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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委、各位長官,在6月29日要開第三次的青諮委員會,現在經過調查之後,青諮委員有二十一位出席,有四位請假,會議的流程從下午三點至下午五點結束,這個是我們的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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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做簡單的報告事項,也就是第二次會議決定(議)事項的辦理情形(第20-24頁),接著有六個討論案,剛剛又加一個,所以變成七個,就要討論決定這七個討論報告案主責的單位,請政委給我們一些指導,目前簡單的情形這樣,其他的資料都在附件當中,請青諮委員跟政委給我們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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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的流程跟這次並沒有顯著不同,應該是完全一模一樣的,中間比較大的不同是,上次青諮委員在討論網站會議時,有說希望事前在討論各部會主責的會議,大家也想討論,今天是大家在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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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會有什麼裁示,有要裁示討論的,上次準備會都已經討論過了,所以各位對於形式或者是準備有什麼意見的話,多聽委員們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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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家對於這個流程本身,因為大家之前都run過,大家有什麼想法的話,可以先提出,在我們提出討論案之前,不然我們隨時回來都可以,讓大家花一點時間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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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即使是在多一案,每一案討論的平均時間都比上次久,所以應該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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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會議有委員的提案,在寄信給教育部青年署彙整的過程中沒有被處理到;建議青年署爾後如果彙整完委員的提案以後,是不是可以將彙整後的提案一覽表,再寄給各位委員確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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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主責還沒弄到,至少開頭有哪一些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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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就是讓他們可以先確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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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一下,因為後來有一些提案是有些委員過時間才看到要連署,可以再補名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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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反對,其實只要過了門檻就成案了(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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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現在連署的好處,是之後網站出來的時候,如果有更新的話,可以放連署上,我覺得沒有問題,這個是ok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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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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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現場拉票的意思嗎?好啊!這ok,沒問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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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一下,我們會先做上次那幾個提案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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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附件2」是這一次的議程,議程的第1頁有一個「報告事項」,我們會開始進行第二次會議決議事項的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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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其實是大家可以看到,也就是附件4,也就是最後面的決議,基本上決議裡面除了只是講一下之外,其他的部分,具體的辦理情形就會快速跟大家go through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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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要想提我的那個部分,上次網站的會議,政委這邊有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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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後來有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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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們昨天有接收到等一下2點的會議,我問承辦人說這兩個是不是同一個會議,他說不是;會有另外一個kick off會議嗎?他說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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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了,那我們現在趕快改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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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沒有想這一個議程裡面加那個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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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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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他們後來說要問公參,我昨天已經下班了,今天再回答我就好了。所以後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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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講到對於跨部會青年政策追蹤等等的運作方式及如何呈現,可以在等一下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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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確定等一下的會議是不是屬於工作小組,因為應該是研究案找出不同場次的青年來作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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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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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們沒有要舉行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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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好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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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上次在網站會議時有說青年署會蒐集關於「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各部會辦理情形,現在已經蒐集好了,已經循行政程序簽核中,如果大家覺得還需要,可以送給青諮委員再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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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怎麼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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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政委的會議抓出來,基本上是會有會議、工作小組來檢視,昨天聽到的,是他們會在下次會議上報告整理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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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不衝突,兩個可以一起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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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現在好像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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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該發生,而並沒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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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們同仁昨天下班之前整理完了,我還沒有看到,但是我講說整理完的,我們完成行政程序後,可以送給青諮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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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看了之後有兩個方向,政哲如果覺得跟蔡總統的綱領不對齊,就要交由某種工作小組來討論,不然只是呈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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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裡面對於蔡總統青年政策的管考情形目前並沒有指示我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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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所以上次開會,我說我看到這一份資料後,也要看看林萬億老師有沒有對齊的工作需要做,但一切都是有這份資料開始的,沒有這個就都沒有辦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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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哲所說的工作小組,是要檢視那一個或者是蔡總統政策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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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講的是「青年發展法」的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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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發展法」工作小組的這件事,因為本來提案是要做專責機關,但是專責機關沒有要設立,所以專變成有一點類似工作小組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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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我們的決議事項是希望委託學者研究,現在的專案小組已經有了,所以下午等一下會開會,但是政哲說兩個不一樣,不知道另外一個要做什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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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是說要併進同一個專案小組。