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國外很多地方都已經有,只是想說有沒有哪一些你們覺得特別重要,我們要優先討論或者是放在裡面的要件,或者你們認為只要有一定公信力,按照你們的簡報來講的話……
如果要出這樣的函,勢必不能針對比特幣本身出,我們會希望臺灣其他的區塊鏈貨幣或者是任何在工程技術上有相同性質的東西,也應該要放在裡面,這個構成要件就變得非常重要了,畢竟我們不可能一個程式碼去看發行量有限等等,還是要有一個認定的方法。
你們主要的意思是,比特幣的發行量不是任意的?
簡單來講,不需要等另外一個主管機關來認定,財政部可以說不想課這個稅,所以其他人也不需要一定要管它?
是一個函?
是明文排除?
那當然不用,因為民法有詳細的規定(笑)。
如果這個認定的這一件事不是財政部發的話,通常是由哪一個機關來解釋……
如果都不是,那就是一種金融工具?
國外以我的理解是當作金融工具,這一個稅則放在哪裡?
在行政院裡面沒有主管機關的結果,就會按照剛剛所講的,執行單位會按照自己的習慣去認定,因為沒有一個主管機關發函給他們這個要如何認定,這個情況我大概瞭解,確實是這樣子沒有錯。
但是對於新聞稿的解讀,每一個人都不一樣,我想你們比我還清楚。我做財產申報的時候,我也問了一下政風處「我現在沒有比特幣了」要寫哪裡,他說沒有地方可以寫,寫附註(笑),所以我就寫到附註去了。這個是跟主管機關的討論,是這個情況。
當時因為「vTaiwan」專案裡面很重要的是需要一個主管機關出來,像Uber是路政司、Airbnb是觀光局,但是Bitcoin找不到人願意出來說來當Bitcoin新型態的主管機關。當然大家會想說是財政部或央行之類的,他們也發了一些新聞稿,而你們也都放在簡報裡面了(笑),簡單來講他們覺得這並不歸他們管。
去年8月的時候,我們在「vTaiwan」這一個專案裡面有徵集線上利益關係人,對虛擬世界相關議題的興趣,當時排名前三是Uber、Airbnb跟Bitcoin,所以表示Bitcoin在2015年其實有非常多人很關心你們提到的雙重課稅問題。
謝謝,不曉得有沒有要補充的?沒有的話,我們就先集中討論這一個部分。
不要在司法去認定,你的主要訴求是在行政體系當中做事實確認?
有,做得很詳細。
不是對方,好,這樣我聽懂了。還有沒有想要補充的?
我聽懂了,你怕的是說,好比匯出方在臺灣的時候,只要一經過這個機制,就馬上扣掉百分之五走了。
這我知道。
所以直接跟美金掛鉤?
……可是那個liquidity不一樣,我有TOKEN,沒有辦法馬上到市場上變現?
理解,有朋友想要補充嗎?
但是可以買一點點,非常少。
如果用這一個,但是不是按照你所說的資產,而是用來做清算,好比五家銀行各灌一個區塊鏈的伺服器,其實就是當作「分散式資料庫」來用,這並不牽涉到新臺幣換成什麼東西,它計算的是另外一種東西。
我比較不理解的是……好比像以太坊好了,其實比特幣也有,也就是所謂有顏色的貨幣,意思是一樣的,是一種smart contract。
「一樣衝擊」的意思是也受到雙重課稅?
這是書漾、Wendy及子維。我想我們直接開始。
大家好,今天有速錄師,一樣十天給大家編輯後再公開,所以我想一開始就先簡單講一下名字,之後對名片比較對得上,請。
所以,同樣這個作業的集團,或同樣這一份高風險的廣告、或者是高風險商品的集團,再冒出來的機率,應該就會大幅減低。詳情我想我們之後,跟警政署跟金管會討論出量化指標之後,再跟大家報告。謝謝。
也就是說,同一個集團總不可能有無限多的自然人願意幫它做數位簽章。以前是因為它只要有非常多的 email 帳號或什麼其他帳號,就可以用來一直不斷地上一樣的東西。我們掃描到之後立刻就下架,但過不了多久又冒出來新的來。我們現在的想法就是:如果他我們下架之後又通報給大家,再加上架廣告需要用數位簽章的話,他總不可能一直找到全新的自然人,來幫它簽這些數位簽章的廣告。
我們觀察假設之後,好比像投資廣告類,就必須要用數位簽章才能夠上架的話,理論上我們會看到他的再犯率降低。
是。舉例來說,像我們在網路平台上看到這些高風險的這些廣告,應該是去年 12 月開始加入聯防主動掃描的機制,目前掃出就已經上萬筆高風險的網路廣告。如果是電子商務相關高風險商品的話,也已經掃出 2 萬 4,000 多件高風險的商品。
