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你剛剛說一直修改,所以會辦一些說明會跟懶人包,會是實體跟放在網路上,簡單來講是這樣子。有沒有什麼想法?
有關於用錢的那個,你會等再有人反映,你再來處理,或者是有個排程,不管半年後怎麼樣會再問過一輪?除非有人來反映,不然就是這樣子?
幾月?
你們下次什麼時候做?因為你說每年都做不只一次。
你們通常怎麼做這件事,你做了十多次,你怎麼做?
所以一年不只一次。
我有兩個問題,你們剛剛講一路以來都有做五大點,就是都有做這些檢討,這個是例行性的嗎?你們接下來還會做這些事嗎?
還有嗎?
副處長聽完有沒有要補充?
這個上次有談過了,你們同仁有說過一直都有在做制度的改善,那是不是改善前的這次先不討論,那在這之後機制檢討是滾動式嗎?
科技部有沒有要補充?
你前面也寫涉及部會,第一案是個別單位,那第二案列三個的意思是?
今天就到這邊,謝謝大家。
一步步來,畢竟我的位子很小,沒有辦法在這邊伸張很大的正義。
其他有些看法性、意見性的交流,並不是每個回應都可以處理,甚至有些是相衝突的。有沒有漏掉的?
通函裡面也會提到如果再有保訓會,因為調查過程不完備被撤銷,會列入你剛剛講的考績這個都是在通案當中,這四件事,是我剛剛一路聽下來的整理,警政署已經答應我了,在這邊有紀錄,你們要做。
明年什麼時候開辦?
第三件事,剛剛督察室有提到每年會有行政調查訓練班,而這個訓練班,我相信行之有年有其制度,我並不是說做得不好,而是在調查人員訓練的過程中,是不是可以有什麼改變?哪怕是很小的,像把今天這場會議的討論過程摘要,花個半小時、一個小時讓他們知道曾經發生過這件事,這個應該不太難,這個要做。
第二個,你剛剛講懲處事由,雖然格式並不是你決定,但是怎麼寫?我不知道你們在人事人員的訓練上,像剛剛警公推的建議是可以納入思考,但是我覺得確實是用上級懲處下級寫的方式,或者是同仁之間告知你現在有這個問題,他的出發點不一樣,可能內容上就不一樣,這個不是是非題,但是確定有個是,「不得再用涉及刑案來當作理由」,第二個是像剛剛老師所講的,如果有涉及要點、規章的部分是哪幾條及內容是什麼,這個要寫清楚。
你的意思是格式並不是你決定的。
我綜整一下,第一個是本來你就會發通函,剛剛洪老師具體的建議,看是不是把行政程序法第37條的條文加在裡面去,就是加強它的宣示效果,這個能不能做到?
第二點,剛剛說基層承辦人員,就是那些調查人員,現在多了一個可以抗衡長官意志,因為他可以跟長官說:「如果你硬要我這樣做,如果到時被保訓會駁回,連你都有事。」長官就會說:「那你謹慎。」我在猜啦!因為是整個機關的考績,長官連帶下水,就不會只懲處那個基層、調查的承辦人員,我在想要表達的是這個。
講白話一點,他講了前面那兩次都是叫你不要做而已,但是這次加了一個叫你不要做、你還這樣做,你就小心一點,有這個警告的意味。
我會請警政署回答你的問題,但是我要提醒的是,如果有些案件被保訓會駁回,我們都把它歸結為調查過程的疏失,其實跟剛剛討論的問題就會有點落差,因為調查人員之所以做出這個結果,或是被迫在很短的時間內完成調查,很有可能他也身不由己,這個時候再回來說這個調查做這麼爛,我要懲處你,有時會不會是弱弱相殘?這個問題要想一下,但我不是說你的問題不好。
懲處對執政有什麼好處?長官跟那個人非親非故,或者是擔心,明天議員只要說:「酒駕的警察還可以繼續當警察,你市長怎麼幹的?」他怎麼辦?所以我覺得這個問題是很開放性的,不一定要歸結到一定是某個人,這個有時是惡性循環。
其實我覺得督察室剛剛點出另外一個問題,現在基於社會氛圍,所以長官會展現果斷的意志,坦白講,他未必就很想做這件事,你確定他很想做這件事嗎?或者是他不做這件事,民調就會下來?所以不得不?你覺得是基於壓力或者是痛快?是誰造成的?
我理解了。
至少不會刻意惡搞他。
你是說寫懲處令的出發點,也就是站在不同的出發點有不同的寫法,但是你剛剛那樣講,我不太懂,像剛剛督察室有提到機關內有人被懲處,其實對機關來講,也不是好消息,可能會有其他人因此受到連累,在這種情況之下,為何不讓它有好一點的申訴機會?
這樣有回答到你的問題嗎?
