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到了,我們一向準時開始。

  • 先預祝大家新年快樂,sli.do已經有人po了,今天的sli.do是208,有空請連上去,議題的投票也會在這個平台上進行。

  • 這次國發會有提五個案子讓各位PO進行投票,上個月以來我們有看到很不錯的現象,像「修改『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第1項後段『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之規定。改為休假,得以時計。」案,在沒有召開協作會議的情況下,銓敘部就點頭了,公告好像前天已經結束了,似乎也沒有看到排山倒海的反對意見,所以基本上包括提案人在內,應該都是贊成這樣處理,這一件事應該就是這樣子。

  • 因此「Join」平台多少還是有一點用處:大家請假接下來都會比較有彈性。

  • 這一個月開始,和我們在共識營說的一樣,我們希望主辦機關開始慢慢能夠自行辦理協作會議的行政工作。我們有一些check list、SOP,今天投票會選出兩案,大家覺得ok的話,我們會請最高票的那一案,理論上有最多的協助資源可以運用,包含會前會、會議籌備工作的部分,以前完全是由PDIS會前會再call主辦部會過來,我們接下來會說要做哪一些事,交由主辦機關來做。

  • 如果需要補位的話,直接PO chat或者是直接聯絡都可以。希望主辦的程序,能慢慢讓各部會有機會做主辦,我們會循序漸進,大家不用太擔心。

  • 中間因為有過年假期的關係,投票的結果會在3月最後兩週來做協作會議,讓大家有充足的時間準備。例如像有些文獻研討,就有比較多的時間可以做。

  • 當然跟其他的協作會議一樣,如果需要更多的一點時間或者是需要更少一點時間,或像人事行政總處放假的案子是不要開協作會議,都可以在得獎之後跟大家一起討論。

  • 另外一件事,因為我們第一場的協作會議是在3月17日召開,我們即將屆滿一年,所以為了能夠讓大家比較瞭解各位PO辛苦工作的成果,這個也是我記得大概是之前月會有提出來的想法,我們很同意,預定在3月會舉行一個記者會,就是專門講說協作會議、聯絡人制度一年以來做了哪一些事,所以各位最近有接到致翔的表格,好比像除了每個月回報之外,有什麼相關的發展?不一定要跟這個案子百分之百扣合,但希望記者可以知道的,這個部分麻煩在過年前回覆給我們。

  • 我們在開記者會的時候,可以給各家的媒體,不一定是政治線的記者,有可能是財經線、衛福線等,希望可以提供政治線的記者來當作政府有回應這一件事並回覆給我們,地方的案子也一樣,可以轉給地方線的記者。

  • 我們現在的想法是找兩至三個案例說明重點,讓大家更瞭解這個程序。目前手上資料比較多的,是月會或者是季會有簡報過的,像財政部的報稅軟體案、恆春醫療資源案,這些都是很適合的案例,但是當然也還有一至兩個空位。

  • 所以如果有任何大家覺得有一些可以拿來當亮點的議題,能夠透過這個記者會讓大家知道,也歡迎主動提出,會後致翔會併同今天的會議紀錄發文。

  • 國發會有一個臨時動議,致翔有寄給大家。今天投票時,會看到一個未成案的議題,這並不是突然推翻之前的決議,而是試試看,每個月挑一個未成案的議題放到平台來,大家是不是可以看這一件事即使沒有成案也值得協作,如果大家覺得很適合就投給它,如果不適合就不要投給它。

  • 國發會是希望這個未來會變成類似制度的東西,所以我想在動議裡面把這樣的東西提出來,讓大家做具體討論,也許這個主意有還可以修正的部分,我們再來修正,以上是開場。

  • 所以,我想我們就按照議程開始進行今天的會議。

  • 首先進行歷次會議摘要報告,請法務部,司法警察案。

  • 法務部報告,第九案「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我想我已經報告很多次,立法院還是沒有動靜。但是1月份監察院瞬間來一個函,說外面法學界的學者呼籲,關於現行《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的規定,警察跟檢察官及法官間的關係,這個條例因為早於行憲前就已經制定,條例內容有很多不合時宜的,監察院、司法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有聯席會做一個決議,也送到部裡面來,我們大概也看了一些內容。

  • 目前部裡面會針對監察院的文去做處理,可能會併同送立法院再來處理,目前的進度是這樣子。

  • 第二十五項我一併報告,有關於「對酒駕累犯、性侵犯」案,我們展延了兩個月,展延的時間也快到了,感謝相關的部會提供一些後續規劃的情形,但現在教育部、經濟部及金管會還沒有把後續推動的建議送到部裡面來,請這三個單位儘快送過來,我們一一做彙整,以上報告,謝謝。

