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我所知,上次會議即因有刑事參審條例之問題,於提出前,大法官認有違憲之疑慮。其認為法官為終身職,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對於外行的法官,非終身職者,如亦可參與審判,其參與與法官的獨立審判將有所違背,所以司法院不敢將此部分提出,因一提出,大法官即認為是違憲。當時討論是「超憲法」的,是朝著參審制度在進行,但是後來此部分即停擺,未再繼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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