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朋友晚安,我是今天的主持人陸子鈞,感謝大家來參加這一場諮詢會議,討論遙控無人飛機的相關管理機制。

  • 無人機最近越來越普遍,應用也越來越廣泛,當然可能有一些風險之類的,所以需要管理,可是現在民航法第九章的修正條文之外,其實沒有什麼其他相關管理的規則,所以其實在「vTaiwan」上,6月14日開始在平台上徵求大家的一些相關建議,民航局也根據這一些建議去草擬了無人機的專章。

  • 目前相關的規定已經送行政院的審查通過,在院會決議之後再交由立法院審議。

  • 今天的會議會聚焦在三個部分,其他的領域也歡迎提出討論:第一個會討論無人機的定位、管理上,還有一些學術科操作的測驗標準,第三個是衍生相關的農業應用,因為這一塊的關係,所以有邀請農委會相關的夥伴出席。

  • 我說明一下今天的議程,等一下會先由民航局說明一下草案的一些細節,接下來會請出席相關的專家提出建議,由部會作綜合回應,最後與會大家及線上的朋友提出一些意見的交流,希望整個時間可以在九點之前結束。

  • 在一開始之前,我先依序介紹一下今天參加的一些專家,首先是開南大學盧教授、接著是資策會科法所的蕭所長、中華多旋翼遙控安全發展協會成理事長、魏秘書長,交通部民航局耿科長、林組長,今天跟頻譜相關,所以也有NCC的組長出席,接著是農委會的管所長、郭組長、林參事。

  • 今天也有一些社群的夥伴參與,等一下如果要發言前,請先介紹一下,讓大家知道您代表什麼身分出席。

  • 今天的議程直接切入重點,先請民航局稍微針對現在的狀況報告一下,我提醒一下,發言時按一下前面麥克風的綠色按鈕,發言完之後請關掉,不然會互相干擾。

  • 發言完有一些建議或者是提問運用桌上的便條紙,線上的朋友也可以就直播來互動,先請民航局,謝謝。

  • 政委、大家好,有關於遙控無人機的應用管理,在民航法修訂上的進度跟情況。

  • 法規在討論平台上已經公告一段時間,我們彙整了網路上朋友所提問的幾個問題,我們把它歸類,在這邊作簡要的說明。很多人會問到民航法這一次的修訂,有關於無人機,但民航法200多條是不是全部都適用,這一條是大家對於民航法,因為剛開始接觸,所以比較不瞭解。

  • 實際上對無人機的部分,主要是第9章之2的條文適用,其他的條文是不需要適用的,這個是第一個問題。

  • 第二個,也有朋友問到美國FAA,不得頒布任何涉及模型飛機的規定,為何我國可以?因為美國民航局的規定,本來無人機的定義是排除模型飛機,所以對於250公克的模型飛機要註冊就去實施,也鼓勵模型飛機在網上登記,然後在美國的法院就訴訟說是模型飛機,所以不需要註冊,而美國的法院判定依照美國的法令確實並沒有包括模型機,所以不需要註冊,但是我國是包含模型飛機。

  • 為什麼呢?因為模型飛機跟無人機,除了非常專業的人可以分辨這個是無人機或模型飛機,否則一般民眾或者是任何商業賣家是看不清楚、也沒有辦法分辨。主要為了無人機的安全,所以我們在中華民國的民航法在模型飛機包含在無人機裡面。

  • 為何250公克的無人機要辦理註冊?這個部分跟大家報告,因為全世界的無人機管理,都朝向要管理,像我們後面公告的當然是訂250公克,所以基本上250公克是低強度的管理註冊,只要上網,不要親自跑到哪一邊,只要上網登記,基本上就完成了中間網路的過程,主要是希望透過註冊的過程教育玩家要避免哪裡一些風險、危險,保護自己、也保護大家,註冊的過程是希望達到的目的。

  • 接著是操作無人機的報考年齡有沒有限制?我們訂為年滿十八歲,這個搭配國家的相關法律,又說如果是25公斤以下的模型機,也就是沒有帶相機的,還有1公斤以下的也是有鏡頭的,基本上是不用操作證,也就是未成年的還是可以做這部分的操作。

  • 另外400呎以上是不是民航局會過度擴張?這個跟大家報告,有人的飛機,飛機在飛行有一個儀器飛行、一個是目視飛行,一個是低空、天氣比較良好的情況,50呎以上是目視飛行的部分,大家可以看到直升機、超輕、普通航空業可能是在500呎以上作業,為了跟無人機做安全的距離,所以我們訂了400呎。500呎跟400呎都有定義,是跟地表的高度400呎或者是500呎,並不是我們講的氣壓高度,這個是不一樣的,假如今天是在害怕1,000公尺的地方,就是再往上加400呎,是一個安全的距離。

  • 如果一個外國人到臺灣帶無人機來,是不是要到民航局辦理登記?我們的規定是除了在民航局外,在航空站跟航口協助外國人登記時來完成登記。

  • 民航法第99條之14的操作限制,禁止夜間飛航、投擲物品,採容寬的方式,但被認為是不是會影響到產業的發展?有關於公務機關、學校或者是法人身分,你做生意、學校或者是任何研究單位,如果要晚上又或者是飛400呎以上的限制,你可以檢具或者是評估,農噴就是參考意見,我們就會例如做許可,這個許可是一段時間便於計畫的進行。

  • 講到無人機的保險,金管局跟產業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正在開發,未來必須要保險,特別是商務用途,比如是幫人家做生意,這一塊是必須要幫人家投保。

  • 有關於干擾的部分,像在草案當中,並沒有提到干擾,這邊要跟大家報告的是,有關於第三人干擾,像搶奪、侵占,其實在民、刑事都有相關的規範,在民航法都不重新做這一些規定。

  • 另外,民航局是否未來會授權民間團體來辦理無人機的註冊業務?是否會提供法源依據?依照行政程序法,本身會把相關權限來作委託,民航法的草案有一些包含註冊的業務或者是測驗的業務,未來也會朝委託的方向進行。

  • 另外,無人機的罰則是否違反比例原則?我們這一塊很簡短說明,無人機主要是要保障所有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我們基於這一個目的,訂定相關的法則,而且是不同的場合,剛才也提到了,你在機場對於這一個危害性是不一樣的,你如果是在機場放,可能影響三、四百人的安全,在一個區域或許影響不是那麼大,只是影響隱私權或者是違規,這一塊的違規比例,基本上是按照這一個角度去作裁量。

  • 另外一個問題是有關於通報,因為民航法有關於飛安事件要進行通報,民航局有沒有能力來進行?這邊我們也會過濾,怎麼過濾?如果這個無人機的操作造成人家的死亡,或者是財產超過一定金額以上,這才需要通報,如果沒有造成任何人的損傷,基本上就需要通報。

  • 很快報告一下無人機的概念,基本上橫軸是距離,垂直軸是高度,在視距內是休閒娛樂的性質,圓錐體以內是娛樂性質用。如果是中高視距很多是在公務、研究用,探勘或者是具備商務的發展潛能,這一塊是中高度視距外。高高視距是軍用為主,也就是長期及重型的潛力。從小到幾公克到幾公噸的無人機,未來的法律草案都要適用,也就是會有一個思維,有時候為什麼管這麼細,有一些為何又沒有訂那麼清楚。

  • 因為無人機的業務,這個是交通部民航局管的,不管未來重量多少需要檢驗或者是未來操作人員資格的證照,活動申請、區域、場地管理及業務管理,基本上都是由民航局來做細部規範的訂定。

  • 其他政府機能的部分,因為其實這一個產業的發展,像無人機是一個產業,如果沒有經濟部來介入,好像就不叫產業,所以這一塊經濟部也需要配合發展。

  • 產業在發展的時候,人才是最重要的,人才很多開始朝向無人機的產業在發展,所以教育部基本上有一些策略鼓勵無人機人才的運用。像農委會、金管會等等,像農噴及未來的主管業務,也就是希望主管機關的介入,這就是農委會。而金管會就是保險。像NCC牽涉到頻譜、功率強度大小,這一塊也是需要相關部門的配合。

  • 像玩家是紅綠燈,很清楚講清楚,不要講太複雜,不然大家會搞不清楚,我們朝這個方向來訂定。打叉的部分,很清楚是指機場四周、國家園區等等,像監獄、電廠這一些也不希望有任何的無人機,因為無人機到底會帶什麼進去是一個問號,原本是帶鏡頭,但現在可以帶其他的東西。

