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非常瞭解資本主義是以營利為目的,是營利極大化,如果可以多拿1元,為何要拿去做別的事?可以用比較少的成本進貨,為何要跟一個社會企業用比較高的價格進貨,而讓公司的成本變高?因此會產生類似法律上的風險。
(簡報第12頁)接下來是講所謂比較偏法律風險的部分,傳統公司法認為董事是公司的經營階層,他對公司是負忠實及注意義務。公司到底是什麼東西?一般來說,公司其實在學理上講得很細,跟權利又有一定的區別,權利股東跟第三人、利害關係人又不一樣,所以這一個跟實際上解釋公司法的時候,在一般的情況之下,其實不太會有衝突,但是在公司的股東跟公司的利害關係人或公司的員工之間,如果在某些個案上產生一些利害衝突的時候,這一些忠實義務解釋的對象是非常重要的。
另外,如果政府要訂優惠,政府給你補助,但是基本上多數也認為政府應該要訪談,因為政府的錢是來自於納稅人。
另外,就補助的部分,也就是比較偏行政,當然行政措施並不是補助,就補助的部分,其實目前我們蒐集到的主要是幾個,也就是多數認為是,大部分的社企,我們其實並不是我們創立的目的就是要拿補助,創立的目的是要解決社會的問題,具有財務上的獨立性,也許是需要短期間,所有的新創公司,很少在一開始初創的時候就損益兩平,因此在財務上的獨立性之前,雖然要具備能力面對商業上的挑戰,但需要政府輔助的協助過程。
第三,如果今天立法裡面沒有相關的配套措施,有些公司會「洗綠(green-washing)」。就很像是前一陣子有委員在吵的,有一些企業捐很多錢給基金會避稅,那一些花在從事基金會的餘力很少,實際上花不到100萬,事實上大家有在討論這一件事。如果公司法變成這樣做的話,相關的配套或者是社群的環境、紀律沒有建立起來的話,會不會導致有一些不肖分子藉由這一個去洗綠呢?以上是正反意見的陳述。
第二,其實目前還是回歸到先行政、後立法的思維,現在就是這樣的發展,因此現在政府應該著重於行政政策的輔導措施部分,社企能夠籌到錢,讓它很能夠跟社會溝通、股東溝通、能夠很容易發展社會社企,這是有關行政措施,立法相較來說並沒有那麼急迫。
第一,如果一旦設立門檻,甚至被過度管制,有一些東西差一點達到,但是不到那個門檻,我們還要把它殺掉,就不能打著社會企業的名號,這樣好嗎?
反對的理由也是一樣,正反兩面:
第三,看起來有許多跟國際接軌的部分,公司法或者是我國的法律要不要專法或專章,或者是整個的立法模式,要對全世界宣示說台灣推動這一塊裡面,我們也是完整的。
第二,如果法律有這樣的東西,其實一旦公司符合這樣的法律規定跟專章,其實是我想說沒有錯,就是社會企業,並不是第127條就是社企,但是不是真的社企,不太清楚,然而名字看起來卻是。
第一,減少風險。為什麼?因為公司法基本的思想,還是製造業的思維,但是社企要解決問題,並不一定是股東利益極大化,不見得是公司,甚至擴及到利害關係人,因此會不會產生本質上的矛盾衝突?
