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協作會議是要邀性平處?
我不確定補助目前的規定。
這可能是額外的議題但我還是提一下,人工生殖是有做一些經濟弱勢補助的,所以可能也有經濟弱勢的人會來做人工生殖。
我是在想經濟弱勢的話,因為做了人工生殖而變成經濟弱勢嗎?我剛剛聽到的是只有一方,但是要養小孩,經濟上或許會比較辛苦。
我剛剛聽了一下,下面寫「學校」跟「銀行」,其實是有各方面,這個只是兩個舉例。
好。
我思考的是生命倫理跟家庭價值,雖然都是反方的論點,但生命倫理其實是反現在的人工生殖法。看到時主持人在帶的時候,要特別點出這個的不同。
另外我記得老師在訪之前有說如果訪完他的東西會變成什麼樣的產出要給他看過,所以詞還是要再想一下,是一定要標出他的名字或者是用別的方式。
有一個要小心一點,針對生命倫理、家庭價值,下面有標註天主教,但我不確定所有天主教的立場是不是都是這樣子,所以標註的部分要小心一點。
我們一開始是這樣想,跟提案人溝通之後,我們是覺得很難切割,還是得合在一起談,就是不分性傾向、結婚與否,所以理論上是有涵蓋到女同志的部分。
我都問完了。
我補一個相關的點,健康署有一個「孕產婦關懷網站」及「專線」,比較像孕前、孕中、孕後需要注意什麼事,比較像衛教的部分。
今天早上有先跟政委辦溝通過,政委辦有一個提問我沒有聽得很懂,我有轉給國健署,但是我們都不太確定在講什麼。好像是希望說,既有本來在做家庭生育輔導規劃的機制的窗口或許可以邀來參與會議......但那是什麼東西?
剛健康署有報告,吳嘉苓老師有在利害關係人的邀請名單中。
之類的。
我是有在想教育部是不是有關?像單親小孩相關措施是不是有相關的研究。
是想問還要找其他哪些部會嗎?
利害關係人目前已有列許秀雯律師。
請教內政部、法務部及勞動部有沒有建議嗎?跟你們單位相關,建議加邀的利害關係人?
我先把背景說到這裡,接著請健康署說一下關於議題層面及利害關係人的部分。
程序層面的部分,提案人有提到如果要分組討論,不希望分組討論的議題是不同的,而是希望來的人可以完整參與到該討論的議題;另外因為很多人關心所以希望會議的時候可以作直播、讓網友在線上也能做互動的參與,而非只是會議後看逐字稿。
第三:目前已跟提案人做訴求的釐清,紀錄有提供給各位。釐清後的訴求是不論性傾向、不論是否結婚,都可適用人工生殖,只是考量到代理孕母在台灣目前還不能使用、故要使用到代理孕母的族群尚不在這次討論之列,也強調了生孕平等權。另外一個附帶的訴求,目前沒有辦法接受國外的精子銀行,這個是現況異性戀夫妻也不行,提案人希望這部分也可以放寬。
另外也要讓大家瞭解一下,除了時代力量有來詢問外,尤美女委員辦公 是也有來詢問這個會議的資訊,目前為止尚未提出要參與,但有就協作會議的形式、主持人、議程設定等作詢問。另外臺灣同志家庭促進會有透過部長信箱來關心,我們目前有回復其可透過之後徵求附議人的方式報名。
利害關係人部分,等一下健康署會報告。額外一提,這次除了利害關係人之外,時代力量黨團有直接跟政委辦聯繫,政委辦致翔有轉訊息給我們。之前有問過致翔,若邀請是否需考量不同黨團是否需統一邀請?目前取得的建議跟對外的說法是,目前協作會議要開的資訊是在「Join」平台上,這個是公開的資訊,我們有把這個資訊公開,而非只給特定人,如果公開之後有主動來詢問的話,我們是被動接受他們的詢問跟讓其與會。
接著是附議人有五位,我們現在還在簽核過程中,之後會放在平台上讓大家報名;先前提案人其實有提到另有一些希望參與的朋友、共同提案人,經與政委辦致翔討論,還是維持提案人一位的原則,但其他幾位可以建議他們在報名開始後以附議人身分報名進來。
第二:關於與會人員的盤點,政府相關單位部分:包含法務部、內政部,今天兩個單位都有到現場,另外今天也到場的勞動部PO希望可以旁聽,另外故宮PO(今天有公務無法出席)也希望一起參與,這個是兩個旁聽的單位。
第一:感謝政委辦的林雨蒼、馬克幫忙做了三次訪談,剛林雨蒼已經提過這邊不贅述。
目前已經做的事情是:
原本這一案是4月12日正式回應,但因為協作會議碰到假期等原因是4月13日召開,所以顯然要做延期回應,這個部分在期程預告有放進去,也先讓大家瞭解一下,4月13日開完會之後,我們最晚是在6月12日作正式回應,期程是這樣子。
