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有上雲市集?
所以有一些推廣的方式,你們算是資服業嗎?
我完全同意。
對,紙本開立,電子接收。我講的癥結點是「或」,如果算的話是寫「或」,不然應該要寫「且」。
只是實務上大家不習慣,也就是這個法規過於超前,大家不是很習慣這樣用?
所以看起來以這個文意,並沒有否認掉你可以把紙本透過掃描或者其他的方法,用電子傳輸或者是接收,然後存到媒體裡面,這個情況之下,會變成跟副本沒有關係。
我有貼在訊息上,這個是國稅局管理電子帳簿的憑證辦法,第 21 條裡面是從帳冊橋接到帳簿,是說你來的帳冊本來是紙本,就自留成紙本,如果是經過發票的話,這些發生時候等等,你就是要留,但是後面有一個豁免條款,也就是如果是用網路或者是電子方式開立或者是用電子方式傳輸或者用電子方式接收,有這三個樣態之一就好了,只要存到硬碟就好了。
對啊!不然就不寫「或」,而是寫「且」,也就是開立未必是電子,但是接收跟傳輸只要是電子就是電子。這個是你們講一個,我查一個,不是確定見解,但是很難有別的讀法。
開的時候是紙本,接的是拍照。雖然是紙本開立,但是用電子接收?
你剛剛的意思是電子開立、傳輸、接收,不然就不算是電子的原始憑證,但是看法條的憑證是電子開立、傳輸、接收就算是電子?
不對,這樣他的法條就應該寫「電子方式開立、傳輸『與』接收」或是「『並』接收」。他現在是寫「『或』接收」,三個該當一個就算了。
難道不能主張雖然不是電子方式開立,但是是用電子方式接收或者是電子方式傳輸嗎?
我有聽懂,但是我要講的意思是有一個橋接條款,也就是帳簿憑證辦法第 21 條,如果本來的憑證,不管是用電子開立或者是電子傳輸或者是電子接收,這個時候只要存在光碟裡或者是媒體裡面就可以了?
我看到的這一段是財政部的電子要點,用網路給他的檔案,如果沒有其他的情況,兩年之內就是這樣子,但是你是說這樣的誘因沒有非常高?
就是是超前布署的作業習慣問題。另外看到是如果有完整的電子帳戶,查過一次之後,接下來兩年都豁免,都不會進入選案查核,是有這件事嗎?或者是有什麼獎勵跟營利事業嗎?
不能查的時候再印嗎?不是選案嗎?
稽徵所有沒有課予你們覺得沒有這麼細的義務,或者是憑證辦法去年已經修正了,但是實務上的作業還是很麻煩,是不是可以比較聚焦到個案的部分?也就是實際碰到的狀況。
因為如果有法規問題,也就是財政部跟經濟部對同一個事實認定不同,這樣的問題就很大,我們就立刻來協調。但是目前聽起來認定並沒有不同,只是在稅捐稽徵這邊有額外的要求,我們來看額外的要求如何比較好滿足,或者是怎麼樣推廣,感覺上是這樣子。
所以你們沒有違法的問題,只是如何普及的問題。這樣柏守瞭解我的意思嗎?
剛剛陳柏守提到的是於法有據,提到稅捐機關要認定,再者是政策促進的角度,政策促進等一下再來談,先談於法有據的部分,是不是你們目前做的這些活動,像商業會計法第 40 條,也就是用電子的方式來處理這些會計憑證的話,根本不需要什麼永久保存、另行裝訂、按日裝訂有的沒的,這個已經三讀通過的商業會計法,也就是你們不 需要按日按月裝訂成冊,這應該不需要國稅局來說說明。
電子帳冊這個是商業會計法第 40 條明訂?
但是你們的定義是不是經濟部的定義?
但是主管機關是經濟部,不管是哪一個司處,但是商業會計法是經濟部主管,可以這樣理解嗎?
但是我的意思是會計憑證的電子化在經濟部是叫做「會計資料」,在那個辦法裡面,我說你們的定義當中,是不是就是這裡面,電子方式會計資料辦法裡面,所謂的會計憑證、項目、帳簿、財務報表,這些會計資料,或者是你們的定義有超過這個部分?
「帳冊」,我是不是可以理解是商業司的《商業使用電子會計資料辦法》的帳冊,或者是有別的定義?