  • 謝謝監察院林雅鋒委員的關心。

  • 我看了一下報告,主要是框架上的修正,以及獎懲希望改用「建議」的方法,其實跟協作會議初步的想法是非常一致的,請併同回應。下一個。

  • 序號10,經濟部,線上遊戲案。

  • 線上遊戲案後續,工業局在「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已送請行政院消保會大委員會審議,大委員會在3月、5月都會召開,但都還不確定這一案的審查會在3月或者是5月,所以其實在召開大委員會審議結果前,其實我們這邊應該不會有新的進度更新。

  • 後續會有的相關工作是,在審議之後報院,然後會循法規公告的程序,經濟部也會在法規公告期間在新辦理進度的部分,告知所有的提案人、連署人最新的狀況,並請他們在法規公告專區繼續針對修訂的狀況來表示其他的意見。

  • 線上遊戲案的部分希望可以解除列管,經濟部有相關進度的時候,都會主動在月會上報告。

  • 謝謝,當然可以解管,很高興經濟部可以主動聯絡連署人。下一個。

  • 序號十四,請文化部,「金紙與香」案。

  • 文化部簡要報告,這個案子在12月份的月會之後,我們在12月18日把各個部會跟文化部所研議的後續推動規劃放在平台上,也有以email通知所有的連署人及相關人士,截止目前為止,並沒有人提出反對及異議。

  • 有關於提案人訴求的文資審議部分,目前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已經收案了,依照文資審議的期程,最晚要在5月13日完成整個審議的程序。

  • 文化部在這邊建議,考量提案人的訴求已經進入到審議的程序,能不能暫時在會議上解列,後續有相關推動進度時,我們再報告。

  • 至少記者會書面資料,至少已經進入審議的部分放進去。我們就在這個會裡面解管,如果審議結果出來的話,再通知連署人,謝謝。

  • 請衛福部報告,旅外健保案。

  • 有關這個案子是在11月16日成案,我們很快在11月20日就跟提案人瞭解議題訴求,會後提案人也同意我們可以先就健保停保對象調整,接續在12月21日、28日召開兩次協作的會前會,因為要配合提案人的時間,在今年1月5日才召開正式的協作會議。

  • 因為協作會議比較延後,所以沒有辦法在1月16日回應,因此本部已經簽准在3月16日前來做正式的回應。

  • 不過本部已經有研議,預計在春節年後就可以將研議內容上架,以上報告。

  • 那就等回應完成之後在這邊再解管。

  • 接著是農委會,報告寵物友善案。

  • 這個案子我們是在2月2日召開協作會議,當然當天有得到幾個結論,我想提案人不是非常非常滿意,所以我們打算在4月底前會召開「107年度犬貓進入國家森林遊樂區措施之研商會議」,在這個會議當中,我們會請提案人一起參加會議並溝通討論。

  • 謝謝。那次協作會議,我覺得氣氛滿好的,不管提案人或者是出席的專家,目前都是有相當自媒體的能力,所至少他們目前覺得農委會有在認真考慮——氣氛上是到這樣。當然接下來的正式會議,會比較進入具體討論的部分。

  • 我覺得也不一定要一步到位、照單全收。較有共識、開發程度比較高的地方等等,那個確實是有討論的空間,就麻煩農委會。

  • 以上差不多這樣子,我們照例看一下sli.do。

  • 只有一個問題,「請問余祥銓會不會加入PDIS?」其實PDIS確實會接到熱心家長的詢問。

  • 現在我們有一個千篇一律的講法,因為我每個禮拜三早上10點常常到晚上10點在社會創新實驗中心在空總,他們的小孩可以直接來找我。

  • 有些人的小孩真的來了,我們就發現是家長一廂情願,他並沒有這個意思,目前還沒有哪個小孩是真的有動機的。

  • 目前事實上就是這位余先生還沒有來找我們,或許這也是家長比他熱心的狀況。總之我們一切都是以自發為原則。

  • 因為這一件事的啟發,我們確實有在想說實習計畫,之前有跟大家分享過的是請資訊專業的大學生們去做網站檢測跟修復,這個部分是我們叫做「Ray」的計畫,因為這一件事,我們多少也有在想如果年紀比較大的,可能是碩、博士生的部分,我們是不是也有可能,一起做一些數位設計上的實習。

  • 包括大家填得比較辛苦的議題分析表,是不是可以運用這些研究人員的能力來進行精進?我們確實有這樣想,可以運用一些不一定是大學生,因為青發署的專案,並沒有說一定要大學生,也可以碩博士等年紀更大的學生。

  • 這個部分也感謝余先生的父親(余天),讓我們往碩博士實習生的方向想。但是我想還是要本人有意願,不能只有父母有意願。

  • 差不多這樣的說明,進入下一個部分。

  • 接下來是2月份開放政府聯絡人議題的提出,請國發會報告。

  • 各位好,這一期提了五個案子,其中一個是確定未成案,兩個目前還在附議中,另外兩個是已成案,我先作初步說明。

  • 第一案是在談「不再讓虐殺路邊毛孩子的人逍遙法外!台灣應效法先進國家設立『動保警察』」,如果要設立動保警察範圍,應該不是只有毛小孩,而是要有其他的動物要納入,這個部分是關於內政部、農委會。這個案子已經協調過,由這兩個部會來處理。