  • 有一個民航公告,也就是民航法還沒有施行前,如果有任何的政府機關研究必須要用無人機,我們可以向民航局來申請。我們階段申請是每一個空域容許一架無人機,未來民航法專章通過實施以後,我們會容許在同一個空域裡面,有兩架或者是有更多架的無人機可以同時操作。

  • 這個也是示意圖,剛剛有講到無人機的定義,從遙控設備,也就是以訊號進行來作飛航控制航空器,除了我們知道的無人機以外,像模型飛機也納入。這邊初步的規範是250公克以上要註冊,希望透過註冊過程來教育這一個玩家,知道哪一些危險、哪一些不安全、哪一些要申請的,器材檢定的部分,是重達25公斤以上,我們可能會對無人機作簡單地界定。

  • 250公克為何會鑑定出來?這個是有科學依據,並不是像市場買芭樂一斤多少而喊出來的。這250公克是做過實驗,從400呎高度的自由落體掉下來,打到人會重傷的程度,也就是有換算的程度,打到人體比較脆弱的頭而造成重傷害,所以250公克的400呎是這樣推算出來的。

  • 像人員操作的學科、術科考試,也會在法律裡面訂定。另外,有關於操作限制,因為一般的玩家,我們不希望干擾到一般的玩家,像白天400呎,然後目視的範圍、一人操作一家無人飛機等等的一般限制,就是屬於一般玩家來作業的。

  • 如果要晚上或者是超過視距外的,也就是開放法人,休閒玩家不開放的,如果要研究、商業發展等等的需要,這時來跟民航局來申請例外許可,這一塊基本上的整體性就是做這樣的區分,當然這一些也是商務用途、研究用途等等,因為傷害性比較大,所以會特別加保險的要求。

  • 基本上的操作限制總共有十項,剛剛有講過400呎,不得投擲跟噴灑任何物件、不得攜帶任何危險物品,還有要訂定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的操作規定,不得在人群聚集、集會遊行的上空,不可以在日落後、日出前,也就是晚上也不可以活動,不能用望遠鏡或者是電子方式來延伸視距範圍,同時只能操作一架無人機,必須要注意,紅色的要注意不得碰撞周邊、也不得接近其他的航空器及障礙物。

  • 接下來也是一個示意圖,打叉的都不能去,機場四周等等,像如果小巨蛋室內不在這一個法律範圍,室內基本上屬於這幾個管理規定,如果在體育場的大型活動要跟地方縣市政府許可,如果公告不能去的地方當然不能去,唯一的是我們會公告全臺灣各縣市可以放無人機的地方,任何玩家透過手機的定位就可以知道自己現在玩的地方是否符合規定。

  • 我們這裡講的自然人,轉換文字叫做「休閒娛樂玩家」,也就是250公克以上要註冊,25公斤以下,沒有導航裝備的,基本上是模型機,也不用操作證。1公斤到25公斤以上的無人機,我們會經過學科,也就是註冊過程中,問問題並由你回答,我們希望透過教育、回答問題的方式來測驗。25公斤以上是會再加上術科。檢驗是無人機本身的檢驗,也就是25公斤以上,然後25公斤到100公斤,與150公斤以上,檢驗的等級不一樣。

  • 操作限制剛剛已經報告過,活動區域剛剛也報告過,未來會由各縣市政府為主來作公告,民航局會作全國性的整合,保險的商業的用途都要進行。

  • 公務機關、學校及法人,包含學校或者是未來商務公司,所有的無人機不管大小都要幫你註冊。有關於操作證,所有的操作人員都要來考學、術科,檢驗跟剛才的差不多,像操作限制、活動限制及保險都是一樣的,如果是商業用途的話,保險是強制,活動區域如剛剛所講的,是可以例外,但前提都要申請。

  • 罰則的部分剛剛都有講到,我們從最上面來講,金額最高的是30萬至150萬,地點是在哪裡?也就是在400呎以上的機場四周,這個侵犯航空器的安全,所以罰金、罰額都比較高。應該是要有操作證,而你沒有,又或者是該有保險,卻沒有,這時處罰6萬至30萬。另外,你應該要註冊而沒有註冊,或者是地方政府公告不能玩的,你卻在那邊進行無人機的活動等等,這一塊是罰3萬至15萬。

  • 另外1到5萬是接下來會訂定無人機管理規則,我們會訂定無人機未來標示如何標示,自己要負責,有狀況時會去檢查,該標示沒有標示,又或者是要注意起飛前有問題,卻沒有遵守,就要罰1至5萬。報告到這邊。

  • 謝謝林組長的說明。

  • 先由參加這一場會議的專家、教授說明。

  • 主持人、政務委員、各位長官、先進大家晚安,我是開南大學空運管理系的盧衍良,很高興來到這邊參與討論。

  • 實際上我們講無人機這一個議題,其實在2004年,甚至更早以前,也就是民航造成一些法制上的問題,在國際民航組織及會議上有聲音出來。真正把這一個議題變成很普及,也就是大家關注的最近五、六年間,也就是所處的這個時間點大家在討論法制,並不是只有我們臺灣有這一個問題,其實在世界各國因為國情條件不一樣,所以大家考慮的點都不太一樣。所以就會變成有些國家在某些點上比較鬆,有一些比較緊。

  • 要兼顧本來民航產業完善的安全發展,也就是繼續持續下去,又要讓相關無人機的產業,不管是玩家,又或者是技術性能發展的相關產業,這就是平衡點,如何在法制上落實,因此現階段民航局就是在做法制上的推動。

  • 其實這個法制上除了我們今天談到的這個民航法專章的問題,實際上會牽涉到後面的一些管理規則問題。舉例來說:我們今天談論到農業上的發展,事實上在民航法裡面我們有定義了「民航運輸業」、「普通航空業」,普通航空業又有一些業務性質,好比像噴灑的部分,像勘查或者監測的部分,這一些議題都是現在無人機所能夠去做的。所以無人機將來運用在這方面的產業上,事實上會影響到其他的這一些管理規則。

  • 所以像剛剛講到噴灑這一塊,剛剛組長有提到十項的操作限制,其中一個是「得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不得攜帶任何危險物品」,但民航局的危險物品有九大類,第六類是毒性物質、第八類是腐蝕性物質,以這兩類是農業上的專業,也就是農藥、肥料,也就是將來要用無人機來做噴灑的項目當中,這一些部分是否符合了所謂的毒性物質,又或者是腐蝕性物質,這個又牽扯到管理規則。

  • 因此這個提出來的部分,牽扯到後續民航局有一些具體的規劃,我相信有一些考量點,專章完了之後,有一些規則出來,這一些產業才可以開始蓬勃發展,以上分享我的定義,謝謝。

  • 請問理事長有沒有要針對相關的發言?

  • 主席、各位長官、各位貴賓,我是中華多旋翼遙控安全發展協會理事長,今天很高興針對無人機立法的部分來表達一些意見,這個法在很早以前,我們就一直希望政府能夠建立,當時在環境裡面並沒有接受我們的意見,當時我們是被打回票的。

  • 後來發現一些問題,我們就開始比較認真面對這一些問題。我們的協會大部分是空軍退下來二、三十年,因此對於空中動態的情況比較在意,我們看到這一個法,當然民航局這邊很辛苦,我們也看到最近這幾年來,可以說沒有物件的狀態下去生出法令,我們知道非常辛苦。

  • 但是無人機我們比較擔心的是,有沒有人會拿他的特性去做一些不該做的事?因為在這一個部分我們過去是沒有辦法理解的,現在這一個法等於是規範,我們可以看到規範多少人,也就是要按照正常程序來做,對於我們之前所提到的,現在國際間有在運用這一個無人機的,不管是駭客技術、干擾技術,甚至是主動的,我們可以用飛控板讓一個便當、皮鞋飛起來,也可以鑽到水裡潛水,如果往飛行的方向去看的話,在保障的部分不太安全。

  • 我們在發展的部分,因為沒有弄清楚它的特性而去扼殺了很多產業,我們知道很多對這一個產品,本來有很好的構想,因為要立這個法,而沒有定義清楚,因此造成一些產業上投資方面的顧慮,我們覺得很可惜。

  • 因此一個法我們覺得最起碼先定義好,像剛剛組長講得很好,沒有人,但可以做人的工作叫做無人機,可以做到沒有人、而人可以做的功能有幾個要件,我們把要件找出來,我們比較好的安排、組織來作管理或者推展。

