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是要把行政院做的澄清放到我們這邊來嗎?
所以,行政院在澄清上是覺得有遇到困難嗎?
可能要請法務表示意見,事實上這個是改變我們的產品。
……究竟我們的警示訊息是,你需要我們做多大的警示說這個是假的,然後是政府說的?
如果有60天,那可以(在那段時間)討論。
我們覺得第三方查核機構比較有角色。
我們沒有辦法接受行政部門在網路言論上有任何的角色,也就是評價、判斷的角色。
第二,這可能變成實際上的運用,我們這邊的做法是,第三方事實查核機構合作,他們來做一些內容的查核,去看這個內容是有多假。
我們注意到的是,如果標示為這個是假的,點閱率會提高很高。
這個是經驗,究竟notice and notice是不是政府想要達到的目標?
如果像這一種要立法,基本上你們會達到反效果。
羅政委在記者會上有提到,德國並不是好的例子。
應該來講,德國的做法是只能按照法律規定來傷害言論自由。我們很遺憾,但是必須要回來講,德國跟臺灣是有很大的差別,臺灣有1,500萬人每天都在使用FB,德國的人口比例少很多,如果真的要算出來一個言論被刪除之後所造成的影響多大的話,臺灣的效應是遠大於德國。
對。所以我們認為德國並不是毫無爭議的辦法。
第二,臺灣至少在臉書上,沒有辦法引用德國的法例,因為整個的社會情境不太一樣。
是不是回到剛剛那一張?
我們反對任何行政機關在判斷言論價值中有任何角色,所以依照那樣的基礎,我們反對這邊提到的「散布不實資訊」變成「散布違法資訊」,更反對《社維法》也被納入,再重複一次,我們反對行政機關在內容價值判斷有任何角色。
如果本質上就反對,我們也是今天才看到「散布違法資訊」這個建議……
……我們很難對文字做任何的建議,因為我們就是反對這樣的內容,所以這個會議紀錄要寫得很清楚,我們不樂見行政機關用這樣的法律來擴張自己不應該有的權力。
我們沒有講話,並不代表都同意。
如果要講的話,是這樣子:(嘆氣)
我們現在講一些文字的細節,如果我們的立場已經很清楚,我們對任何行政機關擴權的可能,基本上都是反對。
滿反對的。
反對並不是因為會對我們裁罰,而是今天這樣的設計是給行政機關權力,然後他的責任不是所謂國家賠償,國家賠償真的算出來,可以賠到5萬元嗎?對一個人的言論侵害時,國家的損害要如何計算?但對平台,是在這個地方罰到200萬元以上、5,000萬以下,甚至是上一年度申報銷售金額10%以下的罰鍰,這是一個合理的比例?
如果今天國家因為濫用這樣的權力,假設真的有這樣的權力,雖然我是覺得這個非常不好,如果今天國家就是給了行政機關有這樣的權力,應該就有相對的責任,當然這個責任就是侵害言論的責任。
如果要的話,當然是開玩笑的,就罰國家或行政機關亂來的人是200到5,000萬。
不希望這樣講,從業者來看,我們一定是要對股東負責,並不會把這個東西拿來跟國家對賭,今天是用這樣的結構來要求業者一定要順服。第二,並沒有人節制行政機關的權力。
但是並沒有任何的效果,我很直白地說。我之前在政府機關服務過,我不覺得這個有任何嚇阻的效果。
對,嚇阻行政機關奉更大長官的指示去做這樣的處分。
並不是這個條文哪一個可以接受、哪一個不接受。我們的原則很清楚,我們不接受行政機關做這個(言論審查)。
我們一直講說多少可以接受,好像我們在開價,但我們沒有要做這一件事。
整個結構是有問題的,我們並不認為是好的結構。
因此究竟200萬或者是20萬或者是50萬,這是沒有意義的討論。
所以我們還是堅持要看文字版本,我們有足夠的時間來作內部分析,才有辦法做實質文字上的建議與討論。
剛剛都是我們在看到當下,一個小時四十分之內初步的想法。
這很難講是我們公司最後的立場,這是逼著我們跟你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