  • 第二案是「監所管理員及法警的危險加給比照『警察人事管理條例』之標準訂之並調整」,這個是關於法務部,有部分的法警是涉及到司法院,原則上我們目前還是請法務部來作主辦。

  • 第三案是「藥品專利連結之實行日,應訂於『與美國簽訂FTA』或『我國加入CPTPP或類似區域經貿協定』之後」,這個有協調過,但是經貿辦公室、衛福部等還沒有確認主協辦,這個提案者很理性在討論這一件事,因為我們要跟國際做貿易接軌,叫做「國際貿易組織」,但是去年12月29日立法院有通過藥事法的條文,裡面有提到一個「硬性連結」,國際藥廠裡面實際上可以針對國內提出疑義時就有要終止國內學名藥的製造,跟以前軟性連結中間有滿大的差異。

  • 提案者實際上認為並不是反對這一個案子,而是說政府已經規定了,通過「硬性連結」也同意,生效日由行政院訂之,行政院是不是可以善用行政院訂之的日期跟國際做經貿相關的交換,我認為是滿理性的提議與建議。但是因為我們對於協調一直沒有辦法協調到主責機關。

  • 第四案是「開放單身女可以合法實行『人工受孕』及『試管嬰兒』」這個是四千多票。

  • 第五案確定是未成案,時間也已經到期,也就是「在監執行之受刑人或受羈押之犯罪嫌疑人或其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受拘束人應自付健保費,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認為用全民納稅的錢不公平,認為不能到監獄裡面要自付,不應該由國家付健保費,認為這個沒有成案,因此認為這一個案子是可以討論的,因此納入討論。

  • 我想主責機關協調的部分,通常都是投完票之後再來做,因此我想還是先就權責機關,或者是覺得會跟你有關係的機關,先就這幾個案子,不管是你覺得適合進入協作或者是不適合進入協作,先給我們一些說明。

  • 衛福部這次有三個案子,我簡單說明一下,有關於「開放單身女可以合法施行『人工受孕』及『試管嬰兒』」,目前相關立法主要是保障不孕夫妻及治療不孕為目的,而且這個還涉及到倫理、宗教及社會價值的問題、後續修法及民情暨社會期待,而且也較屬單一部會,因此是不是不用列入協作?

  • 另外是藥品專利連結實施,我們有跟經濟部談過,剛剛在國發會的報告裡面也有提到藥事法修正在去年12月底已經三讀通過,今年1月31日總統公布,其中專利連結制度實施由行政院訂定並已進入規劃,而且還有涉及到政府對外談判的策略,是否適合公開?不曉得經濟部有沒有其他的意見?以上是我們表達的部分。

  • 另外,有關於受刑人的部分,一般國際上對於受刑人的健康照護大部分是由國家負擔公費醫療,在還沒有實施健保之前,那時是由國家負擔相關就醫的部分,健保實施以後則才採納入健保之納保範圍。就此提案除需修法以外,也與國際上不一致,本案似也不是大家關注的議題,請優先納入其他案。以上報告。

  • 不曉得剛才被點到的經濟部,或者是其他內政、農委、法務有沒有其他的想法?

  • 經濟部有兩點要補充:

  • 第一,這個案子涉及國際談判,先假設行政院原本推定的生效日期,原本設定跟經貿談判有關,但因為國際經貿談判有許多的談判內容其實不適宜公開資料,也就是說即便現在政府是以經貿談判的考量為原則,跟提案人的假設意思不謀而合,我們不能說是或不是,如果這樣的議題跟民眾溝通或者是大家在討論上,其實會有一點資訊內容的限制,因為其實協作會議在很多資訊事實上、確認上是很重要的基礎,所以我們會覺得這個部分比較不適宜以協作的形式呈現。

  • 第二,其實從民眾的提案、訴求也相對簡單一點,希望生效的條件讓政府掛保證是必須在這一些貿易協定通過之後才成立,基本上相關的爭議並不復雜,也不太有需要很多人可以一起進來討論或者是提供意見的需要,因此我們經濟部會建議本案比較不適合列入協作會議。

  • 兩個理由都很明確,不曉得其他主責部會有沒有意見?

