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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
Speech
by
楊仁壽
建議議題二—二或議題二—三列入第三組的議題較好,請各位表示意見。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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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將第一組及第三組合併,即共計三組討論。又有關法庭席位除了...
議題二—二及議題二—三有關強制處分權部分留在第二組討論,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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