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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跟各位長官報告一下,8月17日會議的整個流程及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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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個案子我們想擬具共享經濟的法規調適原則,我們看到歐盟有共享經濟議程,所以我們就參考那個議程,裡面有訂一些判斷的參考,所以我們在「vTaiwan」上面討論時,就擬了五項議題作意見徵集,並彙整蒐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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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五個題目,第一個是有關於共享經濟的定義,在徵詢事項的部分,我們擬了四項的定義,透過平台、由私人提供商品或服務、供臨時使用,還有這一個服務的提供是非職業者,而且偶一為之。針對平台的部分大家沒有意見。針對私人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部分,回應的人希望「增加使用者沒有所有權,而以服務為購買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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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意見是共享經濟最基礎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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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提供的商品要限於非一次性消費性的商品,否則就是買賣,這個部分其實我們原本認為如果要限於非一次性、消費性商品的話,好像沒有辦法納到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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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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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後來想說那應該是服務,比如私廚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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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服務。它是一次性,但算是服務,並不算商品,所以意思是不是商品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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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性」難以定義就是了,所以我覺得這裡聚焦在非一次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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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是一次性跟消費性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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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簡報有分共享跟非共享,我們跟同仁討論很久,事實上這一個檢視原則並不是要管理共享經濟,而是希望透過一個檢視原則去鬆綁規定,來符合共享經濟的需求,這個是我們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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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共享跟非共享之間,如果把它定義下去,很多部分會是模糊的,比如我最近處理臺大老師的一個案子,學校買了很多器材,使用率不高,臺大就透過一個設備共享平台然後去作資源的利用,這個感覺上等於讓資源更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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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又回到基本的問題,如果這個老師是買很多機器給大家使用,模糊的地帶是要如何去定義共享這一個概念,其實大家可以想像,這個還是有影響到,如果不是共享,邏輯上是不用針對這一些行為來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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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一般租賃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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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我們很傷腦筋的部分,科長講是細節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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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沒有租賃日拋隱形眼鏡,所以可能不是「消費」,是「消耗」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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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商品跟服務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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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是有形,服務是無形的,可以區別,但如何區分什麼是共享,假設我們認為Ubike是共享,像如何跟腳踏車租賃,好比墾丁有很多腳踏車租賃,有沒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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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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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政委報告,日本共享經濟,由民間協會在認證,然後對民眾有一些信賴的保障,我問這個協會有沒有針對共享的定義?他們說沒有,但他們提到辦奧運有一些供需的問題,只要透過平台做資源更有效利用,這個就是共享,那就是參事剛剛講的Obike,全部都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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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民宿業者都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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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這一塊如果要討論的話,可能會有很大的爭議,之前有記者在問,用共享之名,而行不公平競爭之實,因為很多人在講這一句話,那什麼是共享。我們去查很多書籍,都是描述性,沒有定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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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為什麼歐盟要另外發明「協作經濟」這個字,因為「共享」這一個詞已經意義過載了,任何人說是什麼就是什麼,已經喪失描述的意義,這個跟「大數據」、「雲端」是一樣的狀態,說雲端就是雲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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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靠這個來對內有一個檢視原則,我覺得很好,畢竟公務體系看到原則,不管外面怎麼講,我們裡面有一個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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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個原則要用來對外,或者是改變媒體,不用想,沒有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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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們列了國內外很多案例類型,像時間、技術共享的例子,我們就是要判斷是不是共享,那一條線很難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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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討論完之後,如果沒有什麼太大的歧見,可以用描述性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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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就是不是規管性,不是搶了這一個的定義權,也不是「號稱共享經濟而不符定義,要行政處分」,沒有這一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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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變成一個概念,比如OBIKE在諮詢會議也會來,他們可能會提到涉及一些停車位的問題,我們如果說不是共享經濟,好像也有點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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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會告訴民間業者說你們的資料不是開放資料一樣,我們的意思是政府的開放資料,也就是往內管,意思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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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威,我們這次有分兩階段的徵集,這個部分是第一階段的徵集,政委有協助我們尋找利害關係人,有一些意見在這裡,因為我們當時簡報上去有幾個議題,包含定義跟各方面,意見徵集資料在這裡,再幫我們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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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共享經濟範圍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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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插個話,我想要詢問一下,這個意見跟主持沒有關係,這個是不是跟所有權有關的討論?這個像要討論到我們現在人類世界如何看待所有權、使用權及這個東西,也就是不一樣了,還有信任,因為這個東西不一樣了,所以我們還是會冒出這一個東西,這個要講一點形而上。我們覺得要在這一個層次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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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威講得沒有錯,歐盟好像沒有著重所有權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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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共享就是不去更動所有權,如果有所有權移轉的話,那就是買賣了,它的概念其實就是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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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權的臨時讓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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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Airbnb,好比我是二房東租了一棟房子,我也會做Airbnb的共享,應該是講說所有權好像不是核心,因為我當初看一些文獻,也就是在使用權的部分,能夠發揮它最大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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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大家講共享經濟,好比有一個使命的話,目標應該是讓資源可以有效利用,目標也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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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只是在過程當中,像成功的例子,或者是大家比較肯定的案子,像那一天日本協會舉例,有一個小村落,那邊的住房很少,又很吸引人,所以很多住家給背包客使用,東京奧運也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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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更有效利用,前提原因是什麼?有人說更有效率,有人認為是資源不夠的有效利用,但是這個很難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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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常常兩個同時發生,好比我現在是兼差是臨時,但是如果突然間失業了,忽然就變全職了。