  • 這個法我們原則上樂觀其成,因為很多年了,我們先求有再求好。如果有機會的話,我們很樂意提供一些想法,因為這樣的設備,我們認為其實是有很大不同的區別,如果把這樣的產業能夠讓它更清楚,也就是有更多的機關單位一起整合,我們相信會做得很好。

  • 就像最近跟中科院、台北市政府、科技部都爭取,我們會提到有關於無人機的部分,這部分大家都有興趣,但礙於單位編制跟業務執掌範圍沒有辦法相容,因此我們利用這一個機會跟長官報告一下,我們要打破過去比較有限的觀念,這部分我們可以做得很好,因為臺灣走在滿前面,根據我們過去跟大陸及其他國家的交流,我建議要透過這個把新科技建立起來。

  • 謝謝理事長的說明,因為提到法律,是不是請科法所。

  • 謝謝主持人,科法所對於交通部規定的努力表示敬佩,事實上很多其實是牽涉到科技上的部分,比如高度限制及視距遠近,這個牽涉到管制的程度,還有萬一違規時的法則考慮,另外還有包括重量與否。

  • 我們有一些想法,也就是是不是要登記,美國的判決是針對模型機,現有的登記制度上,我們想說未來的立法上可以仿效美國對於一個常設無人機的規範,因為我們法規制定完了之後,很多技術其實很有可能同時跑得比法規制定更快,因此我們害怕萬一這個規定出來的時候,我們動輒修法,因此可以在法規命令的層次保持彈性。

  • 簡單來講,我們在新興科技的快速發展當中,我們在管制之外,我們要鼓勵產業發展,這個部分我們要去鼓勵的,因此有些東西保持彈性,我們覺得是好的,好比像操作證,我們可不可以說是用十八歲?是不是可以用更彈性的,像學習駕照一樣,像十六歲的孩子在學習上跟判讀上,是不是可以用學習的操作證?又或者是在成年人的伴陪之下可以操作比較不具有危險性的無人航空器?這一些部分我們都可以保持彈性思考。

  • 至於我們今天討論的議題一,像如果我們在農業上使用,這個是有特定目的,但這裡面如果在巡田的部分,大概比較不像我們在地狹人稠的地方,可能有牽涉到個資的問題。

  • 但是農噴的部分我們在科學上要有一定的考慮,畢竟我們的法規制定要接地氣,像在美國的威斯康辛州如果你開車半個小時,恐怕都還在玉米田的路中,但臺灣沒有這一個環境,臺灣很可能玉米田的隔壁就是民宅,不然旁邊就是稻米。

  • 如果同樣在做農噴的同時,會不會保護了玉米田,可是卻傷害了稻田,諸如此類的問題,這要有更細緻科學上的依據,這可能是我們未來農委會或是交通部可能要面對科技上的挑戰,以上,謝謝。

  • 謝謝蕭所長。在開始之前,請先介紹一下自己。

  • 各位長官大家好,我叫Gavin,常常參加社群活動,我代表朋友發言,我一次把我的問題全部講完。

  • 第一,剛剛提到250克修法的部分還沒有過,目前FAA的判決、現在市場上沒有修法完成就低於250克的產品,請問這個只是參考美國FAA,到時這一個版本的修法過之後,臺灣的法律到底要怎麼做?因為目前市場就有200克的產品。

  • 第二,我們建議明確跟距離相關的條文,例如第99條之4,障礙物接近的部分,是不是可以明確有一個數據?這是一個很難判斷的狀況。

  • 第三,用一個例子來提問?台北市寧夏夜市,外國人禁航區傷人的事件,這個事件沒有開罰,現行法規沒有處理、開罰,請問民航局公告的案例是真的有對國外遊客開罰的比例為何?這一部修法是不是只有針對國人很奇怪的法律?

  • 第四,草案大部分是參考FAA,是否有像FAA一樣,雇主如果僱用未考照的部分,請問如何開罰?

  • 第五,按照2016年8月17日民航民航局公聽會,警政署有代表發言,有更好的科學化管理方案嗎?

  • 第六,行政院跟民航局是否成立無人機小組或者是專門的單位?沒有專責的單位協調,其實草案的內容大部分是分中央跟地方,臺灣多大?一部草案條文的比例,參考FAA版本跟日本的版本,其實比兩個版本複雜地更多。

  • 以及,實務方面遇到的狀況,警方跟特勤在無人機的防治、合法的管制,遇到黑飛的狀況,這個修法後可以處理嗎?

  • 第七,法規禁航區的部分跟市場產品的禁線航區的狀況是不一致的,請問官方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 第八,修法後核准的使用時間區間可能是一個月到三個月,這樣未來要統計無人機使用熱區或分析無人機的使用,這樣的資料開放得出來嗎?或是如何提供研究者研究?

  • 我有三個問題想要請教:

  • 第一,有關於禁航區的部分,剛剛有提到部分國家公園及觀光區都是被禁止的,我想問一下,理由是什麼?因為之前在「vTaiwan」上討論的時候,並沒有看到及提到這一個部分。

  • 第二,有關於十項操作限制中第五點,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遊行上空,如果想要室外遊行單位要空拍也是被禁止的嗎?我覺得很奇怪。

  • 最後一問題,先這樣好了。

  • 因為問題有一點多,我們再請一位朋友,等一下部會回應之後,我們再發言。

  • 我代表一般娛樂玩家跟空拍業者,我本身是空拍業者。

  • 首先感謝政府單位針對無人機的管制做了很多的努力,但是我在這邊有幾點要建議:

  • 第一,其實一個東西的不成熟是因為教育沒有完善,我們在駕駛汽車的時候,是經過完善的考照制度,我們常常看到馬路上有5、60公里甚至是100公里的車急駛而過,你不會害怕,因為你知道會在合理的範圍內開車。

  • 無人機的確有很多的傷害事件,但這個傷害事件並沒有造成比汽車駕駛還要嚴重的事件,為何空拍機禁成這樣子?可是危險駕駛卻對它一點辦法都沒有。與其禁這麼嚴重,倒不如從教育落實。

  • 剛剛長官有提到未來法規通過之後,會有一個考照制度,假設在108年1月1日通過的時候,是不是108年1月1日就可以考照?

  • 再來,民航機跟無人機會有碰撞的危險,其實我們都知道現在民航機有一個ADSB的廣播系統,飛機跟飛機之間會有距離偵測跟警示,如果強制裝這一套系統,是不是根本不會有這一個事發生?

  • 按照這個管理,的確,汽車會有行照,所以我們會清楚知道汽車有幾部,我們知道第一件事要做的是造冊管理,只要一個合法的依規,我們很想遵守,現在是遇到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不曉得要聽誰的,每一天都有人在問這裡是禁飛區或者是限飛區。

  • 但是我們透過APP可以發現很多民間的友人會針對各種不同的資訊來做簡易的版本,像Google Map一打開就知道在哪裡,是不是民航局可以編一下經費?也就是用一個政府公告的版本,然後結合Map,讓飛行員在要飛的時候,一打開就知道是禁飛區或者是限飛區,很多人想遵守,但不曉得是合法可飛或者是不能飛。

  • 再來,我發現民航局的公告只針對民用機場,那軍用機場呢?以上報告,謝謝。

  • 因為問題有一點多,我們先請民航局回應,如果有相關部會要補充,也請cue我。

  • 謝謝大家問的問題,我很快簡短向Gavin說明。

  • 250公克以上要註冊,以下不用註冊,也就是不受民航法草案的限制,因此就是自己負責自己的安全,這個是規劃,不會律訂。

  • 像有其他的規範,包含目視距離都訂定,有一些訂定3公里、2.5公里,實際上目視距離是當天的能見度不一樣,所以這一塊其實跟你提的障礙物距離明確化,大概是相同的意義,這一塊我們也會再做評估。

  • 我們當初沒有寫,實際上目視距離很難做現場的界定,因此用一個原則的字眼,我跟各位報告,玩無人機本身並不是犯罪的行為,並不是誰玩無人機很像罪犯一樣要找到,出發點並不是這樣,我們希望能夠安全玩,不要妨礙到別人的安全,要很注意自己的安全,我們以這一個為前提。

  • 第三個是外籍人士的適用,我們在第九章有針對外國人本身的規定,也就是外國人帶無人機進到自己的國土上,我們是怎麼樣的規劃,是有的,不只規劃本國籍,外國人也有。

  • 如果要用商務用途,就會僱用操作人,而法人要跟民航局申請許可的時候,載具要登記,而僱用者、操作人都要經過考照,除非違法,否則不可能。不然又回到罰6萬到30萬,法律的架構是有包含的。

