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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委,草案你手上有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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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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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今天做這個說明,簡單講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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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再聽聽看您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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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是「數位經濟基本法」,我現在把它改成「數位經濟發展法」,比較正面的發展,因為大家談到「數位經濟」,比較害怕是規範,所以我們把它朝向發展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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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作用法的方向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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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想要解決四個問題:第一個是,數位經濟目前沒有行政主管機關,比較沒有相關的法源,這個是第一個我們想要解決的;第二個是,賦予政府發展推動及監督數位經濟主要的法源義務;第三個是,提供數位經濟新創產業實驗測試空間,這個部分比較像是監理沙盒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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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創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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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個是提供消費者保護安全機制及隱私安全。我想要解決上述四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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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任務是:第一個是實現自由開放的數位網路,無邊界資料的流通,這比較是在數位治理上;第二個是網路及數位安全的使用,安全加密的數位工具、消費者保障義務、版權保護,創新的實驗機制就是「共享經濟」及「沙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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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頁比較主要這一部法裡面,想要去涵蓋的面向,因為整部法最後寫出來,大概有三大章,然後有四十幾個法條,法條的部分我稍微簡化成這幾個重要的法源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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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個是基本法的架構,所以很多東西是提供基礎,所以並沒有提供太細的規範。(簡報樹狀圖)如果看成一棵樹的話,這顆樹是最主要的骨幹,基本法的發展上的主要骨幹精神,一個是全球化、數位人權、跨部會協調、網路頻寬普及、如何鬆綁法規、數位資料紀錄保存、支持新創的基本精神。(簡報樹狀圖右邊)主要還是把推動Fintech沙盒的精神放進去,其中有幾個比較有可能跟沙盒更進一步的是,有一些稅務上的優惠、政府政策上的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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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更進一步的方向要解決的是,未來「共享經濟」的問題,這個部分我還在考慮是要用「共享經濟」這四個字或者是「平台經濟」,因為「共享經濟」跟「平台經濟」兩個差不多,但是「平台經濟」更符合電商及現在平台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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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經濟」的三個章節,也就是納管、納稅及納保規範進去消費者保護及資訊透明也放進去。基本上頁投影片是大概數位經濟法大概的法源架構(簡報之樹狀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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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曉得到這個地方,政委有沒有什麼想法?因為我想說如果有稍微瞄了一下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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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滿詳細看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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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是這樣,請看這三張,當時我也有跟同仁說,我主要不確定的是……可以看得出沙盒的部分跟經濟的部分都需要建立在一般的規定上,可是沙盒跟經濟的部分中間邏輯關聯,從總說或者是條文中看不出來,我不是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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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比這部法只有一般規定跟監管沙盒,或者是一般規定跟共享經濟,看起來好像成立。但右邊那兩個是邏輯上不互相有關係的部分,我想先釐清這一個大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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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還叫「基本法」時,我們第一個想的是作用性質為什麼也訂進來,當然今天你們澄清這個是發展用,所以作用性質訂起來,這個沒有問題。但是這兩個作用性質,在我看起來重疊的程度不多,你既沒有說在沙盒當中實驗成功了就會變成受到平台經濟規範,也沒有說平台經濟一定要先進沙盒,所以我感覺不太出來這兩張(投影)的邏輯關係性,想要先就教於你團隊的這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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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般規定的部分,與公開討論六十天即將截止的《數位通訊傳播法》有八成是重疊的,我會想要進一步詢問NCC版的《數位通訊傳播法》在我看起來是全球化、人權保障、跨部會協調、寬頻普及,及檢討現有法規,雖然他們不叫鬆綁,但這些部分是相同的;而數位紀錄保存倒沒有放在《數位通訊傳播法》,你們是在看到《數位通訊傳播法》之前訂出來,或者針對《數位通訊傳播法》去補它的不足,這個也是想要詢問的,我想我們先討論這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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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還沒有看到討論《數位通訊傳播法》完整草案內容時,其實外界大概知道政府可能會關切就像您講的這幾個比較關注的地方,但是因為我們也知道通傳法規定比較多的是在規範通訊傳播、信息傳播的業者,因此我們覺得在這一些在經濟發展上,也是將來經濟有需要用到的地方,所以我們也把它採納進來,也許在數位經濟這一塊,將來應用的面更廣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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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這裡,我是不是嘗試回答您剛剛提到(投影片)右側的邏輯關係,一方面有討論過究竟是基本法或者是發展法,我記得第二次在前蔡玉玲政委時,打特別有提到第一個版本時,右邊更多,像「數位醫療」,不只這一些監管沙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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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虛擬世界都包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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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蔡前政委有提到「數位經濟」一個比較重要的概念,將來左邊或者是傳統的一般經濟,理論上將來都會數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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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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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她當時有提到右邊(指簡報右側)編那麼多的章節,是不是值得討論,因此我們在篩選之後,我們目前留下來在台灣比較迫切,在法源上包括主管機關有疑義其實是留下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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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是用刪去法在處理右邊(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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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是,也是跟政委(說明),也期待您給我們一個更好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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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是比較迫切,也就是將來的經濟都會數位化,所以現在的想法是……我們當然也有參考委員之前一直關切的英國的Act「全名:數位經濟法案(The