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了各國的立法例,剛剛理事長有提到要注意中國的立法,中國後來把別人的法規抄得很完整,雖然立法最晚,但最周延,這個是確實的,因為太多了,但我跟各位講,這一些書面資料我在會後就提供會上,因為我從美國、歐盟、英國、德國、歐洲、日本,一直到現在的立法、中國,這部分我們都有盤點,會後會提供參考,以上。
有朋友提到罰則,你們有提到比例原則,但是不是太重了?尤其是行政規範,我看到在座的各位沒有人會反對禁航區或者是航空區域不重罰,但是你說忘了登記或什麼,一罰就被罰很高的錢,這可能想要鼓吹這個活動的團體就會有意見,這是我從旁的觀察。
像交通部這邊可能沒有調查到日本,日本其實有例外,但是還好,你們沒有找到日本立法,因為日本不確定法律概念的文字用太多,所以其實日本有立法,有一個我們可以參考,因為裡面有提到日本在假日計點跟展示會應該避免人群區域飛行,有特別強調這一個部分,所以你們有留一部分,也就是給地方政府去用,我認為是有那個。
在救災其實是統一指揮調度,比我們的緊急避難還要更重要,或者可能真的會亂成一團,所以其實歐盟是分作三類,有一種是一定重量以下,也就是不規範,還有一種是經許可,也就是一定的高度或者是重量,另外一個是我剛剛講的特定。還有一個是要開放的狀況,所以我回應一下。
我剛剛的回答也是,行政罰法第14條,緊急避難本來對裁罰有一些例外的阻卻違法的規定,所以各位可以不用擔心。但是倒從剛剛很多朋友自各國立法的角度上看,我倒是覺得歐盟在立法上,對於緊急避難的部分,醫療用、軍用反倒是要特定,我回應一下剛剛組長的意見。
如果同樣在做農噴的同時,會不會保護了玉米田,可是卻傷害了稻田,諸如此類的問題,這要有更細緻科學上的依據,這可能是我們未來農委會或是交通部可能要面對科技上的挑戰,以上,謝謝。
但是農噴的部分我們在科學上要有一定的考慮,畢竟我們的法規制定要接地氣,像在美國的威斯康辛州如果你開車半個小時,恐怕都還在玉米田的路中,但臺灣沒有這一個環境,臺灣很可能玉米田的隔壁就是民宅,不然旁邊就是稻米。
至於我們今天討論的議題一,像如果我們在農業上使用,這個是有特定目的,但這裡面如果在巡田的部分,大概比較不像我們在地狹人稠的地方,可能有牽涉到個資的問題。
簡單來講,我們在新興科技的快速發展當中,我們在管制之外,我們要鼓勵產業發展,這個部分我們要去鼓勵的,因此有些東西保持彈性,我們覺得是好的,好比像操作證,我們可不可以說是用十八歲?是不是可以用更彈性的,像學習駕照一樣,像十六歲的孩子在學習上跟判讀上,是不是可以用學習的操作證?又或者是在成年人的伴陪之下可以操作比較不具有危險性的無人航空器?這一些部分我們都可以保持彈性思考。
我們有一些想法,也就是是不是要登記,美國的判決是針對模型機,現有的登記制度上,我們想說未來的立法上可以仿效美國對於一個常設無人機的規範,因為我們法規制定完了之後,很多技術其實很有可能同時跑得比法規制定更快,因此我們害怕萬一這個規定出來的時候,我們動輒修法,因此可以在法規命令的層次保持彈性。
謝謝主持人,科法所對於交通部規定的努力表示敬佩,事實上很多其實是牽涉到科技上的部分,比如高度限制及視距遠近,這個牽涉到管制的程度,還有萬一違規時的法則考慮,另外還有包括重量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