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剛好一點三十分,我們準時開始。

  • 非常感謝大家,在上一次逐字稿出去的時候,都有提供非常具體的書面資料,出去之後民間的反應也相當好,昨天在媒體茶敘上,已經將「可以把它當作技藝,而不是體育」的想法傳達,在網路上及所有的利益相關者的社群上都獲得很好的迴響,這個是很好的第一步。

  • 今天是就細節執行上請大家稍微來報告討論一下,如果大方向大家覺得沒有太大的問題,可能不需要開第三次會,其實我也沒有很喜歡開會。

  • 進入報告的議程,謝謝。

  • 政委、行政院長官及各部會代表大家好,政次有其他會,請容我先報告。

  • 上一次的會議,政委有請我們回去再確認在技藝競賽跟技術士的最大表裡面有圍棋的部分在機械群(類)裡面,請我們釐清為什麼放在機械群(類),是不是在電競這部分也可以同時比照,我們把了解的情形跟各位報告一下。

  • 各為手邊有我們簡報的大綱,我們回去查了一下,也就是「甄選群(類)別及技藝技能優良職種類別對照表」是屬於技專甄選入學的,不在一般大學,是在技專方面;不是只有機械類,其實有很多類。當時放進去主要是其為中央主管機關主辦的,細項的部分請容我做簡要的報告。

  • 我們回去後把電子競賽是否納進去當作優待加分的議題,提到技專校院的招生聯合會作討論及處理,我在這邊跟各位報告。

  • 第一項技專端甄選入學的部分,四技二專的部分會舉辦統測,學生依照統測的成績可以申請學校,至多可以申請三個校系科組,再報名各個四技二專的甄選,所以是先進行統測,再進入甄選入學。

  • 第一項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採入學測驗的成績倍率篩選,依各校所訂的篩選科目來進行篩選。第二個階段是由各甄選的學校來辦理指定項目的甄審,這時考生要繳交一些備審的資料,包括學生在學的成績、證照及技能獎狀等等,這個就跟今天的電競議題有關,未來電競技藝的競賽,比如得獎的部分可以當作備審的資料,但是主要各個學校在甄選的時候,如何採計是由各校的規定自行來處理。

  • 依照中等以上學校技藝的辦法規定,需明列於辦法中的各技能競賽,這個是第一項,或者是參加其他由中央各級主管機關及直轄市政府主辦全國性技藝能競賽獲得優勝者,都可以參加績優甄審入學;如果沒有明列在那一些表的競賽,則需由當年度的招生聯合會來認定。

  • 下一頁請看到「教育部全國各級學校圍棋運動錦標賽」,這個部分圍棋可以列為甄選加分的項目。

  • 我們也瞭解一下為何圍棋可以放進去,在96年以前,圍棋還沒有列入,在96年11月時當時的體育司,有建請技專校院列入當年的加分,所以在11月15日招生委員會有開會,把它納入當年度採計中央各級機關直轄市政府主辦的全國性競賽,從此開始加進去,且並不是只有在機械群(類),而是全部的招生群(類),總共二十一群都有新增圍棋的項目。

  • 上次會議回來以後,我們也馬上跟技專校院的招生委員會聯合會討論,在11月8日時也有召開會議討論,採計之競賽優勝項目原則如下四點:「(一)屬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各項技藝競賽;(二)是為常態性競賽;(三)競賽性質與關鍵能力與本職學能相關;(四)具備逐級選拔過程之競賽。」討論的結果認為電子競技現階段不宜納入到甄選招生簡章正面表列認可的競賽,主要是在第一個項目,並不是中央級的主管機關來主辦,而是由廠商主辦的;但不是說以後都不准,如果未來電競的比賽符合上面四項原則,還可以再提到招生聯合會來討論。

  • 雖然經過11月8日的開會討論沒有正式列入績優加分項目,但是招生組第二階段有一些備審的資料,這個部分學生還是可以把電競比賽的得獎優勝的成績列為備審的參採加分使用,我們可以跟各個學校來做宣導,這是我們可以處理的,以上報告,謝謝。

  • 有任何的同仁要補充嗎?

  • (沒有同仁補充)

  • 非常感謝,尤其是在之前招生委員會做了這樣的釐清,其實上一次會議的時候,說列入電子群科是因為我事前不知道有這個清單的存在,所以我們在討論圍棋的時候,當場在搜尋引擎找的結果。我事後去看,是有疏漏,謝謝委員指出來。

  • 電子競技,我想目前確實智育的成分多於體育的成分。如果打電競打到一個程度,他的頭腦事實上是滿好的,跟各個群科都有相關,我覺得很適合。

  • 技專校院招生委員會開的會議裡,我想與電競是否有年度或者是有常態性競賽、有無逐級選拔及本職學能,這樣問題都不大,關鍵應該是第一個「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主辦」的部分。

  • 之前的六都聯賽,唯一的差別是雖由六都支持,但不是叫「市長盃」這樣的主辦名義。

  • 如果有某一個六都的市長不只出來辦,而且願意每年都辦,這樣子就都符合了,招生委員會就願意再看,大概是這個意思嗎?