  • 補充報告一下,我們的意見也是很類似,因為專利連結制度當初在討論的過程,也是很高度的國與國關係的議題,如果公開的話,其實對於政府在國際上未來的一些談判或者是諮商,會有相當程度的影響,因此建議不宜公開。

  • 另外,國發會也提到權責機關的部分,因為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其實也不是這個藥事法的主管機關,所以我們建議儘量單純化,縱使要應對提案人的話,回應的權責機關,建議是把「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先把它拿掉,不過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會跟衛福部、經濟部保持密切合作關係,以上報告。

  • 簡單來講,經貿辦是對外。至於對內、向提案人說明的部分,你們認為自己比較像是支援的角色。

  • 主責機關的部分,我們在這邊不作太多的討論,我們先對協作與否來進行探討。

  • 各位夥伴,這麼巧,兩個苦主坐在對面(笑)。

  • 不過我們大家都是好朋友,你們要我幫忙,我一定幫忙。

  • 今天要請大家幫忙的是,這兩個案子,第一個是「監所管理員及法警」這一塊我分兩個說明,監所管理員很長的時間其實就危險津貼沒有調整,現在只有2,700元、3,000元左右,比照消防、海巡、空勤或警察人員警勤加給的部分,當時是依照這個基礎去核定的,其實他們又再提高了。

  • 因此目前的規劃是希望比照四級的方式調整,分別是8,435元、6,745元、5,175元、4,300元,但是就監所管理員這一塊真的有其必要性。目前我們規劃的進度,部長大概下個禮拜一會跟院長在業務報告裡提出。

  • 法警的部分,國發會也有簡單說明,也就是待遇支給的標準是行政院的權責,司法院所屬機關也有設置法警,而司法院的立場我們目前也不知道,因此也不宜由我們院裡面列入協作會議並討論。

  • 如果法警比照警察人事條例發給加給,涉及政府人事費擴增,及財政、主計單位的評估,因此監所管理員及法警的議題雖然已經成案,我知道這個提案是矯正機關同仁——主任秘書退休後——所提的,因此很快就成案,我們樂觀其成,但這個案子進入協作,我想其他部會也很難說出所以然,因此我建議這個部分不要協作。

  • 其實我看臨時動議的時候,我持反對的立場,不成案、沒有成案,表示外界對這一件事並不是那麼有關,如果要協作,其實是滿牽強的,但是我要說明一下,監所收容人所謂健保的部分,因為當時在100年1月26日修正所謂二代健保的時候納入,但是我們分析的結果,不管是從責任、法律規定面向去看收容人的健保費,由國家全額補助負擔,雖然較不符合民眾的法律情感,但這個是符合國際公約、人權主張及其他先進國家矯正的醫療制度。

  • 剛才衛福部也大概提了一下,我們的立場是,這個案子基本上第一個未成案,第二個是目前這樣子做是符合國際上一些相關的規定,如果他們付30%的話,事實上國家還是要支出8億多,因為總共加起來是11億多的費用,所以我建議跟衛福部一樣,我們還是不要列入協作比較好,基本上它沒有成案,而且目前的做法是符合相關的規定,尤其國際相關公約的規定,以上報告,謝謝。

  • 我們上次碰到這種類似狀況是鞭刑案,但因為那個是2萬多人連署,強度不一樣。

  • 法務部這邊的主張,是因為沒有那麼多人關心,就算了吧!是不是?聽起來意思是這樣子(笑)。

  • 其他部會的朋友有沒有要說的?

  • 針對第一個議題是內政部及農委會共同主責,我們就內政部的部分來加以說明。

  • 主要是提案人希望我們也比照先進國家設立動保警察,本部警政署對於這個議題評估後,建議不宜納入協作,且不宜設立動保警察。主要考量警察的工作是以維護治安、交通為主要的任務,本部警政署已經沒有多餘的警力可以成立專責的編組單位,且現行的動物保護法的規定,也有設有專任動物保護的檢查員,如果檢查員在推動相關稽查取締的執行工作有窒礙難行的地方,可以依照行政執行法及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請求警察機關派員協助。

  • 至於關於動物受虐待的認定,因為涉及專業的職能,仍須由主管機關、動物保護單位的人員先針對動物受虐的案件作專案的蒐證及檢驗。

  • 另外,警政署也訂有警察「處理動物保護法案件作業程序」,如果發生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員警可以二十四小時直接受理民眾的報案,並通知動物保護主管機關會同偵查跟蒐證辦理,相關的資訊我們昨天放在公共政策參與平台上給民眾參閱。

  • 本部警政署與共同主責農委會動保處均有不宜成立動保警察的共識,而且考量自93年動保法研修後,陸續有成立動物保護警察的建議,但是本部警政署均維持一貫的立場,不宜成立動物保護警察。

  • 故本案後續建議由警政署及動保主責的農委會持續研析回應資訊,必要時會召開相關會議邀請提案人釐清爭點,並於3月9日前針對此議題進行回應,因此建議不要納入協作會議,謝謝。

  • 謝謝。還有一句「如有個案需求,可回歸職務協助,全國警力皆可運用」(笑)。

  • 你們非常詳實地回應在平台上,我覺得這樣子很好,表示不但有聽到,而且具體回應聽到了什麼。

  • 這個是「積極聆聽」的概念,讓提案人知道你們的理解,我覺得這個方式非常好。

  • 農委會有要補充嗎?