但是政哲的這一個會,還不知道昨天已經蒐集完的資料,所以這個政策資料,還沒有變成會議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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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一下專案小組的會議,不會完全檢視,因為是學者、專家組成,不會去檢視各部會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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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但他們不會收到嗎?他們不能收到這邊整理的資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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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個小組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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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他(吳政哲)上次具體要求的,收到之後再具體來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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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收到之後,再看要怎麼呈現、如何調整、跟再要額外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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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待而未決的問題,包括誰要負責這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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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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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有一點想要提說,我們其實在第一次會議後,看到會議紀錄,其實有些時候會跟我們在會議中理解的可能會有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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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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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那個部分也沒有溝通跟參與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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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機會就是Wendy(笑,意指:有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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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各部會看的是會議紀錄,會議紀錄沒有呈現就沒有,我們看會議紀錄就是會議紀錄,還不是草稿;有沒有可能在草稿的時候,至少提案的人確定一下,在當場跟院長會不會協調這一件事,是不是被帶回這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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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因為我寫程式,在做決議的時候,就會說剛才誰講的這個、誰講的那個,用這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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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其實大家真的要對逐字稿,才會知道我這三個的指示是什麼。若造成誤解,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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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做成決議的時候,我就唸成像是決議的樣子,就把剛剛的這個、那個都唸出來,至少這一段逐字稿跟決議就不會有落差,就不會有出現剛才政哲委員所提,跟剛剛老師所提的,雙方的理解有不一樣的地方。這樣處理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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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行政院的會議,其實就有發現少了一點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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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少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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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沒有工作小組。這個會議紀錄上沒有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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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意思是沒有這四個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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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沒有這四個字,而是用類似的文字說明這一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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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次會議紀錄第7案的決議第2點,有提到「有關研擬制定『青年發展法』一節,請教育部先委託學者專家進行可行性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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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有「學者專家」,只是沒有寫成「由學者專家建立工作小組進行可行性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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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會的理解是我們委託學者、專家。如果還有工作小組,他們會不知道工作小組要做什麼,而且在會議上好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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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們澄清一下,這些學者專家來開完之後就回家了;還是會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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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持續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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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青年發展法」或者是綱領研修完以前,就是這一批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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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位學者、專家,但他必要時可以再邀請學者、專家諮詢;政哲委員是要各部會代表成立的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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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學者專家」,我也會以為超過一個人,不過沒關係。這一位學者或者是專家,幕僚就是你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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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需要邀請其他部會,或者是其他學者,也會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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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那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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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傳統研究案的狀況,那一個小組裡面是由他來決定哪一些部會要參加、提供資料,或做任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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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比較不是像政哲想像的,每次不管這位學者要討論什麼,都要有各部會的人來;主要的落差是不是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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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把這一段話記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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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研究案的名稱叫做「青年發展法之可行性研究」,而不是研究內容,就是研究是否可行,我們這邊一直沒有接收到除了這一場之外,還有什麼其他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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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你在下一場會詢問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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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院裡面做一件事前,要先做那個事情的可行性研究,這是合理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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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關心的是,結案之後就什麼都沒有,或者是結案之後的工作關係可以慢慢變成你本來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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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聽另外幾場諮詢會,在那之前我們完全不知道,就會想怎麼沒有相關的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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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其中一個學生,因為是我們認識的人,他就說因為我們是利害關係人,所以不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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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這個跟一般公行的概念相反(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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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等一下會參加,參加完那一場,如果適合,再跟大家說;那個題目都不是參與者在執行情況下的討論,我不是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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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時候發生這些事有其原因,但是「你是利益關係人」絕對不會是原因,這個跟公行的常識是相反的。