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葉奇鑫。
我其實以前碰過網路上的這一種我認為不是診斷,但你們聽聽看是不是,我有一個親戚,腦部兩次開刀以後就很異常,去醫院看診,看了各種不同的科,反正醫師也很幫忙,但問題是只要一出院回到家就一堆問題,然後晚上出臨時狀況的時候,不是跑去掛急診,不然就是有醫師在線上問一下,多好。
有一個醫師說現在醫院有在試辦,但不能講,也就是用LINE,晚上有任何的緊急狀況跟我講,然後他就說:「可能因為擔心會有醫療法的問題。」,他說這個不算診斷,只是當朋友的意見,現在是要立刻冰敷或怎麼樣,他說好,這個有個資法的問題,我說:「不要擔心,我事務所專門研究個資法,你出事,我負責。」(笑)。
我們必須說幫了很大的忙,不然每一天晚上都在跑急診室,因為他不能睡、又大吼、大叫,又不能吃,問題非常之多,那是我第一次感謝有醫師願意走在模糊的邊緣,而且看起來是整個醫院有在試辦,也就是不能讓人家知道,看這樣能不能給病患、家屬最好的解決家屬問題,而且那樣子也沒有收錢,連掛號費都沒有賺到,有時LINE三更半夜也要回,真的非常辛苦。
從這一個例子,我後來覺得其實我自己來自很極端的產業,我曾經在網路產業,網路產業是最沒有規則的,skype要進臺灣的時候,大家就在討論有無違反電信法,這是我曾經待過最開放的產業。
我也待過最保守的產業,也就是當檢察官的時候,明明有個證人在台東監獄要問他,當時只有兩個方法,一個是我親自到台東一趟,我在新北地檢署,不然就是要用囚車拉回來,然後問完再讓他回去。
後來法務部在十幾年前就解決了,透過一些解釋讓它合法,也就是現在可以遠距檢察官訊問。但法院可不可以呢?還是大哉問喔!因為這個是牽涉到遠距訊問到底有無證據能力的問題,這個是非常保守的行業,但是我們看這麼保守的行業,全世界的司法界都這麼保守。
但杭州今年已經試辦杭州網路法院了,為什麼會辦在杭州?因為阿里巴巴就在杭州,所有的電商糾紛最後的管轄權都在杭州。
在臺灣從台東跑到新北就很累了,但你要從黑龍江跑到杭州去開庭嗎?不可能嘛!所以是完全在網路上開庭,但是他們也是試辦而已。
我現在的問題是,醫師界是靠極保守,或者是在中間,或者是往右?這個是我們網路的特性是什麼?
現在在網路上做,這一件事到底為病人想,還是為醫生想?就是增加了執業時間,也就是為醫生想或者是為病人想或者是為政府想?政府扮演的是公平遊戲規則的制定跟監督者。其實醫師、心理諮商師、心理醫師我覺得是很缺的,我覺得他們未必還需要用網路來增加自己的營收,我不相信有心理治療師去需要開Uber,他們本身職業的收入就不錯。
所以這一個案子,我覺得到最後是看為病人想,就是病人用什麼樣的方式能夠最快地接觸到他所需要的服務,我也很贊成前面幾位先進講的,我也很感謝團隊幫我整理這麼詳細的資料,也很贊成小全講的,不要小看病人。
以心理諮商來講,有時病人很痛苦,真的很痛苦,想找個心理諮商師,很抱歉,現在沒有辦法,因為醫院沒有診了,可是等到醫院有診的時候,病人已經不痛苦了。我在做要不要自殺決定的時候,也就是在最痛苦的時候,所以其實是有即時性的問題,因此我覺得如果站在病人的角度來看,當然是贊成開放,更何況開放很多過去都不開放。
網路不是牛鬼蛇神,只是縮短距離的工具而已。
最後從產業的立場來看,中國目前只有三千個心理諮商師,據說,正常先進國家的心理諮商師的比例跟人口比例是兩千比一至三千比一中間,也就是中國心理師的需求是五十萬人,現在只有三千人,臺灣我覺得在這方面有很多優秀心理的治療師,當然這個還有中國法令的問題,是否能允許我們過去,如果可以的話,我覺得對我們這一個醫療界的輸出也是非常有幫助。
有關於法律的部分,現在有中小及新創發展條例,但是那個要過還不知道什麼時候,那時會有沙盒,這個可以適用,但法律還沒有過的時候,我贊成研究團隊的意見,也就是先請主管機關透過解釋,解釋這個「一處」是什麼?也就是有沒有民事的排斥網路,或許可以解釋這一個問題。
大家好,我是達文西法律事務所的葉奇鑫。
我創業五次,還沒有成功(笑),所以一方面站在產業的立場、一方面站在法律的立場講。
