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當時在推廣的是,我們在內部架相當於臉書、相當於Twitter,所有這一些東西,然後把它變成工作流程的一部分,這樣的話,任何人走了、新人進來的時候就可以稍微捲動一下。
我們做的事情是,因為對大公司—尤其是橫向溝通比較有問題的大公司—他們很需要一個不是架在外面的東西,如果他們分別上臉書、Twitter等,那個資料是散落的,然後等到重要的人辭職了,他的帳號就跟著他不見了,所以後來的人沒有辦法透過他之前累積的東西去學習、傳遞知識。
當初2001年成立這一家公司的時候,我很多朋友在裡面,他們的目的就是要把維基百科、FB、Twitter這一些東西導入到五百大企業內部使用,事實上五百大企業裡面有相當多是我以前公司的客戶。
中間那一個問題,是我到底用多少的社群軟體,其實我在行政院團隊前,我一直在矽谷做社群軟體的開發,已經做了八年了,一開始是全職,後來是顧問的工作。這個社群軟體叫做「Socialtext」。
即使民法第972條所有修正都通過了,我也不一定會使用它規範的所有權益、義務和限制,因為本來就有自己約定的一份了。
也就是說,不管民法裡面怎麼講,你覺得怎麼樣是一個穩定的關係寫下來,然後請公證人去公證,本來就形成民事契約,這個就是名份,那一個名份就是民事契約的當事人,這個不是大問題。
後面那一個。我自己其實本來就已經訂一個有公證的民事契約,這個其實是很麻煩,但是做得到的事情。
以前沒有這樣子的時間,其實真的很容易變成新聞標題說什麼就是什麼的狀況。我希望未來所有的法規都有六十天的時間,比較多深度的報導可以做得出來,謝謝。
從各位的角度來看,就是每天會有五個與十個題目預先做調查報導。因為我們知道做調查報導,其實七天或者是十四天是絕對不夠的,光是要把利益關係人各自遇到一遍,其實就兩個禮拜過去了。
從部會的角度來看,利益關係人有六十天去陳述利益關係。
我進來時,法規已經改成了必須六十天前公告。我想要落實的,不只是打電話給承辦或者是寫mail給承辦,明年年初會放在「眾開講」的平台上,所有的法規都會放上去,是讓大家公開討論。
除了定性之外,當然溝通的期間也是很重要的。之前每個法規要通過之前,可能只有十四天的時間討論或者是提出意見,十四天其實很短,因為很多人一發現已經是最後的六、七天了,其實也不會有多人對話的時間。
理解形容詞的下一個反應就是「山寨矽谷,這一定會失敗」等等,所以就花了非常非常多的時間寫長篇的文章。但是真的進去看簡報跟政策的話,其實意思是跟新南向一樣,也就是鏈結亞洲跟連結矽谷,但是重點是說大家把亞洲看成形容詞,所以後面的溝通沒有辦法做。當然後來就加了一個「‧」,變成「亞洲連結矽谷」。
另外,剛剛講到定性,我自己的感覺就非常強,因為「亞洲‧矽谷」,這一個案子,當初因為這樣子,所以林全院長找我來開會,那時我是第一次見到林全院長。我的一些新創圈或者是科技圈的朋友們,從競選時聽到這四個字的時候,就已經把「亞洲矽谷」的「亞洲」理解成一個形容詞。
我同意速度很重要。我上任後第一場錄影演講是在錄影時放,放了之後當場記者其實就要發稿,所以我覺得演講沒有講到最後,那個稿子已經上去了,稿子跟我講的字義有一些落差,後來我檢討了一下是我的不好,既然有錄影的話,而且事實上我也有做逐字稿,我其實應該要在各位記者朋友到場前,就把電子稿貼出來,這樣才不會發即時的時候,還必須要聽打狀況。所以,我其實也想要減低大家的工作負擔,才會在前一天或者是當天早上,我不管做什麼演講,現在會把逐字稿貼到FB上,已經成為一個習慣了,從那之後希望可以減低大家的負擔。
