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國家公園的走向跟探討,營建署會邀集各單位來開會,沒有問題啊!邀集各單位一定會出席的,這個是第一個要強調的。
他講的是陳委員提到救濟的部分。也就是在生態保育探討,也就是生態保育的應用來探討,如果要的話,怎麼救濟?
因為預算法收取之後,也就是統收統支的處理。
有關於規費法的部分,如果在許可國家公園區域裡面有許可的動作,是否要有規費的設定?保育是保育費,如果未來沒有許可的工作,只有收取保育費那就收取保育費,那就有兩條路可以走。
因為上次沒有發現有觀光條例這一條路可以走,保育費要保育基金,那不是基金的名稱,而是專戶專款專用,應該不是基金的性質;成立一個基金又要走行政院這一條路,而且還要預算來源,因此我建議是不用。
能不能運用在這一個方面,這個是後續要討論的,只是現在可能有一堆人在建議要增加什麼。
我們比較關心未來使用牽涉到當地居民、漁民的問題,國家公園管理處也關心,雖然交通部草案目前有設定對象,也就是專款專用的使用內容,有可能人家現場會提出這樣的建議,變成未來帶回來給海管處或者是交通部在收取南方國家公園費的額度之參考。
把書面的引用第幾條要做出來。
漁業署也有說明,不然就看海管處要不要說明,不然我們就簡單引導、說明,讓他們知道有收取保育費是有依據的,是從國家公園法延伸出來的。
因為保育費未來是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在收取的,看他們要不要說明。如果不要說明的話,就請交通部提供簡單的書面意見。
不好意思,我們是主辦單位,如果有交通部有人去,就請交通部說明保育費的一些要求。
第一會場會有這一些文字?
當天會打出來?
也就是我們去報告現況,並釐清問題,如果需要我們說明,我們就現況說明。在唐政委的指導下,農委會漁業署也發出新聞稿,最主要是聽意見,然後再回來拍板。
我們自己在推保育的,保育跟利用要兼顧。我們沒有放棄保育,但是另外一派的人說「海上沒有魚了,漁業還有存在的價值嗎?」這時如果要強調保育的話,漁民會說漁業署要站在他的立場,因此我們今天要有一個共識。
所以這一個議題,我們兩個單位在這邊針鋒相對,只是讓政委或者是讓顧問瞭解。不然提案人簡報完之後,兩個單位針鋒相對,他們要怎麼吵(笑)?
我朝這個部分來凝聚,因為現在有一些比較急躁的部分。
……包括後續的輔導措施也出來了,然後再擴大一點,像東、西吉廊道的保育區,搞不好漁民也很瞭解。
澎湖縣政府是不是可以表示一下意見?
在國家公園管理機制下是可以調整及作業。漁業法是很硬地處理,而且用漁業法處理是很奇怪的東西。
輔導措施的部分,要回饋當地的資源復育跟管理,也就是輔助當地的漁民來轉型成觀光,未來有共識就可以朝這個共識來調整,像保育費也可以討論。
因此我們回歸到國家公園法的許可機制來做這樣的管制,包括收費的部分,像其他限制進來的當地可以收多少跟減少多少。
如果沒有漁業法,各中央主管機關跟各縣市政府許可的話,那就最好,不能說限制以後,只能當地的人用,然後每個限制都在打架。
對,如果申請專用權就可以運用,澎湖的目前沒有。本島有取得漁會、專屬經營,讓人家收取費用,這個有機制在,澎湖漁會沒有申請,只有一個島,只有姑婆嶼,管理紫菜生產。
如果用漁業法進去,一砍就包含所有的各縣市,很難有區隔性的處理,也就是只限制你,而不限制別人,因為經濟海域每一艘船都有捕撈的權利,如果漁業法有區別待遇的話,一定會產生問題。
