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這並不是說我們沒有任何基於內容的法律,例如針對兒少性剝削影像等內容的法律依然存在。我的意思是,我們在《打詐專法》等許多法律中,僅鼓勵平台業者去限制非法「行為」,例如詐騙等。焦點永遠是在行為層面。如果行為非法,當然會受限制。但正如你所見,我們談論的是「行為者」(例如假冒他人身份)或「非法行為」,而不是「內容層級」。在臺灣,內容層級幾乎是次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