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卸任前最後推出的一個法案,就是打詐專法。裡面說我們明定之前實體廣告跟線上廣告都是經濟部管,但是線上的大型廣告平台,在我卸任前我們正式從經濟部把它移過來,變成數位發展部來管。所以,現在數位發展部已經是 Google、Meta 等等廣告平台的主管機關了,也因為取得這樣的身份,就可以提出打詐專法。以後就算是跨國或者本國的下廣告,一定要上數位簽章,如果沒有用數位簽章等等方式來辨識當事人,除非你名字真的就叫唐鳳或謝金河,不然以後不能再冒充這些名人了。這一部分看起來各黨就像你說的是有共識,所以應該很快會通過,很希望儘快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