Digital Economy Act)」跟後來的Bill「全名:數位經濟議案(Digital Economy Bill)」,英國法系跟我們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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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也關注到一些學者先進提到日本的「產業強化法」,但是我們問了日本方面的專家,因為日本是大商社的制度,我們如果套用那個部分會出現一個問題,也就是台灣都是中小企業,活力很十足,而且日本現在的產業強化法有一點問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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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他們也想用金融沙盒,即使有強化法(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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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當然不會像英國、日本那麼面面俱到,但是這一部法在成長當中,雖然不是那麼完備,但是這三個部分是點出台灣目前迫切需要的部分,這個是比較簡單的思路,跟您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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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就比較清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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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補充說明一下,當初會把監理沙盒這一個精神放進來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後來發現很多數位經濟商業模式跟新的服務都是衝擊到生產業,無論是線上或者是線下,或者是新的產業要進來做一些破壞式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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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遇到一些狀況是,遇到這樣的衝擊時,可能解決的方法是修舊有的法,但是後來發現都不行,所以就希望以後當一個新的商業模式出來,當被界定成為數位經濟時,但是又衝擊到舊產業。好比:數位醫療或數位醫生,都全部納入數位監管沙盒裡面,讓它實驗、創新,藉由這裡面賦予它的機制,讓它可以有類似實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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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裡面也解決到數位經濟之前遇到比較主要的問題,也就是比較沒有主責機關,這部法主要是讓數位經濟賦予一個有國家高度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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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我重新整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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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當然是您剛剛說到主責機關的部分,首先您希望經濟部有數位經濟這一件事之類似最後詮釋權,裡面要財政、金融、通傳、科技,那就由上述四個部門去做,這個跟NCC在擬《數位通訊傳播法》很類似,並不是要因此監管網路,是搭一個平台,跟我剛剛唸到名字的這一些部會合作,所以我覺得這個精神跟你們的第3條、第9條及第10條與《數位通訊傳播法》都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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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有要求,而《數位通訊傳播法》沒有的,我這裡看到的是「數位資料保存系統機制」、「永續保存數位資訊」,這個是新的,我之前沒有看過;這其他包含租稅優惠這一些,我覺得重疊性滿高的,所以多說明一下第17條的做法嗎?因為沒有立法理由,所以我是問一下,你們想像中第17條落實是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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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您報告,其實是來自於PChome的詹先生,他提了數位資料出現以前,一般資料存在都是以紙本的方式存在,出版社倒了,但是曾經出版過的書籍,我們幾乎只要是正規的出版,只要將智慧的載體,都會在圖書館的機制,或者是公公民營或政府都可以找得它,只要保存夠好的,都可以保存幾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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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舉了一個例子,因《明日報》走得比較早,因為種種原因,所以就結束了。結束了以後,他讓他的同事把所有《明日報》當時的資料copy在光碟上,他說現在也找不到塞到哪裡去了,當然那一些記者,您也知道已經散布到新的各個媒體,當時有參與過明日報,因此他提出來,希望尤其可以預見的未來,我們的資料出現在紙本上的機會,恐怕會比網路的介面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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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一些新的、敢於嘗試的網頁介面,包括個人或者是單位若營運不下去時,雖然未必最後成功,但是過程中的每一步也許都有挺可貴的地方,是不是嘗試有一個機制寶貴下來,因為當時我們是新的,所以您那邊也沒有比較多的說明;(提出資料給唐鳳),雖然不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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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手上的版本還是空白,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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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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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啦!這個很有意義的想法,在網路上我們知道有internet archive,在網路上找,還是找得到;現在這一個立法等於希望政府用某種方式去什麼呢?因為你們現在這個寫法是「永續保存數位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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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網路上的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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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公開可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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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點像intellectual property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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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即使著作權還存續,但是你們希望按照某種公共利益意旨把它加以保存,它的利用方式是什麼?