是我的建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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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稍微漏掉了,希望增列25公斤就要由國家專技考試合格人員檢驗,這邊其實民航局有分25公斤以上才需要檢驗,25至150公斤、150公斤以上是不一樣的管理狀況,是不是來說明一下專技人員的分級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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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要檢驗或者是委託檢驗是25公斤以上才要檢驗,一般5公斤、10公斤都不用檢驗,這跟大家報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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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檢驗人員希望要有國家的專技考試,你建立的專技考試是哪一些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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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們有航空工程的專技人員,但是好像民航局都一直忘記有這樣的專技人員,其他的行業,舉例來說,我們的土木、建築都有完全專技人員的考試來核准相關的,不管你要做設計或要做很多其他的驗證,都是由這些土木技師、測量技師、結構技師來做這一件事,我想航空工業是很專門的產業,結果我們自己反而不把這樣的專技人員放進去,我自己覺得有一點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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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我們國家沒有的話就算了,國家有這樣的東西,結果民航局在訂定這樣的法規時,也不放進去,訂定這樣的技術人員的目的到底何在,這個是我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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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因為航空工程技師,確實國家考這一項用的地方不多,但是如果有考過的,大家比較知道航空工程技師主要是用在製造設計,我不能說全部,尤其是建國號戰機及未來民航局的整個設計,這個證照絕對用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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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我要評估一下,現在我們國家航空技師執照,我不知道數量有多少;當然如果有這個證照申請——不是執照——變成你這個單位的檢驗人員,當然是非常非常好,這個我們一定很增列,至少具備背景、專業技能這一塊,自然是很加分,我先這樣報告,如果要把它列進來,必須要評估一下全國數量有多少,不然就剛才所講的,這個一刀切下去,就會限制很大,這個跟大家補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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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再補充一下,其實組長提到現在有多少,其實包含您剛剛提到不管150公斤以上需要的量,其實也沒有很多,整個證照體制的建立,整個法規跟主管機關要配合,才可以專業建構起來,就像組長您所提到的,未來還有更多的這一種業務,如果現在不開始做,什麼時候開始做?這個是我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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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任何技術的發展,本來就一定前期會比較顛簸,如果認為這個是比較正確的方向,應該朝這樣來訂定,這個是我的建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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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資格的部分,「大專院校」建議刪除,如果今天剛好數位政委辦公室的人員在這邊,我舉一個例子,如果今天數位政委哪一天卸任了,剛好有這一些技能,限制大專院校,但是講一個很實際的,目前大專院校等級參差不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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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訂了大專院校以上畢業,沒有相關執照,只要這個條文符合,其實就可以了。但是另外一個,下面二、三、四以下的相關訓練及條文規定,如果把這個刪除,其實可以培養更多相關證照的人員,不是只有限制第1款,就以學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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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講一個很好笑的,有統計的,大專院校其實英文能力不足的有多少?如果只看條文,只把大專院校限制,這不是很神奇的規定嗎?而且現在又沒有明列相關的證照、資格,這是第一個條款,限制大專院校畢業,其實二至四不是重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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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論點我倒不反對,但是我是個人不反對,我不知道法規有沒有這個限制,這個也寫下來,包含民航系統,如果是可行,這個意見我們應該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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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檢驗的部分,我是給你們一個忠告,因為無人機真正在控制是軟體、電子方面的東西,這不只是工業的東西,坦白來講,全世界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敢說他的無人機標準是什麼,你的馬達壽命是多少、你的螺旋槳壽命是多少、你的電子控制系統是怎麼運作,這不是我們民航局現在可以做得到的,你們把這個包進去,不是給自己找麻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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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建議既然全世界都沒有在做,我們整個國家包含了工業單位、電子單位、科技單位,都不是你們民航局的下屬,你們剛剛講,檢測的責任是在你們身上,你們為何要攔這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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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要檢驗,我們覺得有經過各個管道或者是各個規矩去申請認證,你們去看這個就好了,我不相信有哪一個單位知道怎麼檢驗,GPS裡面的非控系統高度器、加速器及這一些軟體,誰來檢驗?你叫誰來檢驗?裡面會電腦的,還要會懂空氣動力學,這個太難了,我覺得是做不到的事情,所以你們不要把它複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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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檢驗是在檢驗,但是以民航局的立場,這個東西經過一個合法的管道,我們來做這一方面的認定就好了,不然根本沒有標準。現在有哪一個人可以告訴我說他的多旋翼、他的馬達如何轉,就要換另外一個馬達,像換汽車的火星塞一樣,沒有標準如何檢驗?因此這個部分我建議簡化。你們辦法沒有訂清楚,就來開這個會,大家不清楚,你一言、我一語的,這個會開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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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我先跟各位報告,其實剛剛提的,民航局要做這麼多,不過因為今天是直播,我也不能講心理話(笑),我跟各位報告,檢驗是全世界的趨勢,民航局不做,責任還是在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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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各位報告,現在參加亞太地區十幾個國家,6月已經第四個回合了,25公斤以上的檢驗標準很快就會出來,而且是國際上的,我們也參加,6月是在美國,因為輪到美國DC(華盛頓特區)在辦,去年是在新加坡辦,是亞太地區的,不是講歐美的,亞太地區十幾個國家,25公斤以上的檢驗標準很快就出來了,基本上是用ASTM(美國材料和試驗協會)跟RTCA(航空無線電技術委員會)的標準,就是一般的工業標準組合出來無人機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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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組長已經公開跟大家講,現在這個辦法都還沒有出來,大家都還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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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聽我講問,先不用急,先跟各位報告。這個檢驗剛剛講25公斤以上,剛剛討論過程大家都不知道,而是有一些東西已經確定了,但是完整的,像剛剛你講到的兩個字,我也跟你呼應一下,我們會用簡要式的方式來檢驗,不是一拿來,每一個25公斤以上就證明電磁波、可靠度及壽命多少,未來出來的標準也不是這種標準,如果大家有去查,我想各公司會知道,ASTM基本上只是在講製程、簡單測試就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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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等到那個出來我們再來做,因為25公斤以上是很大的飛機,風險性是非常大的,我們會根據這十幾個國家,剛剛講是初期的簡要式的檢驗標準,隨著未來的科技,一年以後再來講現在講法規的科技,可能又分得不一樣,這個我百分之百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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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訂的過程中發現,可能又有新的東西在發展,這個確實困難,但跟大家報告,不是我想要管很多,而是不管,責任還是在頭上,也是在局長的身上,依照政府的角度,因為大家是玩家會認為管那麼多幹麻,最好不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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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如果不小心被撞到的那個,假設百萬分之一的機會,被撞到會覺得很奇怪,這麼大的東西會在這邊出現,同樣都是沒有標準,同樣都是一體兩面,在這中間確實是不好做,我也跟大家報告,不是我們為做而做,剛剛點出幾個要點,我們會漸近式的進行,因為無人機的發展太快了,我想做這樣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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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有提到一部分,第4款的部分其實還有排除的條款,第2項的條款是可以排除的,如果由機關團體需要經民航局認可的這一些證明,是不是可以用其他公告的方式,須民航局網站公告檢驗人員的證明文件及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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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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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款,就是完成民航局所辦理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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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未來委託出去,檢驗人員每一年會辦講習,可能會到北、中、南,可能是在我們這邊辦,也有可能是到中、南部去辦講習,被委託單位的檢驗員必須要回來上課,因為這樣的標準才會一致化,第4條是在講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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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辦完講習就會發給你一個證件,我們民航局自己也會有登錄,發給參加者證明文件,當然標準化是一定要的,一旦委託出去,一定要標準化,不能委託出去之後就不管,這是我的責任,目的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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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不是有註明嗎?不是有排除條款嗎?「經民航局認可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相關經驗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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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因為日出條款,假設我明年1月1日要生效,這時沒有人經過講習,所以三年內的部分,施行起三年不受剛才第2款的經驗限制,目的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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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時間限制是不是可以排除掉?第一個是日出條款,因為在第2款的部分,有註明有相關的時間,「具有遙控無人機設計、製造、改裝或操作等相關經驗三年以上」,對不對?第4款已經有排除第2款的部分,因為事實上如果你本身今年沒有能力,但第二年引進相關國外的技術、證照,在這個條文限制,是不是要引進三年之後,也就是引進這一些相關的技術之後,才能符合第2款,對不對?日出條款過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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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款是「具有遙控無人機設計、製造、改裝或操作等經驗三年以上」。你的意思是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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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項排除,就是第4款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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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講的是三年的這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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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辦法……」是條文第2項。「條」下是「項」,接著是「款」,現在講的是第2項,「自本辦法施行後三年內」,你指的是「三年」不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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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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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不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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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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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聽懂,不好意思,你可以再說明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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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可以幫他解釋嗎?他的意思是「自本辦法施行後三年內」其實是日出的設計,他是希望這個設計不要是只有日出,而是以後附相關文件、並經民航局認可者,就可以不受第2款相關經驗之限制,是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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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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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三年」要拿掉的意思,而不是下面的「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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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指的是時間方面的這一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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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我們再評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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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目的還是剛剛講的,我們先講這還是檢驗,這是25公斤以上的檢驗,所以我們希望一點點經驗,有一些經驗的人來做,會做得比較好,標準化也比較好,目的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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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都交給民航局來作認定,真的很誠實來講,我們最不希望受到行政的人情,至少有一個標準,而這個標準出來,只要符合標準,我們再來講技術好或是技術不好,如果變成沒有三年,純粹是民航局來認,我說實在的,不是好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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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要收回去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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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加時間,你又不把國家標準,像ISO或者是ANSI或相關其他的標準加上去,只加了時間,今天假設只要符合現在前面的條文跟後面的條文,只要有這一些規範,不遵守其他相關的國際法規,其實這個檢驗出來的標準,對民間來講就是看一個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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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舉一個例子,像民航局或是社會輿論要訂無人機法規,事實上黑飛事件不斷,我們訂相關的法規,是不是真的大家能接受、先進能接受,或者是可以杜絕這一些事件,但是訂了這麼嚴格的標準,事實上大部分的條文其實在限制,或是作空白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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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你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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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剛一直在講,這個法規會隨著時間修訂,像剛剛大家都有提出來的,像限制也不照辦,都沒有限制也不是辦法,因此從這中間就取得了,大家看到「具有遙控無人機設計、製造、改裝」,我們後來把「操作」加進去,因為如果沒有操作的話,是很嚴,只有從事設計、製造、改裝的才有,這個證明文件更難拿到,至少接受無人機有操作,我們初期會用簡要式的方式,至少有相關的經驗、瞭解無人機的人來做會比較切合,至少比開放式的,像完全沒有經驗,由幾個人來認可,你很專業,他看起來不夠帥所以不行,這樣不好,所以我建議維持三年會比較適當,當然後面會隨著時間來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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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就我所知,訂定這個規範,滿多有經驗的人沒有在現場,但是我們斟酌很多點在討論,很多人可能只是片面的印象,所以等一下不妨主席可以調查一下現場,25公斤以上固定翼無人機、多旋翼、直升機具有操作經驗的可以舉手,我覺得這個比較明確瞭解這一些人在設計經驗的操作過有什麼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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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提的是有關檢驗代表的部分,檢驗代表是具有無人機設計、製造、改裝或操作等相關經驗三年以上,我們在無人機術科考核的分項裡面有分固定翼、直升機、多旋翼,甚至其他,我想問的是檢驗代表如果只具有固定翼的經驗,是不是只能檢驗固定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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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子看起來的話,在檢驗的品項裡面,事實上每一個item的類別,可能會有各式各樣的檢驗代表存在,意思是很難有一個檢驗代表具有四種、三種以上無人飛機設計、製造、改裝及操作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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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從第二個回答,不然等一下會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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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委託辦法,其實民航法委託通過之後會訂兩個子法,一個是無人機的管理規則,那個已經經過說明會、預告,應該最近就會公告,實施日期要等行政院核定日期,這是第二個委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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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也提到詳細無人機證照的分類,檢驗的分類會在管理規則裡面已經訂好,那裡面有不同的類別,而那個類別就是剛剛所說的,你的經驗會對應檢驗的關係,這是第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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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會不會永遠只有一個?