其實Airbnb也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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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現在是預設保障傳統的型態,因為傳統型態在歷史上經過許多的淬鍊,當然我今天沒有要討論,預設並不是問題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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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們裡面也有討論到,就是公平競爭的問題,其實我們在意見徵集的時候,大部分回來的意見都認為對傳統業者應該要用不同的方式保障,好比去鼓勵他創新,或者是讓他有一段時間知道這個產業的方向可能要朝這邊改變了,讓傳統的業者去做調適,而不是去作一些保護措施來保護這一些傳統業者,這個就涉及到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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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遇到幾個案子,也是傳統業者與新創業者之間的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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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些案子也不是這個情形,像我那一天有說新創業者來找我們,他們說心理師或者是遠距醫療,心理師想要突破空間限制,這跟共享比較不一樣,但也是透過平台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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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心理師對於遠距是贊成的,只是主管機關可能一時之間無法處理管理的技術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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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定義為汽車租賃業者,所以今天就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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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周小姐來申請參加線上諮詢會議,她在Uber服務,她說可以理解。在共享經濟的部分,他們這一些民間業者在籌備一個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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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講Uber,我沒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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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字的部分,有準入限制的,當然這一些會攫取媒體的焦點,這一些黑字本來沒有在管,共享經濟出現是更有效媒合的方式,爭議沒有那麼大,我們這一次要解決是通盤解決,並不是就這一件事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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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像上次政委提到寵物的部分,我不知道有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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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都會有一些問題,像餐廳的清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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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態共享經濟之下的管理面或許是鬆綁,但還是有一定的管理,像Airbnb也要有基本的管理,你剛剛講廚師,也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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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個限於傳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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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會,我只是閒著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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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範圍的部分,我們諮詢事項有提到共享經濟是不是不包括金錢跟貨幣的借貸,回應的部分,有人提到範圍不應該把它做一些限制,也就是把共享經濟當作是營運的方式或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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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議題的部分,像P2P的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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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錢是商品或者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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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個不知道怎麼切。這個有人有意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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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意思就錢莊擁有權,借給你就是使用權(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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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董幣借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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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錢幣表彰的是他的面額,我的那張一千元跟你的那張一千元沒有差別,除非是一個特別珍貴的版本,否則這張一千元本身沒有任何特定所有權的意義,也就是通用貨幣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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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樣定義跟範圍的部分,可能很難去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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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金錢貨幣,而是這一個檢視原則只對服務跟商品去做,金錢的部分我們暫時還沒有研究到那麼透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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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不定有人發明出金錢的共享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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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就是比特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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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一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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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有兩種比特幣了,可以起一個研究案(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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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我們也想要,等央行同意(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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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擔心大家一直在討論定義跟範圍,那其實是最不重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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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我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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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也不見得需要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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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有准入限制的營業項目的時候,好比是公共運輸業者才有意義,沒有ˊ准入限制比如說賣衛生紙就沒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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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帶過就好,下一頁不是定義,因此定義的部分,除非在場的人很想講,不然就初步回應這一個回應意見,因為定義真的可以吵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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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們就採取你剛剛講的態度,我們碰到這一些商品的服務提出一些檢視原則,不表示這邊沒有列就不是共享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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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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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畫線,但是我們在面對這一種新型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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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嘗試整理出一些原則,不表示沒有提到的就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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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討論的議題是針對服務提供者要負擔的一些責任,我們徵詢的事項包括三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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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是如果現行法必須要經過核准或者是許可,我們會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去訂偶一為之的認定方式。什麼情況下是偶一為之,然後有一些條件,你要符合那一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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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個必須要負擔個資保護、繳稅及消費者保護,這個是最基本的責任,也要提供正確的資料給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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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的意見大部分都沒有針對問題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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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挑戰你的預設(笑),就是政府還要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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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意見就是政府不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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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偶一為之」的概念是以此為業的話——當時跟先進討論——就是買一台車來開,這個也算是共享經濟,才會有這一個想法,社群朋友認為幹麻管那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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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概念是可以解決一次性定義的不足,常業這一件事不是沒有法律上的定義的,是從事持續性、經常性的經濟活動,所以地主賣一次土地不是,但是經常炒作土地那就是,因為是持續性的經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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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中偶一為之是必須要有的,像公務員說不定將來開放兼差,一大堆同仁都有律師、醫師資格,可不可以共享?