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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楊仁壽
另再加一項,出席人員由司法院院長發函邀請,避免出席人員收到後會有「我尚未同意」之疑問。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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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官方代表由各機關自行遴選,司法院及法務部各依其妥適方法推...
今天提出的社會賢達、學者、律師代表建議名單,請暫時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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