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你剛剛講懲處事由,雖然格式並不是你決定,但是怎麼寫?我不知道你們在人事人員的訓練上,像剛剛警公推的建議是可以納入思考,但是我覺得確實是用上級懲處下級寫的方式,或者是同仁之間告知你現在有這個問題,他的出發點不一樣,可能內容上就不一樣,這個不是是非題,但是確定有個是,「不得再用涉及刑案來當作理由」,第二個是像剛剛老師所講的,如果有涉及要點、規章的部分是哪幾條及內容是什麼,這個要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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