出版社倒了,下一個出版社可以拿去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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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而是文字內容、智慧可以留存下來;當時以我對詹先生的理解是大家還能找到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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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之後還能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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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去圖書館翻一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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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公共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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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著作權還沒有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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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這個我不曉得實務上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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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會碰到著作權的問題,如果著作權還沒有過期的時候,跟是不是商業使用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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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特別排除著作權適用,用某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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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很困難,當初提供這一個資料給政府機關的時候,我想大部分都沒有放棄著作權,而且剝奪他著作權,似乎也不太合憲法保護人民財產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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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意思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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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剛剛所說的,要以合乎著作權的方式來合理使用,但是並不會排除著作權,像我們在圖書館借書,也可以在學術論文上或研究報告裡面引用,都合於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範圍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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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剛剛提到網路上備份的那一個,其實是在說在不侵權合理使用的範圍內才能利用,我看起來還沒有那麼清楚的是,你的永續保存數位資訊並沒有界定是什麼資訊,好比我打個Skype給你,我們中間講的話也是數位資訊,難道政府要做NSA那種的永續保存嗎(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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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會有一個問題,著作權的一部分就是要公開發表的行為,如果本來沒有公開發表的意思,你替他公開發表,本身就是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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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所以我會建議既然你們的立法意旨裡面寫了「公開發行」,類比是跟公開發行的紙質、出版品比,這也是公開發行數位著作或之類的,你就可以排除掉我們明明本來是秘密通訊,或者是我本來就已經寫說「禁止重製」,但是第17條看起來排除著作權的適用,這個事實上不太可能;雖然某些海盜黨執政的國家應該會很喜歡這樣一條(笑),但是台灣畢竟還沒有走到那一步(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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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樣的意思,我大概理解,這個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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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沙盒」這邊,我們馬上會提一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在立院那邊也有修八個法的版本,也有三位立委各自有各自的版本,不管這四個哪一個過了,馬上跟你們這個會有競合,因為那邊是以金管會為主管,這邊是經濟部為主管,如果都過的話,這個競合你們有沒有想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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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嘗試跟您報告一下,因為金管會可能在定義上是針對金融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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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排除掉金融產品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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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們這邊可能就是「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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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是一稿兩投的意思?而是有另法訂之的時候,你們這邊就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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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就像剛剛政委講到的這一句話,是不是加進去更完整一點,如果是金融產品,就適用金融產品裡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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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比較處理Fintech,我們這邊處理的是網路任何商業行為,很多東西都還是有一些模糊地帶,這等於是把沙盒精神引進來到數位經濟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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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我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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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要提醒的是,不管哪一個版本,金融沙盒畢竟不適用處罰規定的是銀行法、電子支付管理條例、信託業者、期貨、證券及保險,最多就是這幾個,但是按照你們第24條的精神,這個非常厲害,也就是實驗裡面只要有提到任何民法或者是刑法希望排除,而經濟部說排除,它就(被)排除了耶(笑)!也就是這個沙盒是沒有邊,可能只有憲法是它的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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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是競合,剛剛你們已經說了,如果我有更嚴的Fintech,金管會願意去做金融實驗創新,那這樣就不能金管會退件,而跑來經濟部送,很感謝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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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在這個情況,你們也會面臨到經濟部開始收到很多跟平常主管已經無關的事情,然後申請排除適用的這一個適用,想必會越來越多,甚至是想到排除勞基法,因為有一種新派工形式,所有這一種基本法令都要申請,所以這一種的課責,經濟部能不能承擔,這個是大問題;即使是日本的那一部法案,在這一點上也還原到每一個主管部會去負責,而不是讓單一部會去承擔,我記得日本那一個這樣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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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這邊全部丟到經濟部的頭上,我不確定他們會不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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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政委,有兩點跟您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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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我們在文字上要特別注意,這一條的來源是來自於幾個業者,當然以王可言董事長所提到的觀點,您剛剛提到的,我們一定會注意到。