  • 另外有關於科學化的管理方案,這一塊包含到取締,這個跟無人機的發展,現在正在發展,網路上大家都可以看到,其實我們也請廠商來做一些demo,像GPS干擾,或者是打網子,今天中科院也在,也就是直接上去捕捉,隨著科技更進一步,矛跟盾都同時進步,都會用得上。

  • 像專職單位,民航局希望我們國家未來有一個專職單位,在還沒有設定之前,我們民航局來統籌,我們責無旁貸。

  • 有關於法規的部分,日本是唯一要管無人機,是跟日本的民航局申請,他們自己有一個辦公室,日本原來在東京辦公室設了八個人或者是十個人,負責全日本無人機活動的申請,他們說受不了,去年我們有跟他們討論,他們說今年開始,日本分四個區,下放到民航局的辦公室審查,但沒有訂標準,每一個人就是申請,填一張表來決定是否合法,並沒有訂任何的法律出來。像剛剛的黑飛的出來,也就是涉及到取締的部分。

  • 有關於禁、限航區的部分,其實現在是一致的,現在機場四周有公告有礙於飛航物體的範圍,像4.7公里加3.6公里,加起來是8公里的範圍,沿著平行跑道的南北邊,一個是3.6、一個是2.4,3.6公里是從地表都不能放,跑道如果是這樣子,南北向是往上、往下,一個3.6公里、3.6公里,就是絕對不能放,3.6公里以外的2.4公里可以在60公尺以上不能放,以下可以放,所以我們未來公告的範圍都會一致的,現場都會按照現行的規定。

  • 公告熱區這塊我也不瞭解,因為我們公告是由縣市政府公告可以玩的區域,就是可以放無人機的區域,這個公告因為可能牽涉到地方縣市政府公告的時間、種類,因為無人機固定翼在飛,有的是直升機、有的是多旋翼,可能需要的範圍、時間,就是吵雜的聲音都不一樣,所以是由縣市政府來公告,因此這一塊的公告,剛才有提到,我也先回答。

  • 各縣市政府的公告,民航局會統一蒐集起來,民航局會發展App,也就是地圖的架構,未來的任何玩家,只要用你的智慧型手機,自己開定位就知道自己是在紅區、黃區或綠區,當我們取締你的時候,你就沒有理由說不知道這個地方可不可以玩,未來民航局會做這一塊,App也會提供下載。

  • 我應該有回答你的問題,如果沒有的話,我先回答別的,等一下再補充。

  • 先回答森里螢一的問題,像公園為什麼要禁止,很多國家公園會有自己的規定,不放鞭炮或者是不讓飛機低空飛過,可能有人群在那邊活動,所以不希望有無人機進行,因此我們授權中央單位、地方縣市政府自己公告,如果覺得公園類似是市民的公園,像河濱公園可以公告、可以玩,但如果裡面有野生動物,這裡是露營區、飯店區,那就可以公告,我們的意思是可以有這樣的權利。

  • 另外,有關於人群上空,像自己單位的話,能不能?這個回到立法的原意,基本上是保障無辜第三者的安全,主辦單位在做集會遊行,除非有申請例外,也就是有找到合格的法人,合格的法人有自己的SOP,無人機都是註冊跟考驗合格的,這時的考驗安全度都比沒有經驗的要高,所以只要是人民上空,你要去拍,基本上就請你要找到合格的法人來進行,我們當然也不希望自己就開始拍,一旦有副作用的時候,大家很難避免掉,我想這個做說明。

  • 有關於教育的完善跟落實,我們規劃登記制就是這一個出發點,也就是各年齡層大家很難一起來上課、學習,我們希望透過註冊的過程,至少在這一個過程給一些最基礎的教育,包含剛剛講的學科,像在網路的互動過程,那就具備了基本(知識),知道哪裡玩是安全的、要注意哪一些事項、面臨哪一些危險,我們也希望透過這樣的過程來完成教育。目標是一樣的,只是我們做的方法目前是這樣的規劃。

  • 民航法一旦通過,我們最長是六個月,所有的法要準備好,也就是六個月內,民航法一旦通過,相關的子法要實施,因此最多的時間也是這樣子。

  • 另外有提到ADSB的系統是不是能夠禁止?這個全世界我想你應該有作過研究,無人機未來要進到400呎以上的空域,就是ADSB,像剛剛的管制都是要加裝,ADSB是一個選項,有載人的飛機可以看得到你的無人機,ADSB有兩個,一個是in、一個是in and out,in是給別人看到位置,另外一個是我看得到別人的位置,也可以給別人看,無人機的駕駛在地面,所以無人機廣播出去給人家看位置,只有別人閃你,你不會閃別人,還是有某程度的風險,因此全世界都在規範ADSB未來加裝無人機,不同的空域有兩個不同的功能,一個是in、一個是in and out,在地面操作大型無人機的時候,也要避別人,這個是未來進到管制空域的前提。

  • ADSB是一個廣播系統,也就是廣播自己任何即時位置及高度,讓其他附近的飛機可以知道這個附近有哪一些飛機在進行,這個是一樣的。

  • 像剛剛有講到APP的造冊、禁飛區域,民航局都會統一各縣市政府的資料,讓所有玩家都知道合法及非法的位置,謝謝。

  • 謝謝林組長的回應,請問NCC、農委會或者是國發會的夥伴有沒有要回應的?沒有,好。

  • 我們公司也是從事無人飛機相關的工作,我自己是飛遙控模型及設計,一直到現在的公司,已經超過二十年的基礎。

  • 我剛剛看了在座的各位,我比較看不到我覺得跟我差不多等級技術的同一輩。在暑假期間,我也幫外交部協助邦交國的無人機任務回來,我非常贊同法規的執行跟落實,像建築執照也是要有,才可以蓋房子。

  • 我覺得最重要的是註冊,可以看到罰3至15萬,我指導學生做一台小飛機,永遠超過250克,今天飛、明天掉或者是現在飛、馬上掉,然後要被罰3至15萬,我覺得非常不合理。

  • 無人機的導控一定是透過某些導控技術,好比智慧型裝置、平板及筆電,如果查獲無人機飛行的時候,那一定是遙控飛機,如果是透過電腦導控,甚至那才叫做無人飛機,因此我認為不應該用重量來限制,以後的技術越來越發達。

  • 就我所知,我也可以整合成250克以下的無人機,但這個具有高高度的遠距離飛行能力,民航法規下就是有人飛行器的時候,我們都有坐過飛機,我們不希望飛機有任何的狀態會發生。

  • 你在目視飛行內,甚至是夜市買的,一台才2、3,000元,沒有註冊就罰3萬,站在我的立場來講,我覺得這是非常誇張的。像依照美國FAA的規定,無人飛機的種類就我知道的就是四種,我們現在知道的空拍機是多旋翼,所以失空的時候隨時落地,我們教學生做的定翼機不會,因為它是保麗龍的,所以在瑞士航測用的無人機,在落地的時候可以用人撞飛機,而不會對人體造成傷害,我要講的並不是重量的問題,而是導控的問題。

  • 所以理論上在註冊罰3萬元,我可以跟各位報告,我當老師,也不敢要學生去做遙控飛機,因為做完就要註冊,不然就是會被罰3萬,你覺得這樣很合理嗎?因此我唯一的問題是註冊這一點,到底是要用功能限制或者是重量。

  • 如果今天有100公克的無人機,可以飛500呎高、3公里遠,我在松山機場直接放,那並沒有在管制內,因為100公克,你瞭解意思嗎?所以我建議規格並不是重量限制,而是性能,也就是只有導控能力,謝謝大家。

  • 剛才有提到在國家公園有一些禁飛的條件,一直從草案到太魯閣國家禁飛及香港法,我們一直被禁飛。但有很到的狀況是,有一些環保事件、救災、勘災都是被禁飛的地方,是不是應該要有一個法令是無人機在做救助服務時的相關條例可以列在上面?