  • 本案農委會來作補充。

  • 第一,有關於動物保護法的部分,誠如剛剛內政部代表所提到的,在機制上設計傷害動物及刑罰的部分,按照目前的部分,等於是警察機關協助。實務上我們兩個單位也訂定相關的SOP,運作起來其實算是非常成熟。

  • 因為這個案子涉及我們兩個部會,而且這個案子並不是最近才發生這個案子,倡議了十年,原因是在於有一些愛護動物的人士看到國外的動物影集,像《動物星球》做了動物警察的影集,因此有印象,十年來都有相關建議。

  • 不過涉及到國情跟現在在執法上的一些需求差異,因此一貫地主張在內政部的部分,都是朝不建議去成立動物保護警察的角度,我們農委會也尊重這個立場,因此這個案子基於實務面的處理,我們會裡面有跟提案人對話過,因為我們在另外一個案子協作處理的部分,當事人有透過委員列席參加那一場的協作會議,我當面也針對案情的部分有進行溝通,這部分可能的意見也跟他們做了一些說明,且有一定程度的理解,這個部分我們建議跟內政部的意見一樣,必要的時候,我們跟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作處理,以上報告。

  • 非常感謝說明。

  • 簡單來說,你們認為這一個倡議,其實並不是透過協作才能彼此理解,本來就非常理解,現在只是各自有立場的情況。

  • sli.do上有一個匿名的議題:「經貿相關的議題如果簽署保密條約,相關資料就簽署完畢才公開的話,可以讓民眾進來討論嗎?」

  • 簡單來講如果不是進入協作會議,像焦點訪談之類的,之前有沒有要先簽保密條約再問的例子。

  • 這個是不是經貿辦可以幫忙回答的問題?

  • 這個問題滿廣,就我們實務上碰到的,像我舉一個例子,像TPP協定,美國川普總統上任後,第一個措施就是取消參與TPP協定。

  • 但是TPP協定在談判的過程,當時是十二個國家加上美國,所有的談判人員也是有保密協定的簽署,因此這個過程我們都不知道細節內容,一旦到簽署完成之後,當天他們就公布所有的TPP協定相關的條款。公布以後當然是外界就條款內容來作評論,這個是一個部分。

  • 另外一個是,其他經貿協議會涉及到個別公司商業機密的部分,那個部分應該不會公布,因為是屬於公司的商業機密。

  • 我們今天討論專利連結制度,事實上在兩年前我們跟美國有一個臺美TIFA會議當中有達成共識,那個共識達成完之後,事實上我們向政府發布的新聞資料當中,已經也有提到臺灣要建立所謂專利連結制度,因為宣布之後,相關的主管機關也開始作修法工作。

  • 在修法的過程中,就我們的瞭解,已經衡平考量國內所有相關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因此從經貿協議簽了,宣布以後其實國內的討論也非常多跟密集了。

  • 今天涉及到的問題是,已經完成修法,什麼時候要生效的問題,就像我們剛剛所提到的,這個涉及到高度國與國間的關係,相信其他的國家也會很關切我們國內討論的過程。

  • 因為我們過去兩年就這一個案子討論了很充分,如果再公開出來的話,特別對於美國會有更高的關切,來質疑當初跟臺灣達成的共識是否沒有辦法履行的問題,因此建議這個階段還是不要公開。

  • 也就是說,經貿辦認為其實並不是保密協約的問題,而是在這個階段,好比說AIT也會覺得自己是利害關係人之類的,覺得會造成談判上的一些困難,這是主要的講法。

  • NCC的PO問:「請問動保法有刑事罰責嗎?」以我所知是有,但目前都判成易科罰金,只是也有人沒有交出易科罰金,所以入監服刑。應該有背正確吧(笑)?

  • 政委的資訊是完全正確的,大概有幾個個案的部分是交不出罰金,然後入監服刑三個月,目前的判定都是三個月以下的刑責。

  • 所以是有的,但並不是一些連署朋友們期待那麼高的嚇阻效果,大概是這樣子。所以事實上是有刑責。

  • 雨蒼,請。

  • 有一些東西想要請大家參考。

  • 首先,第二案特別提到「治安敗壞」,但是根據我們當時在鞭刑案所蒐集到的資訊,看起來臺灣的治安也許並沒有他們想像的樣子,可能要先釐清他們看到的事實是什麼,再請大家參考。

  • 第四案,這個案子確實有在我的臉書牆上出現,有一些跟人權相關的朋友可能會比較關心這一件事,特別是支持同婚的朋友滿關心,很多人確實關心這一案,並且長期倡議,提供給大家參考。

  • 第五案很標準是跟鞭刑案一樣的刑罰民粹主義,如果處理的話,會面臨到人權相關NGO的反彈跟抗議,跟剛剛法務部PO說明的相同。

  • 這是一些客觀的東西,給大家參考,謝謝。

  • sli.do:「知識含量很高,今天五個協作案,大家的說明都很清楚。」確實是這樣。

  • 不管是怎麼協作,我想協作的方式、程序也都會收到這一些挑戰而有所修改,我們從今年來的經驗,也就是按照實際的情況,安排適當的程序。

  • 在進入投票之前,有沒有別的要說明的?如果沒有的話,今天是41分,請同仁切換到投票的模式。

  • 之前每一次接近10分鐘的投票,到最後5分鐘都沒有事做,我們儘量到45分收單,如果有人沒有投完,請45分的時候告訴我們,謝謝。

  • (投票中)