(簡報第10頁)目前經濟部蒐集的正反併陳意見,贊成的意見是要修改公司法要納入社會企業專章。原因如下:
美國沒有搭配優惠政策,雖然英國的規範密度高,但有搭配政策。英國規範密度高,可以符合適格的,相對難度比較高,卻有政策優惠,這是配套選擇。
主管機關就是州法,英國是採取社區利益測試,其實還有一些實質要件。如果各位仔細看一下,我們的資料裡面,其實我們有列幾個點,公司目的、資產鎖定公益報告及優惠措施等,如果我們看公司的目的,資產鎖定公益報告,其實大概都有;也就是說,這一家公司的目的、資產營運及每一年度或者是每一個定期的期間,我一定要對外揭露,要製作一個報告,給社會大眾或者是跟股東說今天的公司就公共利益、公益或者是社會目的的宗旨,我到底做了什麼事。
設立的是採準則制,其實有一點不太一樣,因為我們現在的公司是採取登記制,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辦完登記之後,依照法律的概念,這才是正式的生效,也就是真的可以成立一家公司。
(簡報第9頁)這個表給各位看一下,主要是比較美國德拉瓦州公益公司法、美國公益公司法、英國的社區公司法,可以看到規範密度是左邊比較寬鬆到右邊比較嚴格,這個立法形式都是專法、專章,等一下可以進一步討論到立法形式——我們等一下提供的立法形式並不是只有專法跟專章,這邊確實可以讓各位瞭解一下。
另外英國的部分,所採取的是規範密度較美國高,但另外一方面政策上有搭配一些手段。英國公司法於2006年中有增訂其他相關的規定,各位參考就好了,相對來說規範密度較高,但有政策優惠。
美國的州法更加細分,有一些具拘束性的,像我們的公司法,有一些並不完全是法律,有些是專業組織弄出來的參考文件,大家習以為常所使用的,這個涉及到背後整個法制所不同,因此我們會就德拉瓦州的部分介紹。
各國很習以為常都是先拿美國來看,美國的公司法是州法,每一個州的規定不太一樣,他們有所謂的公益公司的概念;我們先不講德拉瓦州,它是一個非常小的地方。還有彈性目的公司及社會目的公司,這就是他們法制上所發展出來的。
(簡報第7頁)在座有一些學者專家,班門弄斧,請指正。
因此我們參考歐美國家的經驗,都是雙方面來做,因為立法在討論,我剛剛有報告過,就是整個定義還是在發展中。另外一個立法是之前稍微討論一下,並沒有一個非常高度的共識,因此立法是立法與行政的部分,現在是過幾年後,我記得是104年的時候,現在是106年,過了兩、三年後再來討論立法的部分。因此這個是大概介紹一下先行政、後立法的背景。
(簡報第6頁)我們介紹一下剛才所講到的社企行動方案,政府在發展社企,其實是採取先行政、後立法的策略方式。這個策略方式是有一個背景,國家要發展社企,其實並不是立法而已,立法雖然重要,但並不是立法,其實行政上的手段措施或者是輔導的做法,其實更為重要。
第三,我們蒐集到資料是四百五十家,另外還有也一些調查,大概是九十家,我想各位應該會比我們更清楚目前的家數。
第二,我們找到了105年底,我們找到公益團體自律聯盟的登錄機制,目前完成一百四十家,數字可能不是很精確,請各位參考。
(簡報第5頁)目前我國社會企業概況,目前一百二十幾家,而解散了九家。為什麼這樣講?這個是很籠統的,並不代表一百二十七家就是社會企業,而是名稱上有社企。為什麼會有社企的名稱?也就是允許這樣的公司來設立?最主要是我們培養之前政府所謂的社企型發展方式,對於公司是社企,並不用名稱的方式來限制它,一方面我們法律也沒有說一定禁止不能用這樣的東西,所以我們在整個政策的便利性上,其實我們容許這樣子的公司來設立,因此目前為止就我們統計的資料是一百二十七家。
第三個是可分派盈餘的部分,如果公司有賺錢,就像我們剛剛講的,能夠自立自強,要把這一些所獲得的東西,其實最主要要做一些符合公司設立宗旨的事情。因此盈餘要如何用,接下來會討論到一些問題,像一般傳統營利性質為目的的公司,盈餘基本上要分配給股東,或者要更進一步作支出,所以公司型的社會企業之下,會有不一樣的處理方式,這個是狹義型的部分。
第二個是財務報表,公司資本社會下的產物,其實是普通所有權的投入,在現代公司裡面,就是說這一些錢是股東的,但是實際上運用這一些錢的人並不完全都是股東,因此財務報表相對來說是非常重要。
第一個是公司的章程,也就是所謂公司的憲法,在章程裡面就要明定社會問題及公司的成立、宗旨。
狹義的部分是屬於法律規章的部分,可以從三個角度來看:
當然,因為要處理跟公司的型態,還有自我維生的能力,也就是有一個營利的手段來達到自立自強,最後達到社會影響力。
廣義型部分的話,其實就是很明確,就是要變更一些社會或者是環境的問題,接著是既然是成立一個公司型態,其實最主要的目的並不是所謂的利益極大化,還有所謂的要解決社會或環境的問題。
