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無害通過權?一艘船要經過航行保護區。
對。
「船舶在海域內,無害通過」就不用再討論,這個是一般航行的前例。
這樣如何討論特別景觀區跟遊憩區如何管制?
我建議下面要有議題討論,因為要訂優先順序,如何徵求大家的意見,是有三種區域範圍,怎麼去進行管制,又或者是提供意見來作後續的參考,又或者是後續五年計劃檢討來納入思考。
方法的限制是這樣子,但是議題討論的部分,是不是可以建議分幾個的部分,也就是「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如何管制」、「特別景觀區如何進行管制」、「生態保護區如何進行管制」?我是這樣的建議。
我再建議一下,有關於「海域利用」的部分,在國家公園區域當中如何作有效利用跟分配,所以娛樂船隻遊客眾多影響生態,訴求只是這樣子。
所以就是收費額度,像居民免費等。
保育基金有可能當地居民免費,因為國家公園是要敦親睦鄰。
我的意思是,我以前沒有參與過「協作會議」,所以議題的邏輯,是先現況說明,然後再探討議題。
用這個邏輯來探討的話,我們再往前推輔導轉型,因為這邊涉及到的第二點是「劃設禁漁區,影響當地居民及漁民的問題」,變成這一個議題的轉型,應該是應用,所以先討論保育基金,再討論運用對象的使用,用虛擬如何輔導的議題來討論,也就是有基金來輔導,然後看哪一些輔導的內容,因為當地有居民來參與,看看大家心目中朝那個部分。
可以徵詢意見。
適用交通部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以訂定收取的額度,由國家公園訂定收取,看要收多少錢,同時訂定專款專用的對象跟內容,這個部分就可以討論。可以討論收取的費用是多少、支付的額度是什麼。
劃設這一個人文區域來收費用。要訂定收費標準,以及訂定專款專用支出的內容,這樣就結案了。
我初步的建議,跟我沒有關係,未來可能會牽涉到當地漁民的運用,所以我建議保育基金這一塊,清運費用及當地漁民轉型的部分,可以依照發展觀光條例第38條第2項,國家公園也納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裡面,去適用收費管理辦法。
沒有問題,而且可以專款專用。
是。
國家公園規定以後,漁政單位可以協助的是,也就是不能進去那邊,區域裡面有什麼協助,我們可以配合宣導,我們可以來做。
最近有幾個月的案例,漁船進入商港區不捕魚,有處分。
我跟政委報告一下,除了國家公園以外,就像商港區,依照商港法在劃定範圍內禁止捕魚。
我們建議弄一個邏輯出來,禮拜一之前給。
不應該在國家公園法引用其他的法律來介入管理,謝謝。
澎湖地檢署很特別,他們自己成立一個查緝小組,找海巡、警察等積極在查這一些東西。上次提到的海膽,那個是個案,所以地檢署也是行政部門的單位,我們也很欽佩澎湖地檢署的檢察官真的很積極在查,因此只要提出有刑事責任的,我上次只是提醒,只要有提出刑事責任而進入司法體系的話,這一些犯罪者應該會有所警惕,我建議這樣子。
我們再補充一下,就澎湖來講,澎湖地檢署的檢察官都很認真,一般漁業法的違法都是行政單位在查的,包括海巡署都有協助。
因為澎湖縣政府也在這邊,而澎湖是一個海島縣市,島上的居民都是以海為生的,生態系也很多元化,所以他們從過去到現在也推動了很多保育的作為,我們要推的並不是要推國家公園的保育作為,而是要進行其他的管理處理,這個是我的建議,我們可以提出具體的建議來處理,用這樣的邏輯才符合整個管理的目的,謝謝。
因此我們建議這一個流程,對不起,政委在這邊,我們第一次看到,我們應該要整體來劃整個國家公園成立的目的性,也就是這樣來探討、處理。
那就回歸到檢討以後,要不要劃設為生態保護區,在特別景觀區當中要如何利用,在計畫跟檢討當中,也依照過去報院核定要求進入的區域當中,因為進入國家公園區域的許可,要進入許可,更不要講說進去裡面捕撈或者是採捕,又或者是國家公園有保護的目的。
