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整個架構中跟衛生福利部相關的大概會是以下這幾個部分,分別是「醫療補助」、「公托共籤」、「保母意願」及「胎次規範」,以及最後是一些「家庭負擔、心理支持」及最後的資訊統整。
我接下來就會cue我們部會不同的單位上來回答,我先說明一下,我們跟同仁有一個共識,因為剛剛很多是提案人新增的補充訴求,不見得我們馬上可以直接回覆,還是以原本準備的簡報為主,等一下後續討論的過程中,可能會陸續做一些補充。
第一個醫療補助的部分,等一下會分別由國民健康署、健保署來作一些說明,我大概先點一下,他們回覆的重點在於原本的訴求中,大概脈絡是多雙胞胎屬於高風險妊娠,所以希望有羊膜穿刺的補助。目前研討下來,是關於後面這一段,是不是只要高危險妊娠就一定需要做羊膜穿刺,這個部分我們希望有一些可以釐清跟補充的,我們請國民健康署來作說明。
感謝,接下來第七個訴求會麻煩我們部的保護司跟心口司,先麻煩保護司的辜科長。
跟這一個議題也相關的是心理及口腔健康司的詹科長。
「1+7+1」的「1」是關於資訊上的整合,是不是有一些事可以做,這個部分麻煩一下國民健康署。
第一個建議,我們家目前是由部長室的參事督導,有需要時再由參事往次長報,故督導層級部分的文字希望可以放寬。第二個是個人想法,各部會的PO都相當辛苦,是否可以訂個條文把獎勵的空間放進去?也增加大家投入的誘因。
我理解葉參事提到主任秘書、次長兩個的層級是不同的,那,如果文字上是維持副首長的話,是不是可以把「直接督導」的「直接」兩個字拿掉,因為以我們部會還是會上到次長,只是不是由副首長對我們PO,所以如果把「直接」那兩個字拿掉,會比較有彈性。
可以理解。就看看在場PO有沒有覺得把「直接」改成「負責」會不合適?若有單位覺得不合適,我這邊不會堅持。另外也回饋一下,雖然是原本林全院長講出來的話,但因為這個制度也實行了十個月,在這邊討論就是因為實務上會碰到一些困難,所以是不是真的要跟林全院長當時講的一模一樣不能改變,我覺得也值得商榷。
(此部分不紀錄)
另外,我一併報告關於恆春案的進度,之前政委提到本案已有組成工作小組,衛福部每一週要跟行政院回報進度,會在明年度預算上做補強。
這邊想要請教:是不是一定要用數量當KPI?建議國發會資管處可以再思量一下,我講一下我個人的想法謹供參考。
開放政府的精神要落實,靠的是在政府與民間的互動模式能融入開放的元素,政府與民間的互動模式很多,「Join」是一種、大家平常辦的各種與民間的會議是一種、部長信箱是一種、新媒體互動是一種......。開放政府的落實並非只單靠Join平台,更直白的說,若Join多放了更多政策型的眾開講,但若未跟政策互相銜接,只有做外表形式,那我個人其實也不認為這樣的眾開講叫做開放政府。
再者,像政委提到目前經濟部等跨部會在做的能源白皮書有一個很完整的流程,我接觸不多,就我所知白皮書的流程中的一部分,有規劃使用Join平台、但更重要的是有整體規劃各區預備會議、工作小組共識會議等,我覺得如果要推公民參與開放政府,與其要求一年要上十次政策型眾開講,一年能有一次經濟部這樣大的案子,我覺得就很了不起了。所以這樣還要去要求統一的量的KPI嗎?每個部會的狀況不一樣,他們選用的公民參與、開放政府落實的互動模式不一樣,是不是一定要拉起在「Join」平台上有幾案眾開講,這是目前比較不能說服我的。
又例如,像我們家現在很要求在FB上每一則PO下面的互動跟留言,這個部分我們會做更多的處理。如果按照剛剛處長的定義,是不是可以直接提供三個我們有很認真回應的連結,就跟你說我們也有在做線上的回應,抵掉眾開講要給三則的quota?
