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一朗讀社會賢達名單)對這些代表是否有意見?
有意見者,請表示。
請宣讀社會賢達代表名單。
我們還是要有一個原則才可以,希望以心中的一把尺及和諧為討論原則。
名單如有人反對,如何定奪?
既然不堅持,這個議題就不再表決,也不再討論。請推薦機關或團體務須把握曾委員與盧委員所言之目標。
謝謝曾委員。既然不堅持,這個議題就不再表決,也不再討論。
暫時休會十分鐘,請大家協商。
我認為這理論是一貫的,應是由他們繼續提出,由大家投票表決籌備會決議。
今天籌備委員都全部到齊,是否要投票表決?
對范委員的意見,主席完全中立,請陳副主席長來表示意見。
曾委員是否仍堅持?
請法務部比對范委員前次會議所提。是否仍按比例或由學界、社會賢達自行遴選?請大家討論。
謝謝曾委員的建議,關於非官方的人選,法務部曾委員建議由司法院、法務部、律師公會等團體,按照比例來推薦。或是由相關團體代表的籌備委員自行遴選報請籌備委員會核定?各位有何意見?
提出的版本,經過整理後,今天逐條討論,大家是否有意見。
其次就是我們今天討論重點所在,請問執行秘書今天的資料是民間司改會或司法院所提出。
剛才尤執行秘書三謀所說的幕僚組織人選,不知道各位委員有無意見?待確認部分,無異議通過。
其他各組有無補充報告?如無,即進行討論事項。
對於會議結論有無意見。無意見,上次會議結論確定。現在進行報告事項。
副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各位幕僚人員,現在開始第三次籌備會議,請宣讀上次會議結論。
籌備委員有七位委員贊成可以換人,尊重多數決,今天會議到此結束。
以舉手方式表決。
在籌備會階段,原來的議題整理組人員對相關的事務已非常熟悉,不宜中途替換,因為人員就是延續下去。
議題整理組的人員在大會上尚有其他的行政工作,我們希望他們也能幫忙將大會的結論整理清楚。到大會時的工作人員,有四個小組,他們的職務一直在進行,大會主席若有交代議事組的相關事務,其他的小組是無法分擔該小組的工作的。
籌備會議到一定程度後就要交給大會,幕僚小組就變成工作小組,我是怕議事組到大會時,尚須負擔行政的工作,無法參與討論。
為了議事行政有效率起見,還是用組長、副組長的名稱,至於是否可以當出席代表,不知道各位的高見如何。
因為幕僚要保持中立,所以不宜。
我會向院長報告,院長對司法改革的熱誠是非常的高昂,相信院長自有定奪。
我們一定會朝這方面去做。
我想前二次司法改革會議未成功的原因是最後會議結論僅是交由有關單位研究,未確實落實所致。
也可以直接傳送到司法院的網站。
還有無其他意見?
對第一項議題無其他意見者,通過。第二項為落實人民訴訟權的保障,以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議題為版本來討論。
為取信於民間,就以民間團體所彙整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議題對照表的版本作為討論議題的對象。請教黃委員民間版的司法院定位,司法院審判機關化,是否指司法院出版的藍皮書中所說甲、乙、丙案?
可以。請在下星期五開會前,提出出席人員名單。
司法院會在公文中載明希望司法改革討論的結果大家共同來完成,公文中敘明希望代表的發言是代表機關的意見。
法務部是否同意由司法院行文法務部、行政院、内政部、人事行政局、警政署、考試院、考選部、銓敘部、監察院等機關,請他們推出代表人選。
人選如何產生,請各位表示意見。
應包含在内。討論事項五是討論籌備會成員提出的會議議題,今天律師全聯會及社會賢達已將各方所提議題彙整出一份對照表,可否以此作為討論。
可否由社會賢達送一個名額給法務部?如果還是不行,就由司法院名額中送給法務部一個名額,則司法院二十三人(含法官及法官協會)、法務部十七人(含調查局)、行政院二人、内政部一人,人事行政局一人、警政署一人、考試院一人、考選部及銓敘部各一人、監察院二人、律師二十人、學者十五人、社會賢達十五人、民意代表九人、加上主席一人、副主席四人、籌備委員十二人,共一百二十六人。
社會賢達是否要這麼多的人?因為學者、律師都是社會賢達人士。
原來行政院二人,内政部一人,人事行政局一人,警政署、考試院、銓敘部、考選部各一人,監察院二人,民意代表九人,審檢辯學各二十名,為公平起見,是否請檢、辯、學各送司法院一人,這樣司法院只損失一人。司法院代表二十三人(含法官及法官協會),法務部代表十七名(含調查局)
實在很難再詳細去細分。
可否由社會賢達或學者或非官方中提供一個名額給法務部。
調查局是法務部所屬的機關,可由法務部名額中撥給。
大家對於出席人員比例方面,司法院二十四人(含法官、法官協會)、法務部十六人(包括檢察官)、行政院二人、内政部一人,人事行政局一人、警政署一人、考試院一人、考選部一人、銓敘部一人、監察院二人、律師界二十人、學界十五名、社會賢達十五人,另外國大代表三人及立法委員六人已從官方代表中剔除,所以名額就在司法院加六人,法務部加三人。
大會總統致詞時,也會邀請貴賓參加,與會人員如果有一百二十位,扣除主席、副主席,籌備委員合計十七位。
如以一百二十位來算,民意代表要排除在一百人之内,出席人員總計一百二十六位。
請問執行秘書,國際會議廳最多可以容納多少人?
以籌備會名義函請立委及國代出席,大家有無意見?
大法官部分我們今天不討論,現在就用一百人裡面官方及非官方的結構來談,民意代表是否分開列出?大家是否有意見,無論是甲或乙案,等一下再來看民意代表要有幾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