不會,一般無人機玩家,大概不會只玩單獨直升機,我們會把多旋翼的,會有一個族群的概念,不是單一型號有一個,而是族群的,類似直升機是一個族群,模型飛機是一個族群,多旋翼是一個族群,你飛的就是相近的,因此檢驗的關係也會存在。但是你交付的族群有經驗,當然也可以申請多項的,這是先回答你的第二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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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問題是25公斤以上的,在座的要調查一下嗎?如你所講的,很多人或許不在現場,25公斤以上有操作經驗的揮手或者是可以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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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位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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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想要聽聽看他們對於這個條文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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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講的意思是,事實上我們應該要回歸到你的法條本身,訂定誰是我們要傾聽意見的人,臺灣很開放、民航局也很開放,大家都可以表達意見,只是有些人在底下來不及表達或者是沒有被點到,這些人覺得才是我想諮詢的對象,因為有這樣的經驗過,可以提供很多的意見,如果我從頭到尾都是飛小型無人機,這種人永遠不會滿足25公斤以上的經驗,但是表達的意見非常多,我要表達的意思是,是不是爭取一些有經驗的人,對於訂定草案的內容來提升更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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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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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公斤以上的,現在單獨25公斤以上的,目前的條文,等一下當然可以隨時提到,有沒有要提修正意見或者是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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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要先從分類開始?比如固定翼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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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就像剛剛建議的,到了重量很大的飛機以上,其實真的飛機失事的可能性,造成的安全性會很重,我其實滿支持這樣的條款,應該至少要從事三年經驗,不能才剛碰這一架飛機就馬上可以檢驗飛機這一件事,我滿支持這樣的條款,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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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概講一下,25公斤以上的檢驗,單純一個檢驗單位其實就夠了,25公斤以上的飛機,如果以定翼機來說,翼展其實非常地大,飛行的限制條件也非常地多。依之前檢驗的條件來說,需要飛機的形式,重新新設計製造的,或者是自行開發的,不會是這種大宗進口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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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以數量來講,並不需要多到委託很多機關來做這一種檢驗,這個跟考照不一樣,考照初級屬於玩家,25公斤以上,25公斤的飛機,如果以直升機來說的話,翼展至少在1米5以上,非常地大,不單單是檢驗,連場地的限制都非常多,空域高度都可能超過400呎,空域都跟民航局申請過,檢驗的部分為何弄得這麼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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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跟考照是完全不一樣的,不需要委託這麼多的單位,民航局弄一個單純的檢驗單位,定翼機25公斤的飛機,它的結構不單單是只要搬得起來、搖一搖沒有問題就好了,飛上去一個副翼,基本上翅膀可能就碎掉了,轉彎的時候,整個機身的結構非常重要,很可能速度稍微過快,整個飛機就解體了,散得到處都是,零件掉下來砸傷人,這個機率非常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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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需要檢驗的飛機絕對不會是市面上買得到的飛機,應該不會多到那一種需要委託到各個單位去申請這麼多的檢驗單位,一個單純專門檢驗,裡面只要分清楚各項細別,定翼機、直升機及多旋翼,這一種特殊製造或者是廠商自己開發的單一機種在未上市之前做一個安全檢驗,包含電子系統、飛控系統各方面,一個單位執行這個東西就好了,就不用搞這麼複雜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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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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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表示的是,因為我們在三十五年前,我有一個遙控飛機,如果有玩過遙控飛機的人都知道,是飛龍航空模型俱樂部,我們當時玩到直升機是25公斤以上了,而且我們學過輕航機。所有25公斤以上的飛機,其實我們以前在玩的時候,我們要顧慮到引擎,但引擎都是國外進口的,飛機本身也是國外進口的,都是日本的,這個引擎是德國的,其實只有遙控器的問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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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空拍機也是遙控器的問題及軟體,只要檢驗跟軟體有關的,這個軟體飛上去之後,是不是有干擾或有什麼問題?因為現在的空拍機,說實在的,比我們以前飛遙控飛機簡單得很,你說會有什麼問題,其實問題並不是結構上的問題,而是在軟體上、GPS的問題,我相信應該是以這個為重才對,並不是以你所謂他的結構,我們所有25公斤以上的飛機,或者是我們現在玩的小飛機,通通都是進口的,人家出場就已經完成的,都已經檢驗很合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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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我們現在所討論的都是廠商的問題,或是以後委託的問題,這一些委託的問題,應該是在國內自己製造飛機才需要,國外進口的根本不需要,因為國內的沒有比國外的好,這是我一個小小的淺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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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是一樣的,如果你有國外零件ASTM(美國材料和試驗協會)的證明,基本上那一相對人會簡化,確實很多都是自己,可能網路上買進來組裝出來的,所以才需要這個檢驗上一致性,目的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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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謝謝三位給我們的意見,我想這個也是會參考,也就是25公斤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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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應該注重在遙控器軟體跟無線電的問題,那才是重點,因為那個關係到會干擾,無人機怕會干擾,我們的遙控飛機是怕遙控器的射頻干擾,因此我們以前在玩的時候最怕這個,因為我們以前都有申請過陸總部的遙控器的頻率,我們都有申請過,所以我們應該是注重在電子方面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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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定有這一項,因為叫「UAS」,system就是包含特別對地基、地面台的,所以才會有RTCA等DO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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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先跟各位報告,要上洗手間的就請自便,不中場休息,不要憋太久,對身體健康不好,這一題我先打住,我先維持三年,我們先往下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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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沒有收到相關的資訊,有沒有朋友想要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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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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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意見我們就往下,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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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開始,我報告,剛才是檢驗,委託檢驗在前面那一條結束。接下來是第三章,也就是操作人員,也就是在講考試,人員證照的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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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為各位朋友宣讀第三章有關於操作人員測驗業務委託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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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受委託機關(構)、團體辦理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員學科及術科測驗業務者,應經民航局審核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從事遙控無人機設計、製造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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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之公、民營事業機構。二、具有遙控無人機操作能力之機關(構)、行政法人、財團法人、公私立大專院校或社會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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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受委託機關(構)、團體辦理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員學科測驗業務者,應指定具備下列條件之監考人員從事監考作業:一、大專以上畢業。二、熟悉測驗程序或曾完成民航局所辦理之測驗相關訓練或講習並取得合格證明文件者。受委託機關(構)、團體辦理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員術科測驗業務者,應指定完成民航局所辦理之測驗相關訓練或講習合格並具備下列條件之監評人員從事術科測驗作業:一、基本級監評人員:(一)持有有效之遙控無人機專業操作證。(二)近五年從事遙控無人機操作工作,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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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經驗累積達二年以上。(三)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死傷之遙控無人機失事事件。二、高級監評人員:(一)持有有效之遙控無人機專業操作證。(二)近五年從事遙控無人機操作工作,操作經驗累積達三年以上。(三)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死傷之遙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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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機失事事件。自本辦法施行後三年內,監評人員具有實務專業經驗,由其機關(構)、團體之負責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民航局認可者,得不受前項相關操作經驗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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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受委託機關(構)、團體辦理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員學科及術科測驗業務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遙控無人機學科及術科測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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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記證明文件。二、實際從事遙控無人機操作或設計、製造、教育訓練之說明及證明文件。三、監考人員或監評人員名冊。四、備有經民航局認定之測驗作業所需場地及設備之說明文件。五、測驗業務工作手冊,內容至少應包括組織及人員職掌、測驗能量、測驗作業及品質保證程序。前項第三款之名冊如因人員離職或異動時,受委託機關(構)、團體應於三十日內檢附新名冊報請民航局核准。」以上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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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第6條的部分,我們在第3條的時候有相關的討論,我們請民航局按照剛剛第3條的評估相關條件,請他們來評估第6條,我相信大部分對於第3條的限制,針對這個地方的說法是一樣的,因此我們就不重複剛才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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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針對這邊還有額外跟檢驗不一樣的,再歡迎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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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監考操作的人員,應該不需要那麼高的學歷,這個學歷是可以降低一點,這個是我們的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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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認為必須要五年的經驗,像我們中華多旋翼算是臺灣第一個專有多旋翼的團體,我們在申請的時候,大陸也沒有類似像我們這一種多旋翼的團體,這個是在民國104年的事情。104年那時大家都不懂的情況之下,到現在也不過大概是四年多的時間你就要要求五年的經驗,我覺得這一條有一點嚴苛。尤其我們只是在按表操課,監考操作技術的人員,所以我們是覺得可以放鬆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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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澄清一下,剛剛提到的是第6條,我們直接進到第7條。第6條應該都沒有意見,我們直接進到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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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提的要在第6條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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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討論的所有內容,我們都會放到第6條的內容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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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可是剛剛組長說要在這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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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說違規的部分在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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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列的不是違規,而是條件。