我想要講的是,一定要這樣拉齊嗎?一定要用數量KPI嗎?我知道如果不以數量,對資管處如何管理是困擾的,但還是想強調,真的不建議用單一參與模式做齊頭式的KPI制定,公民參與可能無法用這樣的方式去推動而能企求有好的成效。
另外,剛剛提到政策型眾開講量很少,我覺得這是很合理的,因為預告案的量非常大,我覺得政策案量減少的這一件事是合理的,因為全部轉到預告案那邊去了。
最後也說明,如果真的用數量做KPI,今年底要有三個案,明年十個案,案量越大,作為PO來說,量能也不足夠,要求量大的時候,實際能輔導跟做到什麼程度,就比較不能保證,以上。
我不知道去年12月的會議最後變成是這樣去決議......如果沒有誤解,目前這個規定是參考我們部的第一個案例的做法,把它做成統一的規範。作為導因者,我要鄭重說一下,我不認同這樣的訂法,公民參與不應該是這麼死的規定啊!
六十天要回應是正確的,這是整體回應期限;但是七天內要公告、十四天要跟提案人聯繫,基本上對我來講是參考的時間值;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我們會捨去這些步驟也是可能的。
的確會有少數情況是我們不做期程公告,舉例來說:這個案子是非常政治性的,其實難有民間參與、影響政策的空間,我們傾向用較短的流程及較少的成本來處理。又例如,可能回應期兩個月中,後面第二個月開始會有的事件是我們希望避開的,所以我們必須在很快,也許在案子出來之後的一兩週全部回掉,一次性的回掉,這個也是有可能的。
所以,不可能每一個政策都用同樣的流程處理,我們不一定每案都實體碰面、也不一定都有期程公告,端看案件本身的性質與可以擴大參與的空間到什麼程度。我個人立場是,如果很清楚知道該案的條件下,可能因政治力或上位政策的影響,知道該案根本無討論空間,那對我來說,就是用最少的行政成本,把政府立場說清楚,一次性的回應掉也是合適的。否則辦了一堆公民參與程序但其實知道整體框架已無法修正,那也只是在演戲而已。
綜上,每一個案件會依據它的特性,走法會不一樣,所以六十天的回應,畢竟是有規範在國發會的要點裡面,我覺得這個ok,但是其他的部分,像七天期程公告、十四天與提案人碰面,這應該只是建議的原則,並不是每一個案子都要這樣走,這個的彈性上請務必要放寬。真的不要這麼死板的思考公民參與或開放政府,感謝。
我確認一下,所以政委的意思是?如果七天內沒有公告程序,十四天內沒有聯繫提案人,我們要事先通知國發會說原因是什麼,是這樣嗎?
這是要在公開或者是私下的回應?
我的意思是,七天內沒有公告、十四天沒有聯繫,就必須在六十天內,至少告訴國發會或是用公開的方式讓大家知道為什麼?
理解。請國發會會後讓我們知道未來的聯繫要通知誰,有沒有什麼管道?或者是寫email或者是電話的方式?請把具體管道提供給我們。
我只是想要強調一下,當然這一案有做到跨部會等等優點,但它實際上是不是真的「因為PO週會有處理」→「院長去巡視」→「導致政策上資源的挹注成真」,這個後續政策影響的因果關聯,我覺得可能沒有辦法講到這麼滿,從我個人部會的角度來講是這樣。
第二個是,目前如何運作、優點、創新之處之外,我其實覺得在分享的過程中,如果可以提到更多目前這個機制上,大家覺得運作上不順暢的地方,甚至於外界還是有一些質疑的地方,這一些部分提出來,以政委辦公室PDIS的角度怎麼看待這一些質疑,我覺得對其他國家如果要學習,幫助會更大。
以上,嘗試希望建議,不要讓這一個演講只是一味講我們很好,我們當然還有很多很不好的地方,這個部分對各國聽取分享時的價值,其實我覺得更大更有意義。
我們沒有簡報,是一個線上連結。
簡單講兩個部分:第一個議題本身,5月5日是這個議題的週會,現在經過一個月的時間,我們後續做的事情是,把當時兩張概念發展單,再把它收斂成一加四個,總共五個方案。
目前有確認其中兩個方案比較可能繼續往下走的,分別是專案製造跟專案申請,其他比較沒有辦法繼續走的原因有放在這一個文件上,有興趣的夥伴可以自己參考。過程中部內開放政府的督導有定期跟我們一起開會。