因為我手上有草案,我就按照條文順序來說:
第一,最重要的是有關於第2條有關於主管機關,我理解為什麼寫法務部,因為總是要有一個提案的單位,但是並不是我心目中的單位,因為法務部、經濟部、金管會三個被點名的單位,其個性、價值觀、專業完全都不同。法務部會著重在登錄是否實在,因為要抓防弊;金管會會放在貸款的後來償還比例多少,重在安全性;經濟部比較可能站在多少人來貸款,有無徹底解決中小企業跟微創企業的問題。雖然這一條文字最短,但是這個是最重要的,主管機關選錯,這部法就會失敗。
第二,有關於第6條,這一部草案是我看過很多草案裡面非常完整,包含法律的架構,因為物權是非常複雜的法律,法律的文字其實寫得非常細,我很喜歡這一部草案。但是出現第6條之1,草案很少會有「之1」,當然我知道這是因為在整個研討的過程中一直刪刪減減,建議行政院最後如果採用這一個法案提到立法院的時候,應該要調好再順一次。
第三,第6條之1立意良善,列出了本法沒有包含的資產,很好,很負責任把目前已知列出來,但是未來可能會有增加、未知,比如綠能產業等等,會有新的資產特別法出來,因此建議增加第5款,也就是其他特別法所訂之資產。
第四,有關於第14條,我非常贊成的是,我們應該設立統一擔保線上登錄制度,但是統一擔保就會被誤解,會將動產擔保交易一起納在這個網站,但是剛剛長官有提到目前動產擔保登記是非常分散,其實那是不好的,這樣才是好的,但本法目前管到企業資產,因此這個部分建議是不是用什麼樣的文字再修飾,這都還是小部分。
第五,我發現以前都沒有討論過的是第47條的罰則,我特別把96年動產擔保交易修正的立法關係文書今天特別翻出來,為什麼翻出來?當時我當檢察官的時候有起訴,那時案子還不少,後來沒了,為什麼?因為修法了。修法的關係文書上,本來從有刑法罰則變成完全除罪化,理由有三個:
(一)動產擔保交易法為明示特別法,本質上為債權債務關係,如以形式責任相審,將模糊其原有私法上之面貌:這個是不是單純的明示上的關係?
(二)為促使債權人於放款前確實評估債務人之還款能力及信用:也就是債權人不要一直依賴刑事的保護,在放款之前要好好做評估,因此是「促使債權人於放款前確實評估」,都不好好評估,一出事就找檢察官跟法官幫你催債,臺灣最大的討債就是檢察官跟警察,也就是自己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三)避免訴訟資源浪費:96年的時候訴訟資源非常稀少,現在一樣稀少。
坦白講,我個人並不否定要用刑事規範,我只是說跟這一個法案性質很相近的《動產擔保交易法》,過去從有刑事變成沒有刑事。這一部法要增加刑事責任,你要說明,為什麼跟《動產擔保交易法》比起來這麼特殊,要有刑事責任?
再者,這一次指定登錄不實,原來《動產擔保交易法》連隱匿那一些都有處罰,為什麼這一次只處罰登錄不實?我沒看到說明。
第三,登錄不實常常會跟詐欺罪扯在一起,詐欺罪是五年,而這個是只有三年,從一重處斷根本用不到。
民事的部分太完美,但是刑事責任的部分,我過去在法務部待過,因此大概對於這部分稍微熟悉一點,有一些淺見。話又說回來,一部新的法律如果有新的刑事責任,擔保權會比較敢放寬,這一點我心裡是知道的,因為有龐大的國家司法幫忙追債,債務人跑掉的時候,如果不透過通緝是找不到人,動產擔保交易的案子,我們一收到案子都找不到,因為人都跑了,就通緝,接下來人就抓到了,抓到以後就會還錢(笑),所以擔保權人會有可能比較願意放,因此我說這一點其實心裡沒有定見,提供給研修團隊參考。
其實解釋也都是丟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來是資料在地化,所以現在是兩個問題,我們現在就是切兩大塊來講。
保護機關是這樣,我們研究的邏輯這樣,也就是必要性,到底全世界是怎麼做的,我們先講結論,全世界只要有個資法的國家都有獨立機關、獨立的專責機關,只有臺灣沒有。
本來還有一個日本跟我們一樣,但日本也改了。
再來就是我們如果要成立,我們在臺灣應該要設在什麼位階?像通傳會或者是國安會或者是像廉政署?到底在政府的位階是哪一個?
