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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ech
by
楊仁壽
司法院定位部分,司法院並未提出一—一3. 的議題,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並不能代表司法院,是否尊重司法院的意見,將其刪除?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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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組議題一之一提案第三項有關「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從比較表上觀之,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部分,似無此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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