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大家能完全收斂到內政部可以處理的部分,勞動部就當協辦。
當然,如果後來超過內政部的權責,就由勞動部來當主辦。
不曉得我剛剛提出的這一個折衷案,內政部覺得怎麼樣?
當然,如果恆春案協作時,有人突然說現在要討論花蓮的醫療,我們絕對會說超過範圍,這個是很明確的(笑)。
要解決的問題有寫在連署案的內文裡。雖然提案是一個特定的解法,但不會排除別的解法。
你覺得這群人是不一樣的狀況(笑)。
反而他要的更多,讓我們這邊的壓力變少,這個也是有可能的。
好比恆春案,當時要的是直升機,但是到後來是擴建醫院。其實擴建醫院比直升機更能解決問題,當地急重症的病人,也不一定都適合上直升機。
如果要討論別的,只要能夠真正解決提案所反映的問題,我覺得對我們是一件好事。
如果當場真的討論出一些可行且勞動部願意做的,可能不是跟勞基法有任何關係的別的東西的話,也希望勞動部能夠勇於承擔。
我們能夠做的是,把這一個脈絡講清楚,讓所有來協作會議的人,看心智圖、逐字稿的人知道這一個脈絡在哪裡。
但是要靠一、兩次協作,就消除全部的政治風險,這個也超出我們的能力。
我的意思是,我們能夠做的是,不去火上加油,這個一定做得到。
對,我們都瞭解政治現實,我們也瞭解到在立法院大家關心的時候,其實院長也說了,都會納入考量。
我沒有裁示什麼,我只是提案而已(笑) 。
勞動部是否接受?
也就是實際上在聯絡提案人之前、在第一次協作會議之前,是內政部主辦,但是一旦發現我們的可能解法或回應的部分,跟內政部開始關係沒有那麼大的時候,就如同PO所說的,這樣勞動部主辦。
我們先把勞動部放在恆春案的交通部的位置,即第一協辦;但是內政部去聯絡提案人,然後我們第一次協作會議之後,發現出了一些很有創意的解法,而這一些解法應該是勞動部要主辦的話,兩個位置要對調,甚至是勞動部跑到第一主辦去。
所以,我們可不可以折衷一下?如果內政部覺得不可以,你們還是要說,我們尊重你。
我們不能在聯絡之前,就幫他們去揣想。
但是聯絡提案人之後,如果就是要全國一致放七天假,少一天都不行,那很明白是內政部的事情,也不會有改善勞動條件的其他解法。
聯絡提案人之後,我們發現其實《國定假日法》是一個說法,真正的目的是要加七天假,而如果七天不行的話,也要加六天,逐漸討論到跟放假沒有關係的範圍,是要改善勞動條件的話,慢慢勞動部會越來越重要。
如果不聯絡提案人,其實很難知道他們接受到折衷一、折衷二、折衷三的程度是什麼,所以我們無論如何還是要聯絡提案人。
我想這樣子,像內政部空勤總隊設駐恆春機場,當時是主辦單位是內政部,但是事實上的解法是在衛福部(協辦單位)。
當然。
關於聯絡提案人的部分,PO已經參加過相當多次,有沒有什麼想法?或對所有這整件事?
好的。
這個我知道。
剛才我們確立兩個:第一個是第37條後段是否適用,現在聽起來不適用;另外一個是歷史的脈絡要由勞動部來解釋。
所以我剛剛的意思是,你有哪一些方面的文字希望由勞動部來寫,並不只是當幕僚的原因是,這兩個機關各自管轄的部分,這個是我們之前在處理多主辦的一個原則。
但是到了協作會議出席的時候,協辦機關也是可以出席、邀集利益關係人、進行討論等等。
其實主、協辦最大的差別,只有兩個:一個是主辦有自己需要回覆的範圍,就那個範圍必須要主責寫那一些文字,這個是一部分;第二個是主責機關要連絡提案人,也就是作業上的第一線跟第二線的差別。
就是他們當幕僚不夠?
但是要理解,他們所寫的回應文字,可能全部都是一句話,也就是「這個部分是內政部、那個部分也是內政部」,你理解到這一件事嗎?
對,之前不乏這兩種例子。
勞動部可以協助,推薦專家學者或團體。
但是我同意利益關係人的推薦,有關於放假,曾經表示過意見,不一定是很激烈,有可能是專家學者,這個要請勞動部。
我覺得貴部聯絡工鬥的好處,是可以比較溫和(笑),比較不會混在一起。
這還沒有提到佛誕日之類的其他節日……
提案人你們願意去聯絡嗎?
剛才講的兩項,包含政策來源及沿革,都有做成逐字稿。除了第37條這一件事之外,還有沒有希望勞動部做的?
除了要勞動部講的是「要全國一致,他們也沒有要指定別的放假之日」,你們還需要勞動部出來講什麼?
我想最後決定還是要回到內政部這邊,如果你們覺得勞動部主辦還是必要的,我們按照辦法還是會列為勞動部主辦;但如果你們聽完,勞動部進來是加深政治風險,是讓連署人有比較激化的機率等等,你們認為作為單一主辦,而勞動部為協辦,這樣風險比較低的話,那就讓他們當協辦,我覺得最後還是回到你們的考量。
我聽起來,勞動部在場,不由勞動部回應,這當然是政治風險比較小的情況,這個我也完全同意。
然後,未來如果要加假日,不是不能加,就是要大家一起加。這一些就變成是說明性質的東西。
我自己這樣聽完之後,我當然也同意說,如果內政部現在的立場已經很明確,就是並沒有要制定《國定假日法》,也就是我們的協作會變成是一個說明性質的協作,告訴大家說為什麼現在的辦法層級就夠用了、全國假日應該要統一。
(「權責機關有二個以上時,由參與平臺管理機關協調主、協辦機關;經協調仍有爭議者,均應併列為主辦機關。」)
也就是今天協調出來,如果包含國發會的朋友們都覺得勞動部要共同主責,我作為政委還是同意,當時有明文訂之。
「Join」的要點不是我訂的,而是PO一起討論出來的。
沒有關係,我們提早處理、勇於面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