我們當時考量到這一條的用意是,我們現在想的是申請進沙盒的試驗業者不是危害社會,是以為主,在這樣的情況下,在現有的法令也就是在過程中,因為承辦的主管,倒不是上面的長官,因為會擔心觸犯現有的法令,變成綁手綁腳,因此我們當時才有考慮這樣的文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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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我們沒有注意到您剛才提到的那幾點,我都已經分別記錄下來了,我們回去再想辦法文字上之法律定義再嚴謹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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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看到第24條第3項有提到主管機關,也許我們這邊要注意一下,因為在一般規定裡面,就像您剛剛有處理到,我們有經濟部以外,相關的還是回到各部會,我們也試著回去在這一個文字上要更加謹慎,看怎麼樣能夠回到各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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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我理解,當然這邊的意思不是可以犯殺人罪,因為當時實驗裡面並沒有說我是要實驗殺人嘛!對不對(笑)?但是即使是這樣,這是動態派工,希望排除勞基法之類的,在這樣的情況之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實是勞動部,現在讓經濟部的人在排除掉它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情況下去審勞動部的排除適用,我覺得這個在法理上問題滿大的,這個考慮一下;但我理解你們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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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精神底下再加一、兩條解釋,也就是如果有爭議的時候該如何處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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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個可能性是變成主管機關不會是經濟部,而是判斷要排除適用什麼的時候,以被排除適用的主管機關來當作……至少要copy他們進來,以及外界的專家,您知道我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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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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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公信力的話,這就變成經濟部跟另外一個部會講了算,這也不會比原來的好到哪裡,幾乎是承辦人在免責的情況下任意認定,我覺得不一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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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個更進一步的問題,就像政委提到的,因為金融監理沙盒很明確的範圍是在金融,而現在(這部草案)是任何領域都可能,不排除一種可能性,就是可以排除任何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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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Uber一定說公路、勞基二法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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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舉例來講,剛發生遊覽車的事,遊覽車的事當然牽涉到有沒有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如果在這個沙盒之下,因為主管機關許可,就可以被排除刑法上的責任,甚至賠償的責任也免除,(範圍)會不會太大?在某種程度,如果主管機關沒有受到很好監督的狀況下,意思是行政可以排除所有立法院立過的法律,會不會有濫權的風險?等於立法開出一張空白支票給某個主管機關可以任意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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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數位局突然凌駕於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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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通可以用一道命令排除掉,而且還沒有太大的救濟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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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部分必須要更謹慎,而且會界定更清楚,謝謝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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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院的版本我會幫忙審,所以這邊的要求我覺得我也會盡可能讓金管會知道,我相信都是雙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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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是平台的部分,我覺得叫「平台」比「共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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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份我也改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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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你們的使用範圍會變很小,不然等到都通過了,就「共享經濟」都解決了,然後沒有人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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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經濟」有兩個想要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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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定註冊的工作,你現在是說沒有註冊的話,主管機關馬上就要有立即調查的義務,對不對?按照第32條的精神。這一件事還有意思,意思就是每一次發生未註冊的平台在台灣出現,這一個專責機關就突然多一件事,而且如果沒有做完的話,還要課責於他,因為必須要做法規調適,我看起來你們的意旨是這樣子,但是這樣子難道他的業務量不會非常非常大嗎?等於任何時候只要出現任何看起來像中介平台的東西,他們又找不到適用的法源……有的像類似給他警消的課責了,我不知道原本的想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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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您報告原來的想法,也許出來的文字讓您有其他的解讀,這個是我們必須要注意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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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的想法是:我們舉幾個例子,像Uber在台灣營運,但是發現公司就是登記在荷蘭,並沒有像台灣的主管機關登記,當時因為認定——包括對於新經濟——交通部認定為運輸業。因此我們現在想訂的是將來有「數位經濟發展法」的話,我們就把這一些跟將來變成平台經濟的平台營運商,那麼就有一個法源的依據,要求適用台灣的這一部法律,然後進來台灣就要來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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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請「經濟部暫停平台活動」,經濟部要如何做到暫停平台活動?還是我看錯你們的意思?