「受委託單位應由其事業主管機關證明,在業務內無違法、違規紀錄」,因為現在是要委託人家辦測驗,我是列在條件,而是申請條件、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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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意思是一樣要有這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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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提到有違規、違法紀錄,具有遙控無人機檢驗能力的公司如何放進來,請民航局第3條討論第6條也要一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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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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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植保機業者,我有一個疑問,我們公司是從事遙控無人機設計,我本身就是原廠,也就是我本身具備測試自己飛機的能力,所以我本身是可以申請測驗業務者資格,因為植保機的話,我不曉得你們是否清楚,它有很多款式,會懂植保機,不代表會操作其他品牌的植保機,這部分如何做評測?是原廠評測自己的飛機,或者我也是可以評測其他品牌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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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的比較技術,我們不會針對每一型特別來做評測,現在是講考試,先不要講檢驗,檢驗的部分不管你有什麼機子,有programmer,農保機也是在考你的技巧,農保機也有一個等級在考,那是考你的技巧,像一些程式內建的概念,那是一般性的,不會針對A公司、B公司,都是特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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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想詢問的是,因為上面表示的是,「含遙控無人機製造廠、原廠、認可或授權的訓練中心」,自己本身品牌就是有訓練中心,因此本身就是具備這樣的條件,或者是這個條件沒有寫得很清楚,是設定在測試哪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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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問的是第6條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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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從事遙控無人機設計的測試,當然就具備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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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我們設計自己的飛機,我們當然可以自己評測自己的飛機是不是可以,或者是人員操作可不可以,但是你們這個法規完全沒有寫,比如好幾個品牌,等於我也是一個考試的會場,每一個人都可以來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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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所以剛剛講這個是委託辦法,我們前面有一個管理辦法,現在已經在交通部,你也可以上網看一下,我們剛剛講無人機有分類,現在是講考試,證照有分幾個,我忘了是分幾個,分兩個,一個是基本的、一個是專業的,專業的又分有不同的等級,依照那個級,你可以申請任何一級,看你自己,但是你具備第1款資格以後,進來就要申請第幾級,當然不能只考自己的,你要對外,不然民航局沒有必要委託你這個業務,我想是這樣簡單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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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個問題要請教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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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因為學校機構是屬於私立大專院校,就是財團法人這一項,如果我們要辦操作人員的委測,是學科、術科在條文裡面,是不是一定要同時申請?還是學科和術科可以分開申請?在第6條、第7條裡面,這樣看不出這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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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術科考試的部分,在學科需要經過民航局所辦的相關訓練、講習,但是監評人員好像沒有看到這一項,在這個法規裡面沒有看到這一項,也就是這一、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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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回答第一點,依照法規可以分開申請,也可以分開給,但是又回到剛剛講的,這個數量跟分配,我講地理位置,北、中、南,大家知道學科畢竟是術科的前置準備,這個是因果關係,畢竟是學科分開申請、分開許可,這個是成立,沒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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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們也希望來申請委託的人,先評估一下,如果只當作學科,一樣最後還是要考術科,究竟方便來考學科,你也可以維持下去,當然也ok,但是學科沒有術科,就要拿學科的及格證明來拿另外的術科來考,就會有這樣的複雜,這個是技術的問題,但是法規是獨立的,這是第一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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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部分,後面講習的資格,術科的人員也會有,也是要有一致性的,後面的條文應該會有,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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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部分有人有一個建議,第一個是有關於經驗的限制,「基本級監評人員」及「高級監評人員」,這邊是監評人員,還有一個是監考人員,在監評人員的經驗限制是從事五年加操作經驗二年以上,還有一個是操作經驗三年以上,但是因為這個地方都還有一個但書,就是本辦法施行三年不受限制,三年之後才有這個經驗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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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有人問的問題是,五年經驗限制是否太嚴苛?也有人問到另外一個問題,是不是要加上操作時數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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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確實是可以評估的議題,這個提出來一定都有看過。現在無人機要有飛行的紀錄,確實很快就會推行,在訂的時候我們考慮,現階段這個時間點,有一些飛手可能自己有紀錄,自己的飛行時數、操作時數自己會有紀錄,可能大部分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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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規範有關於飛行時數紀錄,我們規劃先不用強制性推動,但是會有民航通告,包含軟體,我們也在評估,但是不會是在6月,可能是在年底,我們有一個APP的圖資軟體,也在評估是不是要變成把log登記在裡面的軟體,這個我們也在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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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跟各位報告,有關時數限制,現在這個階段沒有列入強制性,我們會推廣,我們發民航公告,建議各位開始來做紀錄,然後我們會有格式給大家參考。隨著科技進步,重量一直增加,未來的取證,那個飛行時數,看起來未來是必要性,我在這裡跟各位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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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五年的部分,因為五年是有評估,因為你要作檢驗,像監評的五年時間是不是需要這麼多,我覺得也可以開放討論一下,這個是可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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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的經驗再來當監考官,我覺得怪怪的,有五年的經驗要當監考官,是不是有飛過五年的人都不用考試?這有一點怪,我認為監考的人員,是要五年的飛行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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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遙控飛機飛了三十幾年、空拍機也飛了四年,我們的經驗可能也沒有辦法符合你五年空拍機的經驗。而且既然還沒有考試,五年有這個經驗可以來監考,等於我們若有五年的,就不用考試了,這個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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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地方先澄清一下,因為有一個日出條款,就是三年內、五年是不算的,如果你要的話,是從現在開始的兩年。還有,最近只有兩年或三年的經驗,在這三年內都可以當監考的監評人員,不是只有符合五年就可以了,這個地方應該是「持有效之遙控無人機專業操作證」,沒有因為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死傷之失事事件,這幾個都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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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我現在跟你講,如果以前有飛龍航空俱樂部的人員在場的話,我們大家都有證件,而且是陸總部的,還有一張是民航局給的證件,這個證件是在杭州南路那邊給的,我們的證件都還在,那不是五年,已經三十幾年了,而且都有照片,我怎麼辦?我如果可以當監考官的話,是不是可以不用再考試了?在座有一個台中的高老師,他也是一個高手,他要不要考證?我先請教貴單位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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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厲害,我們一定尊敬,但是很抱歉,還是要考試,政府規定,我不知道前面民航局有發過證,那是多久以前?我們民航局滿先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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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國71年的時候就發了,我有那個證件,還有一個是陸總部的遙控器的頻率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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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把它保存起來,因為現在這個新規定的舊證失效了,我們過去沒有發證,但是因為沒有看過,民國70幾年還有這麼先進的概念,我很敬佩那時發證,發證是沒有拘束的,因此建議那個證好好保存起來,可以好好做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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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當初發證的背景可以瞭解一下,當初是用什麼樣的理由是發什麼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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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找他們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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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看一下,你說民航局發證,應該是中國飛行青年社的證,應該不是民航局的證,因為中國青年飛行社跟當時軍種總部好像是秘書長或者是理事長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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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航局,那時候不可能發證,釐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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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部分還有什麼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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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問一下,有關於人民團體飛行經驗的認定是由協會直接開證明就可以?因為我們不是從事相關工作,我已經通過專業的評鑑,三年之後,我也沒有從事相關的工作,人民團體協會來爭取評鑑人員時,這個人員的資格認定,我從事這個飛行有三年以上,由協會來開證明給民航局,還是有什麼認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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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尊重協會或是團體發的證明文件,證明你確實在這裡面有工作,或者是操作的經驗,我們希望仰賴各個協會團體來做這一塊,我們也非常希望有這樣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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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個人不能證明自己,要透過協會或者是公司或者是其他的機構來做證明,這個我們是接受的,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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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提的那個是五年的限制,我覺得太嚴苛了,像老前輩一輩子在玩空拍機,也不過是四年的時間,這是最近這四年才開始的,你說要有五年的經驗,因此這個有一點強人所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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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個是日出條款,所以是三年後才開始有五年的限制,並不是現在就要有五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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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於三年後要累積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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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控制飛機,有一些國中生就控制得很好,我覺得可以放鬆一點,監考的人不好找,因為沒有人把這個當職業,如果條件太苛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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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具體的建議是等到三年相關經驗條款落實之後,再請民航局到時評估,因為相關條款落實是不是出現一些問題,然後再滾動修正,這樣ok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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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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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學科跟術科測驗的測試單位,是否需要具備無人機的檢驗人力?因為上面有提到,我們是訓練單位,其實對於檢驗這個人力是缺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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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學科不需要檢驗能力,是一項對一項的對應關係,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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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第7條第2項說明的部分,第2項訂定「二、第二項訂定執行術科測驗之監評人員之條件。其中,基本級監評人員係對應考人執行遙控無人機飛行前後、飛行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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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及執行,以及緊急狀況處置之實際操作測驗」,這應該是一個科目,而且是針對2公斤以下的基本科目,但是2公斤以上的基本測驗科目就不是這個科目,因此我覺得應該有漏掉,應該把2公斤以上的科目加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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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細節,標準組做一些補充說明,對於說明欄,確實2公斤以上跟2公斤以下考的東西不一樣,2公斤以上還要考一些相關術科的技能科目,如果要補充的話,我們要講的是基本監評人員是考基本的,高級的監評人員是考高級的,說明欄部分再做補充說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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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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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文件的檢驗申請文件,有一個建議是「組織評鑑人員前應先檢附名冊送民航局核後辦理之」,請多旋翼遙控安全發展協會是不是有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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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個變動會很大,我剛剛有提到,這並不是一個工作、不是一個正常的事業,可能都是一些來兼差、兼職,所以變動會比較大,這只是行政上的慣例而已,沒有特別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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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擔心組織評鑑人員之前,人突然加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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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中途有換了講師或者是換了術科的考試,到時是送名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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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項有提到「名冊如因人員離職或異動時」,只要三十日內,因為確實是動態的,有人臨時不來要另外請,但是前提要合乎資格,要按照自己的SOP,找合乎資格的,三十天內要報到民航局來作修訂就可以了,所以應該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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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往下處理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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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是受委託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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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受委託機關(構)、團體應訂定相關業務工作手冊,報請民航局備查後,作為辦理委託業務之依據及相關人員之工作指導。