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公務員不可能吃案。不要說民意代表關說,而是外界壓力,而導致處分調整,又或者是其他方面也可以。
剛剛講執法面及取締面,也就是國家公園警察隊,協助海巡署的支援,另外一個是處分面。
一個是取締面、一個是處分面,取締面又分兩個。你說漁業法的執法問題,要在這邊討論嗎?各地方都有民意代表,現場也有民意代表,不要讓民意代表污名化。
另外一個是處分面,處分面有兩塊,一個是違反國家公園法的處分,因為裡面有漁業法的處分,所以我們面臨到這兩個。
如果以這一張來看的話,我們不要以個案海膽只罰3,000元的部分出現,而是國家警察隊的小隊員真正取締情況說明。
執法能量不足的問題。
請給我們名單。
我請問一下,第一會場要不要桌牌,是不是需要姓名跟名牌?
會後要不要有新聞稿?
我們再請示一下政委,當天會不會有媒體?因為政委是直接面對的?
保育費明年就可以收了。明年的法制作業就可以規劃,保育的東西,整個資源調查以後要就成果來調整,我們準備的脈絡也是這樣子在處理。
我絕對不敢這樣講(笑)。
當初成立國家公園之前,你們協調對於漁民的承諾,所以澎湖縣政府先這樣做,因此你們在計畫當中有這樣寫。
像商港法裡面的東西去處理,我們不會再訂定,可能在以前公告的時候沒有注意到、忽略掉。以前法制沒有那麼嚴謹的時候會重疊。
我們看澎湖縣政府,中央的立場是不應該介入管轄機關的管理單位。
我們不會這樣講。
我們不會講這一些話。
這樣比較中性,我們徵詢保育團體的意見跟漁民的意見都有提到。
就像我剛剛的建議,是我初步的構想是這樣子,有一個機制是五年要檢討了,然後現在要馬上採取的作為是什麼,還有五年要檢討什麼,還差一年多。
我們提醒的是,院裡面的立場,也就是兩個單位不能在現場吵。
在作處理以後,未來大家可以提供意見,也就是進入檢討機制當中來討論,又或者是馬上要採取什麼作為,我們會提出很中性的問題來討論,謝謝。
所以我們的邏輯是,在國家公園設立之前,澎湖縣政府有劃定底刺網禁漁區。103年設立了國家公園,而設立了以後,目前依照國家公園法可以禁止捕撈,但計畫當中有一些排除條款、限制條款,現在國家公園有檢討的機制來作處理。
不要弄得很細,如果你說延繩釣要放100公尺,你當場就會被K,100公尺怎麼抓魚?這個是很執行細節的東西,不應該在裡面探討。
再來是國家公園的計畫是這樣子,現在國家公園計畫如何執行,要讓大家知道,如何達到區域內禁止捕撈的問題,有幾個方案:第一個是檢討棲地的特性;第二個是在檢討的過程中,可以用其他的方式達到保育的方式。
我們的論述是會梳理出來,底刺網禁漁區是國家公園劃設的,劃設跟成立以後,依照國家公園法本來就可以達到這樣的效果。
剛剛提到全部是用漁業法,但我們認為不可能用漁業法。
應該要。
我們建議「以國家公園劃設範圍……」是依照觀光發展條例要求。
要再加一個「水試所」,在農委會之下。
第一會場進去,不能出來。
澎湖縣政府應該跟農委會漁業署的角色一樣,也就是賦稅的部分都沒有了,澎湖縣政府那一塊都跟漁業署是一樣的,漁業法的地方主管機關,就是改成「漁業法中央主管機關」。
如果要寫「支持論點」的話,是寫「以漁業資源永續利用為目標」。
對。
輔助轉型也是一個方向。但是如果不轉型,還是刺網作業的話,到其他沒有禁止刺網的水域區去作業,這樣要不要補助?
因為轉型以後是轉型補助的作為,怎麼去轉?你要不要補助轉型的費用?像今天抓刺網,明天用一支釣去釣,設備把它拆掉,然後再配置釣的設備?
剛剛有提到「評估給予定額補助」,這個留著就好了,轉型是另外的轉型作為,可能是在保育基金裡面利用。
對不起,「漁民轉型後評估給予補助」,不一定有漁船會轉型,只是離開這一個區域作業而已啊!
如果要有案例,那就掛著。
上次開會的時候,因為漁業只看漁業署持續溝通與推廣,這個部分是很空洞的,所以我們會需要提供更好的案例,如果這個案例不適合,我們還是會需要提供一個,不然會讓上面的論述很空洞。
所以「永續漁業的概念」可以留著,但是「漁業署持續溝通與推廣」就不用再講這個東西了啦!本來要搭配管理來宣導,也就是逐步規定出來。
「鱘蟹類……」這個部分我們覺得沒有關係。很多措施,我們不能在這邊講了一大堆漁政管理的措施,不應該這樣子處理。
不用寫了。
「持續溝通與推廣」這段,應該不用再寫了吧?
我們希望朝這個方向做,但未來怎麼做……
那個是漁民補助,不是您同意的嗎?
沒錯。
營建署要補助?
我們沒有預定的立場,看營建署的立場怎麼樣,謝謝。
如果在裡面談到要補償漁民多少,我不知道提出這一個議題好不好,在這一個平台有很多人在關注,很多人說「好像說我們漁民都死要錢」,這個是可以考慮的,都可以跟漁民溝通。
第二,剛剛海管處提出的補償漁民,我們很樂見。我們要提醒的是,我們都是政府部門一般受損害的損害者要補償,他們也要編預算,我不曉得澎湖縣政府有沒有經費可以去配合,也就是澎湖縣政府要做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