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可以的話,國家公園基本上是專屬管理海域,提案人提出這一個構想是否可能做到,海管處認為依照國家公園法是可以達到這樣的效果,如果事先申請制允許多少人進去,是可以達到這樣的效果。
當初主責機關是寫農委會,這一個議題實際上是國家公園海域裡面,因此找了內政部營建署跟海管處一起討論。
院裡面的開會通知單是10月5日前要請我們通知那一些人,我建議10月12日整個名單確定以後再一次通知比較好,可以這樣嗎?
我是怕他們覺得「大小漢(台譯)」。
附議人與利害關係人最後是由誰來邀請?現在開會通知是院裡面邀請,未來哪一些參與者由農委會邀請,是不是有可能會讓大家有不平等待遇的感覺。
我們再評估。
因為裡面的建議機關間還沒有共識,在內部機關間有共識前,建議不要。
另外,這裡影響到的主要是漁民的作業權益或觀光業者(澎湖遊艇等),因此建議海管處可以提出一些相關的利害關係人。我們漁業署提出來的幾乎都是居民或漁民,觀光潛水那一塊我們比較沒有涉獵到,因此我們建議海管處可以提出,以上建議。
也從媒體上得知民眾在高鐵上跟賴院長反應這件事,且提案人本身是潛水的愛好者,建議海管處可以提出一些名單。
報告政委,農委會為本案的主辦機關,我們也有做整理。
沒有。
另外,剛剛有報告過102年澎湖縣政府訂定底刺網的禁漁區規定,103年國家公園成立,理應重新檢討漁業法所訂的規範,不應該介入海洋國家公園海域範圍內管理。
基本上海洋國家公園的海域範圍劃定後,漁業法不會介入再訂定管理規範,因為已經有特定目的之單位在管理。
海巡署會比較多人。
在專屬海洋國家公園海域範圍違法查察,應該由國家公園之管理單位執行。因此如果國家公園管理處相關配置不足,可以請求海巡署協助。
剛剛提到這個海域是屬於國家公園管理的範圍,應該依國家公園法進行保育管理,其他的海域回歸到漁業法的作業規定,例如規範各種漁業的禁漁區、禁漁區等規範。
是鄉長。
在鄉轄區內劃一個禁漁區,影響當地漁民作業的範圍,也包含潮間帶。
對。澎湖縣望安鄉公所代表當地居民與漁民。
這邊主要是列出關心該海域的當地漁民或居民,東西吉嶼廊道是隸屬望安鄉的東吉村,由望安鄉鄉公所為代表,澎湖區漁會是漁民的代表。
其實在國家公園裡面的生態保護區已經很強烈要求不能採捕任何水產動植物,只是後續推動,必須要兼顧當地漁民、居民的觀感,因此漁業法不應該再介入有專屬國家公園管理的海域處理。
主席、各位先進大家好,我是農委會漁業署副署長王正芳。大家都很清楚在102年澎湖縣政府有公告底刺網禁漁區的規定,但是在103年6月以後,該海域由內政部依照國家公園法已經劃定為海洋國家公園,而國家公園的存在目的,也就是生態保育、生態多樣性的保護等等,因此我們整體來看,應該回歸到區域管理的原則,由國家公園管理處依權責經營管理。
現在還有利害相關人的邀請,澎湖縣政府有一些議員,邀請是由院裡面邀請嗎?
現在找到一個法源,這個是上次討論的。
這張就不用了。
因為中國漁船的入侵,應該依照兩岸關係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這個規定得很清楚,原則上是不能進來的,但是進來也是驅離,怎麼會停在那邊,而等他的船走以後再下網?這給海巡署參考。
這個你們要不回應一下?
最近媒體報導遠洋漁業三法的問題,漁民面對處分、處罰及重罰,一定會透過民意代表來反應,民意代表也會接受這樣的訴求。
現在是海巡署在取締,所以沒有公務人員相關的獎勵。
現在目前沒有。
漁業是再利用,如果今天不抓,明天放著,不要一次抓光,讓他們永續抓,抓大放小,就像螃蟹,比如一定期間不抓,用這樣的概念慢慢推動,就像建立這樣的觀念。這個是在實踐當中磨合出來,如果要一刀這樣切,我想在做法上會列出比較多關於漁民的意見,漁業署會逐步推動管理機制並輔導他們。
漁業署說明一下,很感謝提出推動現有保育觀念推動的想法,其實我們訂了很多觀念,訂了一定的規範之後慢慢擴大強度,而限制的強度也越來越高,在這樣的情況下跟他溝通、協調,並讓他接受。
……這個是公權力性質的問題。
再回過頭來看,國家公園法第13條採捕的部分,是有刑法,也就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對於一般民眾或者是漁民來講,走法院會受到很大的壓力,因為澎湖地區,漁業法是刑法處理,因此一般民眾如果走法院來走,也就是檢察官或者是法院來處理,具有刑責的話,嚇阻力相當高。
漁業法第44條是有3萬至15萬的處分,如果針對非漁民的話,也就是能夠處分這樣的罰鍰,甚至可以對漁民禁止作業。
我再補充一下,剛剛提到漁業法跟國家公園法,內政部提到漁業法第44條來劃設禁漁區,事實上是針對漁船作業的禁漁區,就像底刺網等等,除非有訂一個保育區,就是其他人都不能進去的做法,有這一些河川的部分,地方政府的漁業法也有禁行捕撈的規定。
海巡署剛剛也有提到是協助性質支援,看看要如何處理,謝謝。
我不曉得。整個國家公園海域就是平常的勤務,區域不同,強度有所不同,如果跨大區域範圍的話,國家公園要評估能量是多少。
如果把強度最高劃進去的時候,能量需要增加多少,國家公園應該要這樣考量。
上次長官有提到,劃設完全禁漁區會增加勤務的能量,其實我們在看南方四島國家公園海域裡面,已經有一塊生態保護區,生態保護區也完全採捕水生生物的區域範圍,所以應該這樣講,整個國家公園範圍有一般管制區、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等區域,平常就要去巡護,只是每一個海域的性質不一樣,對象及情況就不一樣,有一般區域,也有生態保護區是禁止任意進入,所以平常要依照保護強度不一樣來安排勤務能量。
不是稅的概念。
(點頭)
對。我們中午才找到這個方向,所以交通部公告那個區域,把資源保育區納入自然人文生態……
我所瞭解的是,好像屏東縣政府跟交通部有公告小琉球區域的……範圍不大,是有潮間帶。
這個我們要仔細看一下。
也就是看一些生態系的保護目的。
五年的檢討有做現況調查,因為還沒有結束,只是期中報告而已,所以之前的調查,可以呈現在劃定國家公園的計畫當中;看報告還沒有辦法,所以最後會引用國家公園。
我再報告一下,漁業署整理科學數據的調查,很難做定論,所以要漁業署來彙整的話,因為科學調查不會最後有很肯定的結論,因此一百年至一百零幾年才會有一本規劃,之前的科學調查是支持海洋國家公園(成立),是不是可以請海管處提供出來?也就是之前有相關的調查的論述。
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