前項手冊如有修正,受委託機關(構)、團體應於三十日內檢附新手冊報請民航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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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受委託機關(構)、團體之檢驗代表及監評人員應定期參加民航局辦理之相關委託作業講習取得證明文件後,始得繼續執行檢驗或人員測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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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檢驗代表、監考人員或監評人員執行業務時,應獨立、公正,不得有任何不當且影響檢驗或人員測驗結果之行為。受委託機關(構)、團體對其檢驗代表、監考人員或監評人員,不得干涉或影響其判斷,並不得命其作不實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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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受委託機關(構)、團體不得指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擔任檢驗代表、監考人員或監評人員:一、曾犯妨害考試、詐欺、背信或其他足認有影響執行委託業務公正之罪且經判決確定者。二、曾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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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受委託機關(構)、團體應於完成檢驗或測驗後之七個工作日內,將檢驗或測驗結果,依指定之管理資訊系統陳報民航局。受委託機關(構)、團體應妥善保存受檢(測)者資料、各項結果及相關文件,保存期限至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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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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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沒有收到任何的意見,第9條有意見嗎?沒有的話,我們沒有收到相關的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的話,請問有誰有相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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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是講習,目前也確實沒有收到任何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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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糾紛協調機制,主要中華多旋翼遙控安全發展的規定,接著是包含中華多旋翼都有建議要錄影存證,是建議要保留三十日以上,Gavin是沒有加,看起來是要保留三年。也有建議如果有不公或重大意外或其他緊急事件得由民航局成立申訴或糾紛調解專案妥處。這幾項是不是請民航局回應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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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是依照民航局的規定及相關標準的規範,進行糾紛處理或者是進行什麼?這個是比較細部的說法,我們可以評估,我們原來沒有寫的是,當然執行就是按照理念、核定,因為要申請委託,會訂SOP、配套,剛剛也有講民航會有一個準則,各委託單位會按照那個準則來協出程序,實際上沒有寫,就是要依照民航局的規範標準,當然寫下去的意思也是一樣,可以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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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依據刑法第10條,如果承辦工作算是公務人員,這部分要跟大家講清楚,不是來的話就可以隨便弄,到時人家檢舉會有刑事上的責任,所以我們不是說你來幫我看一下,不是這樣子,既然我們處理國家公務,要把這個事情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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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受託單位的話,我們希望在上面註明,不可以影響到應考人員的權利,不是說我今天來考試,老闆跟老闆娘出國,像辦校慶或什麼,我覺得你們要特別說明,你要承辦公家業務的話,公家要有統一的標準,並不是要開就開,或者是專門再給自己方便的,檢驗自己的東西,自己放水,這個以後會天下大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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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個是考試沒有考過,考了半天都沒有考過,明明技術差,說監考官有問題、跟他有仇,到時是不是要接受一下申訴,或是讓人家吵架?我想申訴也好、不公也好,這個部分應該要有一個調解的機制,民航局要能夠受理,糾紛才能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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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澄清一下,這邊提到依法其實受刑法第10條,也就是「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稱為公務員」,這個地方其實涉及的是一樣的,也就是這個到底受委託單位跟政府間是什麼,這個都在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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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要講清楚,不要讓人家覺得反正沒事,就去申請一個來,到時有糾紛的話,變成人家的問題,你們好像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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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啦!所有的最後責任一定是在民航局上,其實委託單位真的不按照規定做、亂做一通,我們沒有去監督、沒有被發現,也是民航局的責任,偶發事件當然會回到自己的程序上,原則上是這樣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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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先表達一下,有關於刑法的那一個,我先跟大家分析,不是一定沒有刑法或者是一定會有刑法,答案不是這樣,我們先講證照並沒有委託單位去發證照,所有的證照是回到民航局來請領,我們委託你辦理考試,所以考試通過以後要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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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回到為何有什麼責任?不能作弊不能明明沒有考,然後全部打勾,因為我認識你,就全部都ok,如果是這樣的話,第一個是有偽造文書的問題;第二個,比較嚴重的是如果這個機子有檢驗,這個人根本沒有考,然後就建議合格,民航局不知道就發證了,這個機子拿出去,然後掉下來打到一個人,還有重傷或者是財產損失了,他一告,發現這個機子有檢驗合格,這真的是我發的,根本沒有考,這時的連帶責任才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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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刑法、不刑法,其實是你的安全責任,我按照你的SOP做,你的考試標準,確實十項一項項考,每個人的標準不同,所以民航局每一年都要標準化訓練講習,訓練就是這樣,希望大家一致,但是事實上不一致,像某個人第1項認為標準是這樣、那個標準是那樣,但那個不會有影響,我們會去檢討怎麼這麼說、這麼嚴,我們會去檢討,但是沒有像法律的責任這麼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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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黑字白紙寫得很清楚,現在是幫國家執行公務,我們知道民航局很通人情,但是不知道考生跟考試的教官兩個人有糾紛的話,告來告去,我們把話講清楚,變成人家的紛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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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的糾紛一定是民航局處理,是我們委託出去的,不可能民航局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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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很多法律上有寫,如果有爭議的話,要組成什麼單位來處理這個事情,要讓考試跟被考的都知道,萬一有什麼紛爭的話,要找誰處理,這是要進到告知的責任,將來參與事務的話,很多人不在,後面看法令的人就知道怎麼做、怎麼來面對這個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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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委託並不是第一次委託無人機,像現在航空人員、駕駛員、維護人員,我們都是委託,所以委託就如你所講的,難免會有一些爭議,不要講糾紛,民航局一定是會處理、一定會去瞭解,剛才你講的有錄影,這個很好,我們可以考慮去調查,每個事件、爭議都調查、瞭解細節是在哪裡,這是現有的機制,但一般法規不會說哪一種爭議由民航局來組織什麼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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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很多法律都有寫,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很清楚,有爭議就由誰來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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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不是調解,只有考試過不過,或者是標準不一樣,只有這樣子,因為這不是法律上的調解,如果法律上有爭議,一定是到法院去,我們民航局也不可能處理刑法或者是民法的事,民航局是處理專業的事,像有問題、爭議,是不公或者是題庫洩漏了,或者是答對,但是你改錯,一定是民航局在處理,但是有關於民法、刑法的訴訟爭議,你寫了,也處理不了,先請諒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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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舉一個例子,民航局擔心的是,如果有不公或有重大的意外,我只是舉例,在考場裡面有人突然打架了,打架這一件事,其實應該是去告法院,民航局要處理的話,就要調解委員會來調解,但是他們也沒有權限來做這個事情,所以民航局擔心的是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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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不代表你們要解決,而是你們將來來受理,因為將來考無人機不可能用人去開,就是使用你們的電子設備,像現在的監理站一樣,飛機到定點以後,這個設備認為有問題,就是告來告去的,民航局要開一條路,如果有什麼紛爭,就由你們來解釋、排解,如果排解成,或者真的不關你們的事,我們就上法院,就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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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看到這個辦法的人,能夠知道萬一考試有什麼問題的話,我可以找誰申訴,把這個意思寫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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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意思是,打架或是其他跟考試無關的糾紛,本來不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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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沒有你們的事,他們也不會找你們,我懷疑監測考試的儀器有問題,或者是我認為考試官有問題,向誰檢舉、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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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就是民航局。因為委託單位是人,人就是監評人員、考評人員,資格一定是審查要件,像設備、場地這一些設施一定是,所以當你懷疑其中一個有問題,其中民航局主管機關一定是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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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老百姓一看就知道是要找誰,這是給人家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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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他們的意思是檢舉申訴窗口,還是在別的地方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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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有寫、沒有寫都是我們,我們用民航通告的方式來讓大家瞭解,好不好?考生在考的過程有什麼疑義,我們會給一個窗口來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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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第11條有沒有建議?有關於中華多旋翼安全協會還有另外一個建議,如辦理教育訓練業務,除應該遵守相關法令外,應經民航局審核後准許辦理,我不確定,因為這比較偏教育訓練,是不是訂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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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其實對於訓練,誠實跟各位報告,因為訓練的部分,現在沒有納入到核准的要項,辦訓練不需要民航局核准,無人機要推廣、訓練,我們其實很樂觀其成,但是我們目前沒有把它變成一個門檻才能辦無人機的訓練,目前沒有。我知道你提出來的意思是希望要有,應該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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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們剛剛馬上聽到一個現成的例子,農保機有專業的訓練,其他幾個專業的單位都有訓練,到底是以誰為準?我認為在訓練的部分應該要有統一一個規則,我的考試是這樣考的,當然就有相應的這一些訓練機制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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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訓練跟考試不是同一件事,所以我想還是要把它釐清,才不會造成民眾的混淆,到底上哪一個課、受哪一個訓才算數,結果去考試,但根本不是這樣考,否則到時又會有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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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建議很好,其實我們內部有討論過,在管理辦法也有討論到這個,訓練要不要經過民航局核准才能辦,因為這個會連結到證照,回到剛剛有人提到飛行時數的logbook要不要開始實施,這一個階段是不是可以先做這樣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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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訓練機構要變成給證才能實施,可能這個門檻、細節會很多,我們先做研究,隨著法規一直在進步,我同意,而且也相信未來很快訓練機構會納入,像無人機的,只是這個時間我們先做這一個委託,如果現在再評估連考試前還要訓練,因為訓練單位背後有很多意義,不是只有推廣訓練,大家鼓掌訓練有幫助,這是教育式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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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未來考試,跟考重機一樣,一定要去訓練五十個小時、一百個小時才能來考,這個會連結複雜度,這個是不是容許,我們未來再請專家來做評估,看看怎麼實施,不然貿然再加進去,可能複雜度會很高,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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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第12條有關於人員資格的部分,中華多旋翼發展協會額外建議,「不得曾犯妨害秘密、個資之罪並經確定」,另外一個是如果有不當的情形,已經擔任的人應該註銷擔任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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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個地方,民航局這邊認為因為證才有註銷的問題,他登錄是名冊的關係,名冊不用註銷,只是拿掉而已,這地方請民航局再回應一下,也就是個資跟妨害秘密是不是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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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要加入妨害秘密跟個資,我先跟各位報告,其實未來實施,你提到個資,包含委託場地去找的監評代表人,送到民航局來,發現規則有訂這一條,這兩個層次,你找他的單位,你也要確認他有沒有這樣的犯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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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你報到民航局來,民航局也必須要想辦法去查證一下,這一些人有沒有這一些紀錄,因為規則訂出來就會有責任的問題,在我的理解上,如果你一旦規則訂出來,假設你找我,到機關去當監評人或考試,我自己要去告,你問我有沒有違反這一些紀錄,我自己要講有或者沒有,有當然就不會用它了,沒有的話,我要自己宣告沒有,至少有問過、查證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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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層才會到政府部門