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請問一下蠶豆症是一輩子嗎?還是長大就會好?為什麼一直強調小朋友?
覆議人可能比較一致,但可能普通消費者會不願意多花這個錢。那這就由環保署來處理。如果找不太到可能署內員工或是他們家人,有買過樟腦丸,會逛全聯的一般人,越不了解議題越好。
我們先集中處理萘丸跟苯丸。同業公會幾十家都在裡面,另外你說清潔,他們可能統包,業務所需要去採購等等。那一般消費者,我們先混在一起,是不是也請環保署或國健署,就找一般人,只要不是蠶豆症患者的單純購買者,就是一般消費者。
萘跟對二氯苯,出現在很多地方,如果蠶豆找食藥署進來,工業可能也很多,所以我們可能先處理那個丸?
先盤點類型,提案人有接觸過,那藥師公會?
這是舉例啦,從剛討論出來到時候要多元意見併陳,廠商可能也振振有詞,還有一般消費者像我,本來我花二十塊之後要三百塊,他們的意見也要被反應。
因為提案人一定會拿這出來講,有些是國情不同,就像瘦肉精標準台灣高於國際,那也有我們的理由,到時候他如果說其他國家做得到,你們要有說法,例如美國可能有些地方比較乾燥、蟲害沒那麼嚴重等。那議題先討論到這邊。接下來要進入到訪談?
或許協作會議這邊第一步是公務機關限用,第二步則是環保署也結合國健署或醫療單位啟動移到14-5研究的可行性評估。
我想議題這樣滿清楚的,或許初步,因為很多事情都要時間宣導,我相信國健署如果有發現嚴重問題,應該早就會提出來,或許逐步讓大家知道這東西會引起什麼樣的問題,大家慢慢汰換,很多化學物質也是這樣。議題還有沒有要補充?
也不能講他聞到幾秒就溶血性,除非真的有這種案例,否則不能這樣舉例。
產品上有沒有這種說明?
你的衣服帶了這個味道導致我不舒服而要你多付出代價,這件事本身有沒有合理性要討論,這法理上要釐清,我覺得不見得合理,國健署跟環保署都提到,也要在宣導過程中讓他們知道不是只有那顆丸,生活中很多東西都有可能接觸到,都要小心,這講清楚之後對特定業者的壓力比較小,不然變成蠶豆症患者的眾矢之的。
他剛其實已經講了,他認為這方式使用是可以的,就像一般人,你每天都吃衛福部許可的防腐劑量是可以的,色素也一樣。
可能第一步就是從行政機關做起,全面做起的話,法源的依據就是一個問號,廠商也會來跟你抗議,那替代品是沒有問題?只是多花一點錢?
接觸這個詞有點籠統,什麼樣的情況是這樣?
你如果管制民間也是影響我購買的權利,那這牽涉人民權利義務能否可以這樣處理。國健署有沒有什麼想法?聽起來環保署是比較開放,可以討論要逐步汰換、有替代品,那我不知道蠶豆症的狀況,公廁有萘丸,我待15分鐘會怎麼樣?
行政機關著手的話應該比較好處理?也很多人是買回家裡用。那你們跟提案人討論過這件事嗎?因為行政機關約束自己是一件事,但讓所有人都買不到是另一件事,強迫所有消費者買更昂貴的東西是另一個層次,如果先做到第一階段他可以接受嗎?
這很多耶,這是一年半的區間。
那這樣成本會增加多少?當然成本對行政機關或許不是主要考量。萘丸是3.3萬噸,對-二氯苯321噸,主要是工業用還是民生販售?我想知道對於生產製造輸入廠商會損失多少,如果99%都工業用,那可能也不在乎民生的市場。
所以是業者販賣時可以加註說本產品不應使用在車站等公用場合,也可以發文給各行政機關和學校說以後買樟腦丸不要買含有這兩種成分,這環保署做得到?
業者在全聯可以賣,怎麼禁止在捷運站不能用。
這要修準則?
這對環保署是ok的?像是公共場合或車站?
