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委員對上次會議結論有無意見?(無意見)上次會議結論確定。現在進行報告事項,請執行秘書報告。
副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工作同仁,現在開始進行第五次籌備委員會會議,請宣讀上次會議紀錄結論。
是的。另有無其他臨時動議?(無)非常感謝各位。散會。
法務部和司法院的名單也應於下星期五前提出。
另再加一項,出席人員由司法院院長發函邀請,避免出席人員收到後會有「我尚未同意」之疑問。
你會來參加的,萬一不能參加,請法務部再補充一人,但結果應不致於此,請王組長報告。
司法院刑事訴訟法會有一些具體的條文,正函請行政院徵求同意中,但條文修改的幅度不大,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修改幅度較大,二者不能相提並論。或許大家決定一個方向,行政院同意了,事情即可解決,如要大幅度的修改則要大家費心檢討。今天會議到此結束,結束之前請新聞曁接待組王組長報告今天的結論。
大會及分組主席的智慧比我高了一萬倍,一定會圓滿解決這件事情。
檢警關係重新定位之結果係採指揮監督關係?或協助、互助關係?甚至為雙偵查主體?全與「4」、「5」二項有關。是否「3」與「7」二項合併?「4」、「5」、「6」二一項合併?「1」與「9」二項合併?(無意見,通過)其他的議題尚有無要合併?(無)。
是否「3」與「7」交由議題整理組合併為一項?(無意見,通過)
第「6」項,檢察官對於不服指揮之司法警察有移送、懲戒權,依現行「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規定,似應陳報高檢署始可移送。
「3」係指偵查中的強制處分,當然由檢察官聲請簽發,檢察官不聲請,法官不得依職權簽發。
「3」與「7」均為強制處分權,是否合併?「7」是否删除?
依林委員高見更改提案順序,各位委員有無異議?(無),請依更改過之議題順序宣讀提案及具體方案(宣讀)。
各位委員是否同意林委員之高見?(無異議),依林委員之高見放在四—三,分成兩小題。請宣讀三—二議題(宣讀)。德國漢堡法院之一般民事法庭是採甲案,簡易法庭採乙案。各位委員有何意見?(無)。
請宣讀三—三議題(宣讀)。第三組併入第一組,各位委員對第三組議題有無意見?(無)。
現在討論第二組議題,請宣讀(宣讀)。
提案三提案機關加上司法院,請司法院民事廳提供議事資料。
林教授曾建議,發言應提出書面意見,摘要報告。下次會請議事組提出議事規則,提會討論,主席應保持中立似可於議事規則中規定,下次會再討論此問題。
現回頭討論議題,第三組併入第一組,請宣讀第三組三— 一議題(宣讀)。三—一之提案三,請民間團體提出補充。
是否由四位副主席自行決定,應依如何之方式避免偏頗,由其自行協商。
是否先討論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分組主席之問題,此有無迴避問題之考慮?例如司法院定位議題,是否不宜由司法院代表擔任主席?
議題整理組於整理時,如發現資料或文獻不足,請提案者即時提出有關資料。
或二組分別討論,請議題整理組註明一、二組均有討論此問題,以利將來大會時再行提出。
第二組提案八㈣部分併入第一組,有無意見?
由我們代為決定,各位有何意見?
此提案分別由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及民間團體提出。
「人民監督檢察官職權之行使」部分,是否留在第一組或移至第二組提案八㈣?或將第二組提案八㈣部分併至提案一?各位有何意見?
提案二、三部分,請民間團體提出立法例,以供參考。
請幕僚單位整理提出上次司法改革有關「參審」的資料,並請法務部提出「陪審」的配套措施。
請宣讀議題一—三提案二、三。
據我所知,上次會議即因有刑事參審條例之問題,於提出前,大法官認有違憲之疑慮。其認為法官為終身職,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對於外行的法官,非終身職者,如亦可參與審判,其參與與法官的獨立審判將有所違背,所以司法院不敢將此部分提出,因一提出,大法官即認為是違憲。當時討論是「超憲法」的,是朝著參審制度在進行,但是後來此部分即停擺,未再繼續討論。
在此僅是建議提案機關如認為應保留,則繼續保留,如認為陪審應討論則繼續討論。
人民對司法審判之參與,具體的有參審與陪審,法務部對陪審方面是否也要做一個討論的議題?
由林委員提供資料交與議題整理組,審、檢、辯、學方面應儘量保持客觀,於宣讀中如有不明瞭,請提出疑問,由各界說明。
請宣讀議題一—三提案一。
議題整理組是無色的,應本諸自己之判斷歸位,整理完畢後再經籌備會討論,重疊部分如四方代表均無意見即予列入。
此部分司法院、法務部、民間團體都已提出有關議案,三者間,某部份有重疊,請議題整理組將來整理時將重疊部分删除或使三者並存,並注意重疊之處。
此部分為有關建立辯護權為刑事被告基本人權的具體制度。共有兩個提案,一為強化辯護人於偵查中之功能,另一為全面檢討公設辯護制度,目前無相反意見,所以此部分暫列。
請宣讀議題一—二㈠。
有關司法行政部分,在大陸、奧地利、德國翻譯成法務部,但司法院認為有關司法行政部分應歸由審判機關,因為審判不能沒有司法行政配合,否則會有問題。
議題整理組在整理議案時,甲、乙、丙案外是否再加一案以納入司法行政。
如果司法院審判機關化,最高審判機關仍需保留司法行政。
是否甲、乙、丙案外,另有丁案出現,民間團體版與司法院版有何異同?請約略說明,以方便議事組整理。
此方案司法院版與民間團體版,可否合而為一,二者是否有區別?可否合併為甲、乙、丙案,若有第四案則為丁案,交由議題組整理。
司法院定位的具體方案及司法院審判機關化的具體方案有甲、乙、丙三案,我們先把第一個議題討論出來,以便形成範例。請宣讀具體方案。
請宣讀提案一背景說明。
請宣讀第一組的議題。
此次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對於各議題如有初步的結論,將來可交由研議小組繼續研究討論。我們現在作出綱領性的原則,將來研究修正委員會可據此制定法律或為制定法律的參考。
報告剛才協商的結論;第一、第一組與第三組合併,原第三組改為第一組,第二組照舊,第四組改為第三組,每一組參加的人數最多為四十五人,若超過四十五人,先行協商,若協商不成,則按照下列順序決定:首先由審、檢、辯以外的機關代表優先選擇,次由社會賢達、學者及民意代表選擇,最後由審、檢、辯代表依均衡原則協商分配之。
各位有沒有意見?大家沒有意見的話,通過。第二、剛才陳委員提到司法院及法務部的代表如何決定?由司法院及法務部各依其認為妥適的辦法推選出代表,在下星期五會議召開前提出。
休息協商。
議題部分似難以移動,請各位對可否跨組提供意見。
第二組議題多且均重要,似難以在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中討論完畢。
第三組的議題在司法院民事訴訟研修中已有討論且有共識,所以爭議較少。
對議題二—三有關強制處分權部分留在第二組討論,議題二—三其他部分移至第三組有無意見?
建議議題二—二或議題二—三列入第三組的議題較好,請各位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