  • 再來,是不是能夠比照FAA的方式,在草案或者是無人機發展由學界、NGO對無人機技術、應用成立無人機諮詢委員會,例如每一年三次的會議來作討論、檢討?謝謝。

  • 對不起,因為有一些要會友要我反應,我先跟各位報告一下有兩件事:

  • 第一,有關於罰則的部分,我之前接到朋友給我一個資訊是屬於中國大陸的,中國大陸對於無人機若違規的話,在我們的感覺裡面都罰非常重,但民航法的罰則比他們高出三倍,我們一直說大陸沒有人權,可是我們絲毫不手軟,這個是我們會友的意見。

  • 剛剛有一位專家提到有關於定義的部分,也就是我剛剛一開始講的,我們如果沒有定義出來,我們要管它是很困難的,該管或者是不管,重點是如果我們這邊沒有定義清楚的話,像剛剛提到的國家公園,他們這一些巡山人員或者是負責人員,不知道怎麼管,最好的方式就是都不準備,太魯閣國家公園就是這樣,沒有什麼理由、也不能申請,但像日月潭風景管理處就比較就事論事,會找一些專家,像我們協會一起去討論這個地方如果飛的話會有什麼風險,也就是怎麼做會比較好,這一些東西關係到產業發展,而且我們知道很多臺灣不管是地方美,又或者是人文的風氣方面,我們空拍機佔了非常大的比例,我們有跟國外交流,他們對於我們拍出來的風景,當然是各地的網友拍的,就是因為這樣認識臺灣的。如果因為本位主義或者是業務規範,會影響臺灣的發展。以上補充。

  • 在民航局朋友回應之前,我說一下線上朋友的問題:實際取締的機關會落在什麼單位?另外一個大家比較關心的是關於測驗的機制,所以有一些細節,如果現在有一些想法,等一下也請民航局的組長補充一下,謝謝。

  • 我簡要回答,如果學校的老師要帶學生完成無人機的試驗及發展,我們的架構還是希望學生來登記,因為登記的過程還是強調先由教育知道在哪裡玩是安全的,註冊的過程就是讓你瞭解。

  • 因為一個人可以登記很多架,可以一架、也可以十架、二十架,你只要有就可以打是組合的或者是買誰的,你只要打進去就結束了,也不會很複雜,所以實際上的進行也不會像老師所說的窒礙難行。

  • 如果你是屬於模型飛機機的範圍,除非有視訊的要求,那當然就必須要再經過術科,因此這一塊的部分先經過說明。

  • 有關於重量限制,其實你看美國的FAA法規,其實FAA比我們複雜,像看到美國FAA是用重量再加上性能,我們在這邊已經把性能拿掉了,如果大家有看的話,應該可以瞭解。

  • 所以用導控功能或者是性能導向的管理等級,像美國就是多重的重量再加上性能,我們發現速度多少,那一塊是科學,但很難執行,因此我們在這邊很難本土化來作簡易的篩選。

  • 另外,我們的小姐有提到有關於無人機救助,因為這一塊的應用,我們還是回到專業,我們放到法人這一塊,你的救助應該是屬於專業的救助,並不是一個玩家想到幫誰救助,因此我們希望救助回到法人的常設機構,像消防局或者是任何的醫院,也就是要設立這樣子的,那就按照法人的程序,經過民航局的同意,也就是在你的範圍內,你可以隨時動,這個是比較安全的設計。

  • 我補充一下,因為有時救災、勘災是非常緊急、來不及申請的,這時該怎麼辦?請問一下,謝謝。

  • 草案當中第99條之16,最後在行政院版有把緊急救難放進去,政府機關要做的緊急救助,也就是跟法人的單位不一樣,所以把政府機關會執行災害防救、矯正業務等,像法務部監所那一塊,你事先有一個程序,也就是事先報在前面,也就是今年一整年可能會有哪一些任務,民航局會跟他說要注意一至四,只要這樣的話,你就不受到前面的限制。這在法律上,我們在行政院有做這一個修訂。

  • 如果你的緊急單位,而這個緊急單位並不是一個政府機關、也不是一個司法機關,這個時候又回到法人的情況,先作一個規範,我先做這樣的報告有沒有回答?

  • 剛剛有提到測驗的部分,組長是不是可以再多補充一些細節讓大家知道。

  • 測驗有一個討論的議題,目前的測驗有一個委託的計畫方式,像剛剛的朋友有提到,未來我們的做法,我們大概有分幾個,術科的部分,現在有很多,包含協會、大學,其實都已經開始在發展,我們民航局也很樂意,只要具備能量,因為現在也委託中科院在做術科考場的規範,有固定翼、多旋翼及斜翼,所以場地大小都不一樣,在術科的部分,民航局會分類,看哪一些要考驗哪一些內容,題庫也會建立出來,我們未來會希望委託各地方,像北、中、南、東各有幾個場地,所有的玩家都可以去考,這個是未來的規劃。

  • 取締機關我們也面臨到滿多的討論,原本是警察機關,所有的政府單位是由警察機關來取締,但警察確實任務繁忙,他們說什麼都要管,包含吵架、交通、貓狗,他們認為真的沒有能力,因此我們一樣分工,各縣市政府的公告範圍來處理,屬於禁航區、400呎以上的空域當然是由民航局來管理。

  • 各縣市政府可以指揮警察單位來協助,我們也會評估取締的工具,讓各縣市政府可以編預算去採購還不錯的工具。

  • 大陸如果黑飛的話,是用行政裁處,民航法也是一樣,10萬人民幣,現在查的是一般的。

  • 那一天我有把四川的法令傳給民航局,確實他們在機場飛,如果個人沒有註冊,也就是擅自飛行的話,他們是罰1,000元人民幣以下,我要強調一件事,我們希望先求有再求好。

  • 像我們講400呎,也就是無人機不能飛超過400呎以上,我們提到無人機包含固定翼,也就是直翼飛行的飛機,大家知道400呎以下飛是多麼危險的事,但我們的規定就是這麼規定,裡面有很多問題,我們一步步克服,我們這樣討論下去,在民航局有限的人力,如果要修出好的法令,我個人認為是有難度的。

  • 因此這幾年來,大家都有一些共識,因為我們協會個人的立場,有法就樂觀其成,希望儘快進行,不然永遠都沒有標準答案。

  • 長官,剛剛的問題是我提的,其實剛剛提到救災,原因在現在的法條第44條上面有救助任務的條文,為什麼要提這一個?當萬一有緊急狀況,如果現在的法律規定是這樣子,臺灣無人機的朋友是見死不救嗎?如果即使在海邊看到出意外要去救人,而法條上規範的是要飛出去,我就是違法。

  • 像要飛躍人群上空,這個是最基本的,像第99條之14規定那麼嚴謹,如果真的有緊急狀況,沒有要救人,這個是滿大的 問題,在訂定法規是會有相互牴觸的,其實在很多海岸,很多飛友是被要求去作救援,並不是長官們在辦公桌訂法規的狀況,其實兩個差異非常大。

  • 大家好,我叫王柏盛,我代表個人。

  • 我覺得罰則的部分,像陳理事長說的一樣,我覺得罰太重,是不是取消下限,當然在機場附近,你說罰3至150萬,我個人認為可以更高,因為那個影響太大了,但像操作證、註冊、法規授權命令,我覺得感覺上都不太想改了,是不是可以取消下限?也就是不要訂6至30萬,我訂30萬是上限,我從0至30萬。

  • 如果今天只是為了註冊,也是一個小朋友而已,你罰我6萬,我可能就被打死了。

  • 另外一點,我想說的是,不能在晚上飛,底下還有一個公告可飛行的空域,是不是在這一部法裡面保留彈性?也就是晚上可以飛?我覺得這個法太死板板,沒有太多的彈性,既然公告可以飛了,這個危害比較小,是不是晚上可以玩?以上兩點,謝謝。

  • 我想提醒一下民航局,剛剛提到不得於人群聚集或者是室外遊行上空活動,之前簡報並沒有說有例外,也就是可以合法申請的部分,是不是可以說清楚?而不應該讓人有所誤解不行?

  • 第二,有關於國家公園的部分,像剛剛簡報上,我們可以很明顯看到是部分國家公園及觀光區不能飛,也就是部分國家公園是可以飛的,並不是說完全都不行,這個部分我真的覺得很奇怪,為什麼有的地方可以飛、有的地方不能飛?一樣是國家公園,是不是有可能開放400呎以上的國家公園都可以飛呢?

  • 還有觀光區一般來講,很難遇到野生動物吧!觀光區的部分,剛剛民航局長也許沒有解釋到,謝謝。

  • 我還是回到剛剛緊急救災、勘災的部分,我實際碰過這樣的案例,風災的時候,我被叫去要幫忙勘災,如果這時我也沒有所謂的執照,沒有考過、也沒有登記,我有一台空拍機,這時我是否應該該去?

  • 例如八掌溪,我是不是應該把訊息傳給公家機關或者是媒體?請回答這一個問題,謝謝。

  • 相關的部分,我想請問一下,未來用植保機的時候,一定都是法人才能使用嗎?農委會主委在宣示十年內農藥減半的部分,無人機的精準噴藥是相當重要的一部分,我們在農藥減半可以使用無人機,而農民想要少噴一點藥,不會自己吃到藥的情況之下,他們使用無人機操作,一定要成為法人嗎?