所以等一下幫我們問一下,這個是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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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那一段話已經有逐字稿了,雙方的concern滿清楚的,我們還是要看到收回來的資料,才能做進一步的討論,這一個部分就先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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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上次第四案一樣,如果國發會不把無條件基本收入可遭遇的哪些困難或者是挑戰做出來,我們講再久都沒有用,是一樣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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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樣的問題,之前要追的議題其實要長期追蹤,內政部常務次長有邀請去開過會,我的是在「2-3」,這邊寫「已完成」,也就是我們初次訪視有完成,當下有寫會議紀錄並有寄給我,在寄會議紀錄之前,我們完全不知道會議紀錄內容寫到什麼,是不是我們在乎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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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有一些重點是有被提及到,但這一些問題是並沒有後續追蹤,而是在這一個表格上寫「已完成」,而「已完成」我們該繼續追蹤或是用什麼方式再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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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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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頁下面,有三件是「已完成」,其他是「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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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寫「建議解除列管」,意思是只要有人提出異議就會繼續列管,如果有一些具體建議還應該做的行動,這個在報告的時候,現在也都可以提出,都是一樣的,如果有哪一些後續作為的話……因為這邊寫的是「會議決議將繼續推動辦理」,意思是已經指明一個具體方向,如果覺得這個方向都沒錯,既不需要改方向跟做別的,這個要解除,因為就是常規,這一些如果有偏或者是沒有cover到的就提出,本來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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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是今天提出,或者是做一個簡報後當天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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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另外一個利害關係人,即內政部,沒有在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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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今天是會前會,就這一個程序是要解除列管或繼續列管提建議,因為這個只是建議。筱玫說「照會議紀錄繼續辦理」;請問您有收到會議紀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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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如果按照後續辦理,有無符合你原來對於這一個案子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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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要減都可以。而這不會解除列管,因為我們要討論加減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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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就是繼續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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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如果認為這個案子還沒有辦到一定的程度,就繼續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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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ok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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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會不會對內政部有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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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壓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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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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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各位的功能嗎(笑)?重點是你要加什麼或者是減什麼,你只要有具體的部分,就不會被認為是找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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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開完會的會議紀錄沒有被列出來,6月29日的時候會列出來嗎?雖然都會有會議紀錄,你們有列出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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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請內政部提供給我們會議紀錄,然後再放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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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無條件」案那個都開完會了,我還沒有收到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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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有會議紀錄,青諮都已經有收到了,不一定要印,全部印很可怕,至少有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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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可以跟網站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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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現在網站還在弄,所以只好先用email的方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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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的是,這一次的第六案,像蒙藏會都有回,是沒有找原民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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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案是不是可以到特定案(再說明)?我們先把程序性都處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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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我們看到這樣,他的回覆我覺得太簡短,是可以在開會前再要求他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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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到特定案來說,當然是都可以,只是說你能夠要求的程度,因為他們的作業從他們的角度來看,針對這一次的青諮會,他們已經出來一個版本了,對大部分的承辦來講,你希望修訂或者是補件,這個是還ok,你如果要更多的,比本來有調查的方向再多新的方向,那可能會說再下次,或者是會後再提供給你,這個是要看作業時間跟要求的大小而言,但當然都可以提出,絕對沒有不能提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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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沒有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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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補充一下,之前秘書長主持業務會報的時候,有提到希望院長主持任務編組的會議,能夠儘量控制在兩個小時內結束,所以在提案的數量上……,呃!這一次的提案數量應該還好,但就是可能沒辦法一直擴充下去。例如在提案調查時間結束的時候,假設目前的提案總件數已經差不多的時候,如果超過時間才再送件的提案,可能就不一定能排得進這次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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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沒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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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作業過程遺漏的提案,是可以放進來的,這個沒有問題。只是說如果超過一定時間才新增的提案,可能就沒辦法再放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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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設定什麼上限,十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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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視議案討論時間的長短而定。另外,也是考慮到這次報告案所占的時間就已經很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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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報告如果是唸書面的話……有沒有可能純書面(提供)?