來,怎麼查證,現在必須要跟其他部門打交道,因為刑法的紀錄,就你講到的個資,並不是行文去問法務部或是哪裡,人家會告訴我,不見得,這是實際上的困難,但我們現在也會去詢問跟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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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就已經妨害考試、詐欺、背信足以影響業務之罪判刑確定者,如果再加妨害秘密,也是一樣,四項變成六項,查證上就是多好幾個,因此徵詢看看大家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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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不太可能讓你查這個人犯什麼罪,但刑事局會告訴我他有沒有前科,只會做這兩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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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所以會提到妨害秘密及個資的部分,因為我們在使用飛機的圈子裡面,有時會執行一些比較特別的任務,我們也不希望我們的名字洩漏出去以後,開始有一些其他的人進來,因為這個圈子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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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只是說既然要我們提意見的話,我們就提出來,是這樣子的,不堅持,我們不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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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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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提一下意見,其實查證不困難,有先進講,查證的部分,一般人只要去警察局申請,他會告訴你有沒有犯罪,這是一種,像義消或其他的公務單位,在查證的時候,公務單位可以行文,警察局會把詳細的資料只有提供給公務單位,這是做得到的,其實個資的部分不會有問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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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要行文,行文到你所在,也就是自己戶籍所在地,程序上會複雜,不是不能做,而是可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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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是行文做的,那是到警察局繳200元,給你一張良民證就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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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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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種是主管機關,像保全業法,我們有六、七百個員工,警察局就定期告訴我們誰有沒有犯罪紀錄,就是這樣,不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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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查證非常簡單,像義消跟一般人民申請200元的良民證不一樣,會提供完整的紀錄,只是這個限定於公務單位申請,這個其實不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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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行文就會有。所以我建議用原來的條文,我不知道妨礙秘密跟個資這兩個加進去,你限制得越多,但是正面、反面意見(都有),我建議是不是可以先維持原來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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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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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有關第13條,資料保存是sli.do上有人建議的,「建議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以避免妥善保存為前提、另外衍生的商業利用」,我想跟您剛剛提到考過一次試之後,就源源不覺上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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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本身就有很完整的一套規範,我們在做相關規定時,在個資法的部分來講,也必須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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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在民航通告裡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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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寫也一樣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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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要有一個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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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資料保存有沒有其他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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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者皆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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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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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是受委託者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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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民航局得隨時派員監督受委託機關(構)、團體執行各項業務之情形、調閱本辦法規定之文件、檢查作業場所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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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受委託機關(構)、團體如有喪失第三條或第六條之資格、因檢驗代表、監考人員或監評人員離職或喪失資格或其他足以影響委託業務之正常執行者,民航局得中止其委託業務執行之一部或全部,至改善完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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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受委託機關(構)、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航局得終止委託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一、有前條之情形,經民航局中止執行委託業務,逾二個月仍未改善者。二、干涉或影響檢驗代表、監考人員或監評人員之判斷。三、未依業務工作手冊執行委託業務,致影響檢驗或測驗之結果。四、出具不實之檢驗或測驗結果者。五、其他違反法令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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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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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我們有收到兩個意見,一個是「有效期間二年」,主要也是中華多旋翼遙控安全發展協會,是「增加受託人自主終止受託或因其他業務停止業務」,另外一個是「終止委託關係時移交所有測驗受考資料」,這個是他們建議的兩個條文,請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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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要增加自己責任,也就是增加自動繳回的文字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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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終止跟移交時要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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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考資料,前面基本上有提到三年內要保存。系統檢測的成果要陳報民航局,我先講法規關係,受委託單位,意思是自己停止了、不做了,你的紀錄還是要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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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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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地方還是要保存三年,意思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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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的另外一個問題是,如果公司註銷了,或者是直接搬走,地址不一樣了、電話也打不通了,怎麼要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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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律規範這一類的,不能不告訴,然後就清掉、丟掉,然後說不要的。一種是要想辦法交到民航局這邊,民航局就不會說前面三年的資料,但是如果不做,然後又不保持,有人三年期間要去查,然後說全部清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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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建議只是法令寫得不夠完整,把它完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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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我們評估一下,看文字怎麼加在第17條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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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可能是第13條,因為保存是在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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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如果你自己繳回、終止的話,必須把紀錄繳到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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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講保存三年是正常的狀態、合作的狀態下,萬一我不幹了,或者是不續約了,要往哪裡丟?你們要寫清楚,不然到時是誰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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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第13條或者是第17條,如果終止的話,三年的資料如何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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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中華多旋翼遙控安全發展協會建議「可依據實務兼辦其他無人機持照相關事務」,這個一開始民間跟政府的關係有討論到,是不是可以請民航局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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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自己評估,我沒有特別意見,不要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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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沒問題,事務兼辦,接受我們委託的,基本上都是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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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加一個合法兼辦,不會因為之後怎麼樣,然後被處罰,而是加在第17條是不是妥適?可能民航局要評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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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加就可以,因為你來申請,就是一個公司、一個法人或者是財團法人,基本上有成立的公司法章程在那邊,我們加在上面,也就是委辦的事項,性質就是兼辦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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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往下走,接下來是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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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講的是附則的部分,第17條剛剛已經有一些討論,我再唸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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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委託業務有效期間為二年,受委託機關(構)、團體於期滿前三個月內,應檢附符合第四條或第七條規定之文件向民航局申請辦理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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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經民航局審查合格之受委託機關(構)、團體應依附件繳納審查規費及審查人員差旅費用。受委託機關(構)、團體執行檢驗及人員測驗業務之各項收費項目基準,由受委託機關(構)、團體訂定並報請民航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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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定之。為配合本法之施行日期,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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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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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這個規定是因為中華民國有一個叫做《規費法》,因此才有特定的規定,我們有收到許多人的建議或者是訂定相關的標準來做收費的爭議,之後會用行政指導的民航通告來做收費的機制,這是接下來可能會做的事,等一下請民航局幫忙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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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人建議一樣是中華多旋翼的發展協會,一開始討論關於官方跟民間的關係是什麼,他們討論如果民間是由官方來要求處理官方的事情,其實你應該是幫公務機關解決問題,所以不應該支付費用,應該是由政府提供補助,不過其實前面已經處理非常多了,就看民航局還要不要做額外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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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主要是第18條,剛剛講支付費用,那個是政府委託兩種,這個是其中一種,因為委託你要付你錢、編預算,所以汽車車輛每一次限制五十輛、一百輛,但是航空的做法,我們是合格的,基本上就符合,因為航空的數量並不像汽機車的概念,只要合格的來申請,我們就會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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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們剛剛講說未來會有民航通告,希望區域性的有一些規劃,很多人申請,那個是行政資源,會互相有一些問題,我們先跟大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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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第18條第1項,我想主持人有幫我講了,有關於民航局審查,那個是政府規定,一定要有規費,政府投入一定要收費,先跟各位報告,這一塊是另外一個法律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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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項收費的基準,我想很多專業玩家在這邊,我想25公斤以上,未來要到幾公斤還不知道,大家可以想像以現在來訂每一台收3,000元、5,000元或1萬元,現在訂出來合適嗎?現在訂不出來,直升機的多旋翼,你說200公斤,或許未來訂出來,我們再分等級跟現在等級或許又不一樣,因此我們也有一個評估,這種收費標準,像要25至50公斤的這個等級多旋翼,如果申請合格,我們就會請你報一個要收多少費用,或許25到50,然後再分三個收費,像三個收費或者是兩個收費,比如檢驗,要一個人或者是兩個人的人力,大概多少的時間才能完成檢驗,你自己評估出來投入多少及收費標準給民航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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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民航局會慢慢建立外部委員的,剛剛一直在講民航通告,現在至少有四、五個以上,包含收費的基準,我們會寫民航通告。