你也可以同意幾月到幾月因為洄游性的漁類進來,你就可以用許可機制來處理,但不一定各船許可,也可以地區許可,像甲、乙、丙、丁來許可,又或者是哪一些港可以進來作業。
要用漁業法規定,是規範所有的船。我們今天提到一個點,依照國家公園法或者是現在的計畫,進入該地區要經過許可機制的話,你可以宣布該地區的船敦親睦鄰是允許澎湖縣萬安鄉的第一優先,其他鄉鎮是第二優先,這個是可以討論的,也就是變成國家公園多餘的處理。
我們很支持,因為在國家管理區域裡面,資源有剩,可以讓漁民來使用,澎湖縣政府跟漁業署是很支持的,因為洄游性一游就過去了,並不是留在當地。
小琉球是3海浬,因為小琉球的漁會有申請「專屬漁業權」,這個海域是國家公園管理的,就好好管。
剛剛我一直強調漁業法是針對海上漁船的所有規範,今天澎湖縣政府公告禁漁區,這個是所有的漁船不能來作業,剛剛提到的第一點,並不是綠島,而是蘭嶼。台東縣政府有規定,10噸以下禁止在某一個海域,像10海浬裡面禁止10噸以上的漁船進來作業,包括本縣市的作業都要限制,外縣市也要限制,原則上是這樣子。
我們這樣補充,您或許會比較清楚一點。
因此提議者提出引用禁漁區,並不表示就要回歸到漁業法。回歸到國家公園管理法,應該是要108年以後要如何界定在計畫當中推動,現在也依照計畫在推動。
雖然引用到漁業法裡面的禁漁區概念,但是漁業法(第44條)也並沒有「完全禁漁區」的說法,而是好比是禁止刺網或者是禁止拖網,又或者是特定物種的禁漁區,是有類似這樣的處理。
那是因為大家都不瞭解國家公園法,因此用「完全禁漁區」這樣的概念,來提說國家公園當中一個水域,不要有人去捕撈裡面的漁類。
一般通俗的講法,像漁業署會研訂禁漁區,但不會用生態保護區跟特別景觀區。
在國家公園限制之前,澎湖縣政府也有跳進去,做這樣的處理。
今天探討的是國家公園管理區域的海域當中,一般海域可以來做,像澎湖縣對於其他海域也有限制啊!
漁業署持續溝通,也就是一般性的漁業管理,我們回歸到漁業法裡面,保育跟利用兼顧漁業資源永續利用來做。
永續推動漁業的工作,這個本來就是我們會做的。
我再補充一下,有關於國家公園計畫,第7-24頁,現在是禁止傳統性的經濟捕撈漁業活動,因為有掌握,所以要許可,我不知道進度怎麼樣?
像海管處建議國家公園的水域要漁業署管制跟管理,我們也要瞭解,他們過去沒有瞭解,也沒有關係,未來也配合航行紀錄器,也搭配我們的管理措施,看能不能分析出來,因為一條船出去作業兩天,有可能是一個海域作業,可能是在國家區域範圍內、外,然後再繼續收集,哪裡有魚就去哪裡作業,因此要框定範圍,實在有困難,漁業管理有漁業管理的目的及作為推動。
我們有針對漁業捕撈量來推動,但我們是從大船一直往下降,因為船越下,記錄比較不方便,也就是一個人或兩個人出海,因此我們有我們的目的,在整個漁業管理系統在處理。
我們對於漁業管理,我們漁船是2萬多艘,扣除1,000多艘在公海作業,還有2萬多艘在臺灣海域作業。
有定位小船的,也有定位舢舨。
那一些休閒性的小船去都是沒有駕駛台的,都是潛水玩,所以幾乎都是這樣子的。
如果有進入到裡面活動,但捕撈多少的漁量,我們真的沒有辦法統計,也跟政委抱歉,因為漁船進港到哪裡抓,一個海域這麼大,沒有辦法變成這麼小來處理。
過去幾年應該算是10噸以上的漁船,有架子台的,船上面有房屋的、裝航行紀錄器的漁船,進入該水域作業也有九十五艘,但是沒有裝的小船,我們沒有資料。
我來回應一下,開過兩次會已經說明清楚。
所以這個不用討論?
不過,如果公園已經劃了生態保護區了,有一艘船無害通過在那邊,你會允許通過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