所以第一種看起來沒有例外,使用方式就是放在衣櫥或公廁等,那這種使用方式對環保署來講也是可以許可的。
他講的應該是使用方法,因為工業用他不在乎,還是可以輸入、製造、販賣,但特別針對民生用樟腦丸這個形式有意見,那過去有這前例嗎?有些用途可以、有些用途禁止。
我現在只是單純問題,我不知道提案人說法的合理性有多高,這是一個問號,我只是問說假設要差別待遇,有沒有前例?至少下一次會議我們要知道有沒有特殊例外,還是就遵照WHO的做法,只要輕毒就可以輸入製造販賣等等,這遊戲規則我們大家要先釐清。
是因為WHO列為輕毒,那現在針對這兩個要做差別待遇,過去有這種前例嗎?
那有什麼窒礙難行的?
所以他是希望基於台灣特殊國情,蠶豆症比例比較高,或人口密度比較高等他提出的意見,雖然不知道是不是事實,建議台灣對這兩個化學物質要有比國際通用更標準的規範,可以這樣理解嗎?
你們是依據WHO的分類,所以放在14-3嗎?
提案人有提到具體做法是環保署在準則裡把萘跟對-二氯苯從14-3移到14-5,可以這樣理解嗎?以禁止加工、販售、輸入等,實際上作法就是把兩個化學物質移到14-5。
環保署要不要先稍微跟大家介紹一下這一案的背景?
很空白的創作跟對這件事很空白,我覺得是兩件事,我現在去慈芳,你覺得我很空白,我一點都不空白,我很清楚來做什麼,我的意思是說不是以個人經驗說所以不需要簡報,他對慈芳會員有些認識,但展覽目的可能是完全不清楚,不是一定只能做什麼,而是有基本的認識是滿公平。不能假設管中祥聽了簡報就會侷限在玻璃杯,我們邀請的人的經驗都能超脫這個。既然我們有其他方式處理,那要不要做其他運用。
一到現場先告訴我這些空間規劃有什麼不好?
但是他們去的時候很清楚要幹嘛,這跟受邀的人是不同情境。
會前說明清楚也看過,這裡就是一個問號,很多寄出去沒來看。
如果事前看過了為什麼還要簡報?如果放在後面,這樣合不合理我要弄清楚。
這是基於人跟人尊重,你邀請我來參加活動,要讓我知道活動在幹嘛。我如果是參與者不會希望直接來一起捏一個杯子,那是因為事前就要有說明。
你們都是知道這件事在幹什麼的,你只是去,但你其實很清楚你今天為什麼要去,但來參加的人,例如我是管中祥或與惡的編劇,不然就要在會議手冊上知道我是幹嘛。
頂多十個二十個人。很像導覽博物館一群人。
我沒有作品就很簡單,有作品的話可以介紹他的作品,是不是過程中就可以知道這整套在做什麼。因為簡報也只是讓大家知道這件事怎麼來。
這樣比較自然,不用看簡報,直接說就好。是所有人自我介紹,照故宮的建議,參加的會員,他們的作品會在那邊吧?
把簡報放在後面的考量是什麼?
那就OK在下午。
我覺得他講得有道理,辦在空總有個功能,我跟慈芳會員是在我們都是客人的地方會面,不會有假設性的想法,但我去你那個地方,我去慈芳我先google發現是社福單位之類的,會假設我會遇到的是什麼樣的人,但在空總就比較不會有這個問題。那如果故宮也可以接受的話我們就在空總。那現在地點決定了,就剩時間。
如果協作會議辦在你們那邊,場地會決定氛圍跟方向,辦在慈芳,參加者的重心不是展覽,而是認識慈芳跟這群人。這是一個取捨,我們原本討論前是為了展覽,今天大家在這個地方發生關係是因為這個展覽。這要改變不是不行,但要講清楚,那些來參加的人未必會來看展覽,但他們可以對慈芳認識比較多。
展覽前辦在慈芳,那實際展覽時會員要去嗎?
協作會議會希望在展覽前還是一起?
如果請慈芳會員來到空總,會影響他們的創作能力嗎?到他不熟悉的地方。
我先確認你的意思,六月十八在慈芳,你們故宮是一個單位,要給我一個意見,彼此要協調好再來。你的目的是覺得比較貼近會員實際生活跟創作。我們前面兩次會,有討論說這場協作會議有一個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幫這場展覽做宣傳,除非這目的改變,不然是不是應該從這個初衷去想辦在哪裡比較有宣傳效果?還是目的改變那也要先講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