  • 現階段還看不到直轄市政府主辦的性質。

  • 他們目前多是以支持為主。

  • 未來可以再討論。

  • 可以做初步的結論:每一個學校自己要多重視這一件事,當然不是教育部能夠統一去指定的。

  • 但是,如果有某一個直轄市的政府,願意重視這一件事到他願意舉辦常規性的錦標賽,或者是這一類的競賽,那我們就以那一個競賽的名稱,也不一定叫「電子競技」,只要符合這四個條件,我們再請教委員會針對那一個錦標賽進行認定,是不是這個意思?

  • 這樣處理非常好,謝謝大家。

  • 下一個議程。

  • 今天代表文化部把我們的立場說明一下。

  • 上一次的會議裡面政委有裁示文化部役政署來瞭解一下文化服務役具有圍棋專長者的條件跟適法性,因為現在圍棋的選手是服文化服務役,政委想要讓我們進一步研議一下從推廣電競文化的角度,研議電子競賽的選手是不是可以比照圍棋來辦理文化服務替代役的可能性。當然這個時間點很抱歉,我們原本要邀集役政署、相關的遊戲產業公司、廠商及公協會來開會,但是開會的時間很抱歉是訂在明天,在今天會議之前;不過我想役政署今日也有來。我們內部研議了一陣子,因為我們對於電競產業相關的單位並不是太熟悉,所以在聯繫上稍微花了一些時間,不過沒有關係,明天的會議還是照開,我們的立場就稍微表達一下。

  • 第一,我們認同政委認為跟圍棋一樣,都是一個技藝文化,朝這個方向的話,一些技術性的細節及配套措施可以解決的話,文化部也願意把電競競賽的選手來納為替代役,以下稍微講一下要解決技術性的細節及措施。

  • 因為既然比照圍棋,我們把圍棋為何會服文化替代役的背景稍微跟大家說明一下:琴棋書畫是傳統的四門技藝,所以距離十二年以前,行政院責成文化部辦理有關圍棋士來申請服文化替代役的相關作業,當時邀集了內政部、教育部體育署召開,會議的決議是職業的圍棋士申請服務文化部替代役的時候,就以文建會為需用機關,當時就是用文建會為需用機關,當時役政署去訂出如何甄選這一些圍棋士及分發的訓練作業,每一年都有好幾位的圍棋士服文化部的服務替代役。

  • 大部分都是在公部門的相關單位服役,但是圍棋的替代役比較特殊,是訓練完了以後,然後再分發到中華民國圍棋協會或者各縣市地方分會去推廣活動,當時行政院希望分到這一些單位,現在實務上每一年都是五位,因為人數不多,所以分發到中華民國圍棋協會,等一下有一些技術性跟配套的問題要就教於各位。這個是當時的背景。

  • 第一,當時圍棋甄選的條件有兩種狀況:第一個是領有職業圍棋士證書,這有一定的標準;另外一種是業餘的段位證書,業餘必須要有七段以上的段位證書。如果是職業圍棋士,只要是由中華民國圍棋協會所認證者,就可以服替代役。

  • 電子競技選手現在有沒有相關的能力認證?因為我有點年紀,對這個狀況不是很清楚(笑)。還有,他們的選手是不是個人的比賽,或者是團體比賽?我們現在瞭解相關的比賽都是團體的形式,如果下士配兩個上士拿到冠軍,是不是都可以服替代役?因此如何訂甄選的條件,這個是第一個關卡。

  • 第二,服勤單位,替代役如果在公家服務,像現在文化部的替代役在永和有宿舍。如果分發到圍棋協會如何做?他們也有提供一些宿舍、也有一些管理人員,文化部受訓完就送到那邊去,他們就負責管理、設備,文化部雖因沒有經費再給他們,但我們並不是丟下去就沒有責任了,還是有一些相關的問題及狀況向文化部報備。我們文化部專門負責替代役的大營長翁世澤,相關單位及細節的問題也會補充說明;如果我們要把電競業的選手培訓沒有太大的問題,在通案的課程也要培訓,等一下世澤可以補充說明一下。

