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部長。我有一個問題,相信您在立院也被問過,主要想要請教 AI 現在也有在討論人工智慧基本法,看起來應該會是國科會那邊在統籌,其實想要請教部長或者是從您自己個人的想法,它的目標是什麼、可以怎麼樣達到那個目標?
謝謝今天有機會跟大家交流。之前提的問題剛剛有回答到,有關於 DISA 的事,還有想要提到一個有關於元宇宙的事,因為我們公司就叫做 Meta。
其實臺灣在「元宇宙」詞彙出來之前,其實在 AR、VR 的投資就非常多,因此我們在投入元宇宙的時候,臺灣就變成很自然的選擇,我們想要問的是,元宇宙包含了數位硬體跟軟體,所以其實在數位發展部的時候,不管是司或者是署的架構上,都有很多未來可以著墨的地方,所以我們想問問看部長對於元宇宙的機會在哪裡。
除了硬體、軟體大家非常熟悉以外,也想請教一下,因為其實元宇宙的發展,是希望有人在裡面,人跟人在裡面的互動,其實是需要一些 Norm bases governence,在這個議題上你會覺得怎麼樣促進使用者在元宇宙當中可以自由的活動跟得到好處、避免掉壞處?
其實跟您剛剛所講的,也就是 DISA 法案,在一些社會互動上有一些需要政府角色的介入,但是我們想要問的,剛剛提到一方面踩油門、一方面是踩剎車,如果踩剎車的人其實不瞭解這個汽車運作,踩了剎車的點不太對的話,我想瞭解 moda 未來會怎麼樣賦予所有臺灣政府機關對於網際網路或者數位的真正瞭解?
我之前有機會跟組長提到,其實在其他的場域上有建議過 moda 作為數位發展部,第一件事先瞭解臺灣 200 多部法律裡面有講到網際網路或者是數位,但是每一個網際網路的四個字在每一個法案上,每一個主管機關的想像是不同的,也就是造成某一個法案上,網際網路這樣的想像,但是另外一個法案是另外一個認知,因此對於數位產業來講、業者來講,其實是無所適從。
因此 moda 如何 empower 政府機關,如果真的要踩剎車的時候是真的踩得對,並不是真的拔掉引擎。
我想請教為什麼只有三家業者?如果關乎內容是全部平台的話,這會有一點偏聽,而且三家都是境外,不曉得當初只邀集三家境外業者的目的是什麼?
我想跟主管機關應該沒有任何關係,現在還在講私權行為,應該不會有任何主管機關在裡面的問題,只是現在的第2項,現在是要講第1項第2款?
現在排起來是有可能讓別人誤解,也就是第1項第2款,符合第2款的時候,如果沒有做的話,就會有第2項的……
打斷一下,我們非常堅定的是,只要有侵害到言論自由、商業自由的,我們都不太支持。
回到剛剛提的,今天這樣子的內容在《數位通訊傳播法》之前完全沒有討論過,現在加的東西並不是加一、兩條或一、兩個字,而是加新的,對於行政機關增加權利義務、對業者增加義務,並不是一、兩個字可以打發掉,因此我們並不覺得這個是交給立法院討論,如果正辦的話,行政院可能要把院裡面的東西拿回來嗎?
因為現在增加的東西是完全新的,在任何的討論上都沒有出現過,尤其對平台業者增加責任。
但一樣沒有很完整的討論空間,也不是之前討論或是委員會討論,而是黨政協商的時候丟出來,你一言、我一句,就很像要把大家言論的空間做一些限縮,讓平台業者的經營做一些限縮,我覺得這個可能不會是適合的做法。
至少60天。
我們可以拿到文字嗎?
如果照唸的話,會留下嗎?
每一家公司內部的程序不一樣,至少有一個很確定,我們都是外商公司,我們的法務也不一定都在臺灣,這個東西是需要很細的法務去盤整,然後去檢查到底是什麼,如果沒有文字,其實法務同事也沒有辦法做這樣的工作,下一次來也是講原則的事,這個沒有交集。
當然,有具體文字出來之後60天。
完全反對。這樣的條款是賦予行政權對於網路言論、內容做價值判斷的權利。違法通常要法院判斷……
……這個是不是違法?