要請專家給我們建議,我們會訂出一個範圍,類似多旋翼的,舉一個例子,25公斤至50公斤的收費,我隨便亂講是5,000元至1萬之間,或者是5,000元至8,000元的範圍內,如果超過這個標準,表示應該要檢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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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升機的舉一個例子,可能3,000元至5,000元,像模型飛機或許是6,000元至8,000元,會有一個範圍,按照你實際上的評估報這個價錢來備查,未來就按照這個費用去收,因為你自己要財務平衡,民航局只負責技術委託,不做財務上的審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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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的部分我同意,但是測驗的話,大家去考試算不出來嗎?國家的公務應該要有一個標準,不是去台北考的筆試是200元,到高雄就變成2,000元,這樣不很奇怪嗎?天下大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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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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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人員測驗業務不應該現場自己訂,排除人家來這裡考試,所以來就訂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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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學科很清楚,那個是在台北市很貴,我們在馬公也開一個,當然馬公或許比較便宜,那個範圍比較窄,可能500到600或者是200到300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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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辦法要訂清楚,不要造成太多的爭議,不然很多人打電話問你,你說不知道,要他打電話自己問問看,這不是很奇怪嗎?這個業務是我們政府在辦的公務,對不對?變成我自己要去處理、自己問,這邊問的跟那邊問的不一樣,不是製造困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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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講最後一個,回到前面講規費的問題,我們再三確定一件事,無人機的法案是屬於國家的公務,執行的責任在政府單位,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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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這並不是賺錢的事業,並不是像開補習班來加盟,今天來解決政府的問題,結果請你們來一趟,還要付你們機票錢、高鐵的錢,差旅費要老百姓付,這個是小事情,但是這個寫出來,我覺得很奇怪,收審查規費150元、200元,但是相關的人員、差旅應該由你們政府機關自己編列預算才對,怎麼會叫老百姓、叫我們來幫你出機票錢呢?我有一點想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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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出差不是你們的人來出差,我舉一個例子,有必要到現場現場去看,假設我是民航局,有兩位要去看,這個時候你規費,像唯一的審查費裡面通包,並不是高鐵費出3,000元的意思,而是這個審查包裝裡面總共要5,000元,要去幾趟也是政府出的,搞不好一趟就解決,搞不好三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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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規費裡面可以有人員差旅的費用,這一項必須要考慮進去,這個是規費法裡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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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幫你們解決問題,你們怎麼叫人家出車費,不是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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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特別的意見,但是法律寫在那裡,所以我們條文才會寫在這邊,審查規費是會放在裡面,成本分析的項目也會寫在裡面,這個是按照規定,所以不能自己決定不收,請見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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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好像有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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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一般民間單位想要申請檢驗或者是測驗委託機構的話,在營業項目當中是不是應該需要增加哪一個營業項目?這個經營項目是否為特許?他的發票或者是收據要如何開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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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部分請耿簡技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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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部分本身是一個委託的業務,跟你本身在做工商登記,因為公司行號在做工商登記會有一些項目,這一些項目裡面,我們這個遙控無人機所謂的委託測驗,相信這個是很新的東西,應該現行的工商登記的項目裡面不會有,目前的設定是資格符合、提出申請的文件,文件經過審查ok之後,這一些並且具備名冊、相關場地等等來符合規定,如民航通告等細節的內容,我們就會把這個業務來做委託,這樣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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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這個東西連動到所謂實際執行業務是否屬於商業行為,收費當然是要有一些收據,只是收據在帳目當中性質為何,這可能是在被委託者那裡面要做安排,大概這樣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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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費是我們處理,而且是一次的,只有審查的時候有所謂的審查規費收取,但是未來作業費的收取是由委託者處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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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對於來參加測驗的人或者是檢驗的人開立的是收據或者是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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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財團法人基金會大概是用作業費的方式就可以了,公司的部分倒沒有,所以為什麼我們前面公司有提到,公司會連結到那五個名詞,那幾個名詞再加上我們委辦,我想不管開發票或者是開收據,基本上就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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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票跟收據有很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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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是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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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也不想違法,但是如果想要開收據,剛剛理事長都有說,這並不是很賺錢的生意,我們幫民航局解決這個問題,如果還要我們開發票的話,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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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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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議要問清楚國稅局,他們是鬼見愁,並不是你講一講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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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所以發票連結上去都是你們公司的項目,只是到底要開收據、發票,我不知道要怎麼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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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請民航局再瞭解清楚,我們再回應。有關於規費的部分,看有沒有人有什麼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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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你們有提到考照的地點、場地需要我們這一些廠商,像學會要自備場地,是這樣的情況嗎?我現在看到你們的場地,像你們要考一個大型的考照,長要250米、寬度要20米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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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小港機場就在下面,右邊是屏東機場,上面有空軍機場,請問高雄市還有考照的點嗎?這個場地有遙控協會,不好意思,也沒有辦法負擔做出這樣的場地,民航局要處理這樣的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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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你們給市政府有公文,希望7月1日前提出一個適合且合法的飛行場地,我們提供給高雄市政府,你們的回應是,在民航的規定當中,這邊是航道,可能不考慮,這邊是軍用場地,可能要再問軍方那邊,結果我們看一看,高雄市根本就沒有場地,所以這個場地要怎麼處理,民航局來處理,或者是高雄市政府來處理,又或者是協會要自己處理?協會一定沒有辦法,各個地方的協會都一樣的問題,哪裡來的合法場地去考試?請回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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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是為何民航法無人機通過以後,民航局要這麼多的時間?其中很重要的是縣市政府這一塊,民航局沒有能力去找土地,大家都可以理解,為何400呎以下要公告跟協助協會,找到縣市政府覺得發展這個很正面,希望縣市政府要協助,我們站在台北市天龍國都去想哪一個地方可以玩,真的是超乎我們的能力範圍,因此需要縣市政府來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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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你剛剛也提到一個重點,不要是你的模型飛機,多旋翼在機場室公告,也不會在那邊統一公告考場,也不會影響飛行安全,特別是安全的情況下有這些地方,因此點出的問題我同意是問題,因此才需要跟各縣市政府,包含也讓縣市政府瞭解,高雄市這麼大,有山區、河川地,都沒有合法的地方,我們希望跟高雄市溝通,因為很樂意由無人機來做場地,因此我們沒有辦法回答能解決或者是不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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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也可以理解,很多縣市政府很鼓勵,至少花蓮、苗栗是縣市政府出來或者是來找場地,因此就一起努力來找出這一些空間,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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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衍生的問題,如果在民航局裡面,規定那60公尺的限航區裡面也是不能成立嗎?如果今天是傳統的航模,他飛其實也沒有飛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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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模一起飛就超過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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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公尺還好,有一些也不會這麼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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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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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模60公尺,綽綽有餘,目視距離一般來說飛100多,實際的高度是5、60公尺而已,60公尺15層樓的高,一般我們航模沒有飛那麼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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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你們規定都要在限高60公尺以外的話,高雄市就剩下三區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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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諮詢航管組的意見,其實60公尺也是在機場四週,我先報告,我先講,不代表未來不行,也不是說未來一定行,過去的思維,民航局大概不會同意,但是這不是我決定,或者是現在講了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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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大家都會知道,正常的時候是ok的,不正常的時候就不知道的思維,因此過去就會比較保守,先給大家知道為什麼這樣,但是比較好的,還是要找機場四週以外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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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民航局以外軍方管的部分呢?像岡山、橋頭那部分,旗山也被屏東那邊的海軍訓練基地涵蓋到,這樣子高雄市就沒有合法可以飛的飛場,像台北市也是涵蓋那60裡面,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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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台北市有找航模那邊,所以至少有一個,會不會再有第二個、第三個,其實我們跟台北市、新北市一直在溝通,要能夠找出來,高雄市也是希望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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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剛才提到軍方國防部的,這一塊也真的,民航局說實在是國安優先,不要說航模休閒娛樂,連民航機要飛國防部,大家都同意,國安沒有打折、不打折的,不同意就是不同意,所以這一塊也讓大家瞭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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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場地的部分,我們有一個建議。因為我們知道很多警、消已經逐步在運用了,我們也認識一些單位,他們專門在做這一些,好像使用,可是未來如果民航局實施證照制的話,他們勢必也要有證照,這些單位他們有的是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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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們做的幾乎都是幫民航局解決問題,如果我們要把這個地方找出來的話,最好是找這一些公部門,問一下他們各縣市警察局、消防隊,你們對於無人機的運用有沒有什麼計畫、準備在哪裡訓練,到時我們去貼他們就可以了,一方面解決問題,二方面大家也不用再傷腦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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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完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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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民航局也在找,像宜蘭的工業區,比如宜蘭有一個新竹科學園區到宜蘭的,他們也很樂意,因為那邊很多場地,因此我們也有接觸,他們那邊很樂意在東部,至少多開幾個區域,我們民航局會努力;但是決定權會在地方縣市政府,當然還有自己的單位,我們還是會去努力來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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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的長官也有跟我提到過找場地的問題,我會去找幾個地方,人家第一個開口就問有沒有補助,所以我特別提到的是,我發現你們真的很窮,去看人家場地還要跟人家拿車馬費,也提不出具體的補助方案,連寫在上面都不寫,如果寫上去的話,很多立法委員也好,很多單位都知道我們今天可以來補助,可以把民航局當成窗口,這是很現實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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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剛剛的大老闆也有講,他們是臺灣數一數二的大公司,賺的也是一點錢,沒有什麼錢,要大家來冒風險,我覺得法律要寫得清楚一點,不然我相信以後一定會有很多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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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土地跟經費確實目前政府的兩大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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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委在,請政委幫忙一下,是不是?