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會等這麼久?
你剛剛告的是不是?
自訴是什麼意思?
現在他們可以做一些什麼事?
現在已經走到法律的階段,臺灣這一群的受害者,變成沒有辦法跟日本處理的進度,你覺得這有沒有什麼建議跟想法?
瞭解。
副主任、Karen有沒有什麼要提?
理解。好。
除解決數位經濟法上的問題,還有什麼建議?
接下來下個禮拜開始會有一、兩場對外的公聽會,到時候可能會有一些修改,但是我現在可能比較傾向把「平台經濟」獨立出來處理,這個部分我再跟其他部會討論時也提一下,看他們的意見怎麼樣。
如果今天的討論,好比可以根據今天討論的結果,我們有什麼新的跟他們不一樣的(想法),再讓你知道一下。
我想剛剛討論的這幾個重點,我們會回去再稍微整理一下,因為接下來幾個時程是,像這個禮拜會陸續有跟其他部會交流。
我們這一輪跟這一些業者談下來,其實他們自己有滿強的本位思考,我們也不可能立一個法專門感覺for這一些業者,因為祕笈立法著要思考的是,還是要以一個中立的(角度)去做。
OK,因為我們自己頭埋在裡面,見樹不見林,也謝謝你給我們一些滿寶貴的建議。
「電子商務法」我之前聽經濟部要做,後來還沒有開始動嗎?
單就左邊這一塊(一般規定)什麼時候要推?
「平台經濟」是另外提一個「平台經濟法」的概念嗎?
如果是這樣的話,我覺得可以重新思考,因為變成一個東西丟出來,太多的……
老實說「平台經濟」是我後來加進去的,一開始更基本的是只有左邊(一般規定),也就是基本法的架構,「監理沙盒」是因為我們開了好幾次跟業者的會議,他們說很希望未來商業都是需要的情況下,需要「監理沙盒」,因此才併進來。後來「平台業者」也來談,所以變成三個綜合的版本。
如果「平台經濟」拉出來?
你說「平台經濟」?
可能我們用語上還要再思考一下。
我們在立這一條的時候,只是想說如何賦予……當這一個東西我們發現是需要被調查的時候,我們的主管機關應該有什麼樣的工具,大概是這樣。
不過這一句可以再討論,剛剛政委提的是很好的思考點。
Shut down啊!
像Uber這一個case,雖然總公司設在荷蘭,但是台灣有一個supersede,這個意思是我們把Uber這一個案子套到法條上來看,經濟部或者是主管機關有權馬上shut down到這一個operation在台灣。
我覺得「立即」二字不應該放進去,是寫「應調查平台營運商」,然後「暫停」二字可以再斟酌。
這一份我也改過來。
在這個精神底下再加一、兩條解釋,也就是如果有爭議的時候該如何處理的做法。
金管會比較處理Fintech,我們這邊處理的是網路任何商業行為,很多東西都還是有一些模糊地帶,這等於是把沙盒精神引進來到數位經濟裡面。
你的意思是說……
對。
就像公共財。
……有一點像intellectual property界定。
因為這裡面也解決到數位經濟之前遇到比較主要的問題,也就是比較沒有主責機關,這部法主要是讓數位經濟賦予一個有國家高度的地位。
之前遇到一些狀況是,遇到這樣的衝擊時,可能解決的方法是修舊有的法,但是後來發現都不行,所以就希望以後當一個新的商業模式出來,當被界定成為數位經濟時,但是又衝擊到舊產業。好比:數位醫療或數位醫生,都全部納入數位監管沙盒裡面,讓它實驗、創新,藉由這裡面賦予它的機制,讓它可以有類似實驗期。
我補充說明一下,當初會把監理沙盒這一個精神放進來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後來發現很多數位經濟商業模式跟新的服務都是衝擊到生產業,無論是線上或者是線下,或者是新的產業要進來做一些破壞式創新。
不曉得到這個地方,政委有沒有什麼想法?因為我想說如果有稍微瞄了一下的話……
「共享經濟」的三個章節,也就是納管、納稅及納保規範進去消費者保護及資訊透明也放進去。基本上頁投影片是大概數位經濟法大概的法源架構(簡報之樹狀圖)。
另外,更進一步的方向要解決的是,未來「共享經濟」的問題,這個部分我還在考慮是要用「共享經濟」這四個字或者是「平台經濟」,因為「共享經濟」跟「平台經濟」兩個差不多,但是「平台經濟」更符合電商及現在平台的精神。
因為這個是基本法的架構,所以很多東西是提供基礎,所以並沒有提供太細的規範。(簡報樹狀圖)如果看成一棵樹的話,這顆樹是最主要的骨幹,基本法的發展上的主要骨幹精神,一個是全球化、數位人權、跨部會協調、網路頻寬普及、如何鬆綁法規、數位資料紀錄保存、支持新創的基本精神。(簡報樹狀圖右邊)主要還是把推動Fintech沙盒的精神放進去,其中有幾個比較有可能跟沙盒更進一步的是,有一些稅務上的優惠、政府政策上的實施辦法。
下一頁比較主要這一部法裡面,想要去涵蓋的面向,因為整部法最後寫出來,大概有三大章,然後有四十幾個法條,法條的部分我稍微簡化成這幾個重要的法源架構。
主要的任務是:第一個是實現自由開放的數位網路,無邊界資料的流通,這比較是在數位治理上;第二個是網路及數位安全的使用,安全加密的數位工具、消費者保障義務、版權保護,創新的實驗機制就是「共享經濟」及「沙盒制度」。
第四個是提供消費者保護安全機制及隱私安全。我想要解決上述四個問題。
主要想要解決四個問題:第一個是,數位經濟目前沒有行政主管機關,比較沒有相關的法源,這個是第一個我們想要解決的;第二個是,賦予政府發展推動及監督數位經濟主要的法源義務;第三個是,提供數位經濟新創產業實驗測試空間,這個部分比較像是監理沙盒的精神。
好。
本來是「數位經濟基本法」,我現在把它改成「數位經濟發展法」,比較正面的發展,因為大家談到「數位經濟」,比較害怕是規範,所以我們把它朝向發展的部分。
我們再聽聽看您的回應。
我們今天做這個說明,簡單講一下。
政委,草案你手上有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