  • (開票結果)

  • 1.開放單身女可以合法施行『人工受孕』及『試管嬰兒』

  • 2.不再讓虐殺路邊毛孩子的人逍遙法外!台灣應效法先進國家設立「動保警察」

  • 我們看到前兩名都有到50%,所以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 我們之前的慣例,如果前兩名是同一個主責的話,是有討論的空間,不過這次前兩名並沒有重複主責單位的情況,所以應該就是這樣子。

  • 「開放單身女可以合法施行『人工受孕』及『試管嬰兒』」這一案,因為確實沒有跨那麼多的部會,我想就試著讓主責部會來進行協作會議的準備作業。

  • 我們大概會做哪一些流程,會後跟衛福部討論,之後希望能夠衛福部能來發動,不管是會前會,或是其他的程序。

  • 當然有一個好處是,因為中間過年,然後又把協作會議時間往後的關係,因此中間的作業準備時間比較長。

  • 如果發現需要其他部會的朋友們需要幫忙的話,既然有這麼多朋友投票,表示很願意協助,不管是人力上或者是幕僚作業上,請儘量調動。

  • 接下來是動保警察案,這案PDIS會幫忙去做跨部會的協調跟會前會的規劃。目前投票的結果是這樣子。

  • 剛剛專利連結的案子,我想特別講的是:其實早上在院會的時候,鄧振中老師也有跟我提到這一案,他認為經貿辦主要還是負責對外的這一件事。簡單來講,如果成案之後,打電話給提案人的這一件事,雖然經貿辦可以協助,但不應該是撥電話的這個人。以上我就是來函照登。

  • 所以,在釐清提案人的意思跟確認後續的時程上,這個是我們按照「Join」要點本來就要做的話,我有一個具體建議,也就是是不是可以約一個空間,好比像衛福部的某一個會議室,三方都有人到。在打電話的時候,開一個擴音,如果他有什麼具體的陳述衛福部覺得沒有辦法handle,經貿辦和經濟部也有人在旁邊當備援的概念。

  • 共同主責的概念是,先釐清他的真意,之後某些部分,像切Pizza切一切、各自回覆,我們在釐清提案人真意之前,不應該急著揣測他的想法,第一步還是滿重要的,請經貿辦盡可能來合作,謝謝。

  • 投票的結果是這樣,我們就記錄下來。

  • 我確認一下剛剛的決議,請經貿辦、衛福部、經濟部在同一個會議空間跟提案人作聯絡。目前網頁上掛的這個主責機關是併列還是?

  • 請趕快聯絡,聯絡之後確認過提案人的真意,最後在電話掛了之後,再開始把主責機關討論出來。

  • 之前有很多的例子都是這樣子。像工鬥的案子,也是在我們聯絡之後,才確定並沒有要延伸到勞動部主責,而是由內政部處理。

  • 因此我會覺得現在網頁就先放著,再按照聯絡之後實際的情況,去調整網頁上的主責機關。

  • 接下來是臨時提案,請國發會說明,謝謝。

  • 今天有一個臨時提案,也就是公共政策獎勵,後來確認不做,有兩個面向:一個是提案者,分成案與未成案;另外一個是機關,機關有分「眾開講」,初次回應佔50%,事實上是機關辦理協作會議,或者是相關的公平會這一些,大概是算50%。

  • 後來內部討論就不做了,因為我們實施要點第19點第2項有提到獎勵機制,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會到年底統一處理。上次由政委發函處理,類似同樣的模式,我們認為對於提案民眾創意發想跟獎勵措施,我們認為目前很多創意發想太多了,所以就不納入參採,因此這個案子我們暫停,也就是有關於獎勵機制就撤案。

  • 有關於未達門檻跟附議數票高的處理,另外一個是回應的追蹤管理機制,我簡單說明一下:這兩個案子,因為我們最近在徵詢,大概這禮拜會簽出來,就是有關於實施要點的修訂,因為總共辦理了四場的座談會,一個是機關、一個是專家學者、一個是NGO,另外一個是民眾,民眾的部分有包含提議者、附議者及客服信箱留言的,NGO那一場青諮委員有參與,因此總共辦理四場。

  • 第五場是收斂的,我們內部找第四場工作坊培力的NGO來作收斂,就是後續處理的方向。

  • 一個是未達門檻,在專家或者是研究當中都有提到這個議題,雖然沒有成案,但這個是有意義的,或者是像特定族群比較少關注的議題,而這個滿有意義的,因此我們是不是篩選出來。

  • 像上次文化部金紙的文化保存及衛福部眼藥水,那個案子也是滿有意義的,避免有遺珠之憾,因此未來規劃PO或者是協作會議後找一則去討論看要不要作協作,想聽聽大家的意見。

