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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
Speech
by
楊仁壽
建議將來律師評鑑由法官、檢察官參與,可公諸於世,評鑑法官、律師懲戒時,亦請社會賢達、教授一起參與。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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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所提即律師懲戒之問題,或許大家誤解律師倫理的涵義,律師的...
抱歉,列席人員原無發言權,但在座之院、檢同仁似乎不了解現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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