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感謝教育部的補充。未來類似「TPC 台北盃電競大賽」的活動,若符合常態舉行等三項條件,就請招生委員會循程序再次討論,不需跨部會協調。
📗 感謝文化部與役政署費心規劃電子競技選手替代役事宜,這對數位文化的主流化很有幫助。我們可將此視為試辦性質,並視實際情況檢討修正。
沒有的話,我們就非常非常有效率完成這一個會議,大概只花了三十六分鐘,謝謝大家。
我相信這兩個時程都有了,還有沒有動議要報告的?
他們有沒有宿舍的經費?我相信他們不缺經費。在這樣的情況之下,一切是按照實際的需求,我們就是在合法的範圍之內跟他們合作。
在地方政府鼓勵的情況之下,如果有人願意派到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可能也會把這個當作擁抱電競文化的代表,但是我們就不幫地方政府揣想。
未來我們鼓勵他們有更精細,不管是參與國際賽事也好或者是認證的系統,今年就看他們做到什麼程度,我們就試試看。
因為他們也是第一次承辦,所以馬上要分成像圍棋的段位比較困難,但是以他們有過的競賽或者是當教練的經驗來論資排輩,應該還是做得出來的。
現在就不太需要處理細節的東西,因為至少現在看起來,在法令的遵循上是還好,只是來不來得及明年作業的流程而已。
我相信細節都可以在明天那一個會處理,如果需要逐字稿支援的部分,可以約我們的速錄師有沒有空,用同樣的方式去做紀錄。如果來不及安排紀錄的話,至少要有會議摘要,也希望我們從現在算起大概十天,也就是這一個會議紀錄要公開的時候也一起給我們,比照上次的方式,同時公開。
我的意思是,現在有污名化,所以有些次文化的叛逆行為很酷。但慢慢變成社會文化的一部分,也就不需要那麼酷了。我希望把這個文化變成日常,所以會需要文化部的協助,大概跟文化部說明。
甚至在PTT的八卦版上面有一位網友「PeterJackson」開玩笑說,未來可能會變成「學生抗議整天打電競壓力太大 ,需要念書紓壓」。
我們上次講說是類似運動表演業,我相信對於大家都是一個比較能夠接受的狀況。上次的決議是學校可以開課,決議出來之後其實就是雙方都覺得滿可以接受的。
我的具體建議是,因為我自己希望把這件事看成是洗刷污名化,所以我才會希望文化部協助辦理。如果是放在經濟部的話,意思會變成說這個是要促進產業發展,恐怕會造成社會上,一方面覺得是拼經濟、一方面覺得是教壞小孩的聲音,只會更撕裂,不會更趨近。
我知道的是,電競協會本來自己就有在做電競職業選手認證的規劃,也包括後勤、戶外轉播的這一些工作等,都有以非營利方式進行協助認證的工作。
我想本來就會有一套機制去決定誰比較適合,申請簡章裡面看起來比較有發展或者是培養的潛力,其實每一個也別都有自己認定的方法,主管機關尊重那一個方法就可以了。
我剛剛回應的是關於選手資格的認定,因為舉例來說雖然這個是智育並不是體育,但是體育的籃球其實也是團體的運動項目,我們每年體育替代役還是有九位左右的籃球選手,我看了一下,去年同一隊的也不多:台藝、裕隆、璞園各有兩位。
我稍微釐清一下。
聽起來我們的作業時間還有滿多的時間,還有兩個月左右?
當然不能一面服文化替代役還去別的廠商上班,這個是不可以的。但是,在替代役的過程裡面我們有定義基本上就是跟圍棋一樣,是在推廣圍棋或做相關的事務工作或者是出國比賽,這個還算在服務的範圍內。
另外,我想這個不能叫兼職、兼差及其他營利行為,在國內進行教練的服務或者是參加國際比賽,我相信還是在發揚文化的一部分裡面。
因為其實我們現在講的是國際比賽的部分,從十幾年以前圍棋的時候都有碰過,好比像一開始我有看到一位文化替代役國手林至涵有代表台灣前往韓國參加「第八屆中日韓亞洲青少年職業圍棋對抗賽」,所以出國比賽這一件事沒有什麼問題,因為它是發生過,至於的獎金能不能叫做「營利行為」,這個是細節要如何認定了,是要捐回哪裡、不能從事營利,我想只要是合法就去做,這個是屬於比較細節的東西。
非常感謝。
下一個議程。
這樣處理非常好,謝謝大家。
但是,如果有某一個直轄市的政府,願意重視這一件事到他願意舉辦常規性的錦標賽,或者是這一類的競賽,那我們就以那一個競賽的名稱,也不一定叫「電子競技」,只要符合這四個條件,我們再請教委員會針對那一個錦標賽進行認定,是不是這個意思?
可以做初步的結論:每一個學校自己要多重視這一件事,當然不是教育部能夠統一去指定的。
他們目前多是以支持為主。
如果有某一個六都的市長不只出來辦,而且願意每年都辦,這樣子就都符合了,招生委員會就願意再看,大概是這個意思嗎?