(簡報第2頁)立法政策的部分,我們回顧歷史,其實社企這一個名,其實是最近十幾、二十年才開始的。我們在最近這幾年,社會上開始有這樣的發展聲音,政府在幾年前開始思考這一個問題,因此會有「社會企業行動方案」,這個就有行政與立法種種兩方面的考量,還有對於社企的定義,其實這一個部分據我們瞭解,如果有錯的話,請各位先進可以指證;整個定義並不是非常明確,一般來說有廣義跟狹義,其實也是一直發展中,因此我們目前一開始在發展時,政府都是持開放的態度。
我簡報大綱主要分三個部分:第一個是立法政策,會講到國外目前的做法;第二個是我國目前的彙整;第三個會提到公司法修法委員會的建議方向。在場的方老師也有參與這一個部分,詳細的部分,方老師可以進一步解說。
主席、各位先生、女士大家好,經濟部商業司陳言博作簡單報告,非常榮幸能夠來到這邊,我們簡短針對經濟部這陣子目前蒐集到一些公司法立法政策相關問題來簡要說明;由於網路上都有相關的資料,我等一下會儘快結束,讓大家有更多的時間討論。
大家好,經濟部商業司陳言博。
政委好、大家好,我是經濟部商業司陳言博。
第三,要跟政委報告舉辦的週期或者是由哪些部會輪流主辦等,我們沒有特別的意見。我們會就涉及我們執掌的部分持續配合行政院政策辦理,謝謝。
第二,經濟部商業司配合中小企業處及政委,我們主要的角色是扮演法規鬆綁的部分,如果社企要採取公司型態方式來經營的話,現行公司法規登記的部分,我們會積極處理。另外,有關於SIR履約保證金制度,我們在新的一年度的契約中也已經取消,減輕社企業者的負擔。
政委、各位長官大家好,經濟部商業司第一次發言,首先跟政委、各位長官抱歉,因為臨時有一些交辦緊急事項,所以比較晚來。
政委好、執行長好,我是經濟部商業司陳言博,謝謝。
政委好,大家好,我是商業司陳言博,謝謝。
至於,合作社是不是可以拿錢出來,這個又涉及到其他的問題,所以組織變化的排列,可能需要看看個案的情形,才能判斷所涉及的法規。以上先暫時說明一番。
第三種情形,如果今天是合作社跟一個公司各拿出一筆錢,另外成立一家新公司或新的不同組織體。就拿錢出資設立公司的部分,掏錢的公司是涉及到公司轉投資行為,公司法第13條的規定,原則上是可以,但是條文中還是有一些條件要符合,包含是不是以投資為專業,包含章程是不是有限制或者是排出的規定,要進一步個案來看。
關於合作社與其他公司合資(JV)或合作概略可分三種情形。第一種是公司是否可以成為合作社的社員,剛剛內政部的同仁有回答過,僅限於非營利的法人才可以擔任合作社社員。另外,第二種情形是合作社可否擔任公司股東或發起人的話,基本上就回到前面有提及過的,公司法第128條的規定,因為合作社具有法人格,法人如果經目的事業主管認為許可,當然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
第三個要補充說明的是,財團法人這個組織,目前在我國其實本來沒有所謂財團法人法,目前行政院有草擬一個財團法人法在去年4月6日由行政院通過,現在在審議中,財團法人法的主管機關是法務部,謝謝。
如果公司都是一人公司,也就是這一家公司唯一的股東是這一個NPO,這一家公司所有的盈餘都會回到這一家NPO。然而,如果這一家公司成長茁壯又引入其他股東的話,在這樣的情形,在去年12月又有建議你們的章程,如同衛福部回覆的書面資料一樣,你們的章程要對於盈餘的部分有作明確的說明及記載,這樣子才能符合剛剛政委所說的,也就是所謂盈餘利用的扣合。
如果NPO本身要另外拿錢設立公司或發起設立公司的話,依據公司法第128條,需要經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NPO要求的話,你們要能符合這個要求,才能符合第128條經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設立公司。
經濟部商業司補充說明,有關於社會企業的部分及涉及公司法經營的部分,剛剛政委都有回答,相關NPO的業者或者是社會企業的朋友們,如果你們要用公司型態來組織,其實商業司在去年12月如同政委所說的,我們有發公文解釋,目前公司法的修法草案還沒有通過,如果各位要用公司型態來經營,當然是沒有問題。(商業司函文連結:http://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lawToCons&pk=19&art=1&dash=0)
政委好,大家好,我是經濟部商業司陳言博,謝謝。
就法規調適的部分,如果協辦單位可能不會只限於經濟部,未來這一個部分,希望大家也可以一併來討論,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