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受委託機關(構)、團體應於完成檢驗或測驗後之七個工作日內,將檢驗或測驗結果,依指定之管理資訊系統陳報民航局。受委託機關(構)、團體應妥善保存受檢(測)者資料、各項結果及相關文件,保存期限至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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