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剛才協商的結論;第一、第一組與第三組合併,原第三組改為第一組,第二組照舊,第四組改為第三組,每一組參加的人數最多為四十五人,若超過四十五人,先行協商,若協商不成,則按照下列順序決定:首先由審、檢、辯以外的機關代表優先選擇,次由社會賢達、學者及民意代表選擇,最後由審、檢、辯代表依均衡原則協商分配之。
各位有沒有意見?大家沒有意見的話,通過。第二、剛才陳委員提到司法院及法務部的代表如何決定?由司法院及法務部各依其認為妥適的辦法推選出代表,在下星期五會議召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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