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又回到基本的問題,如果這個老師是買很多機器給大家使用,模糊的地帶是要如何去定義共享這一個概念,其實大家可以想像,這個還是有影響到,如果不是共享,邏輯上是不用針對這一些行為來檢視。
這個是我們很傷腦筋的部分,科長講是細節的部分。
所以商品跟服務的部分……
沒有差別。
跟政委報告,日本共享經濟,由民間協會在認證,然後對民眾有一些信賴的保障,我問這個協會有沒有針對共享的定義?他們說沒有,但他們提到辦奧運有一些供需的問題,只要透過平台做資源更有效利用,這個就是共享,那就是參事剛剛講的Obike,全部都算。
不好意思,這一塊如果要討論的話,可能會有很大的爭議,之前有記者在問,用共享之名,而行不公平競爭之實,因為很多人在講這一句話,那什麼是共享。我們去查很多書籍,都是描述性,沒有定義的。
其實我們列了國內外很多案例類型,像時間、技術共享的例子,我們就是要判斷是不是共享,那一條線很難畫。
社群討論完之後,如果沒有什麼太大的歧見,可以用描述性來處理。
會變成一個概念,比如OBIKE在諮詢會議也會來,他們可能會提到涉及一些停車位的問題,我們如果說不是共享經濟,好像也有點怪怪的。
國威,我們這次有分兩階段的徵集,這個部分是第一階段的徵集,政委有協助我們尋找利害關係人,有一些意見在這裡,因為我們當時簡報上去有幾個議題,包含定義跟各方面,意見徵集資料在這裡,再幫我們看一下。
國威講得沒有錯,歐盟好像沒有著重所有權的部分。
像Airbnb,好比我是二房東租了一棟房子,我也會做Airbnb的共享,應該是講說所有權好像不是核心,因為我當初看一些文獻,也就是在使用權的部分,能夠發揮它最大的效用。
對。只是在過程當中,像成功的例子,或者是大家比較肯定的案子,像那一天日本協會舉例,有一個小村落,那邊的住房很少,又很吸引人,所以很多住家給背包客使用,東京奧運也是這樣。
資源更有效利用,前提原因是什麼?有人說更有效率,有人認為是資源不夠的有效利用,但是這個很難切。
我目前遇到幾個案子,也是傳統業者與新創業者之間的衡平。
但是有些案子也不是這個情形,像我那一天有說新創業者來找我們,他們說心理師或者是遠距醫療,心理師想要突破空間限制,這跟共享比較不一樣,但也是透過平台來處理。
傳統心理師對於遠距是贊成的,只是主管機關可能一時之間無法處理管理的技術面。
有一位周小姐來申請參加線上諮詢會議,她在Uber服務,她說可以理解。在共享經濟的部分,他們這一些民間業者在籌備一個協會。
當然,像上次政委提到寵物的部分,我不知道有法規。
新型態共享經濟之下的管理面或許是鬆綁,但還是有一定的管理,像Airbnb也要有基本的管理,你剛剛講廚師,也是一樣。
所以這個限於傳統業?
這個議題的部分,像P2P的業者。
所以這個不知道怎麼切。這個有人有意見嗎?
所以這樣定義跟範圍的部分,可能很難去切割。
我們要一起研究。
真的,我們也想要,等央行同意(笑)。
贊成。
好。
當初「偶一為之」的概念是以此為業的話——當時跟先進討論——就是買一台車來開,這個也算是共享經濟,才會有這一個想法,社群朋友認為幹麻管那麼多。
這些以此為業的人跳出來說我的規範條件比較高,我是以此為業,所以政府課我的標準比較高。
如果偶一為之的話……
感覺上這個是理所當然。
vTaiwan那時討論Airbnb的時候,有提到Airbnb是臺灣民宿的一種變形。
我覺得這個很難。
我先插一下話,部會的部分就邀請交通部出席。
我們把簡報放上去。
另外一份就針對議題的回應?
這個沒辦法,因為共享經濟涉及到各行各業,不然第二條路禁止而已。
對的。
這個是好問題,「呼叫小黃」不敢收錢,不然變成他就要負責任了。
大廚有大廚的資格,食物共享是一天兩桌或之類的,就可以說資格不需要跟大廚那麼高一樣。
處理責任端的部分,可能很多責任都有不同的區別。
有些基本上不能有差別,有一些是要做差別。
確實參事講得沒有錯,也就是有它的難度,如果難度不處理的話,就全部禁止。
但是很難跟全職的執業者交代,所以大概只能從這裡切。
對。
不能不公平競爭,這個大家有一點共識。
後續的部分,等討論完之後,就初擬一些原則,會再跟唐政委及主委報告。
主管機關這麼忙的情況下,要他重新擬一個參考原則,是有困難的,所以這樣做是對的。
改一堆法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