也就是唸抬頭,然後唸了就說「如附件第1頁、第2頁及第3頁」,報告半個小時可能就可以變成是五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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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往例,好像是10分鐘至1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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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就是會前會的意義,像政哲有一些討論的話,我們就在會前會犧牲掉,就不會變成院長要聽十五分鐘的討論,所以仍然是在事前相關的會議紀錄都讓提案委員先收到,他們有意義,書面就已經會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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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都沒有的話,其實這一個報告就是在告訴大家彼此做的事情,因為畢竟青諮委員關心的不一樣,別組關心的事情現在跑到哪裡了,但現在跟我們不關心的事情,並不會舉手講二十分鐘,所以我覺得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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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盡可能變成事前書面提供,然後會前會用書面的方法來處理,現場的討論如果不是完全會錯意或者是程序上完全錯的話,基本上就不再作實質討論,我們儘量往這一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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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討論事項是最重要的狀況,所以我覺得我們討論事項不太硬性去限,如果真的到二十案也很難,但是十案之內有比較充分的討論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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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表定到三十五分沒有關係,但大家節約一下彼此的時間,到二十五分或者是三十就可以開始進討論事項的話,討論品質會比較高,這樣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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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本來的規劃是由主辦機關簡要說明兩分鐘,我們一律改成請參閱書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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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說他們還是要有誠意寫出你看也要看一、兩分鐘左右的書面資料(笑),也就是辦理情況還是要寫,如果站起來唸的跟書面一樣,那就不用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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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就進「年金案」,這個是所謂的不分職業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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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原來建議的主政機關是勞動、內政跟農委會,經初步提供資料,內政部的意思是非屬內政部權責,另外勞動部建議要增列國發會,所以我們會議上要先確認到底主政的機關有哪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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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個案子的重點是年金不平等,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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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議年金基本保障不分職業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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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的意思是,雖然大家都知道大部分會落在不平等,但如果不是國發會作成共同研議的話,他們自己在那調整,好像調不動,差不多是這個意思。我不反對,因為每一次院際協調就是國發會,但是年金比較特殊的是,年改有年改會做成決議,年改做成決議的範圍是框線的,所以就會變成我們這一波的立法都還沒有溝通過的話,接下來還有兩個,其實年改會理論上還在繼續討論中,所以我們在這邊先能夠做的,還只是研議性質、並不是決議性質的工作,不然會有兩波互相重疊的問題。研議的部分勞動部跑不掉,我同意增列國發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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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一個案子,建議主辦到時會分列給勞動部、國發會跟農委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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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樣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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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財政部、主計都進來的話,一下子又是年改會了,我覺得我們現在只是研議可行性,國發會扮演的是主call的角色,不是年改會召集人的角色,所以我覺得這個階段還好,不包山包海,勞動部的意思如果以他自己的角色去call這麼多部會,那麼不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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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同意,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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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案是「臺灣大專校園無障礙環境Open Data建置與應用推廣計畫,請討論案」,這個部分建議的部會是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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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非常單純,因為其實民間已經有做出來,只是說怎麼用儘量開放的方式擴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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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案是「政府推動『無障礙旅宿』現況研究,請討論案」,也是一樣由薇齊提案,她建議兩個主政是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觀光局,這個案子看起來比較沒有爭議,所以這一個案子的主政是內政部營建署跟交通部觀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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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局只是裡面的一小塊,也就是臺灣旅宿網及各縣市相關資訊的提供,主要的是營建署。我沒有問題;委員有問題要隨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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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主辦機關好像會有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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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看起來內政部有一個是公共建築物相關法規,但是交通部觀光局有一個交通部觀光局獎勵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品質提升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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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會以一個機關為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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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一小,一定是大的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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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其實觀光局提供的資料,我覺得滿清楚,綜整上不會遇到太多的解釋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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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內政部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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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觀光局給他們相關的這一些要點就好了,因為這一些是公開可得資料,其實應該沒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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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這一案我也有連署,但是沒有寫到,請幫我補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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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案是「新南向政策-爭取國際技能組織亞洲區賽主導、主辦權,請討論案」,建議的是勞動、教育及外交部,這一案原則上會請勞動部主政,彙整教育部及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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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回應都非常具體,這樣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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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案是「盤點各部會達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各項指標之因應政策,請討論案」,提案人是洪簡廷卉,建議主政機關是行政院,這個案子後來有交給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的幕僚單位環保署先作這一個議案的研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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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完全是永續會,是行政院院級的政策。