這個好像是發言人的工作(笑)。
要講的是,本來就是在機器學習的年代裡面,有的工作會消失、有的工作會建立起來,這一件事我們關心的是它有沒有足夠的涵容性、有沒有足夠的普惠?意思是說,本來在做這一些事的人,有沒有讓他們不會感覺到壓力的管道,或者有一個安全網去學這一邊的工作,甚至在這邊工作裡面還可以用到本來工作的經驗及知識等等,這個是我關心的東西,接下來會有一個「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的方案,這個方案會把這個部分講得比較清楚,謝謝。
好比像我們說雷射治療近視好了,如果沒有雷射治近視的機器,裡面有非常多的機器判斷的部分,如果只是用人拿手術刀,那個手術是沒有辦法完成的。
在這樣的結合中間,當然會因為自動化的關係,所以有某些可能臨櫃作業,好比像現在在做無人化銀行之類的,本來的臨櫃作業可能可以由機器來做。從工業革命到現在,其實本來這一種事情就是一直在發生,新的技術發生了,使得某些東西能夠自動化的同時,它讓一些工作消失,但也創造了很多新的工作,這一些工作其實如果沒有機器輔助是沒有辦法做的。
您剛剛提到金融業想要做FinTech,其實科技業也想做FinTech,因為FinTech就是兩個行業的互相結合。
這個問題不適合由我回答,這個應該是財經政策的問題,應該是問金管會才對。但是前面這一個東西,因為跟數位有關係,所以我還是回答一下。
在兵役方面,我在逐字稿裡面講的是,因為目前下圍棋的朋友是由文化部來負責作替代役,也就是文化替代役推廣文化,如果你有看逐字稿的話,文化部的說法是,因為圍棋是傳統的東亞文化圈的儒家文化之一,所以是值得推廣的文化。而電競是數位文化,是不是能用相同的方式培養?我們還要討論,這個我們明天就會開會討論,大概是這樣。
如果要把它當作是技藝來培養的話,我們就可以洗刷這一個污名化的狀況,就不是玩玩具,而是在培養技藝的人才,未來可能可以從事運動表演業等等,所以其實教育部的態度,我覺得有好很多。
這一門學校覺得這個很重要,我們說這個是它的特色學校,所以從技術高中的角度來看,也許就會有技術高中說電競是我們的特色—事實上接下來就有一所了—然後我們就開設電競的特色課程,甚至拿這個技藝的特色課程去教育部申請補助,教育部國教署都說這一些完全是OK的。
所以,後來他們覺得這一件事你可以說它現在是一門技藝,現在如果有學校好比要開設這一門技藝的專班,我們知道在107課綱出來之後,高中會變成像大學一樣是選修的制度,在選修裡面,每一個學校還可以開設校定必修。
體育這邊,他們覺得不是那麼容易接受的原因是,其實大家覺得這比較是一個智育,而不是體育。我們在講五育教學的時候,硬把智育的東西歸到體育,好像哪裡怪怪的。
它是不是一個運動?目前教育部的想法是說,如果要成立單項運動協會,應該要先加入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聯合會,他們的立場其實是滿穩定的,也就是他們在國際上加入,我們這邊就肯認。
認定成為技藝是比較容易的,因為它真的是一門技藝。
從教育部的角度來看,電競能不能算是是體育,也就是包含教育的一環?或者它是運動?或者它是一門技藝?