  • 另外,成案後機關回應的進度追蹤,民間很關注這個議題,有一些是研議中、規劃中,規劃中的沒有消息,也就是民眾會關心後續的動作,參採當然ok,你不參採也比較明確,也就是敘明理由不參採,但是中間有一塊非常大的是模糊地帶,或者是一直在做什麼東西,但一直沒有後續的回應。

  • 我們內部也有討論過,每半年請各位針對這個部分再填覆,或者是由成案議題當中回應有關於參採的情形。這個案子他們建議本來要納入為實施要點,基本上我們讓大家比較有彈性,聽聽各位的意見,如果納入實施要點也可以,每半年再針對研議中來回應,以上說明,謝謝。

  • 聽起來半年追蹤就跟現在準備記者會的情況是非常像的,只是這個強度要多強?如果是變成SOP,大家填的時候,如果有什麼新的消息就在「Join」平台上直接用綜合回覆的方法回應,其實我看到大家在報告的時候也有一些部會是這樣子做了,這個是一種做法。

  • 或者我們固定每一個案子之後的半年,我們在那個PO chat的機器人上提醒大家要回應處理進程,又或者是直接寫進要點,寫進要點當然就會進入管考了。

  • 整個目的是這樣:我們每個月在這邊報了月會之後,其實會來看逐字稿的人,通常只有一開始提案人或者是特別熱心的人,五千人裡可能五個人,後來的四千九百九十五個人可能不會收到,因此就不會知道後續的進度,所以才會有這樣的提議出現,這是以我的理解。

  • 另外剛剛提到,未達門檻回應的部分。

  • sli.do:「金紙及香案,協作會議後還是沒成案,但文化部在協作會議後有主動回應!」這個是在回答底下的「未成案議題如果獲票選議題作協作討論的話,依現行規定是否必須予以回應?」

  • 以我目前的理解,要點是寫「得」,你開完協作會議很不想回的話,也並沒有違反那個要點;但是以我的理解,包含衛福部,及可能文化部在處理未成案的時候,都是對內部作業流程進行一些調適,讓它能夠去處理未成案的情況。

  • 所以目前好像是碰到了才會調適部內規定的情況;如果沒有碰到,目前沒有人會主動調適這一件事,應該沒有錯吧(笑)?這個是我理解的狀況。

  • 另外有一個事務性的問題,也就是「3月是不是會票選議題?」當然會。因為我們是以六週為原則,所以四、五、六週都有可能。

  • 這次因為我們過年,所以是六週及七週的準備期間。即使是五週或者是六週的準備期間,如果3月初投票,4月中前面一點或者是後面一點來協作,都是很ok的。

  • sli.do:「建議未達門檻案件回歸於人民陳情或行政興革現有制度辦理並落實資訊公開即可...不須疊床架屋重複管考」剛剛提的案子確實滿有意義,但NCC認為不應該變成一個常態或者一個常例,以我的理解是這樣子。

  • 看看大家對於未成案的議題,另外一個是當你的綜合回應,也就是還在研擬中,是不是要半年回來跟大家講一次狀況,大家有沒有什麼意見?

  • 主席,感謝各位PO夥伴支持,假如有興趣到監所看一看監所管理同仁的辛勞,我願意安排,我記得上次提過,找一個時間讓各部會的PO去參觀一下我們的矯正機關。

  • 而且我們的矯正機關現在有很多的作業產品,外面是不容易買得到的,但不是與民爭利,而是我們的產品真的非常好,我在這邊作廣告,如果願意的話,我是可以安排的。

  • 另外,臨時動議的部分,我贊同NCC的說法,但是這邊寫說「至少納入1則」,我認為應該稍微調整一下,應該要視狀況,並不是每個月一定要有一個,這樣有一點奇怪,追蹤的部分我是贊同,後續處理得如何,協作之後是不是有依照協作的結果去做一些建議及處理的方案,又或者是政府所採納的程度如何追蹤,我是贊同的。以上是我的意見,謝謝。

  • 謝謝,這都是很明確的意見。

  • sli.do:「未成案議題納入的門檻?是達到附議數多少?」看國政是不是要回應一下?

  • Atropine的案子才四百多票而已,文化部的金紙與香案是一千多票,我們是看影響性及意義性到哪一個程度,以上。

  • 簡單來講,會挑出來的前提是很適合協作,感覺上大家會投他的票,不過這個月的狀況顯然有改進的空間。

  • 原則上,未成案的案子提過來之後,必須是要PO也覺得很適合的情況。

  • 當然剛剛法務部的意思非常簡單,也就是真的有長這個形狀的,不妨拿過來,但如果規定「至少一則」的話,也許會變成沒有適合也拿過來的情況,我想這個是很明確的意見。

  • 主席、大家好,業務司有一些意見,我幫忙說明。

  • 第一,對於未達門檻、附議數較高要列入所謂的協作議題或者是做適度回應的部分,其實第一個點是跟剛剛sli.do上匿名的同學的意見是一樣的,是不是針對附議數高的?而「附議數高」現在沒有明確的定義,如果認為相對高的,就認為應該要回應或者是納入協作議題,可能會產生各單位的困擾,也可能產生部分我們業務司這邊寫的是光怪陸離的意見,也必須要回應,可能會衍生「行政資源浪費」,因此建議除了對於附議數能夠有明定的標準之外,也建議對於類似的案件也可以給予回應單位的一個回應及提報協作會議考慮與否的選擇,以上。

