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剛剛提的,今天這樣子的內容在《數位通訊傳播法》之前完全沒有討論過,現在加的東西並不是加一、兩條或一、兩個字,而是加新的,對於行政機關增加權利義務、對業者增加義務,並不是一、兩個字可以打發掉,因此我們並不覺得這個是交給立法院討論,如果正辦的話,行政院可能要把院裡面的東西拿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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