我們舉一個例子,我們之前收到衛福部的例子,衛福部曾經跟我們要求要移除一個內容,這個內容是有關疫情不實資訊,內容是ETtoday的報導,說臺灣現在的「健保將會納入比較好的愛滋醫療法」,這個報導有提到因此可能很多外國人就會湧入臺灣,他們認為這個是對於疫情不實資訊,要我們移除。
如果這個法律通過的話,也就是「傳染病防治法流行疫情」的不實資訊,我們必須要移除,但是我們當時看的時候,覺得非常牽強,所以我們公司就ignore。
如果法律規定是這樣的話,我們只有在二十四小時移除的責任,或者是停權?
現在看起來中央主管機關是要得到這個權力去評價這樣的內容。
我們發現臺灣的行政機關在運用法令的時候,常常過度延伸,這個是我們非常關切的,這個是傳染病。
如果今天講的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基本上所有意圖使人不當選的舉發都是政治目的,所有這樣的內容也都是政治言論,我們很難作判斷,如果今天中央主管機關、政府在這個可以對政治言論判斷的話,我覺得這個是對言論自由非常大的殘害。
中選會!對不起,讓我非常大聲講一下。
中選會認為不實資訊的內容,每一個都不符合我們的法律判斷,所以我們非常懷疑行政機關可以有這樣的權力,不論舉報的品質如何。
即便品質很好,我們也不認為行政機關有這樣的權力對網路上的言論內容,有絕對的權力去控制品質、價值。
我們有沒有考慮到法院?
如果法院判斷是要移除,我們會按照既定的使用者規則,也就是使用者條款,透過法院的司法互助,我們的法律是美國保障的,我們只要拿到美國法院的命令,我們要移除,那個是按照法院規定。
按照符合所有條件之下。
這樣很清楚。
「危害擴大」也要看違法情況,或者是違法是需要很明確的,我們不要講違法,只要講到違法就是有法院判斷。
如果有法院命令的話,要移除所花的時間可能不到二十四小時。
但我剛剛有提到,我們公司所host的內容是受美國法律所保護的,因此個案上究竟實際會是怎麼樣執行,會不會超過二十四小時,我覺得還是不能排除這樣的可能。
對。
國賠只是置詞而已,因為國賠是要損害計算,如果一個人沒有辦法說這樣的話,損害是什麼?是一個人的損害或者是整體的損害?如果是非常重要的訊息、是需要每一個人都知道的時候,國賠只會對相對人算出損害的值,然後再去作賠償。
一個人沒有辦法講話,很難計算出實際的損害。除非有一個懲罰性賠償,去懲罰國家亂來,不然沒有意義。
決策的人要負責,這負責不是國家賠償法裡面簡單的負責。因為國家賠償法是要算實際受的損害,而這個國家賠償的法……
我的意思是這邊寫的「國家賠償責任」是沒有任何意義的。
所以我們不覺得這個是有效的嚇阻機制,國家濫權唯一的嚇阻機制是司法制裁及憲法保障,現在的法律規定其實是創造了一個……我不知道有沒有改,但是之前看到的是創造10天的空間,政府可以任意控制網路言論的擴散。
如果今天政府不移送呢?我作為一個平台業者,怎麼會知道政府會做這一件事(移送)?如果執政黨為了要選舉勝利,在選舉前八天移除所有的內容,當然這個是很極端的,我們會說政治人物不會做這一件事或者是會有道德操守,但是我們用這樣的法律來創造這樣的空間,而這個空間是沒有可以究責機制的?
不是,我覺得政府不應該有這個權力。
第二,假設要時間的話,政府要移除的話,像FB一直在推第三方事實查核、或者是法律、法院的判斷。我們收到通知若是法院的通知,大概就不會有這樣的疑慮。
不是要自圓其說,而是根本不該要有行政權來干預,要回到原本的立法原則。
我覺得現在基本上加了很多其他的東西,然後回到剛剛所講的,當初立法原則是避免行政權介入,現在丟出這麼多新的東西超過立法原則,為何不願意給足夠的時間來做充分的溝通呢?
我們一再強調,這個是我們的主旋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