  • 再來,噴藥的時間一定要申請嗎?天候跟蟲害,風災一過,田就要下去噴藥了,因為會有很多疫情出來,如果還要申請再噴藥,是不是就來不及?

  • 另外,我有很多農民朋友買了植保機之後,他們要申請資材室,到底什麼時候政府才能夠有一點彈性說噴藥的機器是農機,為何還不能成為農機?

  • 今天終於有農業相關的提問,是不是請農委會來針對農機的部分來回應。

  • 主持人、政委、貴賓,農委會防檢局有針對噴藥、噴嘴這一些事實上有在考量,回想三年前其實我們所裡面就有提到要用無人機,我記得回答副所長的提議,我想要用這一個工具來做,也就是看到007的電影裡面其實就是用飛機噴藥,一群軍隊就死掉了,所以那時是有這樣排斥的心理。

  • 我們曉得這是需要去規範的,剛剛先進有提過農藥是有藥物質,在環保署是有法令的規定,這的確是一個比較審慎的,因此我們會裡面傾向於將來噴藥可能是要代噴,因為現在農民老化的問題。

  • 所謂的法人,比方產銷班也是法人的關係,所以基本上我們曉得有一些農友是個體,有一些是大佃農,承租十公頃的地,才會有誘因處理,不然一般小農一公頃的農地,一年收不到20萬,然後去買一台40萬的無人機,這有一點說不過去,農委會目前有在規範當中,目前不會逾越民航局所訂的法律規範,這個是我們目前所瞭解的事實。

  • 臺灣假如在無人機發展,農用的無人機是一條還不錯的發展產業,這個是沒有錯的,但在某一些規範裡面,常常有講菜刀是在廚房用,但也可以拿來殺人,拿捏的標準是發生以後再來處罰又或者是可以事先預防,本來訂法律的兩難就是在這裡。

  • 謝謝組長的回應,剛剛也有朋友提到農機定義的這一段,目前農委會的研議是?

  • 這個跟目前農地的盤查是有關係,我們下午在討論糧食自給率,農委會宣布真正使用是52萬7,212公頃,事實上是遠低於國家緊急為難的74至81萬公頃。我說不要開玩笑,一個植保機要蓋一個資材室,有點太不成比例了吧!因為一個狗籠可以裝兩台植保機,只要折疊、收好,我本身是作土壤調查的,我比較傾向於保護農地,我會覺得其實很多資材室都是輔仁(音譯)的?事實上我們很清楚,現在田裡面任何大於50公分的東西,其實我們都有化合,其實影片都拍兩次,就是避免被翻案,事實上農委會很嚴格在執行永續臺灣的工作。

  • 當然也許我講的話扯遠了,其實不太可能為了植保機去蓋一個資材室。事實上我們主委也有宣示植保機是農機的一部分,也曾經有提到要補貼的考量。主委有不把握十年後農藥要減半,透過植保機是可能,思考是ok,普遍性會到什麼樣,這是我們會比較專業的考量。

  • 謝謝農委會的回應,農業這一段大家比較有興趣討論,等一下再回應。

  • 剛剛有朋友提了其他的問題,請民航局回應,如果回應完之後,希望可以徵求大家意見,也請稍微提一下,謝謝。

  • 我先簡單的回答。

  • 罰鍰太重的部分,罰則這一塊,比較最貴的,罰則這一塊,大家可以看一下,30萬至150萬的標準答案,正常就是30萬,沒有操作對就是6萬,法規會這樣進行,我們底下會發展一個量表,跟交通處罰條例一樣,你違規右轉就是600元、違規停車就是300元,會寫得非常清楚,不至於有任何空間來決定是5萬或者是8萬元。

  • 大陸就是一口價,只要黑飛,就是人民幣10萬元,也就等同於40幾萬,不管在哪裡、有沒有登記都是40幾萬的範圍,所以我們是有這樣區隔的。

  • 如果你去看歐美,每一個價格都遠高於30萬以上,如果看新聞報導,在美國如果飛無人機,一罰都幾萬元的美金,美國確實也是很重的,因此這一塊做說明,我們確實有做過一些評估。

  • 另外,有關於公告的空域是不是晚上可以包含在內,這個我們也研究過,其實答案也是比較不開放的。其實我們這邊大家都知道,大家討論無人機是正面的效用,負面是有人會拿去做什麼,晚上基本上沒有人看得到,你拍什麼都不知道,做法規就會作負面考慮。並不是只有我們這樣考慮,而全世界都是這樣考慮。

  • 像隱私權在所有民航法裡面並沒有規範,像其他國家有相關隱私法規,就回到相關的規範,畢竟晚上還是開放,也就是要特殊許可,也就是法人,你只要具備SOP,你的無人機裝備都有,你就可以申請必須要做的作業,這一塊的規劃是這樣子。

  • 另外,剛剛有提到緊急的部分,這個也跟各位報告,民航法的草案是沒有的,如果大家可以看到子法裡面看到一些緊急狀況的定義,其實我們初稿也跟內政部有討論過,剛剛小姐有提到,如果真的緊急狀況,現在自己國家規範很清楚,緊急狀況誰說跟誰調度,有一個叫做「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基本上是他去調度,不要說是你們的玩家,直升機跟民航飛機一到緊急災難,全部由國家搜救中心指揮,並沒有說空運是我的、我要做什麼,因為國家任務優先,而且搜救本來就是一樣,大家衝進去搜救,結果沒有救成,反而撞到一堆,反而造成救難的人更大的辛苦,專業的內政部也是提出這個見解,也就是未來在緊急狀況時,是由國家災害防救中心,或者是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應變中心提出,你就可以接受指揮,所以一樣有管道可以接觸,只是我們不會在法律上寫這麼細,這個是有關於災害防救的部分。

  • 另外有關於植保機,我們民航局跟農委會有討論過,剛剛有講到這一個危險物品,大家可以想像,像無人機如果今天在捷運站,我們講自己天龍國台北市,有人在捷運站用無人機噴灑白色的物體,大家想結果是什麼?到底是有毒細菌或者是什麼東西,馬上就恐慌了,大家都知道這個要管制,現在會回到我們剛剛講的農噴跟植保,其實剛剛講的就是例外,像剛剛講的一至八項,只要是法人都可以豁免。

  • 像未來農民如果需要用直升機的農噴,我們希望透過農會來組織農民,因為農會有很多的產銷班,就是來組織跟輔導,也就是形成自己的管理單位,就如民航局,民航局就是這一些人,不可能轉到各縣市農噴藥如何進行,那個會超出我們自己的能力範圍,我們希望農委會能夠就現有的架構下,以農業為單位,去規範或輔導這一些產銷班要用的農藥。

  • 因為剛才講的,旁邊隔一條路的廠房,一邊是噴火龍果的,結果噴到稻米,這個希望農委會就制度來規範,這個是安全的部分,也就是只能在這一個區域,而不能噴到其他的地方。

  • 像申請的時段,我們都有彈性的,像你當農委跟產銷班,基本上都是長期性的,這一塊都不是在機場跟其他居民周圍,可能是幾個月、半年或者是一整年,如果要使用的話,很抱歉,晚上不能用,也就是按照你的規定、SOP去噴灑,基本上就是希望用這樣的方式來做管理,因為剛剛有提到農藥要精準(噴灑),無人機至少是其中一個科技,以上報告。

  • 有兩點剛才其實林總監有提到,其實在災害的部分,除了說是縣市政府遇到這一種大型的天然災害外,如果玩家臨場遇到緊急救護的狀況,其實在申請上,剛才好像沒有回應到,這個是一點。

  • 另外,剛才其實也滿多的討論,也就是例外的部分,在這一份簡報底下有提到可豁免一至八項的限制,怎麼樣的情況下可以豁免,也是一些社群的專家會比較建議的點。如果民航局在訂定規則有遇到什麼問題,也可以請專家提供一些建議,謝謝。

  • 因為剛剛有兩點好像還沒有回應到。

  • 剛才講國家級或縣市政府災難當然就有主管機關,如果你跟朋友或者是現場發現行政程序法有一條,緊急本來就沒有法律,真的去救人、緊急救護而超過規範,我們行政上是只要你舉證,當時很緊急,你做了這一個動作,我們就不會進入罰款,我們實務上會這樣判斷;當然是法律許可的彈性,我們還是會考慮,因為行政程序法也有規範,這個是要補充的。