  • 我們知道的是臺灣只有一個電競協會,是否願意提供設備?這個是我們要解決及克服的問題,這個是電競協會本身的意願及相關設備、經費的問題。

  • 接著是要解決的第三個問題,替代役等一下役政署也會補充。也就是替代役的實施條例,服役期間不能從事兼差等的營利行為,電競選手有時出國拿到的獎金,這個是不是有替代役實施條例第24條第5款不得從事兼職、兼差及其他營利行為,如果不能讓選手出國跟營利,選手可能也不想服文化部的替代役也不一定,所以要說明文化部的立場;我們基本上不反對,我們也很樂意,就是配套的技術細節跟措施能夠解決的話,我們很樂意。如果今天現場能夠解決,明天的會議也可以不用開,我跟政委一樣,很討厭開會,以上是文化部簡短的立場。等一下遇到細節的時候,大家再討論,以上簡報。

  • 非常感謝。

  • 因為其實我們現在講的是國際比賽的部分,從十幾年以前圍棋的時候都有碰過,好比像一開始我有看到一位文化替代役國手林至涵有代表台灣前往韓國參加「第八屆中日韓亞洲青少年職業圍棋對抗賽」,所以出國比賽這一件事沒有什麼問題,因為它是發生過,至於的獎金能不能叫做「營利行為」,這個是細節要如何認定了,是要捐回哪裡、不能從事營利,我想只要是合法就去做,這個是屬於比較細節的東西。

  • 另外,我想這個不能叫兼職、兼差及其他營利行為,在國內進行教練的服務或者是參加國際比賽,我相信還是在發揚文化的一部分裡面。

  • 當然不能一面服文化替代役還去別的廠商上班,這個是不可以的。但是,在替代役的過程裡面我們有定義基本上就是跟圍棋一樣,是在推廣圍棋或做相關的事務工作或者是出國比賽,這個還算在服務的範圍內。

  • 您剛剛提到的是不是役政署?因為它是法的主管機關,請他們表達一下。

  • 政委及各位先進大家午安,基本上替代役實施最主要的目的是讓有專長的役男不因服役而中斷他的專長,所以我們不希望役男在服役的期間而荒廢,這是替代役制度很重要的宗旨。

  • 現在電競選手有這樣的專長,尤其在現在的世代,電競是國家競爭力很重要的指標,所以有關於電競這部分要來服替代役,役政署 (主管機關)是樂觀其成。

  • 現在指定的需用機關要用哪一個,我們尊重政策的指定,比如要教育部、經濟部或者是文化部,這個政策指示之後,我們役政署的立場一定會來協助指定需用機關把相關的管理、相關的措施、配套的做法把它完備、規劃。當然有些法令,尤其是在法的位階上碰觸到的,對於這一些問題我們要共同克服,剛才政委也談到了這一些問題都已經思考到了,後續的就是看怎麼樣來解決。比如:剛剛談到的出國問題,只要是在政府機關裡面,我們就能夠以需用機關來派出,出國就沒有問題。獎金的部分政委也提到了一定能拿這個獎金,如果屬於職業比賽獎金是不能拿,但可以捐給國家;政府(機關)對於役男表現好的話,可以核撥獎金,比如出去比賽拿了10萬,然後就捐回來給國家,因為是代表國家出去的。我們的獎懲、管理辦法,核給團體獎金是5萬,個人獎金是1萬,是有這樣的規定。

  • 至於兼差的情形,因為現在是在文化部服務,剛才政委特別提的很好,就是指派去協助瞭解,但是瞭解的情況是指派去的,權責當然是文化部,這一些廠商或者是競技的環境裡面去瞭解、協助及輔導,這個在措施上都沒有問題,只是不能去做兼差、兼職的營利行為。

  • 就是禮拜六、禮拜日要去公協會兼差就不行。

  • 這個部分就先做這樣的報告,後續辦理的相關條件、規範,我是不是請李科長簡單跟大家報告一下,這個區塊裡面有一些程序,當然文化部很清楚,我想藉這個機會也讓與會的先進瞭解。

  • 大家午安,依照規定,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的役別跟員額我們會在每年2月底、3月初公告,我們依照替代役實施條例及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規定,專長資格錄取順序由國家考試及格證照優先錄取,錄取後有餘額的話,再依各部會指定的中央證照,如果再有餘額就開放到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

  • 原則上役男的專長是契合機關的需求,因此各個需用機關依照勤務的需求將專長條件給內政部辦理公告。依照兵役法的規定,役男有服兵役的義務,如果說是屬於常備役體位的話,要服常備兵,這一個部分我們配合國家募兵政策受理常備役體位役男申請服替代役。

  • 依照替代役實施條例第3條的規定,替代役是在政府機關從事公共服務工作,回到剛剛所講的,服役期間兼差跟兼職營利的行為是不被允許的;電競選手要納入替代役範圍,下一次辦理的時間預計在明年4月5日至18日。

  • 聽起來我們的作業時間還有滿多的時間,還有兩個月左右?