這個好像是類似給他們警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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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立即」二字不應該放進去,是寫「應調查平台營運商」,然後「暫停」二字可以再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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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課予他(承辦人)責任,必須給他一樣的權限,但是剛剛已經說是境外的網路中介平台了,經濟部要如何禁止境外的網路平台了,我還想不出辦辦法了(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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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課予他(承辦人)做不到事,承辦人會有大麻煩,也就是法有明定,但是又不能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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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Uber這一個case,雖然總公司設在荷蘭,但是台灣有一個supersede,這個意思是我們把Uber這一個案子套到法條上來看,經濟部或者是主管機關有權馬上shut down到這一個operation在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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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他要怎麼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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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t down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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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你行文給Google、蘋果,他們也沒有理過你啊(笑)!實際上你要進入shut down的權力的話,那直接進入到網路管制權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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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有所謂的落地的問題,如果有實體的商品,說不定可以不進關,但是很多的服務是在網路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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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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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沒有辦法block網路,我們跟中國大陸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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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阻止人家連到這個平台,不說Uber,就像Airbn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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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包括愛奇藝,愛奇藝是說願意落地,但是主管機關不讓它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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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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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平台可以用境外服務提供的方式,商品的部分可以說不准報關,服務就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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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是因為前面有幾次要討論這一個法條,我們也找了相關的業者,而業者說如果有明確法律規範時,他們願意納入進來註冊,等於也保障他們自己。類似像剛剛政委講的,例如只是一個App,但是願意台灣目前的情況,像愛奇藝他們願意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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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他們不願意進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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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現在法令的規定,他們認為是資訊分享業,也就是業態上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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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現在假設法通過的情況,只要有人開始在台灣訂第一筆food panda送到家裡吃,只要有人在台灣連airbnb,開始訂鄰居的房子,只要有人拿起手機叫第一台車,按照第31條就直接落入範圍,但當時還是荷蘭商或者是舊金山的公司,在台灣開始有用戶了,這時按照第32條的寫法,經濟部要立即暫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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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們理解的這一些業者,我講兩個步驟:一個是,因應台灣現在特別的狀況願意進來登記,但這樣的一種登記方式,世界上大陸走得比較快,因此Uber等於一定程度把股權賣給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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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也注意到有關於美國TPP數位經濟這一塊,我有注意到第24點有提到,這一條確實跟美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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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Two Dozen對衝。但我不是因為Two Dozen反對你,我對Two Dozen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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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們做的這一件事是比較新的東西,可是如果用美國的那一個角度來看,我會覺得以後會變成他們的殖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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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理解,我現在不是在拿Two Dozen來壓你,不過假設你是經濟部的承辦,依第32條要做什麼才能停止他們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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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個比較新,我們確實想得可能不是很周全,本來是在後面有提到一些規定的話,讓主管機關可能更專業一點來定實際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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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一句可以再討論,剛剛政委提的是很好的思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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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立這一條的時候,只是想說如何賦予……當這一個東西我們發現是需要被調查的時候,我們的主管機關應該有什麼樣的工具,大概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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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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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我們用語上還要再思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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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說我沒有反對大的架構,但是我們之前「vTaiwan」討論過很多,像跨境課稅的問題等等,也就是如果不買單的話,那我們還能拿它怎麼樣?