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顯然「1」、「2」都是針對酒駕,我覺得「1」、「2」就是用來加票數的,因為就是現行的額外行為,所以只有對於酒駕是第一次酒駕犯罪就要鞭,所以還是不太一樣,在他的心目中、大家的心目中都不太一樣,如果大家覺得可以聚焦在這個的話,可以很誠實講說提案裡面講得比較清楚的是酒駕,而pol.is收到的是酒駕,然為法院對於酒駕沒有效果的是共識,但是另外兩個還沒有那麼強的共識,也就是大家再討論的話,我們再開一場協作會議,就會變成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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