  • 但是先前還有一些細節,因為2、3月就公告了,如果要提出來的話,我們什麼時候要提給役政署?因為公告是2、3月,還要內部作業,恐怕要往前推,所以最近就要政策決定。

  • 我稍微釐清一下。

  • 我剛剛回應的是關於選手資格的認定,因為舉例來說雖然這個是智育並不是體育,但是體育的籃球其實也是團體的運動項目,我們每年體育替代役還是有九位左右的籃球選手,我看了一下,去年同一隊的也不多:台藝、裕隆、璞園各有兩位。

  • 我想本來就會有一套機制去決定誰比較適合,申請簡章裡面看起來比較有發展或者是培養的潛力,其實每一個也別都有自己認定的方法,主管機關尊重那一個方法就可以了。

  • 我知道的是,電競協會本來自己就有在做電競職業選手認證的規劃,也包括後勤、戶外轉播的這一些工作等,都有以非營利方式進行協助認證的工作。

  • 我的具體建議是,因為我自己希望把這件事看成是洗刷污名化,所以我才會希望文化部協助辦理。如果是放在經濟部的話,意思會變成說這個是要促進產業發展,恐怕會造成社會上,一方面覺得是拼經濟、一方面覺得是教壞小孩的聲音,只會更撕裂,不會更趨近。

  • 我們上次講說是類似運動表演業,我相信對於大家都是一個比較能夠接受的狀況。上次的決議是學校可以開課,決議出來之後其實就是雙方都覺得滿可以接受的。

  • 甚至在PTT的八卦版上面有一位網友「PeterJackson」開玩笑說,未來可能會變成「學生抗議整天打電競壓力太大 ,需要念書紓壓」。

  • 我的意思是,現在有污名化,所以有些次文化的叛逆行為很酷。但慢慢變成社會文化的一部分,也就不需要那麼酷了。我希望把這個文化變成日常,所以會需要文化部的協助,大概跟文化部說明。

  • 我相信細節都可以在明天那一個會處理,如果需要逐字稿支援的部分,可以約我們的速錄師有沒有空,用同樣的方式去做紀錄。如果來不及安排紀錄的話,至少要有會議摘要,也希望我們從現在算起大概十天,也就是這一個會議紀錄要公開的時候也一起給我們,比照上次的方式,同時公開。

  • 現在就不太需要處理細節的東西,因為至少現在看起來,在法令的遵循上是還好,只是來不來得及明年作業的流程而已。

  • 要的話就是明年,所以有即時性,不然會太晚,明天會朝這個目標往前推,除非他們也拿不出具體的標準,要不然他們有的話,他們說了算,將來這個可以滾動式修改,今年是第一年的標準,不然明年逐年來修正,這個是好事。

  • 因為他們也是第一次承辦,所以馬上要分成像圍棋的段位比較困難,但是以他們有過的競賽或者是當教練的經驗來論資排輩,應該還是做得出來的。

  • 未來我們鼓勵他們有更精細,不管是參與國際賽事也好或者是認證的系統,今年就看他們做到什麼程度,我們就試試看。

  • 比較大的問題是意願,就是假設人數多,如果一、兩個還好,如果五、十個要如何區分,像第一次要多少位、要多少的房間,及他們要睡在哪裡的管理,這個是比較大的問題,明天問問看他們的意願,是分發到電競這一個單位,說不定還有外圍地方,是不是也有意願開放,這個也要細節跟他們洽談。

  • 在地方政府鼓勵的情況之下,如果有人願意派到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可能也會把這個當作擁抱電競文化的代表,但是我們就不幫地方政府揣想。

  • 他們有沒有宿舍的經費?我相信他們不缺經費。在這樣的情況之下,一切是按照實際的需求,我們就是在合法的範圍之內跟他們合作。

  • 我們再跟役政署請教一下,就這樣定調,明年招攬電競選手的替代役。

  • 我相信這兩個時程都有了,還有沒有動議要報告的?

  • 沒有的話,我們就非常非常有效率完成這一個會議,大概只花了三十六分鐘,謝謝大家。

  • (會議結束)

  • (會後各機關補充)

  • 若未來電子競技比賽由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且符合下列採計原則:

    (一)是為常態性競賽

    (二)競賽性質與關鍵能力或本職學能相關。

    (三)具備逐級選拔過程之競賽。

    則可再提至招生委員會聯合會進行討論。

  • 本部105年11月18日電子競技選手服一般替代役諮詢會議會議紀錄1份。(連結如下)

    https://drive.google.com/open?id=0B_cPvanSmkCdRXlTcHd4Z3RXWjg

    本部預定於105年12月2日(星期五)召開電子競技選手服一般替代役第2次諮詢會議。

  • 📗 感謝教育部的補充。未來類似「TPC 台北盃電競大賽」的活動,若符合常態舉行等三項條件,就請招生委員會循程序再次討論,不需跨部會協調。

    📗 感謝文化部與役政署費心規劃電子競技選手替代役事宜,這對數位文化的主流化很有幫助。我們可將此視為試辦性質,並視實際情況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