假設可以好了,我們先不要管職業倫理的框框,醫事司的司長可不可以下班就看兩個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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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偶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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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跟台大醫院急診部的專任醫師是做不一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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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法律,我只是想說那個定義滿重要的,特別會使用這樣服務的人,生活可能有四種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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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有人同時畫漫畫、開Uber、出租房屋(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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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是不是會覺得他們的生活型態不太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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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共享經濟要開發的範圍嗎?人不要被定義在某一個行業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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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以此為業的人跳出來說我的規範條件比較高,我是以此為業,所以政府課我的標準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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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偶一為之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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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沒有規劃,設想中該有的法律責任並不會變少,我們對外配或陸配是說「身分從嚴,生活從寬」,這個搞不好反過來,也就是進入核准是有彈性的,允許偶一為之,但是只要當醫師,你跟常業醫師所負的法律責任一模一樣,不能講說是偶一為之,所以不需要善盡醫療責任,但比如要執行律師或醫師業務,仍要有律師執照及醫師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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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Airbnb的話,要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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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間,消防要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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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樹屋呢?或者是冰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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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沒有這個問題(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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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司馬庫斯就是這樣子,整個地方提供遊客住宿跟吃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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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叫做業餘,並不是以此為業,不要裝成是以此為業,明明是沙發給你躺,不要覺得是旅館,反過來也是一樣,明明是連鎖旅館,不要裝成這十幾家都是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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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正確標示這一件事還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每一個行業當然對於准入有兩級的限制,也許行業不是高度規管行業,也許有的即將放寬,有的變成是混同,我們這邊的檢視原則是如果有分兩級,這兩級要明確標示,並不要混在一起,如果沒有混在一起的話,也一樣,沒有什麼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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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比認為律師不能兼任,會有利益衝突,那就不能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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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沒有業餘,或者是有業餘沒有什麼東西,或者是這個東西全部丟掉,我覺得就是要做出這樣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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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剛剛政委講的:一個是基本上對這一個職業的定性是不允許兼任;一種是允許兼任,但是要擔負一定法律的責任;第三級是根本沒有什麼,就是一般的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誰都可以作業,誰都不會被定在那個行業裡面,可以兼差跟專職都可以,在法律上完全沒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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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看偶一為之跟經常為之,那時的區分就是從職業劃分,也是政委指導,我們就把它改成職業跟非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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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職業的部分,我們當時的定義是依規定有一個准入門檻,必須要許可、核准或者是相關的執照才可以從事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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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職業來講的話,需要依照現行法規來辦理,醫師、律師沒有辦法超脫現在的規範,並不能說偶一為之,而不去負擔相關醫師或者是律師該負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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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先不要用醫師跟律師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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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上這個是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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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確實在法律界裡面,律師和paralegal的區別,不需要檢視原則,也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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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用Airb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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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是開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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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或者是你是民宿,或者是沙發借我住的,這個是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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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旅館跟一般的Airb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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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旅館之後,每一天都可以開了,即使你只有夏天開,但是執照是全年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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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民宿原本的想像,是把自己的家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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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aiwan那時討論Airbnb的時候,有提到Airbnb是臺灣民宿的一種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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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的想法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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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裡面沒有偶一為之,而是全年,所以以現在檢視原則,仍然是一個職業。除非我們把天數再加以放寬,或者是認為全臺灣都是觀光地區,這樣才會符合你剛剛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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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有些國家是房東有沒有住在裡面,還有每個月有幾天,當然這邊也寫說「事業主管機關針對偶一為之來訂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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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能租九十天,或者必須是你主要的住所才可以,有一些國家是這樣規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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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是每年九十天,阿姆斯特丹是每年六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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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社群或者是業者,假設我們抄其他國家的法律,直接九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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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的徵集是2/3都同意這一個做法,之前的pol.is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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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觀光局的定義,是用間數跟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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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所以如果我們要合法化Airbnb,我們勢必要改民宿管理辦法,或者是修正一套新的東西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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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個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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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插一下話,部會的部分就邀請交通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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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跟政府想要推什麼產業也有關係,假設我們覺得臺灣的連鎖旅館業是臺灣的優勢,我們就做這個,像我們搞地方的創設,就往這一個地方走,這個跟政府的方向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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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