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委,拜託你們一定要幫忙,我個人對民航局,坦白來講,我不是很樂觀。
在這一種情況之下,你們要是萬一沒有場地,然後我們國家訂這個法案,而沒有辦法推動的話,會不會對你們造成責任上的問題?可能你們到時都高升了,但是底下來接的人會很慘,公務人員一天到晚光是我們打電話來吵,這個事情都不用做了。
我有一個最後的建議,主管機關我是很誠懇建議你們,你們一定要有自己官辦公營的場地,你們要有一套自己的機制在,我們這一些非官方的團體願意幫忙,不是應該的,不幫你們的忙也是應該的,這個圈子非常小,利潤非常微薄。
我只是要把事情做下去,不然坐來這裡坐什麼?
政委在,請政委幫忙一下,是不是?老是欺負民航局,每個單位什麼事情都找他,真的有事又不理他、不甩他。
像剛剛的大老闆也有講,他們是臺灣數一數二的大公司,賺的也是一點錢,沒有什麼錢,要大家來冒風險,我覺得法律要寫得清楚一點,不然我相信以後一定會有很多的爭議。
民航局的長官也有跟我提到過找場地的問題,我會去找幾個地方,人家第一個開口就問有沒有補助,所以我特別提到的是,我發現你們真的很窮,去看人家場地還要跟人家拿車馬費,也提不出具體的補助方案,連寫在上面都不寫,如果寫上去的話,很多立法委員也好,很多單位都知道我們今天可以來補助,可以把民航局當成窗口,這是很現實的問題。
因為我們做的幾乎都是幫民航局解決問題,如果我們要把這個地方找出來的話,最好是找這一些公部門,問一下他們各縣市警察局、消防隊,你們對於無人機的運用有沒有什麼計畫、準備在哪裡訓練,到時我們去貼他們就可以了,一方面解決問題,二方面大家也不用再傷腦筋了。
有關於場地的部分,我們有一個建議。因為我們知道很多警、消已經逐步在運用了,我們也認識一些單位,他們專門在做這一些,好像使用,可是未來如果民航局實施證照制的話,他們勢必也要有證照,這些單位他們有的是地方。
我建議要問清楚國稅局,他們是鬼見愁,並不是你講一講就算了。
人家幫你們解決問題,你們怎麼叫人家出車費,不是很奇怪?
第二,這並不是賺錢的事業,並不是像開補習班來加盟,今天來解決政府的問題,結果請你們來一趟,還要付你們機票錢、高鐵的錢,差旅費要老百姓付,這個是小事情,但是這個寫出來,我覺得很奇怪,收審查規費150元、200元,但是相關的人員、差旅應該由你們政府機關自己編列預算才對,怎麼會叫老百姓、叫我們來幫你出機票錢呢?我有一點想不通。
我再講最後一個,回到前面講規費的問題,我們再三確定一件事,無人機的法案是屬於國家的公務,執行的責任在政府單位,對不對?
我覺得辦法要訂清楚,不要造成太多的爭議,不然很多人打電話問你,你說不知道,要他打電話自己問問看,這不是很奇怪嗎?這個業務是我們政府在辦的公務,對不對?變成我自己要去處理、自己問,這邊問的跟那邊問的不一樣,不是製造困擾嗎?
對啊!人員測驗業務不應該現場自己訂,排除人家來這裡考試,所以來就訂2,000元。
檢驗的部分我同意,但是測驗的話,大家去考試算不出來嗎?國家的公務應該要有一個標準,不是去台北考的筆試是200元,到高雄就變成2,000元,這樣不很奇怪嗎?天下大亂。
你們自己評估,我沒有特別意見,不要浪費時間。
你們講保存三年是正常的狀態、合作的狀態下,萬一我不幹了,或者是不續約了,要往哪裡丟?你們要寫清楚,不然到時是誰的責任?
這個建議只是法令寫得不夠完整,把它完整化。
移交。
另外一種是主管機關,像保全業法,我們有六、七百個員工,警察局就定期告訴我們誰有沒有犯罪紀錄,就是這樣,不難。
那不是行文做的,那是到警察局繳200元,給你一張良民證就有了。
我們只是說既然要我們提意見的話,我們就提出來,是這樣子的,不堅持,我們不浪費時間。
我之所以會提到妨害秘密及個資的部分,因為我們在使用飛機的圈子裡面,有時會執行一些比較特別的任務,我們也不希望我們的名字洩漏出去以後,開始有一些其他的人進來,因為這個圈子很小。
法律上不太可能讓你查這個人犯什麼罪,但刑事局會告訴我他有沒有前科,只會做這兩件事。
好。
但是訓練跟考試不是同一件事,所以我想還是要把它釐清,才不會造成民眾的混淆,到底上哪一個課、受哪一個訓才算數,結果去考試,但根本不是這樣考,否則到時又會有糾紛。
對。我們剛剛馬上聽到一個現成的例子,農保機有專業的訓練,其他幾個專業的單位都有訓練,到底是以誰為準?我認為在訓練的部分應該要有統一一個規則,我的考試是這樣考的,當然就有相應的這一些訓練機制出來。
人家老百姓一看就知道是要找誰,這是給人家方便。
本來就沒有你們的事,他們也不會找你們,我懷疑監測考試的儀器有問題,或者是我認為考試官有問題,向誰檢舉、申訴?