因為SDG比起兩公約要對齊是更難的工作,我們很需要至少參與的這三位青諮一起幫我們檢視,這一案我自己覺得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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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回答我從去年到現在都是同樣的回答,其實第二十九次委員會過後已經半年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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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一直在擬目標草案,這是很複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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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就要辦大會,請他們補充對於7月這一個也沒有參與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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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永續委員會的組成一半是政府部會首長、一半是民間單位,政府部會首長,同樣的,也是沒有原民會在裡面;這是我可以建議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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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當然可以建議,就看院長怎麼想(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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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開會的時候講,或者是我先提書面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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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先提書面的建議,是讓他們有準備的時間,不會覺得一下子難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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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儘量以書面為主,但如果書面一下子準備不及或怎麼樣,或者是需要院長裁示,結果是一樣的,只是說他的心情會好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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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剛剛廷卉有提一個建議,也就是希望加原民會,所以案由可能是不是都要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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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永續委員會,跟盤點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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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一個案子是另外一個案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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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有問另外一件事,我原本的案由是寫各部會,最後是由永續委員會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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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的不對齊,這邊的各部會是包含蒙藏會,永續會的各部會不包含蒙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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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要如何定義?是要寫「各部會(包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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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會」的聯想每個真的不一樣,有些是獨立機關,有些像故宮、中央銀行,當你講「各部會」的時候,如果你講「院的二級組織」,裡面其實名字有一些不叫「部」、「會」的也在裡面,所以我們在措詞時,可以非常嚴謹寫說「所有的院各二級機關」,就會碰到中央銀行這些朋友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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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是如果你的意思其實是有特定部會,包含有原民會在裡面的話,這樣就會寫「各部會(例如:○○○)」特別列出來,因為大家對於「各部會」的想像有很多層,有時蒙藏會就被忽略了;對不起我一直挑蒙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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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化真的非常嚴重(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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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現在要邀原民會,會太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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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會不會來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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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會後我們會請各部會再檢視一次提出來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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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反過來問原民會要不要加入永續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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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我講了很多次,他們就是不想約原民會,我也不曉得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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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至少我們這邊可以做的事,他們是作為提供資料的協同部會,如果委員特別想要知道的,為什麼環保署邀的時候,到底是環保署跳過原民會,或者是原民會根本不想開那個會,如果是後者,也不能勉強永續會,院長裁示也沒有用,所以我們至少能夠做的是copy原民會,但是不預設他們是不是一定非說什麼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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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已經講到「完成目標草案的研擬」,是不是可以要求各個草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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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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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用書面,然後看他們進一步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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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接下來知道會發生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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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如果在提案的時候,一次以一案、一案的,讓部會接到這一個案由之後可以結案比較適切,發現裡面又有要追蹤的,下次再提案,這樣會比較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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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其實是看主責會變多人或少,也就是主責的範圍是否擴大或者是縮小,如果跟你本來一樣,你延續或者是重提的意思是完全相同的,但如果碰到的人不同,即使是在同一個部會裡面,或者是部會裡面有加減,我們程序上比較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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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遇到的問題是收到他們的會議紀錄,我後來有跟他們研擬後要加入的事項,他們有建議要加入建管單位進來,但都沒有呈現,請問我們提供訪視的會議紀錄,可以再加入他們當時沒有列入到,但我們遊說這個是重點要追蹤的部分,是在這一次提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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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委員的書面意見提,這個絕對不會有任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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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主持是邱常務次長,所以那邊出一份那邊發過來公文的會議紀錄,不過我這邊可以再提一份會議紀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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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那一份不是會議紀錄,而是委員的意見或者是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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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提給簡德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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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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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個場景本來會在正式會議裡面發生,當內政部在院長面前時說上次提報的狀況怎麼樣,只是把在會場說邀請委員去參加會議、後續很多事做得很好,但還可以怎麼樣,如果院長覺得這一個案子還沒有辦法解除列管,就會說按照委員的意思怎麼樣,再繼續做,也就是把在正式會議討論的過程提前到今天做,之後在院長那邊會更聚焦,說不定筱玫關切的問題,內政部已經做到了,在正式會議當天議題討論的成熟度就可以更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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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事前給書面意見,他們知道要怎麼回應,也就是可以善用院長的時間,講白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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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圈「已完成」,然後又繼續列管,大家會不會討厭我去開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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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界定的事情,如果你覺得這件事可以做得更好,繼續列管不是一件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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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壞事的情況是:不讓他解除列管,又不知道要讓他該做什麼,這樣會被討厭;除此之外,只要他們可以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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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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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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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幕僚作業需要時間,各部會回應也需要時間,簽到院裡,我們抓下個禮拜,委員書面意見看能不能這一、兩天給我們,我們才有辦法請部會補充,不然怕簽到院裡面的時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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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會前會都是這樣,不是因為各位來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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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教育部,開會通知要不要考慮就先簽陳了!?