  • 另外,有關於法人如何取得豁免,我也跟各位報告,我們的規則裡面會訂,基本上是幾個要件是很簡單的,也就是載具要登記,所有操作的人都要考證照。

  • 第三個,你這個法人要有作業的SOP,類似我是專門做空拍的,又或者是我專門做哪一類的,像人群上空的媒體,也就是在集會遊行抗議的時候都要去拍,基本上就排除這一些資格。

  • 當然有一些是可以長期性核准,要晚上,像每一、三、五晚上都要作業,基本上民航局核准一定是長期性的核准,除非超過400呎以上,因為會牽涉到有人會來來往往,也就是一批次的申請,那就不可能一次給你一個月或者是一整年,因為飛機隨時會過來,必須要協調,因此那一塊特別要報告。

  • 我記得一開始有講到空軍,民航還是最大的,我們民航還是不能超過空軍,澳洲、美國一去根本就不用管,但是很抱歉,臺灣真的沒有空域,應該是說70%都是軍方空域,剩下30%是民航空域,軍方空域要使用會透過協調,幫大家申請,但國防部說不,也是沒有辦法,以上補充。

  • 剛剛救助的例子我白話一點這樣講,如果這一個事件你在旁邊,你在八掌溪看到農民要求救,到底要不要求救?

  • 剛剛也有提到是否比照FAA的方式,無人機這個發展是不是真的可以像美國一樣成立「無人機諮詢委員會」?這一個問題還沒有回答到。

  • 剛剛民航局好像也沒有回答到我問觀光局跟部分國家公園、部分國家公園不可以開放的部分,有一個種植高經濟作物的農民,他的收成期快要到了,無人機在晚上要巡視果園,這樣可以嗎?這樣就違反到第六點了。

  • 第七點的部分,比方熱感應裝置或者是紅外線裝置,來找盜採果實的人,可以嗎?

  • 剛剛問題還沒有問完整,剛剛長官有提到世大運,我們知道這一次世大運其實干擾槍要干擾違法,卻影響到合法的拍攝,但目前我們想問的是,官方干擾槍的過度型方案?並沒有像美國比較先進的,比如今天我在這一個區域500或1公里部署完了,你無人機只要接近,我的設備就紀錄了,我甚至可以下指令讓無人機給我,這是比較先進的方法來解決這一個問題,不要只是使用干擾槍。

  • 我講很白話,我認為臺灣很多的干擾槍不到2公里,很像是山寨版的干擾槍,例如可以打5公里至10公里的干擾槍,其實差異非常大。

  • 管制區域也是今天重要的議題之一,如果有要補充的都歡迎提出。

  • 先講個人使用的緊急情況,我們有一個法律顧問,也就是實務上的法律見解可以更明確。

  • 關於剛剛很多與會各位提到關於緊急救助、救災及搜救,雖然民航法沒有這一個部分的規定,但是我想提醒各位,在行政罰法裡面,有緊急避難、正當防衛的特例,有這一些特例存在,個案上還是有審酌的空間,所以我覺得如果真的有這麼緊急個案的話,我想各位律師角度來看的話,都很有機會爭取到自己不用被罰了。

  • 我剛剛的回答也是,行政罰法第14條,緊急避難本來對裁罰有一些例外的阻卻違法的規定,所以各位可以不用擔心。但是倒從剛剛很多朋友自各國立法的角度上看,我倒是覺得歐盟在立法上,對於緊急避難的部分,醫療用、軍用反倒是要特定,我回應一下剛剛組長的意見。

  • 在救災其實是統一指揮調度,比我們的緊急避難還要更重要,或者可能真的會亂成一團,所以其實歐盟是分作三類,有一種是一定重量以下,也就是不規範,還有一種是經許可,也就是一定的高度或者是重量,另外一個是我剛剛講的特定。還有一個是要開放的狀況,所以我回應一下。

  • 像交通部這邊可能沒有調查到日本,日本其實有例外,但是還好,你們沒有找到日本立法,因為日本不確定法律概念的文字用太多,所以其實日本有立法,有一個我們可以參考,因為裡面有提到日本在假日計點跟展示會應該避免人群區域飛行,有特別強調這一個部分,所以你們有留一部分,也就是給地方政府去用,我認為是有那個。

  • 有朋友提到罰則,你們有提到比例原則,但是不是太重了?尤其是行政規範,我看到在座的各位沒有人會反對禁航區或者是航空區域不重罰,但是你說忘了登記或什麼,一罰就被罰很高的錢,這可能想要鼓吹這個活動的團體就會有意見,這是我從旁的觀察。

  • 包含了各國的立法例,剛剛理事長有提到要注意中國的立法,中國後來把別人的法規抄得很完整,雖然立法最晚,但最周延,這個是確實的,因為太多了,但我跟各位講,這一些書面資料我在會後就提供會上,因為我從美國、歐盟、英國、德國、歐洲、日本,一直到現在的立法、中國,這部分我們都有盤點,會後會提供參考,以上。

  • 因為剛剛森里螢一也有提到關於部分國家公園的部分,在一開始的簡報是有提到這個是依各管理處的規定,像最近比較有爭議的太魯閣,比較可惜的是今天沒有出席,不然也可以詢問,就這一點,民航局有要補充的?

  • 國家公園就是尊重跟地方政府的味道是一樣的,國家公園自己的特性很特殊,所以才訂國家公園。

  • 至於能不能開放給民眾有這樣的權利,我們在法律上也是授權由他來公告,也就是可以基於不同的考量,像不能放鞭炮、煙火,有一些公園就是不能升營火,我們希望可以由機制來公告,因此有關於國家公園是這樣。

  • 像陽明山太魯閣是屬於國家公園法的範圍,像還有用觀光發展條例,基本上都有授權,可以作這樣的公告。

  • 另外,剛剛森里螢一有提到晚上的部分,只要是法人,第一至八項,任何一項都可以申請例外,所以只要是晚上要作空拍,像剛剛講的證照、機制的SOP都具備,都可以來申請,像晚上的紅外線都可以,基本上我們就是有這一個彈性,能夠讓產業繼續發展。

  • 剛剛有提到委員會,其實民航局是有在規劃,也就是我們這一個法律假設通過,我們當然也很樂意來成立委員會定期檢視,確實無人機的發展今年跟明年都有講到,把大家蒐集完整。

  • 各位可以想一下無人機跟空拍,搞不好幾年後,像杜拜有一家空中計程車,無人機變成空中計程車,現在才在講無人車,那個車本身就是無人機,只是載的是乘客,搞不好五年、十年就是變成這樣子,這個是這一套法律不可能適用,勢必是要隨著產業發展來檢討,補充報告。

  • 延伸剛才國家公園的部分,其實還有一塊也許大家會後會想到,我就先補充讓大家來回應。

  • 像比較敏感的工業區或者是不是地方堡壘要塞或軍營,這個部分也是由縣市政府規範,這部分的細節或者是案例,是不是可以再稍微說明一下?

  • 不只軍營,像各部會,包含行政院,行政院不是在機場範圍,像鐵路設施、捷運上空,大家都不希望有無人機在上面,所以中央機關,包含國防部軍營、防爆陣地等等,像機捷、高捷等等,有一些機關很敏感的,我不希望任何人去拍跟接近,資料給縣市政府統一匯集,我們就會一起蒐集,是經由這樣的管道公告。

  • 我說明一下,我們剩的時間不多,是不是可以集中在兩點討論,一個是關於農用,也就是大家討論比較熱烈的部分。

  • 另外一個是有關於定位管理的部分,如果在實務上有想到什麼點子的話,先請林總監,謝謝。

  • 我只問一個最基本的問題,這一些條款、條例的罰款,這一些都規範之後,要如何執法?飛機在空中飛,人在地上操作,有考照的考照,請問誰來檢舉、執法?請回答,謝謝。

  • 我們統合意見再一起回應。

  • 主席、各位長官好,聽了各位的意見,我可能準備轉行了(笑)。

  • 我有幾個邏輯上的問題想要請教,有關於這一個活動申請的問題,如果是在禁航區、限航區裡面,這個應該是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如果在禁限航區以外的活動是不是要再經過民航局申請?如果不需要的話,也就是在禁限航區以外的集會活動,如果是黑飛,飛過人群頭上,就回到張鎮鵬剛剛的問題,這個邏輯上是有衝突的。