之前的六都聯賽,唯一的差別是雖由六都支持,但不是叫「市長盃」這樣的主辦名義。
技專校院招生委員會開的會議裡,我想與電競是否有年度或者是有常態性競賽、有無逐級選拔及本職學能,這樣問題都不大,關鍵應該是第一個「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主辦」的部分。
電子競技,我想目前確實智育的成分多於體育的成分。如果打電競打到一個程度,他的頭腦事實上是滿好的,跟各個群科都有相關,我覺得很適合。
非常感謝,尤其是在之前招生委員會做了這樣的釐清,其實上一次會議的時候,說列入電子群科是因為我事前不知道有這個清單的存在,所以我們在討論圍棋的時候,當場在搜尋引擎找的結果。我事後去看,是有疏漏,謝謝委員指出來。
有任何的同仁要補充嗎?
進入報告的議程,謝謝。
今天是就細節執行上請大家稍微來報告討論一下,如果大方向大家覺得沒有太大的問題,可能不需要開第三次會,其實我也沒有很喜歡開會。
非常感謝大家,在上一次逐字稿出去的時候,都有提供非常具體的書面資料,出去之後民間的反應也相當好,昨天在媒體茶敘上,已經將「可以把它當作技藝,而不是體育」的想法傳達,在網路上及所有的利益相關者的社群上都獲得很好的迴響,這個是很好的第一步。
現在剛好一點三十分,我們準時開始。
不管要我說什麼、擺什麼姿勢跟什麼東西、合照,我相信以各位電子數位的能力,應該都是做得到的,如果在操作上有任何困難,歡迎看我錄的教學影片,謝謝大家。
如同我剛才說的,我的VR模型已經上傳,未來連我的聲紋模型其實都可以傳到網路上了,所以各位回去可以自己合成。
其實我沒有依賴,我今天從頭到尾都是在用紙筆,我這一次是用鉛筆,因為就是速記,因為大家如果要問到一些需要開畫面,才會用iPad跟Apple Pencil,我其實平常大概是用這兩個,都是有筆的設備,因為我非常習慣用筆,從一開始學電腦就是用鉛筆在紙上,到後來所有有筆的設備,像Palm Pilot、Zaurus都有買。現在是用Galaxy Note跟Apple Pencil在做記錄,大概這兩個是最多。
我想這個事情是會一直有興趣做的,不會隨著時間削減。
在這一個過程裡面,其實我說我是公僕的公僕,我後來發現其實我的工作主要是發言人的公僕,也就是說從很多角度來看,有一點像建立神經系統,讓內部橫向溝通這一些東西,能夠更即時呈現到發言人及各位媒體朋友的手中,也讓各位看到報導出來的民眾朋友們,能夠更順暢、有系統反應進整個行政院的決策過程裡面。
出於興趣的意思是:不是一時的熱情,而是我對於開放政府、對於怎麼樣讓公部門、私部門及公民社會中間有一個常規性彼此能夠更好互相管道,設計這樣的東西我是有興趣的,這個興趣不但沒有削減,反而因為進來之後,實際碰到各部門的朋友,然後各部會來我辦公室支援朋友一起集思廣義之下,每天都是非常非常有興趣。
第一,我再次申明,我不是出於熱情或者使命或者義務或者責任來當政務委員,我是出於興趣。
但是IoT所有這一些系統間的互相介接,也就是Open API的部分,是我可以幫忙的,這個是我現在在跟工程會,在採購法上讓至少每一個廠商跟每一個廠商之間,透過開放格式的協定對接,這一件事是我們可以在採購時加以確保的,這樣的好處是大家至少在相對透明的方式,並不是只有這一個廠商說了算,而是任何人都可以獨立說這一件事真的如他所說的這樣,他的API真的是如他所宣稱的這樣子,至少這在公眾對這一件事的信任上,我覺得會起到一定的作用,謝謝。
有關於IoT,其實目前有兩個層面。一個是你剛剛講的資安層面,資安的層面當然非常重要,資安層面因為非常重要,所以院裡面有一個資通安全處負責。我當時進來時,預先就已經談好了一件事,因為我作為開放政府的通道,所以理論上我看到的東西大家都可以看得到,所以我不看任何密件及國家機密,在這樣的前提底下,你剛剛提到關於目前駭客如何進入臺灣IoT的所有這一些東西,其實我都不知道,那就是要請簡處長來回答你。
當然這一件事具體結構上如何做,目前在立法院還在討論,所以我就不去做評論,但是我同意這個確實是在數位時代會一直一直需要面對的事情。
我們舉一個例子,就是金融沙盒的事情,一定會有這一件事是不是算銀行業務一部分的討論,這也是為什麼許多立法委員們都有在討論沙盒的概念,一個你不確定是否合法的新東西出現了,你讓他先對特定的人在特定地區、特定時間試驗一段時間,先看在這個土地上運行起來怎麼樣,為了他要調整法令,或者這個其實不是好主意,我們就不用再調整法令,可以認定它就是非法的這一些東西,都是有系統的方式去實驗它的。
但是確實如你講的,確實有時候法規並沒有規定到新出現的東西,既很難說合法、也很難說不合法,這個時候就要做多元利益相關者的討論,確實之前沒有一個很固定的架構來做這一件事。
呼應剛剛發言人的說法,所有現行合法的業態,我們並不會只是做了一些非法的事情就莫名其妙的是說合法的東西變成非法,我想也不至於到這樣;但是也不能因為有一些合法的業態,所以非法的部分,也就是要課罰金的部分,我們就說因為做得跟合法看起來像就不罰你,也不可能這樣子講。所以,我覺得就是用這樣子的實事求是的態度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