為什麼要再等到下個禮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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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議程沒有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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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只有第7案的案由要再加進來而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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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各部會的綜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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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給大家的議程內容可以單純一點,只要有委員提案名稱及說明,至於相關部會研處意見可以考慮先用「略」或其他方式帶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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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處理治安會報、毒品防制會報或其他任務編組的經驗,因為正式會議資料送院的時間比較難掌控,會建議部會先把議程提出來,但會議的資料會等到會前,例如三天前送院,必須要預留時間給長官看,比較接近的時候再另外處理就好了,現在簽上院裡的議程就是讓院長知道要開會了,請指定開會時間,預備開哪些議題,先讓院長官知道,而會議資料就晚一點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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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的是大綱,資料是附件。我們常常被這樣做(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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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因為相關部會研處意見其實還沒有整理好,也需要另外再送請院內各業務處檢視修正過,需要一段作業期間。如果等全部檢視修正完成了再簽開會通知上來,這樣應該會來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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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給各部會,尤其是新加的原民會,各位的書面意見還是要這一、兩天,跟他們簽是兩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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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提一個建議,剛剛廷卉提的意見,可以分兩部分討論。永續會設置要點當中,委員的任期是兩年,底下的分組跟政府部門、民間部門的委員其實是確定的,這是正式的組成;但是要點裡面有提到如果因為議題的需要,可以視需要彈性邀請相關機關的首長及人士列席。因此廷卉的訴求看是要建議原民會變成正式委員或者視議題需要來參加,設置要點分別有不同規定來讓你作依據,要點等等傳給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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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第六案「增進各部會對新世代青年之認識與新知,請討論案」。這個部分有先請各單位提供資料,有的單位說明比較簡單,配合辦理、遵示辦理、遵照辦理、配合決議事項辦理,我們就會把它一起收納在第18頁「二十一」其他部會的配合決議事項辦理的說明,就不會一個個部會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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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蒙藏有具體的,還有日期(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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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也是很認真的(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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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故宮、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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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才想說列單位是不是要明確一點?或者是技巧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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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巧是這樣子的,這邊寫的是「各部會機關」、「各機關部會的青年公務員」,這種措詞的意思是,只要機關裡有公務員的各機關,你知道我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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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tricky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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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種程式語言(笑),還是要學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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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中央二級機關有四十幾個。如果需要列「中央各部會」的話,這樣就會全部四十幾個機關都要寫研處意見,到時相關部會研處意見會寫得很多,因此通常會建議關注的部會要聚焦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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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樣有那樣的好處,像青年是所有部會機關都會公告,永續也是,大家認識還沒有那麼深,那樣是有好處的,也就是讓那個文化進入各個機關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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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如果四十幾個裡面相關的不到一半,他們也會覺得好像收到垃圾信,這是要斟酌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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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一案大家都非常地有誠意,主辦機關應該還是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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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一樣會把大家的意見收納在附錄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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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個很好,非常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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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提一案「更友善的校園環境:推動台灣大專院校不同性別取向使用者如廁需求與如廁權利」,這個部分主政機關原則上是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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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然後call 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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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列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所以要發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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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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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這個沒有問題,這個案子是很清楚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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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加列行政院性別平等處,這樣好像有一點多餘;因為,如果只是大專校院的如廁環境與需求,基本上就只是教育部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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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委員會不會覺得看不到性平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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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只是性平處對於這一個議題的正式意見跟態度,並不是要性平處下去校園訪視或怎麼樣,因為院裡面會有性別處是表示什麼事都可以表示意見,這一件事剛好是他們有意見可以表示的地方,我覺得尊重他們,還是問一下意見,但不會要他們一定要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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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分給教育部、行政院性別處,然後由教育部主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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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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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提案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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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一下第一案的年金改革,會列國發會主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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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會好像沒有直接處理過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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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就是為什麼會有年改會的原因,我們可以邀年改會嗎?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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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一想這個怎麼處理。現在的問題其實是院長對於這一件事裁示的時候,請誰當作主call部會,如果院長有一個裁示,即使是勞動部也可以邀別的部會,「根據院長在第幾次青年諮詢委員會裁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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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讓國發會知道這一件事,但本來的主責可以留著勞動部,然後就看院長當天怎麼講,如果說國發會需要成立什麼討論這一個小組中心的話,這樣球就會進國發會,但如果院長說授權勞動部call大家,勞動部就可以call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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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議程上還是呈現勞動、農委跟國發會各自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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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別的想法?如果沒有的話,很有效率,散會,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