  • 所以簡單來講,交通部希望分兩個階段,國發會也許每個月挑出了三、四個未成案,但是覺得很適合協作,但是拿到這邊來花時間或者是跟業務單位還要調資料,也就是這個為何適合或不適合之前,讓各部會有否決權,差不多是這個意思,也就是「已經處理」或「我們不適合處理」的不討論,只有在主責部會自己覺得這個不錯來協作一下,才拿到月會上,聽起來是這個意思。

  • 有人匿名同意交通部,不過交通部有兩位PO,是不是自己同意自己呢(笑);好,開玩笑的。

  • 看看大家有沒有其他的想法?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如果沒有其他想法的話,聽起來已經滿收斂的。

  • 關於有遺珠之憾,大家是覺得滿同意,也同意未達門檻也值得協作,但判斷的標準還是要有一定的考量,所以要有一個把關的機制,也就是初步覺得是主責的機關來作把關。

  • 也就是說,我們變成是兩階段,在成案提月會是一層,但未成案還是覺得很適合提月會的,其實主責機關就可以提,我想國發會的角色是也許部會很忙,也許沒有看到,所以向部會提出建議,但最後還是部會PO自己提。

  • 因此接下來,國發會是分行各個部會PO,例如像現在手上有兩個案子,還沒有成案、只有六百票,但覺得很適合,是不是要提看看?主責部會如果認為好啊!來提看看,像「金紙及香」的案子在當時是值得討論的,因為社會氣氛的關係,這樣可能就會由文化部PO在月會上自己提出來。

  • 因為是自己提,所以當然就會調到業務機關所有相關該調的資料,但儘量不要用指派的方式,也就是不要沒有問過你,就自己拋出來。

  • 如果大家覺得ok的話,可能是各位PO在月會之前有一段時間先收到「未成案,但是建請大家考慮一下」的列表。

  • 如果這個列表上面,你覺得有任何一個值得提到月會上就回覆「值得提」,如果不值得就覺得當作沒有看到。

  • 聽起來是這樣子,大家覺得ok嗎?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如果ok的話,我們就暫時用這種比較軟性的方法來回應社群,尤其是連署人們對於未達成案門檻議題的想法。

  • 我想之後的每個月,要嘛六十天結束真的就確定未成案,或是看速度是不太可能成案的案子,就請國發會來作挑選的工作,然後去建議各部會的PO可以想想看要不要主動提協作。這樣比較有顧及機關彈性處理的可能性,這個部分應該滿確定了。

  • 另外一個部分,要我們持續回應的是,我們會綜合各種各樣的研究來後續辦理,像《司法警察調度條例》是最好的例子,像這個部分,剛剛法務部提到確實半年左右跟大家講一下現在到哪裡了,好比像監察院有來函之類的,這個不失為一個方法,這個看大家還有沒有想要提的意見?也就是變成一個SOP,希望大家變成一個會議紀錄,到了半年之後希望業務單位可以來做一下,但是不進入要點,這個看能不能接受,這個是否ok,如果可以的話,就往這個方向去做。

  • 剛剛雨蒼在sli.do上提到「有許多PO剛剛填寫問卷時填寫『有意願參與會前會』、『願意協助小組討論』,但卻沒有填寫暱稱。請問是否可以來我們這裡登記呢?我們會盡量邀請大家與會,謝謝。」我們現在是一個協尋人口的情況(笑);我們儘量邀請大家與會、籌備,因為畢竟六、七週是滿長的一段時間,不管是再複雜的議題,應該都可以處理到一定程度,這部分請會後直接找雨蒼,他坐在我的右邊。sli.do上大概是這樣子。

  • 沒有書面的臨時動議,有沒有要口頭討論的部分?

  • 衛福部是不是可以請求,剛剛被選上的協作案辦理時程是不是可以延後一點?因為中間有過年,是不是在3月底或者是4月初?

  • 目前預定的日期是3月23日或3月30日,如果你們想要的3月30日已經在既定時程裡面,除非還想要更晚,我們可以再討論看看,如果沒有其他的需求,我滿建議3月30日。

  • 主要是我們也要有讓提案人知道我們會在一定期限內處理的工作,所以如果你評估最後,一定想要用4月6日,可能要講得比較清楚為何要那麼久。

  • 3月30日可以接受的話,是不是儘量3月30日?

  • 好的。謝謝。

  • 如果沒有意見的話,我們今天就相當有效率,4點7分結束這個會議,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