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政委。
我倒沒有特別說一定要堅持這一些條文,就是說如果能夠有對台灣更全面更好的,當然也很歡迎委員您……
是。
因為這個比較新,我們確實想得可能不是很周全,本來是在後面有提到一些規定的話,讓主管機關可能更專業一點來定實際執行的……
但我們做的這一件事是比較新的東西,可是如果用美國的那一個角度來看,我會覺得以後會變成他們的殖民地。
我們也注意到有關於美國TPP數位經濟這一塊,我有注意到第24點有提到,這一條確實跟美國的……
對。我們理解的這一些業者,我講兩個步驟:一個是,因應台灣現在特別的狀況願意進來登記,但這樣的一種登記方式,世界上大陸走得比較快,因此Uber等於一定程度把股權賣給中國。
但是現在法令的規定,他們認為是資訊分享業,也就是業態上的認定。
第一點是因為前面有幾次要討論這一個法條,我們也找了相關的業者,而業者說如果有明確法律規範時,他們願意納入進來註冊,等於也保障他們自己。類似像剛剛政委講的,例如只是一個App,但是願意台灣目前的情況,像愛奇藝他們願意進來。
對,包括愛奇藝,愛奇藝是說願意落地,但是主管機關不讓它註冊。
原來的想法是:我們舉幾個例子,像Uber在台灣營運,但是發現公司就是登記在荷蘭,並沒有像台灣的主管機關登記,當時因為認定——包括對於新經濟——交通部認定為運輸業。因此我們現在想訂的是將來有「數位經濟發展法」的話,我們就把這一些跟將來變成平台經濟的平台營運商,那麼就有一個法源的依據,要求適用台灣的這一部法律,然後進來台灣就要來註冊。
跟您報告原來的想法,也許出來的文字讓您有其他的解讀,這個是我們必須要注意的部分。
這個部分必須要更謹慎,而且會界定更清楚,謝謝政委。
(點頭)
您看到第24條第3項有提到主管機關,也許我們這邊要注意一下,因為在一般規定裡面,就像您剛剛有處理到,我們有經濟部以外,相關的還是回到各部會,我們也試著回去在這一個文字上要更加謹慎,看怎麼樣能夠回到各個部分。
也許我們沒有注意到您剛才提到的那幾點,我都已經分別記錄下來了,我們回去再想辦法文字上之法律定義再嚴謹一些。
也許我們在文字上要特別注意,這一條的來源是來自於幾個業者,當然以王可言董事長所提到的觀點,您剛剛提到的,我們一定會注意到。我們當時考量到這一條的用意是,我們現在想的是申請進沙盒的試驗業者不是危害社會,是以為主,在這樣的情況下,在現有的法令也就是在過程中,因為承辦的主管,倒不是上面的長官,因為會擔心觸犯現有的法令,變成綁手綁腳,因此我們當時才有考慮這樣的文字內容。
謝謝政委,有兩點跟您報告:
是 。就像剛剛政委講到的這一句話,是不是加進去更完整一點,如果是金融產品,就適用金融產品裡面的。
對,我們這邊可能就是「之外的」。
我嘗試跟您報告一下,因為金管會可能在定義上是針對金融產品。
就像去圖書館翻一本書。
不是,而是文字內容、智慧可以留存下來;當時以我對詹先生的理解是大家還能找到它。
就是網路上的圖書館。
但是有一些新的、敢於嘗試的網頁介面,包括個人或者是單位若營運不下去時,雖然未必最後成功,但是過程中的每一步也許都有挺可貴的地方,是不是嘗試有一個機制寶貴下來,因為當時我們是新的,所以您那邊也沒有比較多的說明;(提出資料給唐鳳),雖然不好看……
他舉了一個例子,因《明日報》走得比較早,因為種種原因,所以就結束了。結束了以後,他讓他的同事把所有《明日報》當時的資料copy在光碟上,他說現在也找不到塞到哪裡去了,當然那一些記者,您也知道已經散布到新的各個媒體,當時有參與過明日報,因此他提出來,希望尤其可以預見的未來,我們的資料出現在紙本上的機會,恐怕會比網路的介面少。
跟您報告,其實是來自於PChome的詹先生,他提了數位資料出現以前,一般資料存在都是以紙本的方式存在,出版社倒了,但是曾經出版過的書籍,我們幾乎只要是正規的出版,只要將智慧的載體,都會在圖書館的機制,或者是公公民營或政府都可以找得它,只要保存夠好的,都可以保存幾世紀。
對,當然不會像英國、日本那麼面面俱到,但是這一部法在成長當中,雖然不是那麼完備,但是這三個部分是點出台灣目前迫切需要的部分,這個是比較簡單的思路,跟您報告。
我們也關注到一些學者先進提到日本的「產業強化法」,但是我們問了日本方面的專家,因為日本是大商社的制度,我們如果套用那個部分會出現一個問題,也就是台灣都是中小企業,活力很十足,而且日本現在的產業強化法有一點問題在。
這兩個是比較迫切,也就是將來的經濟都會數位化,所以現在的想法是……我們當然也有參考委員之前一直關切的英國的Act「全名:數位經濟法案(The Digital Economy Act)」跟後來的Bill「全名:數位經濟議案(Digital Economy Bill)」,英國法系跟我們不太一樣。
(笑)是,也是跟政委(說明),也期待您給我們一個更好的建議。
所以她當時有提到右邊(指簡報右側)編那麼多的章節,是不是值得討論,因此我們在篩選之後,我們目前留下來在台灣比較迫切,在法源上包括主管機關有疑義其實是留下來的。
是,蔡前政委有提到「數位經濟」一個比較重要的概念,將來左邊或者是傳統的一般經濟,理論上將來都會數位化。
說到這裡,我是不是嘗試回答您剛剛提到(投影片)右側的邏輯關係,一方面有討論過究竟是基本法或者是發展法,我記得第二次在前蔡玉玲政委時,打特別有提到第一個版本時,右邊更多,像「數位醫療」,不只這一些監管沙盒。
我們還沒有看到討論《數位通訊傳播法》完整草案內容時,其實外界大概知道政府可能會關切就像您講的這幾個比較關注的地方,但是因為我們也知道通傳法規定比較多的是在規範通訊傳播、信息傳播的業者,因此我們覺得在這一些在經濟發展上,也是將來經濟有需要用到的地方,所以我們也把它採納進來,也許在數位經濟這一塊,將來應用的面更廣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