事前有把議題分析表、提案人訴求釐清的通話紀錄提供給相關單位跟給PDIS,我說明一下案件處理的狀況。
先講案件處理的狀況,議題層面的部分就請健康署補充。
具體建議是議程不放,但是現場若有利害關係人希望講,當然還是由主持人cue出來說。
說明一下,目前的議題分析表還沒有細到所有利害關係人的立場,而是從國外文獻、國內文獻、提點子上的留言做彙整。
我是衛福部PO Peggy。
但前者,關於應該要跟提案人確認後再訂案,這應該是馬上可以先調整的。未來以我們部的做法,就會每一次月會議題定案之後敲時間,先跟政委辦致翔敲一個暫定的時間,待跟提案人確認他是方便出席之後,接下來再敲所有場地等等。以上是我們自己覺得馬上可以調整的部分,跟大家分享,也想聽聽大家想法。
後者我覺得相對難度比較高,因為協作會議動用的行政資源的確有一定的程度,包含部會眾多等,這部分要突破相對難,需要所有主辦、協辦機關對辦理時間的共識。
我個人初步認為可以拆成兩個部分來思考:第一個,協作會議的時間應該要跟提案人確認之後再定案;第二個,到底要辦在週末或者是週間;分成這兩件事討論。
以這一次的提案人來說是上班族,雖然我們會發會議通知,但他不是公務員,也不是在相關NGO的倡議者,所以這個會議通知單對他來說是無效的,他還是只能自假參與,這樣的時間選擇無形中也墊高了民眾參與的門檻。經電話上討論,提案人覺得這次定案就定案了,但希望對於未來的協作會議時間選擇提出上述建議。所以透過月會在這邊提出,讓大家了解。
另外對方有強調,既然協作會議是為了民眾召開的,卻選在一般民眾要上班的週五召開,這個時間點的選擇,就沒有從民眾的角度出發。
通話過程中,對方理性地跟我們做了一個建議:目前協作會議的流程,通常是政府內部訂了時間,然後邀請提案人,但其實比較合理的方式,既然連署案協作會議是為公民而開的話,第一個要做的應該是要先跟提案人溝通,再訂時間,同時應該要辦在週末,方便提案人、附議者等民間的人出席。
上月月會確認協作會議是本部的議題後,我們在上週與提案人電話聯繫進行訴求釐清,也一併說明訂於某月某日要開協作會議、邀請提案人出席。
最近協作會議的提案人有給我們一些feedback,之前有先與政委辦致翔e-mail跟電話提過,由於可能未來各部會也會碰到類似狀況,今天也在會議上提出給政委辦、各部會參考。由於是協作會議通案的建議,以下就省略個案議題的資訊。
《全民健保,長年旅居國外、退保期間過長者,不得成為納保對象》有在1月12日在平台公告進行延後回應,昨天已正式上架,回應的方向同協作會議當天結束前本部代表所述,整個協作會議的紀錄、過程,部內的想法及各部會提供的資料,後續立法院黨團協商時,我們會把上述資料一併提出(但尊重立院委員協商共識,並配合辦理相關法制作業)。故建議這次的回應之後,這案可在月會解除列管,謝謝。
因此我覺得這一題並沒有正確的解法,所以有幾個考量的面向供大家參考。
但我的確也碰到過這樣的案例,同仁反過來認為:「我知道沒有談的空間,但這一案的社會關注度高,即使我無法參採,但我還是希望跟提案人好好碰面談,當面說明為何無法參採」。所以,知道沒有空間,考量上述情況下也仍然會做碰面,用比要點要求的基礎版更高的標準處理。
我個人想法是,假設初步判斷因為大環境或其他因素沒有討論空間,部分業務單位通常會有一個情緒:「都知道談了不會有結果,我還做這麼大,很辛苦」的確是會有這樣的心情的。若我在PO職權內,嘗試過後但判斷無法影響、擴大談的空間,我會認同在符合國發會要點下,可以簡便一點處理,大家壓力也不會這麼大。
我的認知是,像勞基法這樣爭議的案件,權責很可能不在業務單位可決定、甚至不是部會層級可以決定的,這時候可能需要往上問,因此也要看議題的敏感度,確認業務單位,同時也確認長官是不是同意擴大開,是否真的有空間可以作討論。
我們部內來說,第一個優先判斷的是:「到底有沒有討論的空間」,是不是這個政策真的有一些地方是覺得提議是有可能談一談後有可能參採的空間、有可能影響到政策的空間。
相信每一個部會的PO都有經驗,我只講我個人碰過的狀況,相信這絕對沒有標準答案的。
最晚明天會發文,原則上2月1日會上線,也就是法規命令及主動邀請通知這一塊,以上跟各位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