立場,以創新實驗條例為例,是要讓創新有辦法發生,但發生的時候,我們是陪著,也就是一起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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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創新過了六十天,整個臺灣發現這個是壞主意,我們也要做法規調適來禁止——重點是一開始有不違法、可以創新的可能性,這個就是我基本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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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想說這一個簡報到時候會由哪一位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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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議程,國發會報告十五分鐘之後,會有意見徵集的綜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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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在講(資料)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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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憲向鄭國威說明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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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slide要放上去,但是不能只說回應意見,要說初步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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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想說要如何順這個討論,大家講然後再講綜合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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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唸也沒有什麼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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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free sty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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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把簡報放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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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有電子檔就可以寄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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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份就針對議題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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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個是偶一為之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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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平台的部分,一個是基本責任、一個是營運責任,所以在下一頁是針對必須要承擔營運責任的一些條件,基本責任的部分是資安、個資保護及繳稅。營運責任的部分是消費者保護,提供申訴機制,確保資訊正確性及合法性,還要提供相互評鑑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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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一個回應的意見,一個是建議增設一個條款,平台收到一部分的資金必須要有一定的比例放在一個專戶裡面;另外一個建議是偶一為之的舉證責任由平台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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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什麼情況必須要負擔營運責任?在上面意見徵集的時候,我們有設定三個條件:平台決定主要契約條款、對每一筆交易都有收佣金、這一個事業必須要經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及許可;符合這三個條件的話,除了基本責任外,也同時要負營運責任,針對這一個條件是沒有任何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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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2-1第1項比較像是消保嗎?有點像「亞歷山大條款」,也就是要信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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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平台應承擔營運責任,我覺得這個確實是可以參考,但如果單純中介這個就沒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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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是舉證責任,我覺得還滿有道理的。平台本來就會知道它的使用率,機關明定是九十天,平台就要說沒有做九十一天,這個是沒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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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參與共享經濟的基本責任,我們列了幾個,繳稅也列上去。而繳稅很有爭議,像現在是用家用(當民宿),所謂的基本責任就跟旅館不同,消防標準也是,要依旅館業或是家庭的消防標準?如果會燒死人的話,為何民宿標準是比旅館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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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旅館,當然不要假裝是旅館,也許符合一個較低的標準;或者你的意思是消防不可退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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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這樣寫是不可退讓,我的意思是並沒有要拉到職業水準,業餘就是業餘,業餘這邊的基本水準有些可以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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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等同於基本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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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還是會問到底依照哪一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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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先釐清一些基本問題,第三題跟第四題,像共享經濟服務提供者,如是職業跟偶一為之做區分之後,是要求在責任上也作區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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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我們看是必須要負消保責任、個資責任、安全責任及繳稅責任等,看起來專業跟業餘基本上都有相似的責任,到時是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切分這兩類的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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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我們在檢視裡面會有一個check 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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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資安要訂定法律標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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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沒辦法,因為共享經濟涉及到各行各業,不然第二條路禁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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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觀光局去訂定旅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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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了這個,未來有很多要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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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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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的「呼叫小黃」跟開一個收錢的平台,基本上也不同,可能要課不同程度的責任,也就是法律上的注意義務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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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好問題,「呼叫小黃」不敢收錢,不然變成他就要負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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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現行個資法所規範的責任,主管機關依第27條要針對主管業別來訂個資管理規範,因此在訂定盤整的時候,就必須要在個資責任上,區分共享經濟類跟專業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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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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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廚有大廚的資格,食物共享是一天兩桌或之類的,就可以說資格不需要跟大廚那麼高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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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的意思是框架,也就是法規的模板,我們希望主管機關在立管理辦法的時候,至少要注意這一些點;至於要追加,好比像辦桌,每一天兩桌,一個桌子不能超過一百個人,那個是他們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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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責任端的部分,可能很多責任都有不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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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有一些沒有差別,比如食品衛生沒有差別,吃下去就要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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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基本上不能有差別,有一些是要做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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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沒有問題,消費者保護法對於業餘的部分,可能又要有一個專章,按照這一個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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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參事講得沒有錯,也就是有它的難度,如果難度不處理的話,就全部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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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禁就都是黑市,我們都不知道,黑市一定是壞事(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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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