延續下來,國家公園在101年劃定而成立專責管理單位以後五年要檢討,要隨時檢討與改進,今天有人建議這一個區域要劃為完全禁漁區,換句話說,這個是屬於生態保護區,也就是任何人進去都不可以,甚至不要講捕撈或者是做什麼,要經過特別的許可才可以進去的。
後面階段性的任務,基於漁民的需要,我們都可以來支持,只是做法具體一點,應該進一步再檢討。
因此這一個流程我建議,有兩個法可以併行,漁業法為國家公園法的特別法,因此不應該兩個法來介入。
在國家公園的水域當中,國家公園法是特別法,因為漁業法還有很多的管理規定,不是其他特定目的管理的水域,來作業及管理。
今天南方四島國家公園在103年成立的時候,依照國家公園法來執行,在報院的計畫當中有強調礙於漁民傳統的使用,所以就沒有再做了。因此我在第一次的會議有提出來,國家公園法在這一個區域裡面有特殊目的管理的存在,也就是國家公園依法來管理,漁業法要不要退出,其實還存疑的。
我們來看國家公園法第1條有禁止行為,整個國家國家公園法有這樣的禁止行為,為了管理區域,依照第12條,海域有分一般管制區、生態保護區等,依照不同的特性劃設不同特性的強度。
國家公園已經成立了,看起來好像都要用漁業法來管理。我們回過頭來看國家公園法第2條規定,國家公園管理依本條的規定來管理,未規定的才適用其他的法律來規範。
我們回過頭來看,國家公園103年3月10日成立之前,澎湖縣政府為了保育海域當中依漁業法的規定來作這樣的限制跟禁止作業,漁業法第1條的目的就是要保育跟利用,今天保育這一個漁種就是為了後續的利用,所以才依漁業法的相關規定來規範漁船作業。這個是在103年成立之前,依漁業法的規定。
為何這麼大的海域當中,要成立國家公園?成立的目的就是要保育這一個海域當中的一個特性。
國家公園成立的目的性來講,我們來看過去的計畫,要保護生物多樣性,為什麼會成立南方四島的國家公園?因為這個是行政院核定的內容,所以成立國家公園。
看起來國家公園在內政部營建署這邊,認為用漁業法來處理。
可以。
我們會儘量提供,也就是請澎湖縣政府協助,能夠提供的就儘量提供。
漁船有裝VDR,但是一定規模以上的船才會裝,小船並沒有辦法裝,就像車的行車紀錄器一樣,有裝的漁船在海上的活動都可取得,但是那一些沒有裝的就沒有辦法取得,我們可以再分析看看。
我們儘量蒐集,對小漁船過去並沒有要求提報在哪裡抓多少魚,另在海域作業的漁船(筏)艘數沒有很確切的統計數字。
之前中研院鄭明修老師有提出,進入綠島公管處也要收集這種稅來作生態保育的導覽,因此今天要研究的是,這一種區域裡面增加收集的費用,在稅法裡面可不可以收取,然後是否可以成立專款專用,由國家公園管理處來應用,才能解決問題。以上說明我大概瞭解的狀況。
如果按照「規費法」,是許可進入到國家公園的行政成本,但收到的費用是繳庫,而沒有辦法再做專款專用。因此今天要討論的是,要建立成立一個保育稅,也就是國家公園法裡面是不是有法源依據來收保育稅。除了許可外,還有徵收的費用。
不好意思,我上次有主持開會。有關提到要收生態保育稅來專款專用,輔導當地居民或漁民的轉業,我的瞭解是「地方稅法通則」應不可行,因為這個必須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由於委託單位是海管處,如果日後漁業署要資料,拜託海管處要支持,因為原始委託者是海管處,以上補充,謝謝。
對不起,剛剛顧問有提到科學調查的資料,上次我們有開一次會,因為營建署、海洋管理處為配合通盤檢討,有再委託海洋大學學者調查。
其實要達到保育的目的有很多手段,看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有沒有提出構想,當然我們農委會漁業署也可以協助提出構想,謝謝。
海洋國家公園經過一套評估以後,為何一定要劃設這一個區域當作國家公園,一定有其目標及目的。澎湖縣政府有提出說有經過十次溝通,內政部營建署應該比我們農政單位還清楚,應該回歸到當初設定海洋國家公園的目的,國家公園5%的水域不捕撈所有魚類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