所以舉例來說,像 Facebook 或 YouTube 或者 LINE,在接受數位簽章的時候,他願意接受我們的自然人憑證或行動自然人憑證等等,目前也可以直接來跟內政部申請。當然,這並沒有排除商用的解決方案,政府只是提供普及的、不需要什麼費用的方式,讓大家都來使用高強度的數位簽章。
在這個前提底下,我們的另外一個工作,就是確保大家家很容易使用這些數位簽章。所以,像之前我們用來簽公文「行動自然人憑證」的簽章功能,之前只有公部門以及特定的一些特許事業才能夠使用。也很感謝內政部,在去年就已經修改了這個辦法,現在是各行各業只要適用個資法,事實上就是所有行業都可以來使用。
對,我想就是盡可能的用數位簽章,等於有印鑑證明、時間公證的戳記等等,我想本身也是對資安的一個預防手段。即使之後駭客拿到了,他也不能把他移到別的文件上面。
只是我們《電子簽章法》的立法理由是促進數位經濟,所以司法院希望說:哪些部分他們不再排除適用、哪些部分還是排除適用,由司法院的要點或辦法層級,他們自己來決定,而不是行政院提的法案,然後就說所有的司法程序,都必須要能夠用電子文件來做。希望有回答您的問題。
另外,還要回答司法的部分。其實司法有一些,好比像比較經貿相關的,或者智慧財產相關的等等,電子化的程度已經比較高了。
當然,這樣並不是所有的簽章技術,機關都一定得認。機關可以作為相對人去指定好比像工商憑證,我只認自然人憑證等等,這是沒有問題的。不是任何來辦理業務的人說我用哪一種憑證,你就一定得認,沒有這樣子。
至於,現在各個機關之前都有透過行政函示,去說哪些他們的服務,排除電子簽章的適用。我們新的修法是,這些函示在三年之後會全部失效,變成它不能再只用行政函示的方法說不適用,但是如果它要說不適用,它可以立一個法或修一個法,透過法律來排除電子簽章法的適用。
當然。我想電子簽章也好,或者有類似於印鑑證明的數位簽章也好,它不只是在網路上使用,它也有面對面的這種使用方式。主要就是讓驗證變得更方便、更可信。所以確實我們也看到,一些服務在導入的時候,它會在臨櫃的情境先導入,先確保大家知道這一套怎麼運作,然後之後再把它變成遠端也可以的情況。所以是分階段來導入。
所以,舊的這些用身分驗證的方式,去做類似簽章的事情,就會有你剛剛講到的這些攻擊手段。但是反而是這種基於剛剛講公開金鑰系統,因為那個金鑰一直在你手上,《電子簽章法》裡的數位簽章,就可以避免這個問題。因為它沒有辦法有所謂的回放攻擊,就是你簽了這個,你不能把簽的這個簽章挖出去貼到另一份文件,就變成好像你簽了另外一份文件,沒有辦法這樣做。希望有回答這個問題。
這個戳記移到別的文件上,因為它的雜湊值不一樣,就是它的指紋不一樣,所以它不能夠拿來證明另外一份文件是你簽的。就可以防止這樣的情況:我拍我的簽名傳給你,結果你用 Photoshop 把那一段截下來,放到別的文件上,就好像我簽了那份文件。
但是,數位簽章並沒有這個問題,因為數位簽章簽署的那個印章是那一把私鑰,其實是在你自己的手上。不管是自然人憑證,或者是手機上面的行動自然人憑證,或者其他國內外的這些解決方案,它的重點都是你每次簽出去都會跟著一個時間戳記,所以它就是跟著那一次的簽署,附著在那個文件上對它進行蓋章。
現在的挑戰是,不管是照片或者是影片,在生成式 AI 技術的發達之下,即時換臉現在都不是問題。而且你也很難知道現在提供的照片,是不是他之前為了別的目的提供的,然後中間就像您說的被攔截下來,然後再提供給另外別的服務,去做身分的認證。
非常好的問題。所以這就是我們電子簽章,包含數位簽章的技術優勢的地方。您提到的很多是現在的身分驗證技術,有的時候它是靠像我們剛剛講身分證正、反面拍照上傳,或者影本上傳。又或者如果再更高階一點,可能會需要即時跟你視訊,然後說臉轉這個角度、那個角度等等,以確保是你本人。
所以我們在要點以及技術方面的配套,跟著法案的時程。如果在這個會期都能夠通過的話,我們當然也希望在這個會期,開始這樣子的做法。
今天我有去拜會交委會的各個委員,目前看起來不分黨派,委員們都是蠻支持這個方向。我們今天已經從行政院會,將草案送到立法院,假設立委們都支持的話,我們很希望能夠在這個會期,儘速通過。
其實去年我在交通委員會備詢的時候,就已經有講出這一整套做法。所以,從他們的角度來看,其實是只是要看《電子簽章法》什麼時候三讀通過,賦予數位簽章推定為本人親簽的法律效力。從那時候開始,他們的法律風險才會下降。
對,我們在事前,大概都已經跟三個主要的網路廣告平台,有進行這方面的意見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