未來看到這個辦法的人,能夠知道萬一考試有什麼問題的話,我可以找誰申訴,把這個意思寫出來。
調解不代表你們要解決,而是你們將來來受理,因為將來考無人機不可能用人去開,就是使用你們的電子設備,像現在的監理站一樣,飛機到定點以後,這個設備認為有問題,就是告來告去的,民航局要開一條路,如果有什麼紛爭,就由你們來解釋、排解,如果排解成,或者真的不關你們的事,我們就上法院,就是這樣子。
沒有,很多法律都有寫,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很清楚,有爭議就由誰來調解。
我們在很多法律上有寫,如果有爭議的話,要組成什麼單位來處理這個事情,要讓考試跟被考的都知道,萬一有什麼紛爭的話,要找誰處理,這是要進到告知的責任,將來參與事務的話,很多人不在,後面看法令的人就知道怎麼做、怎麼來面對這個事情。
法律上黑字白紙寫得很清楚,現在是幫國家執行公務,我們知道民航局很通人情,但是不知道考生跟考試的教官兩個人有糾紛的話,告來告去,我們把話講清楚,變成人家的紛擾了。
你們要講清楚,不要讓人家覺得反正沒事,就去申請一個來,到時有糾紛的話,變成人家的問題,你們好像沒事了。
還有一個是考試沒有考過,考了半天都沒有考過,明明技術差,說監考官有問題、跟他有仇,到時是不是要接受一下申訴,或是讓人家吵架?我想申訴也好、不公也好,這個部分應該要有一個調解的機制,民航局要能夠受理,糾紛才能平息。
另外受託單位的話,我們希望在上面註明,不可以影響到應考人員的權利,不是說我今天來考試,老闆跟老闆娘出國,像辦校慶或什麼,我覺得你們要特別說明,你要承辦公家業務的話,公家要有統一的標準,並不是要開就開,或者是專門再給自己方便的,檢驗自己的東西,自己放水,這個以後會天下大亂。
因為依據刑法第10條,如果承辦工作算是公務人員,這部分要跟大家講清楚,不是來的話就可以隨便弄,到時人家檢舉會有刑事上的責任,所以我們不是說你來幫我看一下,不是這樣子,既然我們處理國家公務,要把這個事情講清楚。
如果中途有換了講師或者是換了術科的考試,到時是送名冊而已。
我想這個變動會很大,我剛剛有提到,這並不是一個工作、不是一個正常的事業,可能都是一些來兼差、兼職,所以變動會比較大,這只是行政上的慣例而已,沒有特別的意思。
(點頭)
現在控制飛機,有一些國中生就控制得很好,我覺得可以放鬆一點,監考的人不好找,因為沒有人把這個當職業,如果條件太苛的話……
我們提的那個是五年的限制,我覺得太嚴苛了,像老前輩一輩子在玩空拍機,也不過是四年的時間,這是最近這四年才開始的,你說要有五年的經驗,因此這個有一點強人所難。
第二,認為必須要五年的經驗,像我們中華多旋翼算是臺灣第一個專有多旋翼的團體,我們在申請的時候,大陸也沒有類似像我們這一種多旋翼的團體,這個是在民國104年的事情。104年那時大家都不懂的情況之下,到現在也不過大概是四年多的時間你就要要求五年的經驗,我覺得這一條有一點嚴苛。尤其我們只是在按表操課,監考操作技術的人員,所以我們是覺得可以放鬆一點。
因為監考操作的人員,應該不需要那麼高的學歷,這個學歷是可以降低一點,這個是我們的認為。
現在組長已經公開跟大家講,現在這個辦法都還沒有出來,大家都還在研究。
我認為檢驗是在檢驗,但是以民航局的立場,這個東西經過一個合法的管道,我們來做這一方面的認定就好了,不然根本沒有標準。現在有哪一個人可以告訴我說他的多旋翼、他的馬達如何轉,就要換另外一個馬達,像換汽車的火星塞一樣,沒有標準如何檢驗?因此這個部分我建議簡化。你們辦法沒有訂清楚,就來開這個會,大家不清楚,你一言、我一語的,這個會開不完。
你們要檢驗,我們覺得有經過各個管道或者是各個規矩去申請認證,你們去看這個就好了,我不相信有哪一個單位知道怎麼檢驗,GPS裡面的非控系統高度器、加速器及這一些軟體,誰來檢驗?你叫誰來檢驗?裡面會電腦的,還要會懂空氣動力學,這個太難了,我覺得是做不到的事情,所以你們不要把它複雜化。
我們建議既然全世界都沒有在做,我們整個國家包含了工業單位、電子單位、科技單位,都不是你們民航局的下屬,你們剛剛講,檢測的責任是在你們身上,你們為何要攔這個責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