其實逐字稿裡面也是有發布。現在大家問我第一句話都是回答這個。逐字稿幫大家摘要一下好了(笑)。
在這個部分,既然已經進入立法程序,我覺得我就是尊重立法委員的排案及討論的程序,我想我自己不方便再說什麼。
所以我覺得這件事,不完全是各方的倡議者、運動者說了算的,最後還是要回到立法院,按照立法委員的正當程序去討論,討論之後通過。
我們也知道,即使是同樣在推動的這些朋友們,也有各自覺得哪一個應該優先通過等等的想法。這後面的脈絡非常久,即使是同志的運動者,腦中的次序也不一定一樣。
其實關於民法972條,之前伴侶盟提過三個並行的法案,那三個共識度不完全一樣。
在這一些價值裡面排第一個就是性別平權的態度,所以我的立場早就已經非常明顯,這個立場其實並沒有改變,謝謝。
我自己的想法其實很簡單,其實我有一個「重新創造民主」的這一個逐字稿裡面,我一開始就有亮票,我因為有一些價值,因為蔡英文也有這一些價值,所以當時就是投給她。
我有看到臉書上轉發的「明天是最黑暗的一天」或者是「明天是最彩虹的一天」,雙方都有,做了很多的圖表。
其實跟我比較熟的這一些早期R牌的UberBlack的司機朋友們,在UberX推出的時候,其實他們也並不是沒有話講的,他們也覺得這讓品牌的品質,事實上也受到了一些影響。所以,後來UberX的話,我的經驗比較少、比較缺乏,當然也有聽到一些跟計程車相比,其實是互有優劣,並不一定是UberX比較好。
其實Uber在合法那個階段,也就是UberX還沒有推出的時候,我常搭UberBlack。第一個它是合法的,第二個它收費比計程車稍微貴一點,但是因為其實那一些車子大部分是桃園到台北的車,所以他們就是在等客人的中間去接送,我並沒有覺得這樣子有任何問題,說真的。
大致的講法是,我們承認政府對這一件事到底要怎麼監管、到底要如何治理,我們還在做一些實驗,以財政部的角度來看,其實有些是會有效的,我們發現大家願意這樣被納管,有一些也許實際上課責的方式並不一定那麼有效率,這時我們就滾動式檢討再回來討論——再講一次,這個也不是督導,我有一點像是顧問的角色,任何人對於數位或者是這一方面判斷需要我意見的時候,我很願意列席、開會並給意見,但是最後做決定並不是我,謝謝。
另外一個部分,有關於網路跨境,這個部分因為今天時間的關係,我就不講很多細節,因為這個非常非常細。在之前的臺灣電子商務協會(TiEA)來拜訪我的時候,在「archive.tw」上面有逐字稿,TiEA的朋友就已經提出同一個問題,然後後面有滿詳細的討論,包含跨境的時候化整為零的2,999元課稅的事,以及到底有什麼手段讓公司願意來台登記並且繳稅等等,我覺得這個逐字稿的講法比較清楚。
我現在並不負責制定Uber或者是談判Uber的政策。去年當時是聽過大家的聲音而且有在討論,並不是加重罰責這樣而已,有完整的研究。
現在的Uber最主要是希望業餘的人也可以來開營利車輛的事,他們還不願意鬆口。實際上是有在談判的,但是並不是管談判的人,所以上次Uber的David Plouffe來的時候,我們不設定議題去討論,其實我們也討論了關於氣候變遷、關於怎麼樣解決溫室氣體的話題也在討論裡面。
因為Uber一開始來臺灣的時候,是用合法的R牌租賃車來營運的,但後來有違法的事實出現,我們現在是在說違法的部分裡面,某些部分我們說是一件值得鼓勵的事,但是還是應該要滿足這一些條件。
以我的理解,後來交通部以「多元化計程車方案」這個方向規劃,這個細節其實我並沒有參與,因為有一段時間我並沒有參與這方面的工作,但是後來那個細節出來,其實跟我們當時談論的共識基本上是一樣的,所以按照那樣的方案,Uber願意登記成為運輸服務業的話,只要它願意派的那一些車都是合法的。
其實我們也發現,因為這一件事其實是交通部督導,稅是在財政部,所以Uber在全球對每一個國家想要他們立一個跟Uber最像的法令,我們自己在當時因為已經調成了包含Uber乘客、司機及計程車乘客、司機等等,我們有一個很高程度的共識—大概有95%的共識—希望政府來立一個電召計程車的法案,然後裡面應該要有像Uber一樣彼此打五分,也就是乘客跟司機互評的機制。
Uber的謝樹藝律師其實在那一場裡,並沒有我們今天看到好像不肯退讓或之類的,當時其實是有說願意輔導他們的司機都去取得職業駕駛執照,所有這一些東西其實當時在線上,每一句話都有紀錄的,各位可以去看紀錄就好。
其實Uber是在去年8月我幫忙主持交流的時候,當場不只Uber有來,台北計程車同業公會的理事長,包含臺灣大車隊,也就是各個方向的利益關係人都在那一場裡面有來。
有人要追問嗎?
兩個問題:一個是Uber跟Airbnb;第二個問題是關於新型態的,可以把它叫做傳輸,這個傳輸的過程如何跟稅法加以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