很難跟全職的執業者交代,所以大概只能從這裡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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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次的討論,就是降低各主管機關討論相關辦法的作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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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怎麼樣去促進公平競爭的問題,我們徵詢的事項就只有一個,就是如果經營的事業依照現行法,是須經主管機關核准的事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依照不同的業態訂定營運時間或者是就營運地點作一些規範,他們就必須要符合這一些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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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一個部分的回應是最多的,我們整理成三項,大部分回應的人覺得不應該對傳統業者有過多的保護,應該讓傳統業者知道要升級轉型,政府應該要透過輔導的方式作轉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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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不要管,只要維護一個底限就好了,不要管這一些創新的東西,除非有什麼惡意收購或者是市場失靈的問題,政府不應該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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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消保、個資這個是基本的東西,並不能說我們不介入;除此之外,我全部都同意,我可以唸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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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透明是基本的,就像觀光旅館收費比較高,可是法令要求也比民宿高,因此民宿不能裝成旅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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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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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傳統產業也不用一定要升級轉型,反而可以說是職業的,你要享受更好的服務或更高的品質保障,就是去旅館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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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不公平競爭,這個大家有一點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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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就說是業餘的,兩者才有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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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Uber處理完了,大家有一定共識。當年是全部混在一起,現在我看這一些回應意見,也沒有人反對這個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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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的部分,等討論完之後,就初擬一些原則,會再跟唐政委及主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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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們的基本態度這個是節省其他主管機關立這一類辦法的協助工具,但是不表示要照單全收,也不表示裡面沒有列的就不是共享經濟,這兩個要講清楚,其他都沒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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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這麼忙的情況下,要他重新擬一個參考原則,是有困難的,所以這樣做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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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角色他們要問的問題都會差不多,不管今天是不是共享,我用這個服務能不能安心?我如果遇到權益受損是不是可以獲得保障?傳統業者會想說是不是公平競爭?我覺得這個比較像是問題意識,所有的議題都在問,政府說要改一大堆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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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一大堆法是必然的,這個檢視清單裡面要列出一些基本考量,我們的態度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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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一堆法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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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威兄講得沒有錯,以後在思考這一個問題,從不同的角度來看,就可以理解跟考量如何處理,如果主管部會的話,他們可能會結合各方的角度來看這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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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回應者,都是比較偏開放,但是我覺得我們應該儘量把這個問題意識抓出來,也就是要負擔什麼責任?又或者問如果這樣的話會怎麼樣?這個是比較沒有邏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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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調適的方向就要朝這個方向來調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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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法規調適的時候,先就要談這個能不能兼差做,如果可以,消費者那一面,就會檢視兼差的商品或服務是否基本上是安全的?另外就是對於專職做的,有沒有區隔,會不會形成不公平競爭?也就是從這三個層面去檢視調適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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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的意思就是你所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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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主要利害關係人的價值優先,誰是利害關係人,他們在意的價值觀是什麼,我們都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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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想的是,這樣整體效率有沒有提高?又或者是這個共享是不是創造社會更多的價值又或者是減少浪費,也就是問完之後就回到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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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發展一陣子,大家就會觀察到這是不是一件好事,如果不是的話,主管機關也才有方式來說我們這邊有底限,並不是說都沒有,就是黑市,不然就會不知道使用率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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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一個中國大陸關於共享的新聞報導,門關起來,然後裡面有太空艙,要睡就去那邊睡,新聞一出來就全部禁止,因為說都沒有消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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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討論這個只是對於部會建議的檢視,我們不會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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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拜託您了,我們希望弄一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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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需要什麼資料的話,就直接跟我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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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好啦!我只是串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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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威對這一個議題已經關心很久了,不會只是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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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的部會除了剛剛參事提到的外,還有沒有其他要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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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建議交通部先來就好了,因為晚上的時間,有相關議題才邀請他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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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不來的原因是我們這邊議題沒有提消保?有啊!這個是營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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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這樣的話,賦稅署、法務部都要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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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三個,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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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們是在想說,擬檢視原則之後再跟部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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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你們跟法務部、賦稅署跟消保還沒有討論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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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時候報院的時候一定要跟院討論,所以我們想說按照那一天的結論,交通部要來,因為現在很多講共享,都會講到Airbnb,政委上次開會的時候,也有跟他們打過招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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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自己可以處理嗎?如果可以的話,你不call別的部會我可以同意;如果擋不住的話,我建議要找該部會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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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rbnb是觀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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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也邀請好了,這個我再跟參事跟德源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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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觀光局擋得住,我沒有堅持要邀,但如果表示擋不住,我們就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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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