老是欺負民航局,每個單位什麼事情都找他,真的有事又不理他、不甩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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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為我們著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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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要把事情做下去,不然坐來這裡坐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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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教一下,相信今天會來到現場的各個團體都是有意思想要成為民航局考試的單位,我的用意只是想明確知道民航局的態度,前面的法條看起來是不是有可能自己成立一個單位,自己的飛機自己驗、自己的人員自己考,也就是利益迴避的問題,我先說並沒有預售任何的立場,我沒有任何的答案,很希望瞭解一下民航局態度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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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如果民間已經有單位,針對考試設計一些自動化的感測設備,理論上當然會更客觀、更精準來做考試的判斷,像這樣的自動化設備,我們有沒有可能提前先使用、上路,以上兩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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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回答第一個問題,其實機制是這樣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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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答案是,你自己的單位有多少人,有多少的機子可以自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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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民航局一旦委託給你,你是要全部對外開放,不是說只驗自己,別人來都拒絕,那個是不行的,一旦民航局,剛剛有講到,像報名那邊都拒絕,那邊有什麼理由,像什麼都不考,我們民航局就會對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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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是監理,像你剛才自己問到的問題,自己五個人好了,十部機子也好,只要全部對外開放,你要自己驗,原則上是ok,但是民航局會特別去看,假設你的員工考你,理事長要考,所以員工一定都不敢廢,這時民航局派一個人在旁邊看,就是看員工怎麼考你,會有這樣的機制,但是我們容許你自己驗、自己考,原則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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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一個機制,大家都知道,你去考當然希望自己通過成就感,不是不及格,人家給我們一張證,大家都不想要這樣的狀況,我們的機制會防止這一塊,因為我們對航空業也都是這樣子,這個是第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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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問題電子化,這應該是正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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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現在測驗分成術科跟學科,學科測驗相關的指南跟術科測驗,不管是操作的項目、要領或是後續所謂的及格標準,我們現在正在積極研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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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期我們的判斷是用測驗人員標準化的方式去做,因此並沒有用機器來作輔助,但如果現在有機器來作輔助的話,前提還是經過測驗官標準化的動作,做完之後是一個合格的人員來做這一件事,我們鼓勵使用電子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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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漸漸走向電子設備,大概是一個趨勢,但在初期的時候,還是以人為主、以電子裝備為輔助來做,可能是比較合適的做法,後續看怎麼樣的做法來做相關的規範內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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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說一下,您之後我們收一下sli.do的問題,如果還有其他的問題,我們再請大家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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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0:46》:(大桃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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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頭到尾都沒有聽到到底規費是多少,因為我是一個消費者玩家,我們也想要遵守法律,到底是多少錢,是不是有一個統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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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下sli.do上的問題,我們現在已經收在這個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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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是「有關檢驗人員及監評人員,預計在三十日前報民航局核准,會不會影響受委託機關人士彈性之虞,設定內涵是什麼?承前提問,以第5條、第7條為準,是不是以事後報備為查,要另列臨時異動的條款?」我們先一致唸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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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考證出來後,證書有效期是多久?」這個是另外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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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業者歇業,是否可以連結營業登處那邊統一處理?就不用再一一陳報上去,這樣太慢了。」這個是有關於機關介接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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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證明飛行經驗與飛行時數?前面已經有回答過,讓協會出具證明。」民航局是接受的,看民航局有沒有要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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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假設有設定汽車駕訓班,那麼未來可以增設無人機駕訓班這塊行業嗎?」前面有提到訓練的部分,他們還在評估,之後看要不要研議,看民航局有沒有要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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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開放有條件的夜航及夜拍,不要一能夠開放有條件的夜航及夜拍,不要一味的禁止,這樣會抹煞臺灣美麗的夜景!」我們等一下也會請民航局來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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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可以請您再說明一下您是什麼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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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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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桃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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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三十日內,並不是三十日前,本來就是報備制,今天考官沒有來,就找一個合格的來考,三十日內修訂你的名冊就可以,不是施行前,施行前是行不通的,等於是後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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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關於這一條覺得很神奇,這邊是寫「民航局核准」,如果三十日內報了不准,報備跟核准是不一樣的,以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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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備查制,因為名單是要核准,就是一般實務上你確定要找到合格的人,民航局不會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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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謂核備跟核准,如果是核准的話,那就不一樣了,民航局可以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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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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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考過的人是不是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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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重考。現行機制就有,我多說一點,第一個是資格不符的,如果真的找了一個資格不符再報來,我們也會尊重你,你資格不符,包含備考的人都要重考,這是無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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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你不熟悉考試的過程,你找來,然後人家考十項,你考六項,這個當然也要重考,這也是為什麼還是要核准確認考試有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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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不改成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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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人不在就不要考,考生的權利影響更大,就是前一天,人家突然說臨時怎麼樣,所以不能拿來當考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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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找到別的、他願意來,這對我們來說是很正面的,不要因為這樣把你的業務卡住,這並不是正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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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確保你考試的是有符合效力的,目的是這樣子,你只要按照你的標準作業,不用特別顧慮,實際上是有備查的機制,只是用法律核准來證明我有一個追訴權,因為如果備查,一旦考生說無辜的,說新來的幫我考,怎麼知道考八項或者是考六項就及格了,結果民航局一看不合格,然後備查變成要承認他的效力,這是有問題的,這個跟大家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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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紀錄了下來了。證書的有效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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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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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業者歇業,有沒有辦法連結營業登記處來統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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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歇業是在經濟部,如果要歇業的話,就通知現在暫停,然後接下來正要繳回,就結束了,這更簡單,再被動查這個,可能……很多是財團法人基金會那一塊是查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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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登記並不是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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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個問題,「請問如何證明飛行經驗與飛行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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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有講,我們會尊重航協會出的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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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我們有設定汽車駕訓班,那麼未來可以增設無人機駕訓班這塊行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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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是會往這個趨勢,因為隨著無人機越來越大,未來的考照是一樣的,自己學一學是可以的,現在都要統一到駕訓班,我想未來是這樣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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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是否能夠開放有條件的夜航及夜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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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感覺規則跟民航法當中已經律定了,個人的是不行,只有法人、團體協會的,經由許可以後是可以,個人休閒娛樂是不行的,這個是法律是律定的,沒有空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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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i.do上面已經收完,現場有沒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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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先進大家好,我想請問一下考場跟受測單位的關係,一個場地可以委託多個單位嗎?有幾個單位可以去申請?或是一個場地一個單位申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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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我們是開放,但是那個場地使用權必須有文件的使用授權,這個場地假設河川地是公家的,河川局也同意你用,你一、三、五,他二、四、六,這個出來是ok的,私人土地也是一樣的,但前提條件是要符合空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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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有提到時數的部分,剛剛有回答協會部分的開立證明,其實民航局這邊就會認可,但是請問一下,如果這個協會可能成立四年,我們沒有問題,開立了三、四年,但是如果協會今年或去年才成立,開立兩年、三年或者是四年的證明,這怎麼計算?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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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比較技術性,我們基於互信的原則,私底下我們會去探聽、查證,無人機的例子跟超輕型載具有一點類似,也是會尊重協會,我們不要說被騙,被呼攏一至兩次,開的證明你認識他嗎?他是你的會員,或者是從別人的管道說這是假的,或者是虛報灌水,我們有權利,拒絕不會讓你再開證明,這是我們日常在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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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現在這個委託辦法,大部分是有時數、時間,以年計,可能未來是以時數計,如果這樣的話,直接認可的方式,是不是有最基本的標準?假設可能組織成立三年,可能開立三年內的,如果今天成立兩年,開立兩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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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人成立協會,我今年成立可以開立五年或是三年,這個認可是非常缺乏公信力,或者這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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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就是這樣,如果協會只有兩年,不可能開超過三年的證明,也就是兩年以上,我們這邊會有紀錄可以查詢,這是最基本的,不能無限制的,或是不認識的鄰居都開證明,這樣當然不行,因此第一個是會員、第二個是時間,不可能超過成立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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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的飛行時數在過去五年,大疆(DJI)紀錄都很完整有幾百公里,是不是就可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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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疆用什麼制度來做這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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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的飛行紀錄非常清楚,記錄的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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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或者是有一個紀錄系統,而是這個公司也經過民航局有這樣子的無人機相關的,確實有一個系統在記錄那一些飛友,我們基本上也會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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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即使我的協會只成立三年或者是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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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另外那邊再開證明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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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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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這個是委託草案,委託的當下,一個很重要的,當然民航局將來會去審核,只要符合資格的人(就可以)。