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申請科發基金的補助款,扣掉科法所明年的補助款後,還有249萬。
招標案要寫的專案需求是重點,而專案需求,因為當初科會辦跟我提到Open Data這一個議題,看起來是滿明確的。
請問到時候招標出去,而深入研討的議題需提交法制架構,目前我們的議題就只有「資料跨域」的部分嗎?因為招標寫的需求,到時候我們期中報告,要檢視有沒有做到,我比較外行一點,目前這樣寫夠具體嗎?
這樣的問題,有沒有辦法稍微再更具體描述?
這個委託案的部分,我遇到一個問題,因為大洲那時有跟我講說Open Data的部分,這個部分我也跟處長討論過,這一個部分研究出來也是後續很多困難要突破。
我們面臨一個問題:這個議題要不要研究?
另外跟政委報告一下,也就是個資去識別化的部分,因為我也有蒐集到我國目前是用ISO29100的認證來處理,現在很多業界的先進(例如美國商會)認為,因為受制於個資法,沒有辦法取得數據分析,這一個部分我們除了用ISO29100來處理,是否還有其他的部分可突破?
對,我那一天也想到專責機關出來之後,是不是就能解決問題?
個資去識別化這一件事,還有沒有更精進的做法?
未來如果有國家級的個資保護機構,當然也可更完善的來處理這一個問題,所以現階段,因為涉及美國商會一直講的大數據分析的需求,我想請示要不要納入這個計畫研究個資去識別化?
瞭解。
跟政委報告,後續會跟資管處充分合作,然後由我們這邊來處理,都沒有問題。
接下來是Open Data要不要留?這一個部分要不要納入?
政委有講三個法律的描述關係,是不是可以描述出來?
我贊成參事所講的,如果沒講清楚,到時候招標會有爭議,像政府資料跨「域」運用,政府跟政府間……
我們在教育部的時候,教育部跟勞動部的跨部會資料運用的例子中,勞動部跟教育部講為了媒介一些學生畢業之後的工作,而來要這些畢業學生的資料,教育部就判斷勞動部來要資料是否符合組織法的目的,並依規定提供資料。這有什麼需要研究的議題呢?
以後如果有專責機構,就可以處理這一個問題了。
沒有錯,我的意思是,政府資料跨域運用法制研析這個ok,我有跟同事說這個題目沒問題。
現在我們遇到的是有什麼問題要研究,沒有說清楚的話,我是擔心……
有些投標廠商會來問招標案的內容,我們自己講不清楚,也不是很好,所以是不是可以釐清跨域運用的法制研析中,跨域運用是否包括跨國境、跨部會?
我還是想不出問題。公部門跟私部門之間,會有跨部門的法制問題?
這也有相關的法制研析。
我覺得具體多了。
這裡很明顯,一個是政府對民間,另外一個是政府機關之間。
那個已經有了。
DPA我跟政委報告過了。
不只錢出去了,委託案架構也報告過了。
我們那一天在立法院審《前瞻條例》的時候,也有委員講到,只是沒有衍生提問,他說特別預算編列本來就是行政權。
所以將來是要制定一個法律?
好,就按照剛剛討論的部分。剛剛這樣有結論嗎?
我們比較外行,跟盈志確認之後,就讓政委看一下。
請問一下,從你們的專業來看,要多少錢?
我目前處理所有的招標案,頂多是90萬,我也擔心90萬會不會做不起來。
那就合併在一起吧!
我建議不要分兩個,就是180萬左右?也不要再分。
跟政委報告,這案我們就公開招標。
程序上是有些許差異。
法規通常是自己上網找……
我們還有249萬可以運用。
我們也是雙主持人,潘處長跟我。
另外一個角度是投標的資格如果更嚴格,就會比較少人來投標。
那就150萬。
如果真的需要開演算法的標案,也還有90萬。
一定會再議價,或許僅到130萬、140萬。
我希望這一筆錢能夠充分運用。
如果還有比較小的案子,可以再處理。
處長這個就拜託你們了,因為這個比較專業,我問同仁是否聽得懂,他們好像很為難。
我們先跟各位長官報告一下,8月17日會議的整個流程及步驟。
我們的簡報有分共享跟非共享,我們跟同仁討論很久,事實上這一個檢視原則並不是要管理共享經濟,而是希望透過一個檢視原則去鬆綁規定,來符合共享經濟的需求,這個是我們的前提。
現在是共享跟非共享之間,如果把它定義下去,很多部分會是模糊的,比如我最近處理臺大老師的一個案子,學校買了很多器材,使用率不高,臺大就透過一個設備共享平台然後去作資源的利用,這個感覺上等於讓資源更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