第二個部分補充,這案是目前為止做協作會議連署的數量最少的,在5月底結束附議期間,其實只有四百多個連署,所以當時被選出來是比較特別的。針對這種「未成案的案件被選為協作會議,後續應如何處理?」我們自己內部做了一些討論,也跟大家分享我們目前的原則是,畢竟已經拉出來做協作會議了,所以我們也希望即使是一個未成案的案件,但基本上是視同是成案的案件來處理,所以後續會在平台上做一個正式回應。
我們現在抓的時間點,因為要把它當成截止到5月底,一樣給自己六十天的時間,在7月底會在平台上做一個正式的回應,以上。
因為這一案是上個禮拜五才剛開完協作會議,目前的進度是這禮拜三會跟部內開放政府督導的參事報告,討論後續要如何處理。
我們這一案比較特別的是還沒有成案,所以目前也會討論部內未成案、但被拉出來作協作會議的後續處理原則。
兩個建議:
第一,在(六)利害關係人的部分,剛剛有提到「主辦機關會最清楚利害關係人有誰」,但就我的觀察,有時不見得是這樣,有時可能是民間、提案人更瞭解,所以建議在(六)除了主辦機關可以邀請之外,提案人也可以邀請。
但至於提案人實際邀請的方式,可以是提案人提的部會就照單全收,或者是提案人提給主辦機關做最後的決定,如果主辦機關決定不邀需說明原因,也就是利害關係人的部分建議提案人也可以建議。
第二,目前有寫「提案人以一人出席為限」,我建議不要加這一個限制,首先是感受上,通常業務單位都會來一群人,但提案人只有一個人,會有一種「民間一人」VS「政府多人」的感覺,我建議限制上放寬,提案人除了可建議他不認識的利害關係人/團體出席外,也可邀請自己認識的人。另個原因,可能因為我們部的性質,所以收過很多病友提案,有癌末、帕金森的病友來當提案人,很多時候需要家人陪伴,或行動不見得方便,因此建議提案人以「一人為限」改為「一人為原則」,且這個可多人出席的條件是要主動讓提案人知道的。
我沒有覺得一定對口要對誰,重點是讓提案人可以建議也邀請誰來。
我補充一下,因為我們這邊過去曾有一個連署案,當時邀提案人來,也邀請很多學界關於這一個主題有興趣的老師專家們等,結果提案人給我們的回饋是說,整場都是一些很厲害的老師們對付他一個小小的民眾,他又沒有相關的背景知識等等。
其實提案人在事前也曾經建議過邀請的專家名單(跟提案人立場比較相近的老師),但這個部分好像是因為對方時間沒有搭上、還是我們沒有作邀請(詳情要再確認),總之現場他會覺得好像故意找了很多跟他立場不同的人壓他一個人,只是把會議做過場,沒有打開討論空間的可能。所以建議讓民間方也有邀請對象的建議權,把空間打開,避免這個疑慮。
我們之前有跟Smart Lai說不想露臉,建議這一段後續用sli.do的方式呈現,但還是把我們的臺詞唸過。
餐飲攤販,本部為了要掌握食品上下游的管理,所以依據食品業者的登錄辦法要進行登錄之後,才可以營業,如果沒有登錄的話,限期又沒有改正的話,我們就會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鍰,這大概是目前本部跟這一個議題比較相關的部分,可能跟提案人更聚焦之後,我們可以提供更多的資訊。
關於農藥殘留這一案,我會堅決希望這一個議題不要進入協作會議,原因是因為能力尚不足。以下說明。
第一個部分,我們的食藥署有針對專業面給予一些建議,我把全文放在PO chat,請大家參考。另外,以我身為PO的觀點來說。農藥這一案其實目前不是一個獨立的議題,是已經進行好一陣子的了,不知道大家對前陣子農藥議題的新聞報導有沒有印象,報導多用一晚好幾次轉彎來形容這上面的政策決策。
首先先讓大家了解目前的進度,立法院會再進行公聽會,所以本案立法院、政黨都是高度關注的。
第二個部分,這個案子是有一定政治性與複雜度,從議題本身的來回與變化,可以看得出來不只跟農委會或者是衛福部,也牽涉到協調的食安辦及政院,政院裡面我不明確知道決策層級,但我想應不是唐政委有辦法甚或有能力介入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