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部分事先並未經司法院同意,且司法院並不知道。事實上,日本最高法院的法官,何以需經定期的國會審查?是因其為特任官,為最高的裁判機關,除非將來司法院採一元單軌制,我們才會朝此方向,向國民負責;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行政法院評事等法院法官如經考選,應向有民意基礎的最高司法首長負責,如此才有其一貫性。如將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行政法院評事等法院法官僅向國會負責,則行政方面的事務是否會決定?恐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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