謝謝 TTC 及所有同仁救災的協助。
我們也會做技術轉移,不管是這次或者是之前 921 防災演練,所有的相關機關都了解到這個改裝可以發生什麼效益跟成本,隨著繼續驗證的測試,成本可望降低,通常 prototype 第一輛都是最貴的,在這樣的情況下,會把成果持續提供給各部會,至於未來具體部署在哪裡,才可以快速在搶通的同時進行支援,除了車載之外,也包含其他的載具,甚至包含空中載具,這些都在規劃。
如果要從 10 樓搬 OneWeb 的設備下來,三十公斤,要花一點時間,所以還是請大家在記者會後移駕上樓。
另外一部分,日本地面站跟泰國地面站,以我們掌握到的資訊都是上半年可以開通。
如果去看 RPZ 網站的話,有好幾個不同的態樣,一個是法院裁定攔阻,一個是行政命令裁定攔阻,另外一個是犯罪防制緊急案件處理,裡面又包含檢警調的部分,裡面每一個啟動條件都要看那個啟動條件的主管機關,我們是從 RPZ 收到相當於 1.0 或者是 1.5 法院行政命令或者犯罪防治緊急事件處理要件時來執行,並且製作透明度的報告。
因為有很多個發動的主體,除了衛福部,我們有注意到檢警調也可以發動,犯罪緊急防制的部分也可以包含透過緊急命令的部分,這部分在 RPZ 不管是 1.0 或者是 1.5 都有規範,我想我們今天有看到新聞,如果是檢方發動都可以,只要有符合 RPZ 的函或者是行政命令出來,我們就會據以執行。
以我目前掌握到的資訊,是有訊號、正在測試,還沒有提供給島上的朋友們使用,但是希望可以很快有好消息。
但是像是剛剛講到的不管是掃描、通知、報案、網域扣押跟 Open Data 透明度的揭露,這個過程都盡量引入機器對機器的方法,他們去註冊新的網站、轉址的成本很低,我們這邊執行的成本也要一樣低,才不會變成消耗戰,希望有回答這個問題。
像剛提到一頁式冒充電商,這個部分是數位產業署,數位產業署確實有注意到他們有相當多的這種詐騙電商,確實下架之後立刻再註冊新的網域,裡面完全一樣就放上來了,我們一方面跟無店面商業同業公會合作,他們即時偵測到這個,或者像是防詐雷達的技術,而人類根本還沒有看到,我們就透過 AI 先掃描到,這樣就可以即時通知電商這邊又冒充新的網域來,但是我們還是有一個報案的流程,要讓檢警調知道,不是數產署自己說了算。
當然在判斷什麼時候要發給我們這個函的時機點上尊重,不知道資源司有沒有要補充的?
我們數位部成立之後,對於 DNS RPZ 的執行所謂的流線化,讓它執行比較快,這個有相當大的貢獻。像是在去年每天接近 100 件的速度在執行,都是機器對機器的方式進行對接,包含夜市偽冒電商等等部分,我想執行起來相當順利。不過,因為我們畢竟不是檢警調跟執法單位,或者像是按照兒少法的法律主管機關過來,我們才可以執行,所以從接到通知到執行,讓它 24 小時直接執行、機器對機器,這部分包含資源司下了很多功夫。
第二,另外一部分是打詐專法,打詐專法是內政部所主導,但是有關網路廣告的專章由我們所負責,這部分也希望儘速送出,其他包含資通安全法修法等等,都在目前進度、掌握當中。
在 520 前有兩個非常重要一定要推動的,第一個是電子簽章法在例行記者會有提到,這個是對冒充名人,也包含一個人開幾千個帳號的冒充情況,可以杜絕最重要的法律,之前已經完成詢答,下禮拜就會進入逐條審議,這個很希望在 520 之前上路。
剛才車聯網快速讓審驗通過,及之前推動像 5G 國產化也是快速審驗通過,這次快速救災,我想都有行動創新的特色。至於我的去留,之前已經講過由長官決定,目前還沒有收到長官的決定。
那應該是騰訊的信箱,好像有收到威脅恐嚇等等的情況,也找律師處理了,我們在數位部也跟檢警調都是維持密切聯合協作的關係。尤其資安院就資安相關這部分的工作,我們都密切配合檢警調一起處理。
在前一次的例行記者會有提到,現在低軌(衛星)如期如質在做之外,我們在中軌的部分差一塊,就是在太平島。太平島以我所知已經架設起來,也已經架設訊號,設備也已經有接收到訊號,正在配合 SES 衛星提供商的人員來進行遠端的系統校正,校正完成之後會儘速開通,這樣就完成最後一塊拼圖,就可以太平島的行動通信量能提升好幾倍。
這就是多元異質的重要性,謝謝。
就如同剛說的,我想最大的突破這是第一次低軌衛星用於的用途,而且低軌衛星我們本來在測試的時候,OneWeb 告訴我們覆蓋範圍,其實並沒有完全涵蓋這個災區,所以是優於預期的,我們本來覺得還要再過一陣子,除了關島之外,另外兩個地面站開通了才會有比較完整的訊號,但是這次很意外,事實上可以提供蠻不錯的訊號,至於過程中有沒有次長提到的之外還碰到什麼其他的困難,要不要分享一下?
至於在訊號上有沒有碰到挑戰或者問題,看次長或者 TTC 同仁有沒有要回答?
我們先回答第一題,這確實是第一次,我們可以看到行動車是多元異質的,同時有低軌跟中軌的接收器在上面,但實際上災民使用的是透過 Wi-Fi 來使用低軌衛星,至於在使用上有沒有什麼回饋,可以看到下行頻寬其實還蠻高的,有上百 MHz,其實比我們預期中好很多。
好,謝謝。
沒問題,也期待你們的錄音檔跟逐字稿的 CC0 貢獻到 Creative Commons 裡面。
沒錯。這樣我覺得,我們主動信任人民,才比較容易獲得民眾的信任。
所以這種需要取信於人的,特別是跑在你自己裝置上的,我覺得我們就可以跟 web3 來學習,就是不妨一開始就公開出來。
所以這種 Public Code 公共程式的政策,我們不會很急著推,我們還是從我們自己實際在用,而且是像數位皮夾這種專案,信任度非常重要,因為它是跑在你的手機裡面的,如果不是 Public Code,你總是會想說我是不是暗崁一些後門什麼的,但現在如果是 Public Code,而且是 Reproducible Build,你自己 Build 起來,發現 Binary 一模一樣,你就知道說我們沒有藏任何東西進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