有一些限制行銷廣告行為,那一些是比較輕微的,但是這個都沒有暫停平台活動,只是讓它在台灣的經營比較不順利,但是到平台活動的時候,你需要的網路查禁權力,其實是比現行的警察權還要高才會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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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問我要弱化到什麼程度,說實話,在不破壞網路中立性的情況下,我沒有能做出有效的方法,這個也是實情,跟你們說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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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子、胡蘿蔔,如果你棒子弱化到一個程度,那後面的限制滿嚴的,(業者)也可以選擇要不要加入——我看起來大部分不會加入,因為你們後面課予滿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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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使用者合理性第41條開始的那一堆東西,要包含監控承諾分享者的行為,完全透過中介平台來派車等等,所有的東西按照這一些寫法,都要讓經濟部來調查的人完全知道他們在做什麼,這裡面也包含了商業機密或者是經濟上的優勢,可能不想透露給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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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太好的辦法強迫它做,我看起來也許Uber現在因為PR的關係說願意做,但小的平台商法遵成本會比其他國家高——去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談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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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果課予這麼高的法遵成本,我不太確定會不會真的有人買單,大概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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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大的方向我覺得是好主意,只是邏輯上(簡報)右上跟(簡報)左邊都脫鉤的話,是不是考慮專門立一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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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個「平台經濟」部份的爭議,應該是這個(沙盒爭議)與這個(通傳爭議)加起來的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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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平台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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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平台經濟」的爭議應該是「沙盒」加「通傳」再乘十倍左右,因為這個牽涉到管網路跟管跨境到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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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立刻會引發是不是貿易障礙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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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事實上就是貿易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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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推Two Dozen是大公司們合力寫出來的東西,所以馬上會碰到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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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的意思是:完全以立法策略來講,平台經濟我覺得會卡比較久,除非前面有一個很好的利益關係人都同意的版本,不然馬上就會開始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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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平台經濟」拉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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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比較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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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也看你們的focus放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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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平台經濟」是我後來加進去的,一開始更基本的是只有左邊(一般規定),也就是基本法的架構,「監理沙盒」是因為我們開了好幾次跟業者的會議,他們說很希望未來商業都是需要的情況下,需要「監理沙盒」,因此才併進來。後來「平台業者」也來談,所以變成三個綜合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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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這樣的話,我覺得可以重新思考,因為變成一個東西丟出來,太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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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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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平台經濟」你們這個版本會守不住,以你們現在這個版本很難站得住腳。另外兩個的承受度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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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沒有特別說一定要堅持這一些條文,就是說如果能夠有對台灣更全面更好的,當然也很歡迎委員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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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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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經濟」是另外提一個「平台經濟法」的概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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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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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個原因是院左邊有「數位通傳法」,右邊有「金融創新條例」,那個會放在別的主管機關,這個也是八部法時大家的說法,這兩個其實雖然迫切,但是其實行政院都有在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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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平台經濟」每一個業別對想像都截然不同,所以很難凝聚想像單一平台經濟來開發,不然左邊跟右上,院裡面都有版本,我瞭解各黨團都有類似的想法,共識度是比較高的,我的意思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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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就左邊這一塊(一般規定)什麼時候要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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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通訊傳播法》馬上就要送到立法院,公開討論剩兩個禮拜,架構應該沒有什麼大問題,現在很多民間朋友在逐條檢視、提想法,如果你們想要把紀錄保存或這一些東西真的很想加進去,其實在「Join」上面目前也有一個留言板,我覺得通傳會是極少數把「Join」看得非常認真,他們幾乎每一個留言都具體回應、綜合回應,如果你們只是把其中一條要的丟進去,NCC不管是否採納,一定會具體回應,因此那部分是最快成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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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公開討論結束之後,應該就會送院會了,那也是優先法案;金融創新條例我還沒有開始審,我也不知道會被審到什麼時候(笑),但是它的優先權滿高的,而「平台經濟」我