可是剛剛理事長也有講過,這個是不賺錢的行業,大家具有委託、審核,也核可了,但是到最後可能撐不下去了,將來這一個規費會不會因為這樣子而去做變動呢?因為規費目前已經有訂了,可是將來沒有辦法撐下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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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收支的部分,如果沒有辦法達到平衡,一開始組長也有講過,撐不下去,往往一直重複這樣子,民航局又來審核,另外有意見的這一些人,將來對於所有的考照制度、完整化會不會受到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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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規費不是受委託者的,規費是民航局收的,國家收進國庫,也不是進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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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你看到的附件是規費的,不是檢驗費,也不是考試費,先第一個澄清。你問的檢驗費用或是考試的費用是否足以單位的平衡,剛剛講的那是收費基準,我想很多在座的可能都是委員,25公斤到幾公斤的收費標準範圍,像5,000至8,000就是這個範圍,直升機的可能是7,000至9,000,模型機可能3,000至5,000,這個範圍有問題,大家業界訂出來,檢驗不管是複雜或是台北市、屏東市,應該是這個數字,是合理的,每一個受委託的場地,我檢驗30公斤了,你自己再訂一個基準,再報民航局來備查,你訂7,000,你要訂天花板也可以,要訂地板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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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家自己制定,以後就衍生出來,這邊很低的價錢,是不是會形成削價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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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們有一個地板價,然後有一個天花板價,在這範圍內,如果你還有競爭力,你去考的人,覺得環境、考試的過程是否夠專業、符合,這確實會有一些市場的機制存在,因為從官方來訂統一標準,我想那也是另外一個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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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訂25公斤,大家一律3,000元,可能會佔便宜,因為成本低,我講的是土地的成本低,因此可能也不適合律定一個固定的標準,而是一個範圍,這個範圍我特別強調,會徵詢實際上在業界的玩家、協會,或者是即將要申請檢驗的,來提出檢驗的這個機子,至少分三類,其實有四類,一類是綜合型的,就是類似直升機、多旋翼跟模型機,還有一個綜合型的,這一些我們會逐一來訂準則,或發一個民航通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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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最後的建議,主管機關我是很誠懇建議你們,你們一定要有自己官辦公營的場地,你們要有一套自己的機制在,我們這一些非官方的團體願意幫忙,不是應該的,不幫你們的忙也是應該的,這個圈子非常小,利潤非常微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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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一種情況之下,你們要是萬一沒有場地,然後我們國家訂這個法案,而沒有辦法推動的話,會不會對你們造成責任上的問題?可能你們到時都高升了,但是底下來接的人會很慘,公務人員一天到晚光是我們打電話來吵,這個事情都不用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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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政委,拜託你們一定要幫忙,我個人對民航局,坦白來講,我不是很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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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有關監評人員跟委託機構間的關係,鑑評人員有分為基本跟高級,基本是兩公斤以下,如果委託機構的監評人員事實上是只有一個基本的人員,是不是也可以受理委託業務?像2公斤的無人機場地比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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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可以的,所以才分級,你申請的,因為會牽涉到你的場地,甚至你的設施,還有人員證照的等級,所以是ok的、沒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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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有沒有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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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明確問一下,在座各位先進都已經瞭解整個委辦辦法以後,第一次考試到底是誰來考?明確的日期,因為苗栗很多青年磨刀霍霍想要拿到國家級的證照,這個先訂出來以後,有了第一批的考官,我想今天訂的辦法,大家都有資格以後,這個產業才會發展得更好,第一個要怎麼考及相關的規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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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問這個問題,剛好做一個收尾非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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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主持人、副主持人都在,現在民航局就如大家所講的,我們訂這個好像憑空而定,確實如大家所講的,我們好像是這樣,但是我們實際上是特別謝謝中科院做這部分技術的協助,特別報告,也謝謝中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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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是講如何預考,包含管理規則預計這個月在交通部會先完成法制程序,這個委託辦法假設很順利,因為接下來還要預告,公聽會修訂完以後還要再預告,至少還要再兩個月,假設5月通過,我們也會建議行政院,整個無人機生效日期,因為行政院還沒有核定,假設訂在明年的1月1日,這時民航局或者跟大家有六個月,法規都已經確定、不會再動了,考試的標準也都確定了,委託標準也都確定了,這個時候不會再動,只有等生效日期,這時民航局準備辦預考,我們希望無縫接軌,我想很多公司都在做這些無人機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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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生效日期是那一天的時候,我們在前面這六個月,大家要考試的可以去考,委託單位有申請的,我們先去看場地,檢驗有資格的,我們會先看能力。但是因為法規沒有生效,所以不能發證,可以先把這些審查的,特別是講預考,像場地跟檢驗先審查,人員考試我現在變成不是委託單位,而是玩家,因為那時委託單位還不能出場,法律還沒有生效,我們跟中科院,形式上是民航局,民航局先找一個苗栗市的場地,目前希望在北、中、南各自找到一個場地,目前正在找,但已經確定應該至少有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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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場學科的更多,學科的沒有問題,我們至少會找兩個,航模的也會另外有,會在這六個月的期間,記得民航局第一輪先詢問有報考意願的、需要報考的,我們在網路上有登記,那時登記將近九百人,我們會再做第二輪的確認,這九百人或是八百人要報考的等級是屬於哪一級的,利於我們接下來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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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這六個月的時間,我們由民航局自己來考人員的證照,學科跟術科由民航局來考。考的過程民航局的人員都在裡面,我們希望第一波考過的資深者——我先用資深來形容,不見得是幾年以上的——我們會從這裡面再找出種子,我們會優先,種子當然會搭配,要申請的場地已經有意願,會變得差不多,從這裡面找出種子,然後我們就會跟他在這個過程來做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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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考試過了,我們只會發給你一張考試及格證,那時還不能發證,但會一直到法規生效,像1月1日行政院正式實施,就拿那一張證明來民航局這邊換無人機證照,你剛剛講的,我是法人要審查,我們會儘量事先審查,但不保證一定1月1日審查得到,我們會先審查,到時假設審查完,取得資格就可以作業,這個時間就會縮短,我們目前的規劃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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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過程沒有委託,我們只是會先做審查,一直到1月1日以後才會正式委託出去,也就是1月1日剛剛講的,之前都審查過了,人員、場地、裝備及核可,像剛才講的都訓練過了,這個場地就可以開業,1月1日來考的就可以到你這邊來報名,目前的規劃是這樣子,詳細的我們會等進一點的時候,這八百人我們會再做一次,7月1日要考到專業級的,是直升機的,或者是哪一種機器的,你希望你的所在地是在北、中、南,我們再來評估,看能不能考得完,六個月的時間可以考多少人,這個會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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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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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第一批如果考完,很公正、公平、公開,在座很多先進就會瞭解未來的辦法是什麼,我想很質疑的是第一批怎麼出來,非常謝謝民航局的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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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時間來不及,我們就把sli.do上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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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所謂通告是指航空業的飛航公告或者是另外的發送方式?一般民眾如何得知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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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請問一個考試機構,可以申請多個考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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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請問法規規定是妨礙學校或研究團體對於研究發展?例如:多機飛行、過夜飛行、火箭研究是否規範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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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是否承認國外相關無人機或飛行操作證照?有承認與驗證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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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簡短說明,因為時間的問題,民航通告(AC)會在民航局網頁民航通告專區及無人機專區,問答集也會放在無人機專區中,隨時是公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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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一個場地搭配多個,或者一個機構搭配多個場地都是可以的,但是你的規範裡面要寫清楚,核准你的時候,一定是很具體哪一個場地,你如果還有時間區隔還要分時間,核准的部分就會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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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本身就是法人,剛才如果私立大學,就是財團法人,如果是公立學校一樣可以申請,所以是法人,可以在夜間,只要SOP做好,跟民航局核定以後就可以去執行,所以是具備法人的身分,意思是可以申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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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項,外國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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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外國人,國外相關的無人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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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操作是跟著人,操作證有一個專章,會認可他,但他不能做例外的,就是只能做休閒娛樂,不能經營商業活動或是做研究,我們不許可,人的部分不許可,一定是臺灣的法人,可加入協會或是公司,再來考我們的證照,外國人可以考我們的證照,但不能拿美國或日本的證照,然後就開始作業,外國操作證的認可只能做休閒娛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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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的機子我們也有一個認可的程序,但跟我們自己檢驗程序幾乎是雷同的,25公斤以下是不驗的,25公斤以上是用認可外國檢驗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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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快問最後一個,如果臨時要找一個國外的機種團隊來做任務,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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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屬於什麼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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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管,不要說娛樂,也不要講說災難,但他的任務是有必要性。像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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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沒有開一個特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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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是必須在臺灣找一個法人的身分,把那個團隊相關活動規定放在你們法人的下面,以臺灣法人的名義來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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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子的形式之前沒有被認證過的,一樣要重來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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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公斤以上應經檢驗或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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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要單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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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像民航的航空器,之外已經認證過了,他申請飛來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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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簡化,如果在美國已經拿到型別,基本上我們有一個認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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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現在看不到辦法。所以我們還是可以嘗試來做這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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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什麼意見的話,我們今天就到這裡,非常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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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兩位主持人、謝謝大家,很抱歉沒有提供便當,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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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講了,幾個條文評估以後,我們就不再開說明會,但我們會預告,放在網頁上預告,因此大家如果真的再發現有什麼問題,可以寫mail進來我們管道,我們可以再次評估,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