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檢驗代表、監考人員或監評人員執行業務時,應獨立、公正,不得有任何不當且影響檢驗或人員測驗結果之行為。受委託機關(構)、團體對其檢驗代表、監考人員或監評人員,不得干涉或影響其判斷,並不得命其作不實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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