真的還沒有看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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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經濟」跟「電子商務」會高度重疊,目前經濟部始終還沒有單一個電子商務法,雖然聯合國有個示範法,目前為止他們一直沒有傾向訂一個統一法典,大概也是因為電子商務的多樣性很高,第二個原因是不斷發展當中,所以弄不出來;批評很容易,但做很不容易(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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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我之前聽經濟部要做,後來還沒有開始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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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我就不清楚,國際上參考比如1996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2005年也有一個「聯合國國際契約使用電子通訊公約之電子交易管理法律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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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現在是逐點解決,就是跨境課稅,也就是5月要開始的那一個,等於是小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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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電子簽章法》的方式,沒有要訂單一個法典,而「平台經濟」聽起來是滿大範圍的電子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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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就是說電子商務當中的一個態樣。能講的都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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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因為我們自己頭埋在裡面,見樹不見林,也謝謝你給我們一些滿寶貴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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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這一輪跟這一些業者談下來,其實他們自己有滿強的本位思考,我們也不可能立一個法專門感覺for這一些業者,因為祕笈立法著要思考的是,還是要以一個中立的(角度)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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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剛剛討論的這幾個重點,我們會回去再稍微整理一下,因為接下來幾個時程是,像這個禮拜會陸續有跟其他部會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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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會報辦也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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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當然一樣編輯十天,但是因為科會報辦的連參事,會到立院去開會,所以如果大家可以的話,今天的逐字稿即使還在草稿,我也share給他看,這樣的話,同樣的話就不用再講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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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的討論,好比可以根據今天討論的結果,我們有什麼新的跟他們不一樣的(想法),再讓你知道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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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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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下個禮拜開始會有一、兩場對外的公聽會,到時候可能會有一些修改,但是我現在可能比較傾向把「平台經濟」獨立出來處理,這個部分我再跟其他部會討論時也提一下,看他們的意見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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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解決數位經濟法上的問題,還有什麼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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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現在這樣子的架構還ok,假設所有的利益關係人都同意這樣模式的話,「平台經濟」的主管機關是經濟部,大家比較不會有任何的意見。但是「一般規定」跟「沙盒」是否要交給經濟部,這個是滿大的爭點,是經濟部排除掉其他部會的法規適用,不管是一般的沙盒或是這邊,不會那麼擴張,等於是賦予經濟部以前沒有過的位階——當然這個是你們的目的——我不確定經濟部的態度是什麼,如果你們跟經濟部談過的話,那當然(ok);但是我在組織法上concern比較是這個,其他的我們比較需要基本數位定義跟實驗性質的沙盒,我相信台灣並沒有哪一派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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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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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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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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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Karen有沒有什麼要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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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政委剛剛講的意見都有提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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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盒這一件事,其實沙盒是Licensing Exemption ,本來需要特許的,再暫時放在這裡,當然裡面有實驗的味道,就是因為要進來實驗,在正常的狀態下是需要特許許可的,才會進到沙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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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剛剛政委所講的,必須要有權限許可的機關才有辦法處理這一個問題,換句話說,本來要申請什麼執照可以做什麼事,主管機關才有這樣的權限。當然現在可以說先立一個法,把一般性排除掉,但是專業還是在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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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經濟部幫交通部發特許執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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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政府創投的主管來這邊講一些,也有談到一些沙盒的東西,他們要進入沙盒前,主管機關必須派一個懂法規的人,到他們業者並深入瞭解碰到法制議題為何,因為業者有時誤解了法律,事實上跟他談過跟瞭解之後,根本就不是在禁止的範圍內,沙盒的這一些前置作業到進到沙盒裡面做什麼,至沙盒處理之後會處理什麼問題,也許是要修法的問題,這可能是一整串要串起來的,這才會是一個完整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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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必須還是要對許可或者是特許法規很清楚的主管部會要handle這樣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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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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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