兩位到目前為止有沒有要發言或者是提問?不勉強,如果沒有的話,也沒有關係。
偵查不公開這件事沒有做好,大家都是潛在的受害者。
我具體問一下,像剛剛老師在講的,為何這件事沒有發生?原因是什麼?
我確認一下你想表達的,當然上級或者是長官並沒有針對這幾個調查人員,實際上來做調查的人員來做懲處,但是你剛剛想要表達的是,調查人員基於個人利害沒有動機,甚至是反的,最好希望那個人不要被懲處,最好調查越完整讓他無罪越好,不然搞不好一被懲處,我就連帶,所以沒有動機去惡搞。你想要表達的是這個,對不對?
反而是命運共同體。
那個事情要講清楚,那件事我必須很公正地講,你有你的說法,但是我們在這裡並不是調查那件事,就是你所謂關掉密錄器這件事有沒有發生,這個不在討論範圍,所以你不用回應沒有關係,因為這個指控很大,但是我必須坦白來講,這場會議並不是在討論那個,我們這裡並不是法院。
我綜整這邊的意見。第一個是行政調查的訓練要如何精進,這個要列到回應內容。第二個,你們到時發下去,因為這個也是你們回應的一部分,也就是未來獎懲令的事由要怎麼寫,涉及法令、法條、要點、規章的部分寫出來,讓當事人收到的時候,他就很清楚。我先整理到這邊,我不知道署到這邊一連串的發言有沒有什麼補充?
你們已經想到就好了。
第三個,這邊都有提到的是,因為現在新的釋字號出來了,所以未來警察人員尋求救濟的方式,如果被懲處,對這個懲處有疑義或是不滿,尋求救濟的方式有改變,就是直接找保訓會。以及這件事如果找保訓會之後,會遇到什麼事,我是希望署這邊是不是可以通函處理,或者是有什麼樣的方式,應該讓每個警察同仁知道,因為10月5日有釋字號出來,不見得每個警察同仁都知道,如果之後又受到懲處,應該要有個方式教育大家可以麼做。
第二件事,剛剛洪老師有提到,對於獎懲事由,你們現在有新的建議版本,但是剛剛洪老師有個具體的建議,也就是法令或是規定,要把條款寫出來,像某某要點第5條,第5條是什麼東西,這個是確實的,因為你們有列出來,這個很具體,我覺得老師的建議也很具體,要做到也很容易,說實在的。
剛剛章老師有提到督察人員在做行政調查,是不是夠周延,像剛剛提案人提到看到的情況,我相信很顯然不符合你們的訓練,但是我們這邊不是在評斷那件事是不是存在,但像剛剛章老師所講的,我覺得經過這場會議之後,因為大家都是警察,保障別人也是保障自己,針對督察人員行政調查能力的訓練,有沒有什麼可以加強的作為,我建議要列入回應的一部分,因為這個是剛剛章老師的提議,當然這個指控我們現在不知道是真是假,但是滿具體,要跟人家講說如果大家覺得現在行政調查是學藝不精,未來看怎麼樣來加強,這是第一件事。
像剛剛章老師、洪老師有提到幾個具體的,包括提案人,我覺得都是滿好的建議,請警政署到時在回應的時候要回應到剛剛的提案,在這場會議之前,警政署告訴我說你們會做三件事,第一個是通函,第二個是案例的分享,也就是獎懲事由要更明確,第三個是如果還有人犯同樣的錯誤要列入考績、懲處。
不過沒關係,我可以理解你的意思。
再來,像剛剛仁豪有提到,考績委員會的定位,不過從剛剛黃老師跟警政署看起來,我可以理解仁豪對於考績委員會的運作、定位,或許跟黃老師、警政署實務上做的跟你的期待有點落差,但是坦白來講,委員會應該要怎麼運作,也超出今天會議可以處理的內容。
我們在這場會議,坦白來講,大家當然可以盍各言爾志,但是這整個社會文化的改變,不可能一朝一夕,也不可能在這邊講一講,明天就不一樣,像你剛剛提到的處理方式,我們也不可能在這邊評論。
我先稍微整理一下,剛剛資訊很多,不管是仁豪或者是洪老師都有提到,其實從最高層次的社會氛圍、社會對警察的期待,以及社會期待下,警察如何管理自己,這個是大的架構,就像現役軍人一樣,如果犯罪的話,軍法罰得比一般人重,這個是其來有自的,因為這些是國內唯一武力合法擁有者,所以人民期待警察的操守要跟一般人,甚至一般公務員不一樣,我想有它的脈絡,也不見得就是社會集體的無知或者是民粹,也未必。
有的。
章老師有沒有要補充?
瞭解,等於是相當授權,機關主管可以裁量。
第二個,警政署的意思是考績委員會在現行制度看起來應該是建議權,就是首長如果要懲處一個人,今天即便考績委員會一次、兩次、三次做出不懲處的建議,或者是建議懲處的程度與長官想的不同,因為我剛剛跟你確認,長官還是可以進行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