  • 有關於夜間飛行,我沒有什麼太大的意見,我有個人的意見想要抒發,晚上看不到沒有錯,白天也看不到它。

  • 晚上會飛上去拍,除非是有很漂亮的燈光,要不然什麼也拍不到,所以也不會有隱私上的問題。

  • 另外有關於邏輯上的問題,也就是250克的部分,其實我們沒有太大的意見,但一樣是個邏輯上的問題,如果我有錯的話,請糾正我。我從小看到民航法,我對它的認知是風箏跟氣球都沒有辦法在機場附近放,250克以下是不是在機場周邊不能放?是的,這個邏輯上是沒有錯,那我沒有問題,謝謝。

  • 各位長官、先進大家好,我是前行政院的顧問團是式隆,我今天來這裡,我的身分比較特殊,既不是法律專家,也不是飛友,為什麼我在這裡?是看一個IoT的解決方式,但今天並沒有提到,也就是有沒有考慮過全自動飛行?也就是現在在看的是全自動的巡翼飛行,也就是每一天固定的時間飛出來,目前這一部法看起來並沒有辦法管這一件事。

  • 因為這其實是「vTaiwan」的平台,我們在做的事,我們很感謝民航局為現在一個非常難訂法律的東西來訂法律,我們非常肯定,我們想要可以再周延一點,可以把這個東西放進去,不然年底開始飛的時候,不知道是否到底合法,因為沒有人控。

  • 第二,因為我不是法律專家,我不知道周邊有沒有其他的法律在支持這一個東西,在這個東西有滿清楚的東西相對不清楚,不得於人群跟室外集會?到底有幾個人是人群?這個沒有特別的說明。

  • 同樣的問題也有提到,其實前面八條是公務機關、學校或者是法人的部分,我自己想到的事情是從民事賠償上來看,這個行為能力人如果是法人,看起來負的責任大一些,我們這個就有認定的問題,今天如果是一個飛友社的社員,是不是法人的代表?是靠靠行或者是執行勤務的關係?或者是代理的關係?這邊要訂周延一點、清楚一些,可以省掉一些疑慮,以上,謝謝。

  • 時間有限,請回應。

  • 剛剛有提到如何執法,回到剛才一開始有講的,玩無人機本身不是犯罪,是延伸、也是發展,今天有一個人在玩無人機,不管在什麼地方,警察或者是取締機關看在這邊玩,我知道這裡是合法跟非法,因為要取締,所以就知道這裡是合法的,但不能玩的地方請他玩,也就是跟警察取締一樣,也就是有沒有註冊跟登記,這個地方沒有註冊、登記,也沒有執照,那就一條條加。

  • 又或者是已經造成那個結果,比如已經被人家割傷了,那就跟夜市一樣,也沒有辦法逃掉,取締機關就會找到你,這個地方能否玩,就是這樣進行取締。檢舉確實很困難,因為要找到人、時、事、地、物的證明,才能裁處。

  • 我們是在教育大家完全玩,不要傷害到別人,並不是一玩就要逮到打屁股,並不是這樣的用意,如果用犯罪的角度來看,這個是很鬆散,但用另外一個角度,我們又要管理,又要彈性能夠產業發展,因此就會有這樣的情況。

  • 有關於林總有提到,禁限航區以內是民航局同意,禁限航區以外的就是剛剛講的要例外,假設不例外就在縣市政府公告的地方玩那就可以了,如果是商業排除,你的商業資格要民航局先給你,好比飛準公司已經申請好空拍或什麼,已經有人、機及SOP,我們就會先給你一個許可,這時你說晚上要拍什麼,但不是在禁限航區,因為知道要拍的地點,這是不是應該要先申請好,這個是法人要先知道的。

  • 如果這個地方不是禁限航區,好比在台北市或者是台中市哪裡,再去跟縣市政府申請,因為只有他會知道晚上或者是集會遊行,因為是主政機關,拿到民航局的資格、證書有了,再跟縣市政府說在例外的地方作業,因為集會遊行說不同意,是有這一個權利,要同意也是他的權利,這個機制是這樣進行的。

  • 像剛剛提到自主飛行的部分,確實目前法規是給最大的彈性,就是一人操作多機,包含視距外,而這一個前提是地上要有人在監控,未來即使都是電腦設定好,應該也會有一個人在監視,所以我們目前的規劃有考慮過,也就是寫這樣的情況可以發展,也就是如果真的要做,也就是只要有法人就可以來做。

  • 另外一個是人群,如果只是一般的團體,那不具備法律資格,一定要財團法人、公司型態,或者是機關、社團法人,這一些都是法人,如果自己成立高爾夫球團隊,那就不是,那就不是法人格,這個部分來作報告。

  • 我補充一下,其實我比較關心的並不是法人格,我比較關心的是這一個人跟法人之間的關係,什麼樣的情況可以代表這個法人,是執行這個法人的勤務有委任或代理的關係嗎?好比我們有一個飛航之友協會,裡面是不是每一個會員都具備這樣的資格?

  • 先講法人申請例外的時候,操作人就會在上面,你如果操作人是這上面的資格,你如果做這個業務,你都完全按照資格、SOP做,基本上就沒有違法之餘,即使按照SOP做,但地點不對,那就又回到地點那邊去罰了,所以我們的法律大概初步是這樣子。

  • 線上網友一直反覆提到重量的認定上,也就是飛行器本身的重量或者是起飛的重量,又或者是怎麼界定,這個可以如何補充說明?

  • 希望有回答到線上網友的回應,最後一個問題,把握一下時間。

  • 剛剛聽起來自動化有一部分的狀況,如果按照臺灣法規,是不是只有400呎以下,沒有參考FA或者是NASA的規範,也就是給自動執行的無人機,如果是這樣的話,是不是更危險?臺灣的法令規劃只有400呎以下,400呎跟500呎是自動飛行的部分。

  • 不知道剛剛沒有聽到或者是漏掉,現在目前圖資方面規劃只有民航,但軍方的範圍圖資是會整個畫大區域出來規範圖資,以後還是民航法的修法過了之後,圖資還是歸出來,告訴所有的飛友或者是所有做無人機應用者是國家安全的那部分還是空白,謝謝。

  • 有關於國防軍機場的部分,國防部也會一併報告。

  • 另外,前面有提到自動飛行的部分,4、500如剛剛所講的,那個是美國特殊核准Gooogle送貨的專案而已,它會發展未來要送貨,那只是一個測試,本來今天要討論做無人機的空運通道,給他做這樣的測試,未來的規劃就是會朝向通道的方式,法人要作業就是會有一個特殊的配套,美國的做法是這樣。

  • 這個有很大的疑慮,像臺灣的規範,是臺灣訂了400呎,以後臺灣的規範是400呎以下做自動飛行的部分,讓我們的疑慮更大,如果你不follow國際規範或者是美國的規範,我們看到不會例如Google的案例,其實在NASA跟FAA,其實規範400呎、500呎都規範很完整,而且他們含UTM的系統,都已經做了實驗測試,而且測試滿久的。

  • 不好意思,今天時間有限,我覺得跟陳理事長所提到的,先求有再求好,今天的討論會發現很多過去沒有思考到的細節,後續可以在線上補充。

  • 最後請政委來作簡單的總結。

  • 非常感謝大家,我今天學到很多,不過線上的朋友一直在講創新實驗的部分,確實像google用400、500呎送貨,像民航局提到未來的計程車都是載人機的情況,勢必第九、十或者是其他的部分,因為科技的進步,比較不是今天討論已知的狀況,而是完全未知道狀況。

  • 這個部分其實「vTaiwan」上目前一直到10月7使為止是有第一階段的意見徵集,有一個叫做「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雖然大家看到的留言都是講無人車,但其實並沒有分陸、海、空,我們設定的原因是科技超過我們今天所有人的想像部分,在地方政府願意配合之下,也許可以畫一塊出來說不要說4、500呎,自己高興的那一塊中間是用來作某個特定的載人載貨或者是別的東西的實驗,我覺得保有這一個空間比較好。

  • 但是畢竟民航局這邊就已知的部分也不可能完全放著不動,這個是雙軌併行的概念,如果對於無人車或者是無人載具的創新實驗條例,有任何想法也很歡迎在「vTaiwan」上繼續留言,這個是叫做「uncrewed-vehicle」跟今天討論的UAV是兩個不同的留言區,作這樣一點提醒,非常感謝線上網友踴躍參加,很久沒有看過聊天室這麼熱鬧了,謝謝。

  • 謝謝線上、線下踴躍參閱,如果對於無人機管理非常有興趣,想要追蹤後續的話,也歡迎追蹤「vTaiwan」,記得給個讚,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