真的成立以後會有一些法規調適的問題。再來是這個機關要編多少人,職權、任務要如何設計,這個是比較細節的部分,我們也有提供建議。
第二個部分是資料在地化,這個部分是我們從RFP上來看比較像討論跨境傳輸的問題,但我後來團隊研究發現其實資料在地化還有另外一個內涵,這個我們等一下會再報告,像這邊談的是跨境傳輸的事情,但資料在地化其實還有另外一個內涵,也就是有無規定所有網路業者必須資料一定要在地儲存?這個其實目前是國外有點爭議性的問題,所以我們也打算延伸,雖然RFP沒有講到這一塊,但是我們還是希望提一下。
這邊是簡單的整理,也就是讓政委瞭解一下,像英國的獨立機關叫ICO,他們做得非常好,我們看到非常多的文獻、規定及年會等等都辦得有聲有色,但其實不是我們傳統上認為的公務機關,比較像我們的行政法人。
這個有點好玩,我們先講我們團隊初步認為個資的專責機關不適合用行政法人,因為我們的行政法人是像中正紀念堂這種,可能不太適合。
再來,加拿大也很有趣,加拿大是總督任命,但國會要同意,臺灣目前好像沒有這樣的相對應層級……其實還是有,對國會負責,這個是沒有,但經過任命,像檢察總長、大法官等等,大對國會負責這一件事,臺灣好像目前沒有這樣子的事,也就是直接對國會,應不是對行政院。
……不是行政首長任命。
對。再來是香港,香港很有趣,它是行政法人,是由特首來任命的。
再來是澳門,澳門跟香港很像,但它不一樣,它不是行政法人,真的是公務機關,這個就是我前年他們要求我去他們那邊演講,我有認識他,他們那個是高等法院的法官轉任,薪水大概新臺幣月薪50萬左右,我有問他,我說:「這個是你的個資,你可以不要告訴我。」他說:「我可以跟你講。」我們換算一下,大概是新臺幣50萬左右。不過因為整個澳門公務員薪水就是比我們高。
再來是日本,日本是剛剛成立,比較像我們的二級機關,算是內閣輔外局,這個相當於臺灣哪一個部會?
再來是南韓,南韓比較有趣,真的就由總統任命並向總統負責,我覺得南韓就是這樣子,我覺得科技、網路這一種事或者是這一種比較新的議題,他們層級都會挑得很高。
對,所以我覺得他們的總統report line超多,這個可能不一定適合我們。新加坡目前看起來,(設置該機關的層級)算是比較低,相當於我們的三級機關,現在是被併入新加坡資訊通訊媒體發展局,這個「局」及上面是通信及新聞部,所以部下面的局,這個有一點像我們的智慧財產局裡面的一個委員會,所以像這個,說實在獨立性就不是非常夠。
再來,菲律賓就跟新加坡這邊比較像,還有馬來西亞,我們都有蒐集資料,但因為他們我覺得不具參考性,因為他們的個資法比較慢,而且法制也沒有那個。
我們初步研究的結論是這樣,第一個結論我們剛剛講了,大概都會有專責獨立的機關,什麼叫做「獨立」?「獨立」一定有它的組織法、預算,而且有行政處分的能力,也就是可以作裁罰等等,這個是相同的地方。
但是相異的地方是官方與半官方就有一些不同,但以目前公務機關形式成立還是主流,但任命有最高首長任命,但要向國會負責,有最高首長任命,但隸屬於行政機關,也有行政機關的首長,也就是部會首長任命,但隸屬於該行政機關,這個其實都有也就是我們要找一個最適合現在的狀態。
這個是初步的建議,因為歐盟最新GDPR其實現在對於獨立性也有一些要求,他的要求像不能兼職,這個很好處理。人事獨立、預算獨立,這個也還好。不受他人的指示及影響自主性,其實只要把它成立為一個獨立的機關,就可以自己做他的行政函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